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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建质安发(2025〕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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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2: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5版)》浙建质安发(2025〕145号(2026-03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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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1.5    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厂房可按单层厂房设计。

1.3.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1.8 条第2 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3.1条第2 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 条第1 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 10.3.1 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内,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超过50 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 m2 的具有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制造类企业的厂房和物流建筑的分拣、加工等作业区。
〔说明〕参考《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35181-2025 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定义修订部分内容。

1.3.2  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说明〕修订部分标准的名称。

1.3.3  火力发电厂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车道设置、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地下污水处理厂的防火分区面积控制等因特殊工艺要求无法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时,可按其行业专项的标准执行

1.3.4  厂房各生产场所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2条确定。厂房各部分为独立防火分区时可根据各自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各自部分的防火设计,除甲、乙类的生产场所外,可在同一幢厂房建筑内相邻布置或上下楼层布置。该厂房的防火间距等消防设计应以整幢厂房为单位按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防火分区定性。
〔说明〕新增条文。厂房内可能会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生产场所,当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允许在一定情况下组合建造。

1.4.1  除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建筑以外,其他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上述用房与对外营业的商业场所(含营业厅、餐饮、棋牌、桑拿、足疗等)不应在同层及上下层共用疏散楼梯。
〔说明〕修订条文内容。宿舍用房的疏散设计按宿舍建筑相关规范执行。公寓式办公和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的管理模式和使用模式仍有别于办公楼和旅馆、酒店,更类似于住宅功能,所以加强独立安全出口的要求。

1.4.2  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无治疗功能的体检中心、美容(不含SPA、足疗)店可不按医疗建筑进行设计有治疗功能的体检中心、美容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医疗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说明〕新增部分内容。有治疗功能的上述场所(如体检中心的肠胃镜检查),一般包含有手术、麻醉等情况,人员可能处于不完全行动能力的状态,因此应按照医疗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4.3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4.4  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CS、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密室逃生、剧本杀等剧本经营娱乐场所,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外,尚应按国家消防救援局文化和旅游部文件《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消防〔2023〕26号的规定进行设计
〔说明〕调整文字内容,关于防火分隔措施的具体要求统一在本《指南》第1.1.6条进行明确。

1.4.5  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执行

1.4.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配套的办公、卫生间、储藏室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 的小卖部等除外。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1.4.7  监狱建筑的消防设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446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时,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446执行

1.4.9  摩托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2.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当设有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用于汽车疏散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6m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挡烟垂壁。(附图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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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修订部分文字和附图,避免歧义。明确汽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且不利用坡道排烟。

2.3.13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0m;当连廊、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两个连廊或天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3.1.3  当汽车坡道设置防火墙、特级防火卷帘与汽车库及相邻其他功能空间进行防火分隔时,该坡道部位可不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不考虑疏散距离。但该坡道部位应结合长度设置至少一个通向相邻空间的甲级防火门或直通室外的出口。该坡道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仅供地下汽车库单一楼层使用的直通室外地面的汽车坡道,当该坡道两侧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不作排烟用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口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坡道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防火分区。
〔说明〕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新规定修订条文内容。防火分区面积的计算除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1.2条第4款执行外,本条明确汽车库坡道不计防火分区面积时的要求以及消防设施配置要求。

3.1.5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及地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内,可附设餐饮用房,但不得设置使用燃油、燃气作为燃料的明火厨房。
〔说明〕调整部分文字。附设餐饮用房的建筑面积通常不应超过本防火分区面积的50%。无明火的餐饮场所与同一防火分区间的其他商业场所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无明火采用电加热方式的厨房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设厨房灭火装置

3.1.6  学校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无观众席的体育馆(含游泳馆)、风雨操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当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该防火分区内自然排烟口的面积不应小于其室内地面面积的20%,或者防火分区应有至少1/4的周长面向室外,同层直接通向室外地面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70%。该场所疏散人数应按实际人数和按4㎡/人计算后的较大值进行设计。
〔说明〕修订条文,提高对此类场所的设置要求及疏散人数的计算方法。通常学校的体育场馆会用作集会,所以应加强疏散人数取值。4㎡/人的人数计算取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管理服务要求》GB/T34280-2017第5.4.3条。

