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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浙江省消防指南》浙建质安发(2025〕145号,建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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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 00: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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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1  建筑高度和定性
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说明〕新建住宅建筑应按实际建筑高度计算后,确定其消防设计要求。例如,当按照《住宅项目规范》设计的住宅层高超过3m时,9层住宅的建筑高度将超过27m,18层住宅的建筑高度将超过54m。

1.1.2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H1)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H2)取较大值。(附图1.1.2)
附图1.1.2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说明〕本次修订删除了《指南(2020版)》第1.1.2条内容。鉴于空间较高的闷顶层后续多存在会被利用的潜在风险,新建工程的闷顶空间应按国家和浙江省相关规定计算高度和层数。既有建筑改造时建筑高度认定确有困难时,应进行专项分析研究,提出合理的方案。本条中坡屋面下方的使用夹层为可利用的功能空间,非闷顶。商业服务网点为坡屋面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应按本《指南》第9.5.1条执行。

1.1.3  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第1.1.4条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1.3)
附图1.1.3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1.1.4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和住宅组合建筑)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附图1.1.4)
附图1.1.4屋面面层计算

1.1.5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按单层厂房设计。

1.1.6  除《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以下简称《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本《指南》中明确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涉及防火墙的开口部位,均可按规范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窗)、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除特别注明外,本《指南》条文中涉及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指“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窗)、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
〔说明〕《指南(2020版)》第3.4.1条调整至此并增加对防火分隔措施的描述。

1.2  台阶式地坪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
1.2.1  按规范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要求受条件限制不能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实际只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
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
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附图1.2.1)

附图1.2.1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1.2.2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
  1  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不小于其层高的1/3时,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如有部分空间进深大于30m时,与进深不大于30m的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上需开设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1.2.2-1)
附图1.2.2-1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  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1.2.2-2)
附图1.2.2-2与较高地坪高差较小的房间
  3  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但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应按照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且与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的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附图1.2.2-3)
附图1.2.2-3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说明〕本条第1款,主要是为解决山地酒店类项目的下挂餐厅等大空间的防火分区面积问题而进行的明确。

1.3  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1.3.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1.8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条第1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内,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超过5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具有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制造类企业的厂房和物流建筑的分拣、加工等作业区。
〔说明〕参考《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35181-2025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定义修订部分内容。

1.3.2  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说明〕修订部分标准的名称。

1.3.3  火力发电厂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车道设置、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地下污水处理厂的防火分区面积控制等因特殊工艺要求无法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时,可按其行业专项的标准执行。

1.3.4  厂房各生产场所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2条确定。厂房各部分为独立防火分区时,可根据各自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各自部分的防火设计,除甲、乙类的生产场所外,可在同一幢厂房建筑内相邻布置或上下楼层布置。该厂房的防火间距等消防设计应以整幢厂房为单位按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防火分区定性。
〔说明〕新增条文。厂房内可能会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生产场所,当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允许在一定情况下组合建造。

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定性
1.4.1  除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建筑以外,其他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上述用房与对外营业的商业场所(含营业厅、餐饮、棋牌、桑拿、足疗等)不应在同层及上下层共用疏散楼梯。
〔说明〕修订条文内容。宿舍用房的疏散设计按宿舍建筑相关规范执行。
公寓式办公和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的管理模式和使用模式仍有别于办公楼和旅馆、酒店,更类似于住宅功能,所以加强独立安全出口的要求。

1.4.2  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无治疗功能的体检中心、美容(不含SPA、足疗)店可不按医疗建筑进行设计;有治疗功能的体检中心、美容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医疗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说明〕新增部分内容。有治疗功能的上述场所(如体检中心的肠胃镜检查),一般包含有手术、麻醉等情况,人员可能处于不完全行动能力的状态,因此应按照医疗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4.3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4.4  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CS、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密室逃生、剧本杀等剧本经营娱乐场所,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外,尚应按国家消防救援局文化和旅游部文件《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消防〔2023〕26号的规定进行设计。
〔说明〕调整文字内容,关于防火分隔措施的具体要求统一在本《指南》第1.1.6条进行明确。

1.4.5  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执行。

1.4.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配套的办公、卫生间、储藏室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1.4.7  监狱建筑的消防设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446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时,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446执行。

1.4.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以下简称《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2.0.5条规定的净高为从汽车库地面计算至上部楼板底的高度。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4.9  摩托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
〔说明〕汽车库内设置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按本《指南》第9.7.7条执行。

1.4.1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条涉及的“无窗房间”可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电影院的观众厅属于高大的室内空间场所,且一般设置有放映窗,不属于该条文规定的无窗房间范畴;
  2  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3  采用防火卷帘和中庭分隔的商铺,当其疏散门无可观察窗时,应认定为无窗房间。
〔说明〕本次修订补充针对中庭商铺的要求。《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条“无窗房间”的认定,主要是内部装修时,从材料的燃烧性能和火灾负荷方面考虑,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4条中“无窗房间”的规定,主要是确定消防排烟方面的考虑,两者针对的不同应用场景,概念不同,要求也不同。

1.5  高层建筑与裙房
1.5.1  当高层建筑的主体投影范围内与裙房为同一防火分区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说明〕本条针对设计、审查时在标准理解上的歧义,加以明确。“规范另有规定”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6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1条规定“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消防电梯。

1.5.2  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时,该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当该防火墙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不采用防火卷帘替代时,该裙房的疏散距离也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1.5.2)
附图1.5.2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
〔说明〕局部修订,上半条要求的“防火墙”可按照本《指南》第1.1.6条要求采用防火卷帘。

1.5.3  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1~3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当附属部分同时符合下列1~4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和防火分区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附图1.5.3)
  1  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  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
  3  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及无通风管道穿越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分隔;
  4  与主体建筑相接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和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均不应小于4m。
附图1.5.3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

1.5.4  符合本《指南》第1.5.3条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内符合该条第2~3款的区域,可根据疏散楼梯的服务高度确定该疏散楼梯间的形式;符合该条第2~3款的建筑地下、半地下室区域,可作为地下附属部分,其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自身埋深按规范执行。
〔说明〕新增条文。本条所述的区域或附属部分,在计算服务高度或自身埋深时,均应从首层疏散出口的标高算起。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1.1  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3.4.2条及第3.4.3条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其余建筑,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贴邻建筑的5m范围内不应布置架空线路和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路径上不应设置影响救援的绿化、水面、挡墙等障碍物,救援路径总长度应符合本条对距离的要求。(附图2.1.1)
附图2.1.1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的障碍物
〔说明〕修订部分文字。《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3.4.3条中“占地面积大于3000㎡”指的是单幢公共建筑的占地面积,通过仅用于人员通行的连廊相连的多幢建筑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占地面积;占地面积不大于3000㎡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道的设置,可按本条执行。

2.1.2  住宅建筑的消防车道应沿长边方向设置。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元主要出入口的消防救援路径长度不应大于60m;当沿建筑短边同时设有消防车道时,可按短边方向的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元主要出入口的消防救援路径长度不大于40m控制,同时长边方向的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元主要出入口的消防救援路径长度不应大于80m。(附图2.1.2)
附图2.1.2多层住宅消防车道设置要求
〔说明〕新增条文,明确住宅建筑消防车道设置要求。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车道应沿长边方向设置,住宅的长边是指能救援更多的住户所对应的建筑立面。

2.1.3  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进行校核。(附图2.1.3)
附图2.1.3消防车道转弯半径

2.1.4  丁字形,Y字型等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不规则场地可作为消防回车场地;丁字形,Y字型场地从交叉点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12m。(附图2.1.4)
附图2.1.4不规则的消防回车场地
〔说明〕调整行文表述,内容和要求不变。

2.1.5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在满足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承载能力的硬质基层上方可铺设塑胶面层。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明显标识。
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应按本《指南》第2.1.11条执行。
〔说明〕补充明确场地要求。

