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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地下住宅套内空间的消防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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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8 08: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条文
4.3.2 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分隔。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3)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住宅与商业设施等其他非住宅功能组合建造时的防火分隔与布置要求。
    住宅建筑的设防标准与其他民用建筑有一定差别,一般要求住宅建筑独立建造。当住宅与商业设施、办公或其他非住宅功能场所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方向和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相互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独立、互不连通。
    本条规定的“商业设施”包括各类经营性商业场所。住宅与不符合本条第4款规定的商业设施或其他非住宅功能合建时,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不同功能部分的设防标准应分别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规定。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指南》,4.3.2条,137~141页
【条文要点】
本条规定了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建筑有关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的基本防火功能要求和关键防火措施。这些非住宅功能包括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商店等商业服务设施、办公场所、旅馆、餐饮场所等,不包括住宅建筑中保障建筑使用的设备用房、供居民自用的独立库房等场所,也不包括供一户自用的独栋住宅建筑和多户联排拼接式住宅建筑中供居民自用的汽车库。本条规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的有些用途可以与商店类似或相同,但与商店建筑仍有所区别。
【实施要点](1)本条规定的住宅与非住宅功能组合建造的建筑,包括竖向组合和水平组合两种情形。对千水平组合建造的情形,可以直接将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视为两座不同建筑贴邻建造考虑各自的防火要求,但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防火间距等的设置和要求,仍需将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整体按照一座建筑,根据建筑的总规模、建筑类别和公共建筑的相应要求确定。对千竖向组合建造的情形,应依据本条【实施要点】第(2)款~第(6)款原则和要求确定防火设计要求。

(2)住宅与非住宅功能竖向组合建造的建筑,主要为在多层或高层住宅建筑的下部布置商店等商业服务设施、办公场所、旅馆等非住宅功能的单层或多层公共活动场所,非住宅功能部分的建筑高度大多不大千24m。无论建筑的耐火等级为哪一级,也无论是否为木结构建筑,非住宅功能部分与住宅部分之间,在水平方向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千2.00h的不燃性防火隔墙分隔,在竖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千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除不能在楼层处分隔的管线竖井、汽车库内连通住宅部分的普通电梯和消防电梯的井道外,防火隔墙和楼板上均不应设置其他任何开口,必须穿越的管线孔口和缝隙均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参见图4-4。

(3)在住宅与非住宅功能竖向组合建造的建筑中,服务千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与服务千非住宅功能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可以分别按照疏散楼梯的各自服务高度、服务的楼层数、服务区域的建筑使用功能或用途,按照本规范第7章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确定。
(4)本条规定的汽车库是为住宅服务的公共汽车库。这种汽车库的布置有三种情形,一种为布置在建筑中住宅部分下部的地上楼层,另一种为布置在建筑中住宅部分下部的地下楼层,还有一种为布置在建筑中住宅部分下部的地上和地下楼层。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地下汽车库外,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设置,不应共用。地下汽车库中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在住宅建筑中设置的自用汽车库,大部分为设置在独立式和联排式住宅建筑内的汽车库,个别有将汽车库设置在每层各户套内的情形。这种汽车库可以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和结构类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相应的防火分隔要求。
(5)在住宅与非住宅功能竖向组合建造的建筑中,为减少不同使用功能区域的火灾蔓延至其他使用功能的区域,正常情况下,供住宅部分使用的客、货电梯和消防电梯不应通至非住宅功能的楼层,供非住宅功能部分使用的客、货电梯和消防电梯不应通至住宅部分的楼层。在汽车库内,要尽量避免设置可以通至住宅部分的客、货电梯,但不禁止将住宅部分的客、货电梯通至汽车库;当在汽车库设置可以通至住宅部分的客、货电梯时,应在汽车库内采用防烟前室将电梯与汽车库分隔。住宅建筑设置的消防电梯,可以供汽车库灭火救援用,应通至汽车库各层。
(6)住宅与商业设施竖向组合建造的建筑,当建筑整体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时,应按照本条规定限制每个商业设施的大小和用途、在每个商业设施之间及商业设施与住宅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住宅和商业设施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商业设施应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不应布置在其他楼层。其他防火技术要求,可以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确定。
本条规定的商业设施应是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各类经营性小型商业服务场所和物业管理等配套用房,包括位于住宅投影下部的商业设施和位千住宅投影外的商业设施。这些商业设施除应符合本条第4款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参见图4-5。

8.1.7 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远离城镇且无人值守的独立建筑、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
    2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仓库;
    3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礼堂,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体育馆等建筑;
    5 建筑体积大于5000m3 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6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3 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7 建筑面积大于300㎡ 的汽车库和修车库
    8 建筑面积大于300㎡ 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9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区间、控制中心、车站及长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车辆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建筑;
    10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条文
8.2.1(原强)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 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内容
5.4.1条; 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 500 ㎡的地下室且分隔成供各住户独立使用的储藏间或自行车库(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 I 级设计。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6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排屋、别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15m 处;
  2 排屋、别墅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30m,其他住宅户内任一点到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29 条第 3 款的规定,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1.5 倍计算;
  3 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执行。

《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释疑》(2022-01倪照鹏)
问题3-239  别墅等独栋住宅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是否需要采用封闭楼梯间?
答:别墅等独栋住宅建筑中地下或半地下室的自用疏散楼梯,可视作住宅的套内楼梯,不要求采用封闭楼梯间,但地下或半地下室内任意一点至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照问题3-240的方法确定。对于建筑中非住宅自用的地下公共疏散楼梯,应按照《建规》第6.4.4条的规定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首层的疏散楼梯间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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