3.1.8  划分,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防火分区在敞开外廊上可不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商业建筑的敞开外廊,凡有顶的区域应计算疏散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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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新增条文。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1.2条第4款规定,开敞式外走廊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同时,外廊敞开,其排烟、通风采光、降温等情况较好,对安全疏散有利。

3.4.12  建筑内的每个电梯井均应各自独立设置;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说明〕新增条文。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规定明确相关内容。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4.1.2  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商店建筑中的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酒店中的宴会厅、餐厅疏散人数计算应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的规定执行。
〔说明〕修订条文内容。本条第一段主要针对的是附设在商店建筑中的餐饮场所。

4.1.7  除下列部位外,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分隔,开口部位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1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中庭四周的防火卷帘;
  2  汽车库行车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
〔说明〕调整表述,并整合《指南(2020版)》第4.1.8条车道处设置卷帘的要求。

4.1.12  建筑的架空层、下沉式广场的回廊、敞开外廊等空间,当符合下列规定时,相应区域可视为安全区域,该安全区域内可设置疏散出口和进风口:(附图4.1.12)
  1  该空间应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
  2  当层高Hs≤6.0m时,该区域的进深Ls不应大于6.0m;当层高Hs>6.0m时,该区域的进深Ls不应大于Hs。进深大于6.0m(层高Hs≤6.0m时)或大于Hs(层高Hs>6.0m时)的部分应按室内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与其外侧安全区域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或挡烟垂壁;
  3  当安全出口位于该进深过大部分时,应设置疏散走道通至本条所述的安全区域,走道两侧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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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指南(2020版)》第4.1.34条内容调整后新增本条文。空间的进深是指计算至架空层、回廊、外廊顶部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当结构梁高大于该区域层高20%时应考虑其对该区域净高的影响。

4.1.13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回廊的进深不超过6m,且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划分防火分区,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当回廊进深超过6m时,应按本《指南》第4.1.12条相应规定执行;
  2  “下沉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且该敞开空间的露天开口部位的短边不应小于13m;
  3  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条、第6.1.4条的有关规定。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11条,本次修订回廊的部分要求。“下沉广场”通向地面的露天台阶可设置在第2款规定的“露天开口部位”。

4.1.14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30%。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12条提高要求。通常认为连廊的消防疏散是需要考虑的。宽度小于6m的两个建筑之间的连廊(封闭或不封闭)仅用于交通联系不用于疏散时,防火分区面积可以不计。修改提高了需要向相邻建筑疏散时自身的疏散要求,相邻建筑的管理情况、开放时间等问题会直接影响到疏散。

4.1.15  除规范和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当民用建筑内的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直线距离可增加25%。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14条修订,删除有关行走距离的表述。直线距离是针对内部布置不确定或者明确有隔墙的情况下的距离控制,疏散用直线距离计算时,对于没有内部布置时相当于画圆的半径,对于设置有各类隔墙(或高货架等固定障碍物)时,则应按照任一点到隔墙上开口(或绕开高货架等固定障碍物)再到安全出口的折线距离控制,不得穿越实体墙、中庭上空等非物理可通行的区域。
    行走距离属于后续管理上的加强要求,需绕开所有障碍物如桌子、座椅、低矮柜台等。设计时应注重对疏散直线距离的控制。


4.1.18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房间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时,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8m。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17条修订,明确本条所指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即为安全出口时,疏散直线距离的要求。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疏散距离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规定的9m基础上增加1倍,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的疏散距离统一按本《指南》第4.1.15条的规定。

4.1.23  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也不应影响进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计算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时,可不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22条修订,原条文关于汽车坡道防火分区面积计算和疏散距离的相关内容,改至本《指南》第3.1.3条。停车位布置不应影响消防设备用房的开门、消火栓箱开启净空,也不应影响进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宽度等。