2.1.6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不应小于高层主体的长边长度;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建筑立面两侧各延伸不大于15m范围为消防登高操作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登高操作面对应,登高操作场地之间应通过消防车道连通;
  2  确有困难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分段设置,消防登高操作面可不连续,但应保证主登高操作面连续,且主登高操作面的长度不应小于长边长度的1/2;(附图2.1.6-1、2.1.6-2、2.1.6-3)
附图2.1.6-1
附图2.1.6-2
附图2.1.6-3
  3  各段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最小尺寸、场地坡度及其与建筑外墙的距离均应符合规范的规定;消防登高操作范围内不应有高度大于5m的高大树木等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4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按照住宅各个单元连续布置;高层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和按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设置的、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的变配电房、垃圾房等住宅配套用房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附图2.1.6-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附图2.1.6-4
〔说明〕修订条文,明确高层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的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登高操作面的要求。本条第4款的情况下住宅单元的数量不宜过多、建筑长度不宜超过150m,避免因不设穿过的车道而影响消防救援到达、展开救援。

2.1.7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两侧15m对应的建筑外立面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附图2.1.7)
附图2.1.7
〔说明〕部分文字调整,新增附图。

2.1.8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满足消防登高车可以覆盖到工业建筑、公共建筑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说明〕住宅建筑的救援口设置按本《指南》第2.2.4条的要求。

2.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当设有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用于汽车疏散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6m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挡烟垂壁。(附图2.1.9)
附图2.1.9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
〔说明〕修订部分文字和附图,避免歧义。明确汽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且不利用坡道排烟。

2.1.10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还应确保登高操作场地范围与建筑之间无高大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说明〕调整部分文字表述。消防车道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利用基地周边的城市道路。

2.1.11  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
新建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应设置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消防车道两侧的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
  2  无侧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cm,线宽15cm。
  3  消防车道沿途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不得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划线重叠),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黄色方框线长宽不小于2.0m×1.5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4: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标识间隔距离,可结合小区消防车道实际情况设置,但应保持视觉连续,无视觉盲区。
附图2.1.11-3:消防车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4  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cm,内部网格线宽10c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禁停标线长宽不小于2.0m×1.5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4: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
附图2.1.11-4:消防车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5  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警示标牌长宽不小于1.0m×0.6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5: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底边离地高度不低于2.0m。
附图2.1.11-5: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6  住宅区内实行人车分流的区域,可仅按第5款设置警示标牌。

2.2  消防救援口
2.2.1  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附图2.2.1-1)
附图2.2.1-1
当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2.2.1-2)
附图2.2.1-2
〔说明〕合并《指南(2020版)》第2.2.2条至本条。需要注意的是,消防救援口应沿建筑外墙周圈设置,并非仅需设置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侧。

2.2.2  消防救援口尺寸应按不小于1.0m×1.0m或0.8m(净宽度w)×1.4m(净高度h)设计。
〔说明〕新增条文。门或窗作为救援口时,均可按本条净尺寸设计。救援口净尺寸范围内,不应有门框、窗框、栏杆等影响救援进入的构件。当门作为消防救援口,尺寸应为门90°开启后的净宽和净高。

2.2.3  各类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2.2.4条的内容调整个别文字。

2.2.4住宅建筑每户应设置消防救援口。当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在外墙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与场地相对应。(附图2.2.4-1、2.2.4-2)
附图2.2.4-1高层住宅建筑救援口设置(1)
附图2.2.4-2高层住宅建筑救援口设置(2)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2.2.3条的内容进行修订,明确住宅建筑消防救援口的设置要求。

2.3  防火间距
2.3.1  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180度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180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附图2.3.1)
附图2.3.1
〔说明〕本条明确的是缩小间距时的问题。当需要界定为两幢建筑而缩小建筑规模时,两部分建筑结构应断开,且交界处的防火墙应为两道。

2.3.2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设置采光、自然通风、自然排烟等开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自然排烟口以及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采光、自然通风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当采光、自然通风开口部位设置固定防火玻璃顶或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甲级或乙级防火窗(与所在顶板的耐火极限要求匹配)或与所在顶板耐火极限要求匹配的防火玻璃顶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距离不限;
(附图2.3.2-1)
附图2.3.2-1
  2  当上部建筑开口设置乙级防火窗或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距离不限;(附图2.3.2-2)
附图2.3.2-2
  3  屋顶或地下室顶板上开设多个开口时,分属不同防火分区的开口间最近水平距离按2m控制;距离不足时,开口应按本条第2款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4  当采光、自然通风、自然排烟开口为侧向开口且背向建筑物时,其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参照本《指南》第2.3.3条附图2.3.3-1所示),此时开口与两侧相邻房间开口的水平距离应符合规范有关相邻房间在外墙上开口距离的规定;
  5  对于住宅建筑,本条“上部建筑开口”为上部其他户的开口。
〔说明〕修订条文,更新附图;细化与上部建筑开口的间距和防火分隔措施要求。本条有关屋顶或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开口或管井的规定,主要是从防止火灾蔓延角度的要求,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等的设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3.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设置机械通风、机械排烟管井开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机械通风、机械排烟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其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此时,通风开口与同方向立面两侧相邻房间开口的水平距离也可不限,排烟开口与同方向立面两侧相邻房间开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开口在外墙交接部位均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附图2.3.3-1)
附图2.3.3-1
  2  机械排烟开口不宜面向建筑,当确有困难,排烟开口面向建筑物时,其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附图2.3.3-2)
附图2.3.3-2
  3  当机械通风(不含排烟)的风机设置在机房(含吊装机房)内、自风机房至管井通风开口的风管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风管且风管上设有70℃防火阀(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时,该机械通风(不含排烟)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的水平距离可不限。当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本款规定时,应按本条第2款的距离控制。(附图2.3.3-3)
附图2.3.3-3
本条所述距离可不限的情况中,当机械通风开口两侧相邻开口为疏散楼梯间或各类前室的开口时,尚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8条第8款的规定控制。
〔说明〕在原条文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排烟、进风、排风开口时的相应间距要求。本条有关屋顶或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开口或管井的规定,主要是从火灾蔓延角度的要求,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等的设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3.4  当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出入口不作为排烟口使用时,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但当属于本《指南》第2.3.5条规定的情况时,应按该条的规定执行。
〔说明〕调整部分文字表述。

2.3.5  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汽车库与上部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  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可按照附图2.3.5执行;
附图2.3.5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3  汽车库的开口部位(楼梯间开口除外)与组合建造的上部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4  上部建筑的电梯可通至地下汽车库,但应设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说明〕修订附图。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电梯可通至地下车库。

2.3.6  下沉式广场、庭院等室外开敞空间,仅作为绿化景观、人员通行使用时,该空间顶部开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空间周围外围护结构按建筑外墙的要求设计,外墙的上、下层开口间实体墙高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该空间四周外墙上门、窗开口(设置防火卷帘或防火门、窗的除外)的最低底边的埋深高度h和下沉空间短边长度L的尺寸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h≤6m时,短边长度L不应小于h;
(2)当h>6m时,短边长度L不应小于0.75h且不应小于6m;(附图2.3.6)
附图2.3.6
  3  当该空间四周设置房间,且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外墙上的普通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相对两翼外墙上的普通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还应符合按空间埋深H确定的建筑高度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说明〕修订条文内容,明确下沉式广场、庭院的设置要求,以满足该下沉空间作为采光、通风开口的功能。附图中防护栏板为透空栏杆时,短边长度控制辅助线可控制至栏杆底部实体位置。第3款当空间埋深H超过24m时,间距不应小于13m。

