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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33浙江】2026-08 《城市适老化建设与更新指南》浙建提升发〔2026〕103号(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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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1 11: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2026-08  《城市适老化建设与更新指南》浙建提升发〔2026〕103号(住建厅)【内容】


1  总则
1.0.1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规范城市适老化建设与更新,保障老年人及其他群体平等、安全和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提升城市居民的幸福感与获得感,特制定本指
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城市、镇的建设与更新项目。

1.0.3 城市适老化建设与更新应坚持统筹谋划、安全第一、全龄友好、长效维护的原则。

2  术语
2.0.1  城市适老化:指在城市建设和更新过程中,通过空间改善、设施增配与服务优化等手段,系统提升城市环境对老年人群体的支持能力,保障其平等、安全和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权益。

2.0.2 老幼融合:指适老化与适儿化的协同发展,强调在公共空间、建筑设施与服务体系中同时满足老年人照护孙辈、儿童亲近长者的需求,通过设置共享活动场地、复合功能设施与代际互动空间,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包容。

2.0.3 全龄友好:指城市公共空间、建筑设施与服务体系兼顾老年人、儿童及其他年龄群体的共性与差异性需求,促进代际融合与包容共享。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适老化建设与更新应重点考虑老年人在日常活动和健康照护等方面的现实需求,系统解决通行受阻、设施缺位、隐患潜伏、服务滞后等问题,同时兼顾儿童、残障人士等其他群体的
需要。
3.0.2 推进城市适老化建设与更新工作,应系统谋划,根据城市老年人口分布、行为特征与需求调研,明确总体建设目标、重点实施区域、分阶段实施路径与年度建设计划。

3.0.3 城市建设与更新项目,应进行适老化专项设计或编制专篇,明确具体建设内容、技术措施、配置标准以及与周边环境的衔接要求。

3.0.4 城市适老化建设与更新应覆盖城市道路与公共空间、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因地制宜配建适老化服务设施。

3.0.5 应保障老年人及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人自主、安全地通行,地面应采用平整防滑材料,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声光环境条件应舒适宜人;
信息标识应清晰易读;墙体、家具或固定设施的阳角宜作圆角或切角处理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3.0.6 专门为适老化服务配建的空间应设置连续的扶手,家具等设施部品应采取防撞圆角等精细化防护措施。

3.0.7 适老化和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相应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3.0.8 适老化建设与更新应注重长效运营与维护,确保相关设施设备功能完好,为老年人提供可靠的服务支持。

3.0.9 应统筹推进智慧化基础设施建设,将适老化智能感知、通信与安全系统纳入建设与更新工程同步实施;应确保技术架构开放兼容、易于升级并能有效保护隐私。

4 城市道路与公共空间适老化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道路与公共空间的适老化建设与更新,应全面整合慢行交通系统与室外公共活动空间,贯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广场等关键节点,形成无障碍通行与服务体系。

4.1.2 城市道路的适老化建设与更新,应重点保障安全优先、通行连续、信息清晰。

4.1.3 城市广场与绿地的适老化建设与更新,应统筹遮阳避雨、活动场地、多层级照明等关键环节。遮阳避雨设施应与绿化及休憩设施一体化设计;活动场地宜兼顾健身与代际互动功能,地面应选用弹性防滑材料并保证排水顺畅;照明应按高位、低位、重点三级设置,低位应适配休憩座椅与地面边界,转角及高差处应设置重点照明。

4.1.4 鼓励在城市公共空间中推行老幼融合设计,通过场地共享和功能复合等措施,营造代际互助、全龄共享的公共生活氛围。

4.2 城市道路

【33浙江】2026-08 《城市适老化建设与更新指南》浙建提升发〔2026〕103号(住建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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