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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浙江图审指南2024》涉及的相关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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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10: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0423二修)【内容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3号(2017-1007二修)【内容】【链接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6号(2018-1229修)【内容
【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0825)【内容
【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住建部令81、23、52号2修,2021-0330版) 【内容
【建设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办2023-48号【内容】【链接
【建设部】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建质[2013]111号【内容
【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2024-0408施)【内容

【建设部()】《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2023-1030施)【内容
【建设部()】《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建科〔2021〕76号【内容
【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2020-0601施)【内容
【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CA1290-2016【内容
【应急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5号(2021-0801施)【内容
【应急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应急[2021]34号(2021-0511发布)【内容

【浙江】《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浙建设函〔2024〕268 号【内容
【浙江】《省建设厅...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浙建〔2023〕6 号【内容
【浙江】《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内容
【浙江】《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的通知》浙建〔2018〕14号【内容
【浙江】《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内容
【浙江】《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建设发[2016]283号【内容
【浙江】《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常见问题汇编 2012-09》【内容】
【浙江】《浙江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内容】【链接
【浙江()】《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2023-12》【内容
【浙江()】《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浙建[2021]3 号【内容】【链接
【浙江】《建设工程图纸数字化管理标准》DB33/T1219-2020【条文


既有建筑术语及分类
 楼主|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既有建筑改造中,“改变使用性质”& “改变使用功能”关系

一、 使用性质属于规划许可管理范畴。通常是从规划管理的角度来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也有相似的规定,建筑物使用性质等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以,“使用性质”往往是涉及规划审批问题。
  
二、“使用功能”更多出现在建筑技术和消防设计的语境中
  《武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对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功能是否改变”作了技术分类,用于确定相应消防技术要求。
  例如商业建筑内部的使用用途及业态的调整和互换,建筑物内部使用用途或同类型用途业态的调整和互换。在此文件中均定义成使用功能未改变。
  武汉市汉阳区住更局针对该《指南》的官方答疑特别注明:
  《指南》中“使用功能是否改变”的划分,主要基于消防技术要求考虑,不能作为判断是否需要办理工程规划手续的依据。
  这句话很关键。这就是意味着:
  使用性质——主要解决“规划上是什么”;
  使用功能——主要解决“建筑实际上怎么使用,以及技术标准怎么适用”。
  两者有关联,但不能画等号。
  下面举审图人员最容易遇到的例子说清楚:  1)原办公楼 → 酒店。
  从经营业态看,这是一次功能转换,属于改变使用功能;从规划管理看,则要进一步判断原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原有的工规证注明为办公,那这一次功能转换也属于改变使用性质。
  2)原商场 → 酒店。
  从经营业态看,是属于改变使用功能;但如果原有的工规证注明为商业,那这一个改变就不是属于改变使用性质。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功能变了,就一定属于规划使用性质改变。”
  
三、审查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我认为应该分三步看  
  第一步,看原规划许可。
  建筑原来批准的使用性质是什么?
  第二步,看实际改造。
  改造后到底是什么业态、什么功能?
  第三步,看主管部门认定。
  如果涉及规划使用性质、土地用途等变化,应先解决规划手续,再谈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和施工许可。
  这也是我前面公众号文章所说的为什么既有建筑改造不能简单理解成“装修”。
   使用功能解决的是建筑准备怎么用;
  使用性质解决的是规划上允许它是什么。
  大家记得,使用性质是属于规划范畴,使用功能是建筑技术范畴。二件事情,有交叉,但绝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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