2.3.7  设置在建筑周边,用于停放小型机动车的沿地面道路设置的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但应满足以下要求:(附图2.3.7)
  1  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应超过5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6m;
  2  停车位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每个消防救援口对应的6m范围内不得布置停车位;
  3  与道路对侧的小型车停车位的间距应大于6m。
附图2.3.7
〔说明〕修订条文内容并更新附图。

2.3.8  住宅小区地面配套的小型机动车停车位除可按本《指南》第2.3.7条布置外,还可采用沿小区道路单排布置的方式,单排停车数量可不限,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但其道路正对面不应再布置其他机动车停车位。(附图2.3.8)
附图2.3.8
〔说明〕条文内容修订,附图更新。

2.3.9  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2.3.10  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高度10m及以下的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间距,高度10m以上的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相邻建筑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最高停车部位高15m范围以下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说明〕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4.2.3条及条文说明,补充明确防火间距要求。

2.3.11  供教学、科研的高层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类气体的储藏间,可贴邻建筑设置,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充气压力不大于15MPa时,甲、乙类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0.24m3;
  2  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门应直接开向室外。
〔说明〕明确充气压力。

2.3.12  建筑、构筑物和设备设施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

2.3.13  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0m;当连廊、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两个连廊或天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2.3.14  多层住宅建筑在建筑外侧加建电梯时,当电梯井道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时,电梯井道距离原建筑(敞开楼梯间除外)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说明〕明确当电梯井道采用玻璃幕墙等不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围护结构时的要求。

2.3.15  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设置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附图2.3.15)
附图2.3.15不同防火分区U型、L型公共建筑防火间距

2.3.16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相对的两翼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应不小于按照内天井的空间高度确定的相应防火间距要求。(附图2.3.16)
附图2.3.16同一防火分区回字形公共建筑防火间距

2.3.17  住宅建筑的形体内凹处和各层天井(含天井底部)均应设置成U型外敞天井(以下简称U型天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型天井内天井宽度A和开口宽度B宜对应设置,尺寸计算和控制应符合:
(1)当A<2m时,B≥A;
(2)当2m≤A<12m时,B≥0.8A且≥2m;若计算得到的B>6m时,B可取6m;
(3)当A≥12m时,B>0.5A。
当A、B未对应设置时,可采用作图法控制开口宽度:绘制宽度为B的内接矩形,线段ab应在U型天井上空范围内,线段bc与ad不应与外墙相交;(附图2.3.17-1)

附图2.3.17-1
  2  U型天井内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内外两侧敞开的连廊(以下简称敞廊);该敞廊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时,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得小于1.0m;敞廊内侧的内天井深度D不应小于2.0m;开向敞廊的户门数量可超过3樘;
  3  U型天井内天井宽度A和内天井深度D的尺寸计算和控制应符合:(1)U型天井敞廊外侧部分深度计为E,当E大于3.0m时,超出3.0m
的深度值应计入下列(2)~(4)式中的D值;
(2)当A≤3m时,D≤A;
(3)当3m<A≤6m时,D≤2A-3;
(4)当A>6m时,D≤1.5A;
(5)当U型天井仅用于卫生间采光通风时,D值不限;
  4  当住宅建筑的2个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散设置距离不小于5m且敞廊长度L不小于4m时,之间连通的敞廊上可不设防火门,可不按照三合一前室考虑;(附图2.3.17-4)

附图2.3.17-4
  5  U型天井顶部不应设置封闭顶盖;确需设置防雨顶盖时,防雨顶盖不应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U型天井被遮盖部分水平断面面积的50%,且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开口的有效排烟面积不应小于开口部位面积的60%;
  6  敞廊的立面透空面积比率不应小于50%,计算方法见附图2.3.17-6;当柱宽不大于0.6m可不考虑遮挡,但应考虑设置在敞廊处的空调室外机对敞开率的影响;
附图2.3.17-6
  7  当两个以上U型天井的内天井连通时,每段开口对应的内天井应分别计算和控制,满足本条的规定;(附图2.3.17-7)
附图2.3.17-7
  8  开向U型天井的窗的耐火完整性均不应低于1.00h。
〔说明〕修订条文内容及附图,加强对住宅U型天井的设置要求。U型天井是一种建筑布局形式,当其中设置敞开连廊后,则形成了U型天井的内天井。
第4款的情况,不论敞廊上是否设置防火门,前室(含合用前室)防烟系统的设计仍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第5款中,U型天井地面面积和U型天井水平断面面积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第8款提高了窗的耐火完整性要求。通常情况下当住宅户内没有人时,关窗的概率比较大;有人时,在火灾情况下可手动关窗。

2.3.18  符合本《指南》第2.3.17条的住宅建筑U型天井,内天井部位可设置不超过2处且宽度不大于1.2m的不燃性挑板或设备平台;同时应满足内天井宽度A和内天井深度D,在设置挑板(设备平台)的方向扣除挑板(设备平台)宽度后净尺寸不小于2.0m。(附图2.3.18)
当A>6.0m时,可设置3处挑板(设备平台)。当挑板(设备平台)的轮廓与敞廊的间距小于1.0m时,其与敞廊间应设置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分隔措施。
附图2.3.18住宅建筑U型天井挑板
〔说明〕明确住宅内天井挑板的宽度限制。本次修订细化挑板设置要求。

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3.1  防火分区
3.1.1  地下商业与同层汽车库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3.1.2  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防火卷帘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防火隔间可不设置防排烟设施。
〔说明〕本条所指的同一层停车区域,不包括单独划分防火分区的设备机房、非机动车库等功能。

3.1.3  当汽车坡道设置防火墙、特级防火卷帘与汽车库及相邻其他功能空间进行防火分隔时,该坡道部位可不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不考虑疏散距离。但该坡道部位应结合长度设置至少一个通向相邻空间的甲级防火门或直通室外的出口。该坡道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仅供地下汽车库单一楼层使用的直通室外地面的汽车坡道,当该坡道两侧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不作排烟用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口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坡道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防火分区。
〔说明〕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新规定修订条文内容。防火分区面积的计算除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1.2条第4款执行外,本条明确汽车库坡道不计防火分区面积时的要求以及消防设施配置要求。

3.1.4  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金融机构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3.1.5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及地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内,可附设餐饮用房,但不得设置使用燃油、燃气作为燃料的明火厨房。
〔说明〕调整部分文字。附设餐饮用房的建筑面积通常不应超过本防火分区面积的50%。无明火的餐饮场所与同一防火分区间的其他商业场所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无明火采用电加热方式的厨房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设厨房灭火装置。

3.1.6  学校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无观众席的体育馆(含游泳馆)、风雨操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当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该防火分区内自然排烟口的面积不应小于其室内地面面积的20%,或者防火分区应有至少1/4的周长面向室外,同层直接通向室外地面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70%。该场所疏散人数应按实际人数和按4㎡/人计算后的较大值进行设计。
〔说明〕修订条文,提高对此类场所的设置要求及疏散人数的计算方法。通常学校的体育场馆会用作集会,所以应加强疏散人数取值。4㎡/人的人数计算取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管理服务要求》GB/T34280-2017第5.4.3条。

3.1.7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关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计算时,应计入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当计入计算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地下或半地下层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进行消防设计、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当该连通的中庭无可燃物并满足以下要求时,地上各层中庭回廊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商业总建筑面积:
  1  在中庭开口部位的地下部分应采用特级防火卷帘与中庭分隔,且中庭周围地下各商铺面积均不应大于200㎡;
  2  面向中庭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墙或防火卷帘分隔,各商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3  第2款要求设置的商铺面向中庭回廊的防火分隔措施与第1款要求设置的中庭防火卷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说明〕修订内容,补充说明计算方法、加强了防火分隔要求,中庭的地下部分应设置两道防火分隔措施。当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面积已经大于20000㎡时,应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4款的防火分隔方式。

