【甲乙类】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条文】
8.1.8 除散装粮食仓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地上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房中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房中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地上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除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外的其他乙、丙类高层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7 除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仓库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地上仓库;
8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地上火柴仓库;
9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上空邮袋库;
10 设计温度高于0℃的地上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地上非高架冷库;
11 除本条第7款~第10款规定外,其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丙类仓库;
12 除本条第7款~第11款规定外,其他丙、丁类地上高架仓库,丙、丁类高层仓库;
13 地下或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丙类仓库。
【条文说明】8.1.8~8.1.10 这三条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及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或部位。
条文中未明确具体部位或场所的,要求该建筑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其中不适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可燃物很少的部位可以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类型应根据本规范第8.1.2条的规定确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选择相适应的类型和灭火剂。
第8.1.9条第11款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包括兼作人民防空工程的地铁地下车站公共区。
)第8.1.8条第2款规定中的 "类似用途的厂房 ” ,是指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生产的可燃物类型、火灾危险性和在岗人员密度相当的单、 多层厂房, 当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 000m2 时,也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指南》,388页
【8.1.8实施要点】...)第8.1.8条第2款规定中的 "类似用途的厂房 ” ,是指 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生产的可燃物类型、火灾危险性和在岗人员密度相当的单、 多层厂房, 当地上占地面积大千1500 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 时,也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条文】
8.3.1(原强)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 锭的麻纺广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广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 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 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类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
7.4.1(原强) 下列场所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大于或等于50000纱锭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除尘器室;
2 大于或等于5000锭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
3 亚麻纺织厂的除尘器室;
4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服装加工厂和针织服装工厂生产厂房;
5 甲、乙类生产厂房,高层丙类厂房;
6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麻、丝、化纤、毛皮及其制品仓库;
7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棉、毛、丝、化纤、毛皮及制品和麻纺制品的地下仓库;
8 合成纤维厂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丙类原料仓库和切片仓库,化纤厂中建筑面积大干1000m2的成品库、中间库;
9 化纤厂的可燃、难燃物品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棉纺织工厂设计标准》 GB/T50481-2019
10.5.2 每座厂房生产规模5万纱锭及以上的纺部分级室、开清棉车间及滤尘室和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原料、成品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中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原棉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7.4.5 洁净厂房内设有贵重设备、仪器的房间设置固定灭火设施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原强)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不应采用卤代烷1211以及能导致人员窒息和对保护对象产生二次损害的灭火剂。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
10.4.4 当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系统;
2 空气洁净度在B级及以上医药洁净室,不宜设置喷头。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
8.5.3 洁净室(区)设置的固定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min·m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m2;
2 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的有关规定,
3 (原强)存放可燃气体钢瓶的特气柜中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
7.2.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高层原料筛选车间、原料制曲车间。
2 白酒、白兰地灌装、包装车间。
3 白酒、白兰地成品库。
4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白酒、白兰地成品库。
7.2.2 下列场所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1 白酒勾兑车间、白兰地勾兑车间。
2 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
3 人工洞白酒库。
4 占地面积大于750m2的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
5 地下、半地下葡萄酒陈酿库。
6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
《印制电路板工厂设计规范》GB51127-2015
10.6.4(原强) 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印制电路板厂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洁净区内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建质安发〔2025〕145号 【内容】
1.3.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1.8 条第2 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3.1条第2 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 条第1 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 10.3.1 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内,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超过50 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 m2 的具有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制造类企业的厂房和物流建筑的分拣、加工等作业区。
〔说明〕参考《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35181-2025 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定义修订部分内容。
1.3.4 厂房各生产场所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2条确定。厂房各部分为独立防火分区时,可根据各自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各自部分的防火设计,除甲、乙类的生产场所外,可在同一幢厂房建筑内相邻布置或上下楼层布置。该厂房的防火间距等消防设计应以整幢厂房为单位按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防火分区定性。
〔说明〕新增条文。厂房内可能会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生产场所,当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允许在一定情况下组合建造。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过期)
1.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3.1 条第 2 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 8.4.1 条第 1 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 10.3.1 条第 5 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200 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30 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20 ㎡)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浙江】2026-01《关于切实加强工业企业火灾防控》〔2026〕1号(浙安委)【内容】
一、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严控火灾事故
1.严格落实电气火灾防范措施。区分生产生活用电,停工停产期间务必落实拉闸断电或安装时控器等措施,厂房、车间电气线路必须使用阻燃材料套管保护。
2.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管理措施。对照《浙江省工业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南(试行)》要求,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和现场管控,节假日动火作业一律提级管理。
3.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存量问题要制定计划迅速整改,严禁问题久拖不决;300平方米以上的丙类及以上生产车间和仓库必须加装喷淋设施。
4.严格监测预警技术应用。丙类及以上生产车间和仓库必须安装AI火情视频监测设备,监测设备须覆盖所有高风险场所,确保及时火情动态监测、及时预警提示。
5.严格开展全覆盖教育培训。要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开展全员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六做到”“六必须”“六务必”,确保一线员工熟知岗位风险、掌握逃生自救技能。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令单 编号:〔2023〕13号【内容】
指令内容: 为提升工业厂房火灾防控能力,根据指挥部统一指令要求,即日起全区内新建(包括在建)厂房一律增设消防自动喷淋系统。请建设局及时发布增设消防自动喷淋系统要求,并按增设标准开展消防工程验收。
【34安徽】2024-1125住建厅官网政民互动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留言收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尚无明确规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2017》中的说明仅供您参考: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主要指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包括甲、乙类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您还有疑问,可联系我厅标准定额处,联系电话:0551-6287150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4安徽-合肥】《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第规定的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和第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丙类企业、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厂房)”。
【41河南】《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豫建设计[2023]278号
2.5.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8.3.1条第2款:占地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该条款中的“等类似生产的厂房”如何掌握?
答:该条款规定的类似生产的厂房一般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200 人 (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30 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20m)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泛指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当上述场所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湖北】2024-06《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鄂建函〔2024〕96号【内容】
【42湖北】《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
1.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8.3.1 条第 2 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 条第 1 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为丙类生产厂房。第 10.3.1 条第 5 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 1000 人,或任一生产加工车间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200 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30 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20 ㎡)的纺织、印染、服装、制鞋、制笔、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上述厂房的生产加工车间,均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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