4.1.30  地下一层非机动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口与非机动车库之间可不设防火门,可作为人员安全疏散使用,但坡道口应设置挡烟设施,挡烟设施下部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大开间的非机动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非机动车库应按相关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29条修订。地下一层非机动车库直通室外且无顶盖的坡道,可不按室外疏散楼梯控制其与周边洞口距离。
当该坡道不是非机动车库自用的或其他功能需利用该坡道进行疏散时,应设置防火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的疏散距离统一按本《指南》第4.1.15条的规定。


4.1.32  单个面积不大于200㎡且同一防火分区内总面积不大于400㎡的20kV及以下变配电房等类似小型设备用房(不包括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可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其疏散门可直接开向汽车库。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31条修订,调整总面积控制要求。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为建筑整体服务的重要设备用房,不应附设在其下部(含地下)组合建造的汽车库防火分区。仅附设在其中且仅为该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才允许和汽车库划分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类似小型设备用房还包括生活水泵房、报警阀间、污水提升间、雨水收集机房、电信运营商机房等。


4.1.33  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可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当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5m的疏散走道(走道应与用房之间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32条修订,调整部分内容。“长度不大于15m的疏散走道”是指疏散距离不大于15m。

4.1.36  住宅户内开向非封闭阳台(可兼前室)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其门洞最小尺寸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

4.2.19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
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的普通门与相邻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开口间距小于1.0m时,应采取防止火势通过开口蔓延的措施。
〔说明〕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8条第8款的要求补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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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消防给水
5.1  消防水源
5.1.1  在供水管理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除超高层建筑外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说明〕局部修改明确。

5.1.2  符合当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可只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

5.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以下简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1条第2款中住宅建筑高度为54m。

5.1.4  当设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如市政供水压力满足室外消火栓要求,在入户引入给水管后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其水量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5条的规定计入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7.2.8条的规定。

5.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表3.5.2和第7.3.4条涉及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室,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自行车库以及住宅配套的储藏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且体积按相应地下部分的体积计算。独立建造的地下汽车库消防用水量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说明〕局部修改明确。

5.1.6  除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3.2条第4款住宅和商业设施合建的情况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时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说明〕局部文字按规范用语修改。

5.1.7  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2.8条规定执行,不小于150mm。
〔说明〕引用规范名称及条文号修改。

5.1.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10条中的“仅采用稳压泵稳压”是指未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5.1.9  体积不大于5000m3的甲、乙、丙类厂房和体积不大于3000m3的甲、乙、丙类仓库当建筑内的水消防系统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如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确有困难时,可只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泵接合器,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高于最不利消火栓应不小于7m。水箱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和气压水罐,稳压泵流量不小于5L/s,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要求;气压水罐调节容积应保证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并不小于450L。

5.1.10《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3.0.8条第4款中消防水池的报警水位可按如下规定:
  1  高报警水位高于设计水位50~100mm;
  2  低报警水位低于设计水位50~100mm;
  3  无水报警水位高于最低有效水位5~10min的消防用水量且不少于100mm。
〔说明〕引用规范名称、条文号以及相应的文字表达修改。

5.1.11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加压供水时,如距离每幢建筑外缘5~150m范围内设有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可不设取水口

5.1.12  大底盘地下室的多幢民用建筑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3.2计算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体积应按地下室与地上最大一幢建筑单体体积之和计算(可扣除汽车库的体积),并与汽车库的设计流量比较取较大值
〔说明〕新增条文,对《指南(2020版)》第5.1.5条的拆分补充。

5.1.13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取水口可视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1.5条中规定的室外消火栓

5.1.14  采用轻质屋面的中危险I级及以下民用建筑,当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高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高点喷头确有困难时,可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0.3.3条执行
〔说明〕上述2条为新增条文。

5.2  消防水泵
5.2.1  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安装轴流深井泵的泵房除外),并应符合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且流量为1.5倍设计流量时水泵入口处的负压值不大于0.02MPa。
〔说明〕局部修改明确。