3.1.8  对于采用敞开外廊进行疏散的建筑,防火分区在敞开外廊处可按附图3.1.8划分,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防火分区在敞开外廊上可不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商业建筑的敞开外廊,凡有顶的区域应计算疏散人数。
附图3.1.8采用敞开外廊疏散的建筑防火分区划分
〔说明〕新增条文。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1.2条第4款规定,开敞式外走廊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同时,外廊敞开,其排烟、通风采光、降温等情况较好,对安全疏散有利。

3.2  防火卷帘、中庭
3.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
当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仅在行车道开口部位设置特级防火卷帘分隔,其他防火分隔部位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防火卷帘的宽度可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当其他防火分隔部位也采用了防火卷帘分隔时,汽车库防火分区间防火卷帘的总宽度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说明〕修订条文,细化了汽车库防火分区间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的宽度控制要求。不鼓励非车道区域设置防火卷帘,如果车位之间设有卷帘,要加上车道上的卷帘,总宽度符合建规的要求。

3.2.2  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的防火卷帘和弧形、L型等不规则型的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的尺寸不宜超过9m(宽度)×6m(高度)。
当防火卷帘尺寸超过9m(宽度)×6m(高度)时,应同时提供3m(宽度)×3m(高度)的防火卷帘型式检验报告和生产企业提供的与产品规格一致的整体合格报告(含卷轴、卷门机及控制器等)。
〔说明〕修订条文,明确大尺寸防火卷帘的使用要求。
通常的防火卷帘型式检验报告为3m(宽度)×3m(高度)。当防火卷帘尺寸超过9m(宽度)×6m(高度)时,需同时提供3m(宽度)×3m(高度)的防火卷帘型式检验报告和生产企业提供的与产品规格一致的整体合格报告(含卷轴、卷门机及控制器等),并进行专项分析研究,提出合理的方案,验证后方可使用。

3.2.3  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3.2.3)
附图3.2.3中庭卷帘设置

3.2.4  中庭的防火卷帘设在同层防火分区间的隔墙上时,其长度不计入防火分区间隔墙的总长度和隔墙上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3.2.4)
附图3.2.4不计入中庭卷帘长度(应满足a+b≤(A+B)/3)

3.2.5  当中庭无可燃物时,中庭的上部各层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说明〕局部文字修订。考虑到中庭上部各层回廊与中庭开口区域均无可燃物,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3.2.6  中庭区域在各层的范围,应按距上一层中庭开口(中庭顶层按天窗开口)边界投影线不超过15m的范围界定(在此范围内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时,算至防火分隔措施处)。(附图3.2.6)
附图3.2.6中庭区域在各层的范围
〔说明〕新增条文。原则上超过15m的部位不应作为中庭区域,卷帘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关于防火卷帘的宽度要求执行。

3.2.7  当中庭内设有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商业、服务等使用功能,或回廊的宽度大于6m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中庭区域按其首层和上、下各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得大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
  2  确有需要设置的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平台的宽度可不计入回廊宽度;
  3  该中庭区域应设置安全出口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不含相邻的其他中庭区域)疏散走道上的甲级防火门进行疏散,但应根据中庭区域内每层的商业、服务等使用功能的建筑面积(S1)和回廊中宽度大于6m部分的建筑面积(S2)相加后的规模(S)设置匹配的自有安全出口数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区域内单个商业、服务功能房间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房间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2)当S>1000㎡时,自有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利用相邻非中庭区域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比例不应大于50%;
(3)当500㎡<S≤1000㎡时,自有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利用相邻非中庭区域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比例不应大于50%;
(4)当S≤500㎡时,中庭区域的安全出口均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不含相邻的其他中庭区域)疏散走道上的甲级防火门进行疏散,数量不应少于2个;
(5)每个楼层总的疏散宽度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4  第3款所述的甲级防火门至疏散走道连接的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或袋型走道的疏散要求;该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00h,开向该疏散走道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附图3.2.7)
附图3.2.7中庭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
〔说明〕修订《指南(2020版)》第3.2.6条,细化中庭区域的设置范围和疏散要求。
中庭区域宜优先设置自有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或采用共用疏散楼梯间等的方式进行疏散。本条所述的中庭内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设置商业、服务功能及回廊中宽度大于6m部分的位置应位于本《指南》第3.2.6条规定的中庭区域范围内。

3.2.8  当中庭内不设置商业、服务等使用功能,且回廊宽度不大于6m,同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条各项规定时,中庭区域按其首层和上、下各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不含相邻的其他中庭区域)疏散走道上的甲级防火门进行疏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时,中庭区域的安全出口均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不含相邻的其他中庭区域)疏散走道上的甲级防火门进行疏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当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时,中庭区域应根据中庭区域每层的建筑面积(S)设置匹配的自有安全出口数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S>1000㎡时,自有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利用相邻非中庭区域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比例不应大于50%;
(2)当500㎡<S≤1000㎡时,自有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利用相邻非中庭区域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比例不应大于50%;
(3)当S≤500㎡时,中庭区域的安全出口均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不含相邻的其他中庭区域)疏散走道上的甲级防火门进行疏散,数量不应少于2个;
(4)每个楼层总的疏散宽度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3  本条所述的甲级防火门至疏散走道连接的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或袋型走道的疏散要求;该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00h,开向该疏散走道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说明〕新增条文,明确不设置商业、服务功能的中庭区域的疏散要求。

3.2.9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部位,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
〔说明〕本条仅用于明确防火卷帘的宽度计算。但当上述开口部位设置在本《指南》第4.2.2条所述“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内时,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应按该条的规定执行。

3.2.10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7条第1款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该分隔部位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采用中庭与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
当卡拉OK厅或电玩游戏厅采用中庭与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设置防火卷帘的位置应同时设置钢化玻璃墙(门)。
〔说明〕修订条文,新增卡拉OK厅或电玩游戏厅通过中庭和其他区域分隔时的要求。

3.3  外墙保温
3.3.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6.9条第2款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7.2条第1款规定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建筑中的厨房。

3.3.2  住宅建筑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宜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说明〕增加部分文字明确要求,对于高层建筑宜提高燃烧性能的要求。

3.3.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1、2款规定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住宅建筑的总高度执行。
〔说明〕明确住宅建筑的外保温系统设计要求。

3.3.4  岩棉板等A级外墙外保温材料外包覆厚度不大于0.5mm的防水透气膜时,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3.4  建筑结构、构造
3.4.1  工业建筑中,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钢框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保证其整体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3.4.2  当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包括斜撑)、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时,该构件可视为满足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厂房生产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说明〕修订条文表述和要求,限定此类厂房应为非高层丁、戊类厂房。

3.4.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当任一侧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的防火门、窗时,开口之间1.0m的间距为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普通门、窗开口之间的距离。
〔说明〕修改文字表述。

3.4.4  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可不作要求。

3.4.5  住宅建筑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执行;相邻户开口之间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1.0m。
〔说明〕加强对封闭阳台部位外墙的要求。

3.4.6  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3.4.7  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

3.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2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0.7m2。
〔说明〕修订条文,调整开启面积要求。

3.4.9  地下汽车库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GB50222-2017表5.3.1规定的B1级。
〔说明〕明确地下汽车库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3.4.10  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0.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0.2mm的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俗称“内墙乳胶漆”),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3.4.11  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3.4.12  建筑内的每个电梯井均应各自独立设置;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说明〕新增条文。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规定明确相关内容。

3.4.13  连通汽车库的电梯间、候梯厅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说明〕《指南(2020版)》第4.3.1条文要求低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4.2条的要求,进行修订整合并入本《指南》第3.4节。

3.4.14  通至汽车库内的自动扶梯周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特级防火卷帘与汽车库空间分隔,防火卷帘总长度不应超过9m,防火卷帘部位应同时设置钢化玻璃墙(门)。
〔说明〕新增条文,明确自动扶梯厅在汽车库的设置要求。

