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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2015-05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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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8 19: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链接】【链接2】《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1号内容】【规范组回函】【实施指南

2.1.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4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23 充实水柱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5 民用建筑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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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3.2(强)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4.12(强)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3 -6(强)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3(强)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5.5.31
(强)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6  建筑构造
6.3.5(强) ...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6 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6.4.14-6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

7 灭火救援设施
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7.3.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 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7.4.2-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 一般规定

8.1.2(强)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强)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 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 其他高层建筑;
4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2的地下建筑(室)。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 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 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8.1.5 总容积大于50 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 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 m3 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 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8.1.6(强)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强)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晌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强)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 16 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的规定。

8.1.8(强)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窒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1.9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

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8.1.11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12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8.1.13 有关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等标准的规定。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强)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m2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 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 m3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 或体积大于10000 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 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条文说明】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 m3 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 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 m3的其他建筑。

8.2.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条文说明】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备和使用方便,适用于非专业人员使用。本条结合建筑的规模和使用功能,确定了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的范围,以方便建筑内的人员扑灭初起火时使用。
    轻便消防水龙为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栓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暖水灭火设备,有关要求见公共安全标准《轻便消防水龙》 GA 180。

8.3  自动灭火系统
8.3.1(强)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 锭的麻纺广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广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 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 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类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强)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 m2 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 m2的火柴仓库;
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 m2 的空邮袋库;
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设计温度高于0 ℃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O ℃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的非高架冷库;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强)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

8.3.4(强)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 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办公建筑等;
4  藏书量超过50 万册的图书馆;
5  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老年人建筑;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多层综合楼

8.3.5(强)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6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 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 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 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8.3.7(强)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氨酸饵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 m2 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  建筑面积大于60m2 或储存量大于匀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4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 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 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 m2 的电影摄影棚。

8.3.8(强)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 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 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 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9(强)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 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 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 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  1. 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己记录磁(纸)介质,旦设置在不同建筑肉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10(强)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1000 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罐璧高度小于7 m或容量不大于200 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等标准的规定。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 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2: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 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确定原则。
    (1)在一座厂房中或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甲、乙类等多种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着火后,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划分;如果该厂房面积很大,其中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小,并采取了相应的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将甲类生产部位与其他区域完全隔开,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蔓延到其他区域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如:在一座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并将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仍可划分为戊类。近年来,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本条同时考虑了国内现有工业建筑中同类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规定了在同时满足本文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其面积比例最大可为20% 。
    另外,有的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少,当气体全部逸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险、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可能使建筑物着火而造成灾害。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发生爆炸。所以,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仍可划分为戊类。又如,某场所内同时具有甲、乙类和丙、丁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或物质,当其中产生或使用的甲、乙类物质的量很小,不足以导致爆炸时,该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以按照其他占主要部分的丙类或丁类火灾危险性确定。
    (2)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参见表2 。


 楼主| 发表于 2015-6-3 17: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期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条文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05版)【条文

新消防规范  5月1日实施,这99处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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