5.2.2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且都作为启泵条件。

5.2.3  装配式水箱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1.7条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抗震、耐腐蚀、防冻、防潮、防淹、通风等要求。其中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仅可在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中的丁类和戊类厂房、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的丙类厂房、无地下室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的单多层民用建筑中应用,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根据地基承载力、地面荷载和地下水位高度进行泵站结构验算;
  2  钢结构水箱及泵房的结构承重构件均应采用热镀锌防腐处理,钢结构及其附件之间应采用热浸镀锌高强度螺栓进行可拆卸连接安装,现场安装严禁使用焊接工艺破坏镀锌防腐涂层;
  3  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的防腐层厚度应满足建筑使用年限的要求;
  4  地埋式泵站的疏散楼梯应采用不燃材料,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说明〕新增条文。一体化泵站应由设计单位各相关专业配套出图。钢结构一体化泵站的水箱内尺寸高度不宜大于4m,地埋式泵站的顶板覆土不应大于2m,泵站的组成部件及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应为有资质专业厂家生产的成套设备,不应采用分散采购由施工整合的建设模式。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5.3.1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当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消火栓竖管接出

5.3.2  住宅、公共建筑或厂房配套的小型汽车的停车库布置室内消火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消火栓箱

5.3.3  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一般应按不大于0.50MPa控制压力;有特殊需求的工程可适当放宽,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5.3.4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采用竖向环网布置方式,当确有困难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系统管道布置及阀门设置应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他场所检修时关闭的消火栓数量不应超过5个
〔说明〕局部修改明确。

5.3.5  管径DN65的架空管道可以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法兰连接或螺纹连接。

5.3.6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4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独立设置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其他多种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5.3.7  汽车库内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消火栓箱水平投影在划定车位范围以外,消火栓应在正常停车状态下便于操作

5.4  自动灭火系统
5.4.1  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的地下室且分隔成供各住户独立使用的储藏间或自行车库(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I级设计;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局部应用系统
〔说明〕局部修改明确。

5.4.2  计算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时应附加车架内开启喷头流量,当仅有1层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8只,当为2层及以上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14只。

5.4.3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1.9条第7款:“除本条上述规定外,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中的总建筑面积可按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面积总和计算,当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仅在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分区设置;当空调送回风道(管)不穿越楼板及所服务的房间隔墙可视为不属于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场所,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说明〕引用规范名称及条文编号修改,并修改关于适用范围说明。

5.4.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1.8~8.1.10条要求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其配电间、配电小间、弱电间、电信间、电表间、消防值班室等设备用房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自动灭火系统
〔说明〕新增条文。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应采用自动灭火系统,但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合适的灭火系统。

5.4.5  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说明〕局部修改明确。

5.4.6  超大城市综合体内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专用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5.4.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干管最大压力可按不超过1.60MPa。

5.4.8  二类高层宿舍建筑的房间和走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9  屋顶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5.4.10  下列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变配电所;
  2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地下室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其他变配电所;
  3  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所;
  4  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变配电所。
〔说明〕《指南(2020版)》第5.5.2条移入本节并修改条文编号。

5.5  其他灭火系统
5.5.1  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A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严重危险级设计。
〔说明〕局部删除后按现行标准执行。

5.5.2  商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附录D确定。
〔说明〕《指南(2020版)》第5.5.3条,内容不变,序号调整。

************************************************
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9.1.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报告厅、会议厅等为固定座位时,其厅室面积及相关消防设计应参照观众厅要求执行。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电影厅、法院审判厅、报告厅、会议厅、宴会厅等确有困难时,厅室面积可大于400㎡,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  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5m;
  3  该场所至少应设置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或1个直通上人屋面、净宽度不小于2.0m的安全出口;
  4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厅室内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5  厅室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或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6  当厅室建筑面积不大于600㎡,该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300座;当厅室建筑面积大于600㎡,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厅室面积的1/2且不得超过400座;
  7  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酒店宴会厅,确有困难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900㎡,疏散人数按规范中宴会厅人员密度计算。如采用第3款设置直通上人屋面的安全出口时,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3.0m。
〔说明〕修订条文,增加酒店宴会厅的相关规定。