3.5  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排热设施
3.5.1  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时,其应急排烟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靠外墙或直通屋面时,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4条规定于其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设置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1.0㎡常闭式应急排烟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可不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防排烟标准》)第3.3.11条规定在其外墙上每
5层设置2.0㎡的固定窗;
  2  当楼梯间在屋面直通室外的门具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定的手动和联动功能时,该门可作为其应急排烟窗使用,可不另设置应急排烟窗;
  3  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其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具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定的手动和联动功能时,该门可作为其应急排烟窗使用。
〔说明〕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防排烟标准》的规定,调整、补充并完善了楼梯间应急排烟窗设置的相关要求。

3.5.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5条中,无可开启外窗是指建筑无外窗、设置了固定的外窗,或可开启外窗的设置(包括面积、位置)不符合《防排烟标准》第4.4.15条有关固定窗的规定(其中顶层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1%)。
当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时,其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4.4.14条~第4.4.17条固定窗的有关规定。
〔说明〕楼梯间应急排烟窗的设置要求在第3.5.1条中已明确,本条主要对《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5条中应急排烟排热设施设置的相关要求进行明确和补充。相关建筑或部位的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设置在该建筑每层外墙或屋顶上,具体设置要求(包括面积、位置)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4.4.15条的规定,建议优先设置在公共区域的外墙上,其中靠外墙布置的走道部位必须设置。

3.5.3  应急排烟窗应能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远程电信号开启;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能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远程电信号开启,或依靠烟气温度自动开启。
〔说明〕楼梯间应急排烟窗的设置要求在本《指南》第3.5.1条中已明确,本条主要对应急排烟窗及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控制要求进行补充。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4.1.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相关条文中,涉及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独立设置”的,当场所为电影院、儿童活动场所时,该独立设置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在同层以及上下层均不应与其他场所共用。
涉及住宅的独立设置安全出口的规定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场所除特别注明外,“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一般指在同层不应与其他场所共用,上下层可共用。
涉及“疏散完全独立”的要求,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在同层以及上下层均不应与其他场所共用。
〔说明〕修订并新增条文。根据规范组对《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解释,不在同一楼层的商场、娱乐、餐饮、办公、酒店等可共用垂直疏散楼梯,《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允许设值班办公室。

4.1.2  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商店建筑中的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酒店中的宴会厅、餐厅疏散人数计算应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的规定执行。
〔说明〕修订条文内容。本条第一段主要针对的是附设在商店建筑中的餐饮场所。

4.1.3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

4.1.4  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筑面积9.3㎡/人计算。

4.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应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其中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柜数量的1.1倍计算,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
〔说明〕桑拿浴室中如另设有不经过更衣可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如足疗、客房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疏散人数。

4.1.6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鞋)柜数量的1.1倍计算。

4.1.7除下列部位外,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分隔,开口部位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1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中庭四周的防火卷帘;
  2  汽车库行车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
〔说明〕调整表述,并整合《指南(2020版)》第4.1.8条车道处设置卷帘的要求。

4.1.8  除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安全出口外,地下室其余场所之间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9条的规定执行。
〔说明〕部分内容调整与合并,本条明确是否可借用疏散的原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9条并未禁止非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分区利用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本《指南》对地下室提高要求。汽车库为非人员密集场所。

4.1.9  在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满足2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下,人员可利用相邻汽车库防火分区或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疏散,车道处可设防火卷帘。
〔说明〕本条主要解决汽车库防火分区局部疏散问题,允许利用相邻汽车库分区或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分区进行疏散,但不得利用相邻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分区进行疏散。疏散距离计算到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即可。此处的“2个安全出口”含符合本《指南》第4.1.21条要求的共用疏散楼梯。

4.1.10  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
  2  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不大于避难走道净宽度的楼梯、台阶宽度可计入疏散总宽度;
  3  任一防火分区设有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30%;
  4  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5  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及无关的电缆桥架等管道和线路;
  6  避难走道的其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说明〕统一标准名称。

4.1.11  住宅建筑架空层仅作为景观、人员通行使用时,疏散外门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0m;当该架空层范围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时,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距离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6m水平距离范围内可设置进风口。
〔说明〕《指南(2020版)》第4.1.34条后半部分内容调整至本条,并明确与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的防火分隔要求。

4.1.12  建筑的架空层、下沉式广场的回廊、敞开外廊等空间,当符合下列规定时,相应区域可视为安全区域,该安全区域内可设置疏散出口和进风口:(附图4.1.12)
  1  该空间应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
  2  当层高Hs≤6.0m时,该区域的进深Ls不应大于6.0m;当层高Hs>6.0m时,该区域的进深Ls不应大于Hs。进深大于6.0m(层高Hs≤6.0m时)或大于Hs(层高Hs>6.0m时)的部分应按室内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与其外侧安全区域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或挡烟垂壁;
  3  当安全出口位于该进深过大部分时,应设置疏散走道通至本条所述的安全区域,走道两侧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附图4.1.12架空层、下沉式广场的回廊、敞开外廊等空间的安全区域
〔说明〕《指南(2020版)》第4.1.34条内容调整后新增本条文。空间的进深是指计算至架空层、回廊、外廊顶部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当结构梁高大于该区域层高20%时应考虑其对该区域净高的影响。

4.1.13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回廊的进深不超过6m,且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划分防火分区,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当回廊进深超过6m时,应按本《指南》第4.1.12条相应规定执行;
  2  “下沉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且该敞开空间的露天开口部位的短边不应小于13m;
  3  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条、第6.1.4条的有关规定。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11条,本次修订回廊的部分要求。“下沉广场”通向地面的露天台阶可设置在第2款规定的“露天开口部位”。

4.1.14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30%。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12条提高要求。通常认为连廊的消防疏散是需要考虑的。宽度小于6m的两个建筑之间的连廊(封闭或不封闭)仅用于交通联系不用于疏散时,防火分区面积可以不计。修改提高了需要向相邻建筑疏散时自身的疏散要求,相邻建筑的管理情况、开放时间等问题会直接影响到疏散。

4.1.15  除规范和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当民用建筑内的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直线距离可增加25%。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14条修订,删除有关行走距离的表述。直线距离是针对内部布置不确定或者明确有隔墙的情况下的距离控制,疏散用直线距离计算时,对于没有内部布置时相当于画圆的半径,对于设置有各类隔墙(或高货架等固定障碍物)时,则应按照任一点到隔墙上开口(或绕开高货架等固定障碍物)再到安全出口的折线距离控制,不得穿越实体墙、中庭上空等非物理可通行的区域。
行走距离属于后续管理上的加强要求,需绕开所有障碍物如桌子、座椅、低矮柜台等。设计时应注重对疏散直线距离的控制。

4.1.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或疏散走道两侧墙(部分或全部)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该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满足双向疏散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但医疗建筑的高层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直线距离的规定执行;
当该房间不满足双向疏散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中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直线距离控制或按本《指南》第4.1.31条的丁字形走道距离的规定执行;
  2  分隔至顶板的玻璃隔断等轻质不燃隔断可作为挡烟垂壁使用;
  3  当建筑疏散内走道设置普通窗面积不大于该房间内走道侧墙面面积的25%时,房间疏散直线距离可不按本条第1款的距离控制,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房间门为普通玻璃门时,门洞面积计入本款普通窗面积;(附图4.1.16)
(2)疏散内走道应设置有效的排烟设施,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应在按《防排烟标准》和本《指南》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的基础上加大不小于20%,当采取机械排烟方式时排烟风机宜采取备用措施。
附图4.1.16普通窗面积控制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15条修订,加强了建筑内走道设置侧窗后仍按疏散门通过走道至安全出口的疏散方式时的要求。
本条第1款强调的场所,主要是该类场所的疏散距离并不是以30m为基数,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来控制。

