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8.3 自动灭火系统【条文说明】
自动喷水、水喷雾、七氟丙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细水雾、固定水炮灭火系统等及其他自动灭火装置,对于扑救和控制建筑物内的初起火,减少损失、保障人身安全,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在各类建筑内应用广泛。但由于建筑功能及其内部空间用途千差万别,本规范难以对各类建筑及其内部的各类场所一一作出规定。设计应按照有关专项标准的要求,或根据不同灭火系统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系统选型和设置场所的相关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多方面比较后确定。
本节中各条的规定均有三个层次,一是这些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二是推荐了一种较适合该类场所的灭火系统类型,正常情况下应采用该类系统,但并不排斥采用其他适用的系统类型或灭火装置。如在有的场所空间很大,只有部分设备是主要的火灾危险源并需要灭火保护,或建筑内只有少数面积较小的场所内的设备需要保护时,可对该局部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采用火探管、气溶胶、超细干粉等小型自动灭火装置进行局部保护,而不必采用大型自动灭火系统保护整个空间的方法。三是在选用某一系统的何种灭火方式时,应根据该场所的特点和条件、系统的特性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在选择灭火系统时,应考虑在一座建筑物内尽量采用同一种或同一类型的灭火系统,以便维护管理,简化系统设计。
此外,本规范未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并不排斥或限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建筑的整体消防安全需要而设置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施。
《上海市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TJ 08-94-2024
3.4.4 高层建筑的强弱电间、电梯机房,可设置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规定“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也有类似的规定。某些特定场合不适宜采用水灭火系统但仍需要采用自动灭火系统时,可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现行消防救援行业标准《干粉灭火装置》XF 602 是于粉装置生产、检验的唯一标准,当需要用于高层建筑的强弱电间、电梯机房灭火时,一般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超细干粉灭火剂是90%粒径小于或等于20um的固体粉末灭火剂,灭火效能值优于普通千粉灭火剂,且具有易流动、防潮、防结块的性能。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在全国有近20个省市有地方标准,名称包括脉冲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脉冲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脉冲超细干粉灭火装置、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悬挂式干粉灭火系统、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固定式燃气型干粉灭火系统等。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工作原理: 当该装置接收到探测启动组件、感温玻璃球或热敏线传递的温度信号时,装置内的惰性气体或固态气体发生剂迅速产生膨胀的气体,将底部密封的铝冲破,并将超细干粉迅速送人火场,在保护区范围内形成全淹没状态,火焰在干粉的物理、化学作用下被扑灭。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适用于建筑面积小、相对密闭的场所。某品牌常规规格标称保护体积(样品按标准的测试方案得出的保护体积)见表1。
《上海市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废止)
10.2.5 当管道井为配电间时,在使用面积小于 3m2 或体积小于12 m3 时可采用脉冲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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