9.2.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本《指南》中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说明〕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定义,修订本条内容。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平面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婴幼儿用房的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JGJ39的规定。

9.3.1  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四周敞开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菜市场内设置百货等商店时,商店的总面积不应大于防火分区面积的20%且不应大于2000㎡,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和防火分区内的其他部位分隔;
  2  商店成组布置的面积不大于500㎡,且单间商店面积不大于50㎡时,单间商店之间可不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当商店成组布置的面积大于500㎡时,单间商店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3  当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时,商店部分应与菜市场分开设置防火分区。
〔说明〕修订条文,明确菜市场内的百货等商店的规模和防火分隔要求。

9.3.2  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单层菜市场总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含本《指南》第9.3.1条允许增加的面积要求),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9.4.1  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  比赛大厅看台任一点至比赛大厅通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37.5m;休息厅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超过40m;
  3  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  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  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  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体育馆,其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说明〕该防火分区的面积可适当放宽要求,可按不超单个防火分区面积要求的50%控制。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确因结构形式和空间造型等原因无法分开划分防火分区时,应严格按本条规定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第2款,体育馆的疏散可按两级疏散方式,即37.5m(比赛大厅)+40m(休息厅),但须分别满足,不能简单相加成77.5m进行计算。
本条内容仅针对体育馆、游泳馆,相邻功能用房包含小卖部等小型商业服务功能,剧场建筑可参考执行。


9.5.1  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但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应大于7.8m(对于坡屋顶建筑,建筑层高应计算至屋脊的高度);
  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3  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说明〕提高对底商网点采用坡屋顶时建筑高度计算的要求。

9.5.2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9.5.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时,其消防设计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9.5.3  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小区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儿童活动场所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其防火设计尚应符合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或儿童活动场所的规定。
〔说明〕老年人和儿童使用的独立疏散楼梯宽度可按住宅疏散楼梯的要求,踏步尺寸可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执行。

9.5.4教  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9.5.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20㎡时,或当教育培训机构涉及儿童培训场所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2  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采用敞开楼梯时应满足房间内任一点至首层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楼梯按照梯段水平投影1.5倍计入疏散距离;
  3  教育培训机构(除儿童活动场所外)、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时,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从消火栓系统接管时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应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流量
〔说明〕修订部分内容。

9.5.5  如有部分商户拆除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分隔墙(造成单个商铺建筑面积大于300㎡),引起建筑类别改变,该建筑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来定性,适用相关规范条文。
〔说明〕本条要求特别针对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重新按照建筑定性进行设计、审查、验收。

9.5.6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定性和要求进行设计
  1  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9.6.2  为确保在机械应急启动时,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消防控制室与消防水泵房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180m
〔说明〕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12条,增加条文。

9.7.1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首层地面至顶棚下檐的净高不应超过24m;
  2  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3  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m;
  4  “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  “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6  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7  “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9.7.2  对于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写字楼部分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室(靠下沉式广场外墙设置除外),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2  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3  当采用自动排烟窗时,自动排烟窗的功能、性能及选用应符合《防排烟标准》和《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2024的相关规定。
〔说明〕调整部分内容。

9.7.3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排屋、别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15m处;
  2  排屋、别墅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其他住宅户内任一点到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9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1.5倍计算;
  3  住宅户内的地下室部分可利用开向为住宅服务的地下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进行疏散,但该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应满足2个安全出口,且不得利用住宅户内疏散;户内地下室部分任一点至该甲级防火门或户内楼梯口(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m;
  4  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执行。
〔说明〕新增第3款,明确住宅户内的地下室部分疏散要求。

9.7.4  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4m;
  2  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3  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说明〕加强了对防火分隔的要求。

9.7.6  电竞酒店与建筑的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应满足:每个房间人数不应大于6人,每个房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说明〕新增条文,明确电竞酒店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的防火分隔及消防技术要求。