4.1.17  当厅室面积小于400㎡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等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4款规定执行外(其中“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是指疏散距离不大于10m);也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但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16条修订,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的疏散距离统一按本《指南》第4.1.15条的规定。虽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4款并未要求按厅室面积区分疏散距离的计算方式,对于面积较大的营业厅这一类的厅室还是推荐采用更直接的疏散模式。

4.1.18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房间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时,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8m。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17条修订,明确本条所指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即为安全出口时,疏散直线距离的要求。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疏散距离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规定的9m基础上增加1倍,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的疏散距离统一按本《指南》第4.1.15条的规定。

4.1.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2条、第5.5.8第2款规定的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面积要求中,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建筑、疏散楼梯完全分隔时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不限,但疏散门数量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他相关条文的要求。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18条修订,调整部分文字。

4.1.2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设备间(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4.2条要求的位于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敞开外廊、室外平台(此敞开外廊、室外平台应通过2部及以上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19条修订,调整规范名称和引用条文。

4.1.21  同一楼层的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一部共用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得超过3m。

4.1.22  多个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各单元的高度不同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不包括屋面透气管、通风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高度大于27m的各单元(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者除外)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相邻的高度大于27m的较低单元屋面连通。(附图4.1.22)
附图4.1.22单元间疏散楼梯连通

4.1.23  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也不应影响进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计算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时,可不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22条修订,原条文关于汽车坡道防火分区面积计算和疏散距离的相关内容,改至本《指南》第3.1.3条。停车位布置不应影响消防设备用房的开门、消火栓箱开启净空,也不应影响进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宽度等。

4.1.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2条规定的仓库的多个防火分区可以通过疏散走道通至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23条修订,提高了相关部位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

4.1.25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4.1.26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4.1.27  同一防火分区内采用防火措施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非服务于营业厅的卫生间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26条修订。

4.1.28  高层建筑(裙房除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4.1.29  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3.2.3条第3款设置的水平滑动式门,可作为无障碍厕所的疏散门,此门在火灾时应能自动解锁,人员应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并应在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识;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28条修订,明确水平滑动式门作为无障碍厕所疏散门的要求。

4.1.30  地下一层非机动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口与非机动车库之间可不设防火门,可作为人员安全疏散使用,但坡道口应设置挡烟设施,挡烟设施下部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大开间的非机动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非机动车库应按相关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29条修订。地下一层非机动车库直通室外且无顶盖的坡道,可不按室外疏散楼梯控制其与周边洞口距离。
当该坡道不是非机动车库自用的或其他功能需利用该坡道进行疏散时,应设置防火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的疏散距离统一按本《指南》第4.1.15条的规定。

4.1.31  “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如下:
  1  当a≤b≤c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附图4.1.31)
(1)2a+b≤X,X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a+b≤Y,Y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  当a>b时,需满足a+b≤Y,Y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附图4.1.31丁字型走道疏散距离

4.1.32  单个面积不大于200㎡且同一防火分区内总面积不大于400㎡的20kV及以下变配电房等类似小型设备用房(不包括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可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其疏散门可直接开向汽车库。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31条修订,调整总面积控制要求。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为建筑整体服务的重要设备用房,不应附设在其下部(含地下)组合建造的汽车库防火分区。仅附设在其中且仅为该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才允许和汽车库划分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类似小型设备用房还包括:生活水泵房、报警阀间、污水提升间、雨水收集机房、电信运营商机房等。

4.1.33  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可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当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5m的疏散走道(走道应与用房之间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4.1.32条修订,调整部分内容。“长度不大于15m的疏散走道”是指疏散距离不大于15m。

4.1.3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0条关于影院等的疏散宽度只适用于单独建造的相应场所。

4.1.35  疏散出口门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住宅建筑的户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2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开向门厅内的门及疏散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3  高层建筑内,仅供地下室疏散楼梯使用的首层疏散外门可不按高层公共建筑首层疏散外门宽度要求设置,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4  疏散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的门,可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4条第1款执行;
  5  辅助房间(例如卫生间、设备间、垃圾间、储藏间、小型管理用房)在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净宽度,可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4条第1款执行。
〔说明〕修订条文内容,《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已明确的内容不再重复要求,同时合并《指南(2020版)》第4.2.13、4.2.14条内容。
第1款,《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第4.1.14条对新建住宅建筑的户门通行净宽进行了规定,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4条第1款提高了要求。
疏散出口门净宽度的计算方法:对于单扇门,门的净宽度为门扇呈90°角打开时门框内缘至门表面的水平距离;对于双扇门,为两扇门同时呈90°角打开时,两扇门相对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门的把手等附件,当凸出门表面不大于80mm时,可以不考虑其对疏散的影响。

4.1.36住宅户内开向非封闭阳台(可兼前室)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其门洞最小尺寸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

4.1.37疏散走道、疏散楼梯设置扶手时,其净宽度可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以下简称《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规定计算至扶手中心线。
民用建筑中平时基本无人经常停留及使用或使用人数较少的设备用房、储藏室等房间,疏散门开向疏散走道时,可不考虑对疏散走道宽度的影响。
〔说明〕新增条文,明确疏散宽度设计的相关内容。
疏散门开启方向满足规范且不影响房间使用功能时,可考虑房间门内开。平时基本无人经常停留及使用或使用人数较少的房间一般包括管道井上的检修类门、附属库房(储藏室、档案室、资料室、工具间)、设备用房、公共卫生间、茶水间、母婴室等类似功能房间。

4.1.38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确有困难时,疏散通道、疏散走道上局部设置的挡烟垂壁、梁等突出部位的净高可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第3.2.7条执行;
  2  疏散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可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第5.3.7条执行;
  3  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无人值守或无人员长时间停留的设备间的疏散出口门净高可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第3.2.7条执行;
  4  人防门和防火门不宜同框设置。人防防护设备的规格及其选用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说明〕新增条文,明确部分场所、局部位置的净高度要求。

4.1.39  当建筑屋面设置有室外活动场地时,应至少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直接通至地面,该疏散楼梯间的门应开向屋面。
〔说明〕新增条文,明确屋面、露台有室外使用功能如球场、活动场地时的疏散要求。本条所指活动场地不含儿童活动场所。

4.2  疏散楼梯
4.2.1  用于敞开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中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该敞开楼梯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办公建筑或住宅建筑按规范设置的两个敞开楼梯间,可通过同一个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疏散门,间距不应小于5m。
不用于其他疏散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说明〕调整文字表述和内容,提高相关门厅疏散门设置要求。

4.2.2  当建筑可直通室外的门距离疏散楼梯间不超过30m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以下简称“低危门厅”)通至室外。采用“低危门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2  与该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替代;与“低危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单处小商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确有需要时,该商铺与门厅之间的开口部位可采用设置长度不大于6m的特级防火卷帘与门厅进行分隔,多个商铺时防火卷帘总长度不应大于9m;
  3  当办公和住宅建筑设置的“低危门厅”为通高空间时,仅可在二层回廊设置特级防火卷帘与首层门厅进行分隔,该部位防火卷帘的总长度不应大于15m;
  4  当“低危门厅”确需与相邻的商业营业厅连通时,应在连通部位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设置尚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5  变配电间、垃圾间等服务和设备用房,可按本条的规定与“低危门厅”连通。当有餐厅或厨房与该门厅连通时,应根据餐厅包含厨房的整体规模确定其为商铺或相邻商业营业厅。
〔说明〕修订条文内容,细化“低危门厅”的设置要求。第3款当“低危门厅”为通高空间且连通的层数超过两层时,3层以上不允许设置防火卷帘。

