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2021 版)》甬建发〔2021〕77 号
3.1.4 项目(含子项目)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分为 A(关键项目)、 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1) A 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 B 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 “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 C 类是指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中要求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除 A 类及B 类以外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
6.2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判定
6.2.1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分为A,B,C 三类:
a) A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b) B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c) C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6.2.2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判定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a) 任一A 类、B 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b) C 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