9.7.7  在汽车库(不包括中型车、大型车汽车库)内设置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宜在每个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且设置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区域应划分停车单元。停车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附图9.7.7)
  1  每个停车单元的停车数量不宜大于12辆,不应大于18辆(以标准小型车为当量计算);行车道本身不可作为停车单元划分边界;
  2  除行车道外,相邻两个停车单元之间、停车单元与其他停车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高度不应小于1.8m;
  3  机械式停车库内不宜设置充电设施,确需设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4  停车区域顶部应至少设置两只感烟火灾探测器,每个停车位上部应至少设置一个水喷淋头
〔说明〕新增条文。明确汽车库内设置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的区域划分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新能源汽车的火灾并不仅限于充电阶段,
建议有可能停放电动汽车的汽车库都按划分停车单元进行消防设计

9.7.8  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科研、软件生产等类似功能的工业厂房,其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总平面设计、防火间距等应按照规范有关丙类厂房的规定从严执行;
  2  项目建筑单体(含改造、装修)的消防设计应根据其相应实际使用功能(如办公建筑等)按照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3  建筑内可设置企业自用的厨房和员工餐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操作间应布置在24m以下,贴临外墙或下沉庭院、下沉广场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厨房区域顶板及底板结构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h;厨房操作间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确需连通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3)厨房和员工餐厅应设置至少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灭火装置
  4  当按本条第3款设置的厨房使用燃气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和员工餐厅设置的独立安全出口不应与上下层的生产性用房共用;
(2)燃气立管应沿建筑外墙外侧敷设,其对应的厨房外墙位置应设置不燃烧体外墙,且燃气立管与周边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1.0m;
(3)厨房操作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其地面面积的5%;
(4)厨房操作间的燃气管道上应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5)燃气厨房应设置机械事故排风系统,联动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启闭。事故排风的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说明〕新增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术语中关于裙房的定义,适用于工业建筑。对于本条所指的工业厂房的消防设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民用建筑从严考虑时,可按照民用建筑裙房的相关规定执行,但总平面设计、消防间距等仍应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工业厂房是否属于本条的“类似功能”,需县(市、区)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
厨房区域的通风和泄压应满足国家标准对于燃气厨房的相关要求。本条中的厨房操作间主要指副食加工间,不包括与副食加工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开的粗加工、清洗、储藏等房间。


9.7.9  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服务网点(含电池健康评估、暂存服务和回收服务)宜独立建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当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应参照乙类仓库控制其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3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服务网点内部的各功能区域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设置门扇时应为甲级防火门;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4  应设置室外和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室内消火栓确有困难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筑物灭火器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
  5  应设置包含CO探测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照明灯具、开关、电源插座应采用防爆型产品,同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6  应设置平时通风系统和消防排烟系统,且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和自然排烟系统。当采用自然通风(自然排烟)时,自然通风(自然排烟)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3%;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且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当采用机械排烟时,机械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m3/(h·m2)计算,且不小于15000m3/h(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小于7200m3/h)。
   当独立建造确有困难时,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服务网点可附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其他单、多层建筑以及满足本《指南》第1.5.3条第1~4款要求时的高层建筑附属部分内,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贴临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建筑、居住建筑;
  2  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应位于建筑首层并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门窗应直接向室外开启,且不应有通向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或出口;
  3  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隔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服务网点内部的各功能区域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设置门扇时应为甲级防火门;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4  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根据所在建筑的消防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
  5  本条前述独立建造时的第5~6款规定。
〔说明〕新增条文。明确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技术要求。

附录A  本次修订时删除的条文
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应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5.3.2条,删除后按现行标准执行。

5.4.4  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5.4.4条,删除后按现行标准执行。

5.4.6  净高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可达高度的中庭(无可燃物的中庭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5.4.6条,删除后按现行标准执行。

发表于 2015-6-4 12: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2021-0301施)【内容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部分条文执行问题专家意见》浙建设发〔2023〕103号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7〕89号【内容(作废)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5〕54号【内容(作废)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4〕30号【内容(作废)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研讨会纪要》【内容(作废)
《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计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内容(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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