4.2.3  当建筑可直通室外的门距离疏散楼梯间大于30m(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时,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通向该避难走道的出入口应在入口设置防烟前室。避难走道的设置尚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0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附图4.2.3)
附图4.2.3
〔说明〕《指南(2020版)》第4.2.2条中关于避难走道的做法单独表述为本条。

4.2.4  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或两部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同一“低危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疏散门,间距不应小于5m。该门厅尚应符合本《指南》第4.2.2条的规定。
〔说明〕提高低危门厅疏散门设置要求。对于办公建筑,未来有可能改为复合功能的,应慎用本条做法。

4.2.5  疏散楼梯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楼梯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各自承担的通至该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两者中的较大值;但按此计算时,该走道不得开设与首层其他空间连通的门、窗洞口,该走道墙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说明〕明确疏散楼梯的地上与地下部分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疏散宽度计算。当此走道开设有与首层其他空间连通的门、窗洞口时,则疏散宽度应把地上、地下部分的楼梯承担的疏散宽度及首层连通的疏散宽度叠加计算,门、窗均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4.2.6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4.5条第5款规定,5层及5层以下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建筑(宿舍建筑除外)可为敞开楼梯间。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敞开楼梯间应为三面围合的楼梯,仅进出的短边敞开)。
〔说明〕规范名称和条文引用更新。另外,关于饮食建筑的楼梯间形式,一般认为除位于住宅底商外应参照商店建筑,采用封闭楼梯间。

4.2.7  关于住宅剪刀楼梯间的设置,可以按以下除附图4.2.7-3,附图4.2.7-5外的几类图例设计住宅建筑的剪刀楼梯间。对于附图4.2.7-6的情况,户门数不应大于3樘。
其中三合一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消防电梯相对应的部分,最小空间不应小于2.4m×2.4m。
附图4.2.7-1()
附图4.2.7-3(×)
附图4.2.7-2()
附图4.2.7-4()
附图4.2.7-5(×)附图4.2.7-6()
〔说明〕附图4.2.7-3、4.2.7-5不能使用。附图4.2.7-2和附图4.2.7-5比较,为单个和两个疏散方向的区别;附图4.2.7-5电梯间,当短边大于2.4m且从一个方向进入时,不需设置中间的分隔门。
三合一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主要针对消防救援时消防队员从消防电梯进入时的缓冲空间(2.4m×2.4m),不与消防电梯相对部位的局部管道井处可小于2.4m。

4.2.8  住宅建筑的配套地下车库、储藏室也可与上部建筑一致设置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

4.2.9住宅建筑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4.2.10  多层公共建筑(不含商场、展厅)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防火隔墙;
  3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4.2.11  商场、展厅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但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4.2.12  地下车库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但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4.2.13  用于解决疏散宽度采用的剪刀楼梯间,当其位于多层、裙房或符合本《指南》第1.5.3条要求的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内的附属部分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

4.2.14  用于疏散的室外台阶,可不按室外疏散楼梯定性;该室外台阶宽度应与疏散宽度匹配,当贴临建筑外窗等开口部位时宽度不应小于3m。
〔说明〕新增条文。《建筑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对台阶和楼梯的概念进行了区分——“台阶”为“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的阶梯式踏步”,“楼梯”为“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以及相应的支承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一般有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室外台阶一般不涉及竖向多个楼层的连续疏散。

4.2.15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普通电梯的门,该普通电梯的线缆及装修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地下室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人防防爆活门。
〔说明〕增加明确普通电梯的线缆及装修要求。

4.2.16  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筑高度33m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以及住宅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内(含地下室)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竖井每层封堵;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开向敞开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4.2.17  当住宅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住宅的电表箱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的管道井内或其他形式的楼梯间内,但电表箱外壳应采用不燃材料。

4.2.18  除敞开楼梯间和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阳台、凹廊外,其他楼梯间及前室的内墙上均不得开设与疏散无关的门、窗及洞口。当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建筑高度33m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含埋深不超过10m的地下层且不超过地下二层)内可设置电梯及管道井、电缆井。

4.2.19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
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的普通门与相邻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开口间距小于1.0m时,应采取防止火势通过开口蔓延的措施。
〔说明〕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8条第8款的要求补充明确。

4.2.20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8条第8款,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上的开口与建筑外墙上的其他相邻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1  防烟楼梯间与其自身的前室(含合用前室)在外墙上的相邻开口间距可不限;
  2  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的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含合用前室)在外墙上的相邻开口间距可不限;当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含合用前室)位于防火墙两侧时,两侧相邻洞口间距不应小于2.0m;
  3  地上和地下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外墙上的相邻开口间距可不限,但窗槛墙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4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上的开口与两侧相邻的通风井、排烟井等开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说明〕新增条文,细化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上的开口与建筑外墙上的其他相邻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的控制要求。

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4.3.1  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在商业服务网点楼层可不停靠。

4.3.2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4.3.3  当满足安全疏散距离时,住宅建筑设置的跃层所在楼层可不开设户门,消防电梯可不在跃层停靠。

4.3.4  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在同一层内设有多个防火分区时,2个防火分区可以合用1台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地下室的1台合用消防电梯服务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3个且总面积不应超过4000㎡。当合用消防电梯时尚应满足以下要求:(附图4.3.4)
  1  各防火分区应直接或通过走道进入消防电梯前室;
  2  消防电梯数量不少于2台(当其中一台消防电梯受阻时,还可利用直接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
附图4.3.4消防电梯的合用
〔说明〕修改附图。

4.3.5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埋深大于10m的部分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与不大于10m的部分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替代),且两部分疏散完全独立时,《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6条第6款中“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仅计算埋深大于10m的部分的总建筑面积。
当埋深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与不大于10m的部分按本条前述要求划分为独立的部分并单独计算总建筑面积时,埋深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独立的汽车疏散出口。
〔说明〕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应计入埋深和总建筑面积,本条内容进行修订。

4.3.6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15m、12m。

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9.1.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报告厅、会议厅等为固定座位时,其厅室面积及相关消防设计应参照观众厅要求执行。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电影厅、法院审判厅、报告厅、会议厅、宴会厅等确有困难时,厅室面积可大于400㎡,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  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5m;
  3  该场所至少应设置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或1个直通上人屋面、净宽度不小于2.0m的安全出口;
  4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厅室内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5  厅室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或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6  当厅室建筑面积不大于600㎡,该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300座;当厅室建筑面积大于600㎡,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厅室面积的1/2且不得超过400座;
  7  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酒店宴会厅,确有困难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900㎡,疏散人数按规范中宴会厅人员密度计算。如采用第3款设置直通上人屋面的安全出口时,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3.0m。
〔说明〕修订条文,增加酒店宴会厅的相关规定。

9.1.2  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餐厅、员工食堂、无观众席的体育比赛用房(训练用房)等可在观众厅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厅室面积要求。
〔说明〕修订条文,酒店宴会厅的内容移至第9.1.1条。本条“观众厅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是指可在600㎡的基础上按不超过50%控制。

9.2  儿童活动场所
9.2.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本《指南》中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说明〕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定义,修订本条内容。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平面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婴幼儿用房的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JGJ39的规定。

9.2.2  任一层或任一防火分区内的建筑总面积小于50㎡的儿童活动空间,可不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

9.2.3  当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当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符合本《指南》第1.5.3条第1~4款规定的地上附属部分时,允许按本条单、多层建筑内的规定执行。
〔说明〕调整部分内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9.3  菜市场
9.3.1  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四周敞开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菜市场内设置百货等商店时,商店的总面积不应大于防火分区面积的20%且不应大于2000㎡,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和防火分区内的其他部位分隔;
  2  商店成组布置的面积不大于500㎡,且单间商店面积不大于50㎡时,单间商店之间可不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当商店成组布置的面积大于500㎡时,单间商店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3  当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时,商店部分应与菜市场分开设置防火分区。
〔说明〕修订条文,明确菜市场内的百货等商店的规模和防火分隔要求。

9.3.2  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单层菜市场总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含本《指南》第9.3.1条允许增加的面积要求),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9.4  体育馆、游泳馆
9.4.1  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  比赛大厅看台任一点至比赛大厅通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37.5m;休息厅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超过40m;
  3  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  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  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  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体育馆,其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说明〕该防火分区的面积可适当放宽要求,可按不超单个防火分区面积要求的50%控制。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确因结构形式和空间造型等原因无法分开划分防火分区时,应严格按本条规定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第2款,体育馆的疏散可按两级疏散方式,即37.5m(比赛大厅)+40m(休息厅),但须分别满足,不能简单相加成77.5m进行计算。
本条内容仅针对体育馆、游泳馆,相邻功能用房包含小卖部等小型商业服务功能,剧场建筑可参考执行。

9.4.2  游泳馆的比赛或训练部位的屋盖承重钢结构的防火可按照《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第8.1.6条第3款的规定不做防火保护。

9.5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功能建筑
9.5.1  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但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应大于7.8m(对于坡屋顶建筑,建筑层高应计算至屋脊的高度);
  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3  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说明〕提高对底商网点采用坡屋顶时建筑高度计算的要求。

9.5.2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9.5.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时,其消防设计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9.5.3  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小区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儿童活动场所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其防火设计尚应符合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或儿童活动场所的规定。
〔说明〕老年人和儿童使用的独立疏散楼梯宽度可按住宅疏散楼梯的要求,踏步尺寸可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执行。

9.5.4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9.5.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20㎡时,或当教育培训机构涉及儿童培训场所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2  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采用敞开楼梯时应满足房间内任一点至首层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楼梯按照梯段水平投影1.5倍计入疏散距离;
  3  教育培训机构(除儿童活动场所外)、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时,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从消火栓系统接管时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应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流量。
〔说明〕修订部分内容。

9.5.5  如有部分商户拆除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分隔墙(造成单个商铺建筑面积大于300㎡),引起建筑类别改变,该建筑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来定性,适用相关规范条文。
〔说明〕本条要求特别针对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重新按照建筑定性进行设计、审查、验收。

9.5.6  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定性和要求进行设计:
  1  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9.5.7  多个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8条要求可设1部疏散楼梯的小型商业用房组合建造,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时,其消防设计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执行。
〔说明〕明确底商或多个小商铺的组合建造的做法不可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9.6  消防控制室
9.6.1  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地上一层靠外墙部位或贴临下沉式广场、庭院等室外开敞空间。消防控制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说明〕消控室贴临下沉庭院应满足采光通风要求,庭院内宜设置直通地面的台阶或楼梯;下沉庭院尺寸可按不小于本《指南》第2.3.6条的规定控制。

9.6.2  为确保在机械应急启动时,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消防控制室与消防水泵房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180m。
〔说明〕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12条,增加条文。

9.7  其他特殊建筑和场所
9.7.1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首层地面至顶棚下檐的净高不应超过24m;
  2  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3  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m;
  4  “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  “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6  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7  “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9.7.2  对于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写字楼部分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室(靠下沉式广场外墙设置除外),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2  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3  当采用自动排烟窗时,自动排烟窗的功能、性能及选用应符合《防排烟标准》和《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2024的相关规定。
〔说明〕调整部分内容。

9.7.3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排屋、别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15m处;
  2  排屋、别墅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其他住宅户内任一点到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9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1.5倍计算;
  3  住宅户内的地下室部分可利用开向为住宅服务的地下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进行疏散,但该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应满足2个安全出口,且不得利用住宅户内疏散;户内地下室部分任一点至该甲级防火门或户内楼梯口(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m;
  4  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执行。
〔说明〕新增第3款,明确住宅户内的地下室部分疏散要求。

9.7.4  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4m;
  2  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3  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说明〕加强了对防火分隔的要求。

9.7.5  建筑内可设置多间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1.5条第2款规定的储油间;多个储油间可服务于同一发电机间的1台或多台柴油发电机,但各储油间至柴油发电机的供油管道在进入发电机间之前不应相互连通。
〔说明〕新增条文。明确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多间储油间时的相关要求。

9.7.6  电竞酒店与建筑的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应满足:每个房间人数不应大于6人,每个房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说明〕新增条文,明确电竞酒店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的防火分隔及消防技术要求。

9.7.7  在汽车库(不包括中型车、大型车汽车库)内设置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宜在每个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且设置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区域应划分停车单元。停车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附图9.7.7)
  1  每个停车单元的停车数量不宜大于12辆,不应大于18辆(以标准小型车为当量计算);行车道本身不可作为停车单元划分边界;
  2  除行车道外,相邻两个停车单元之间、停车单元与其他停车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高度不应小于1.8m;
  3  机械式停车库内不宜设置充电设施,确需设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4  停车区域顶部应至少设置两只感烟火灾探测器,每个停车位上部应至少设置一个水喷淋头。
附图9.7.7停车单元的设置
〔说明〕新增条文。明确汽车库内设置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的区域划分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新能源汽车的火灾并不仅限于充电阶段,建议有可能停放电动汽车的汽车库都按划分停车单元进行消防设计。

9.7.8  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科研、软件生产等类似功能的工业厂房,其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总平面设计、防火间距等应按照规范有关丙类厂房的规定从严执行;
  2  项目建筑单体(含改造、装修)的消防设计应根据其相应实际使用功能(如办公建筑等)按照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3  建筑内可设置企业自用的厨房和员工餐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操作间应布置在24m以下,贴临外墙或下沉庭院、下沉广场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厨房区域顶板及底板结构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h;厨房操作间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确需连通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3)厨房和员工餐厅应设置至少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灭火装置;
  4  当按本条第3款设置的厨房使用燃气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和员工餐厅设置的独立安全出口不应与上下层的生产性用房共用;
(2)燃气立管应沿建筑外墙外侧敷设,其对应的厨房外墙位置应设置不燃烧体外墙,且燃气立管与周边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1.0m;
(3)厨房操作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其地面面积的5%;
(4)厨房操作间的燃气管道上应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5)燃气厨房应设置机械事故排风系统,联动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启闭。事故排风的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说明〕新增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术语中关于裙房的定义,适用于工业建筑。对于本条所指的工业厂房的消防设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民用建筑从严考虑时,可按照民用建筑裙房的相关规定执行,但总平面设计、消防间距等仍应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工业厂房是否属于本条的“类似功能”,需县(市、区)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
   厨房区域的通风和泄压应满足国家标准对于燃气厨房的相关要求。本条中的厨房操作间主要指副食加工间,不包括与副食加工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开的粗加工、清洗、储藏等房间。

9.7.9  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服务网点(含电池健康评估、暂存服务和回收服务)宜独立建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当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应参照乙类仓库控制其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3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服务网点内部的各功能区域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设置门扇时应为甲级防火门;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4  应设置室外和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室内消火栓确有困难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筑物灭火器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
  5  应设置包含CO探测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照明灯具、开关、电源插座应采用防爆型产品,同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6  应设置平时通风系统和消防排烟系统,且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和自然排烟系统。当采用自然通风(自然排烟)时,自然通风(自然排烟)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3%;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且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当采用机械排烟时,机械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m3/(h·m2)计算,且不小于15000m3/h(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小于7200m3/h)。
    当独立建造确有困难时,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服务网点可附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其他单、多层建筑以及满足本《指南》第1.5.3条第1~4款要求时的高层建筑附属部分内,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贴临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建筑、居住建筑;
  2  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应位于建筑首层并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门窗应直接向室外开启,且不应有通向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或出口;
  3  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隔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服务网点内部的各功能区域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设置门扇时应为甲级防火门;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4  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根据所在建筑的消防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
  5  本条前述独立建造时的第5~6款规定。
〔说明〕新增条文。明确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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