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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南住建〔2022〕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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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7 11: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链接】【广西-南宁】2022-11《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南住建〔2022〕839号
第二章  给排水专业
2.1 基本参数以及系统选择

2.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4.3.1 条第 2 款,对于住宅建筑而言,是否建筑高度为大于54m?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4.3.1条第 2 款中补充说明,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 50m,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 54m。

2.1.2 消防控制室是否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答:消防控制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的要求在消防控制室内配置灭火器。

2.1.3 高层住宅首层及二层设置了物业用房、社区活动中心等配套用房时,火灾延续时间如何取值?
答:高层住宅首层及二层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室、小型诊所、社区养老配套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社区活动中心等小区配套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要求时,火灾延续时间可按高层普通住宅取值

2.1.4 高层宿舍楼是否仅在走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中危险 Ⅰ级进行设计。

2.1.5 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应参照同规模的餐饮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3.5.3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如何界定?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3.5.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是指整个建筑物室内各部位除楼梯间等不便于安装喷头的部位屋面设备房等不计入建筑高度的部位,以及配电间、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等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情况,例如某住宅建筑,住宅部分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地下室部分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就不能算全保护。且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在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也不应减少

2.1.7 人防工程的人防电站、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等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当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所在的防火分区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人防移动电站或固定电站等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集气室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8 对于装修项目,在不改动原建筑使用功能和用途、防火分区等的情况下,消防给水系统是否需按新标准执行?
答:参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1.0.2 条的条文说明,符合以下条件的装修项目,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原有的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设计流量等参数)可以按原建造时的标准执行,但消防给水设施的平面布置应按新标准执行:
(1)该建筑符合原建造时消防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消防验收;
(2)原建筑使用功能和用途、防火分区等不变;
(3)没有扩建工程。

2.1.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3.6.2条中的综合楼如何定义?当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时是否定义为综合楼?医院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如何选取?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3.6.2条中的综合楼是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不包括住宅与一种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的情况。为本建筑物服务的汽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会议室以及食堂等场所可作为本建筑物的配套用房,不单列为一种使用功能。高层综合楼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3.0h,多层综合楼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2.0h。
  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以及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按住宅取值,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以及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分别按住宅、汽车库和停车场的规定执行后取大值。
  住宅与一种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以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规模计)的火灾延续时间为 2.0h 时,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可按其他公共建筑取值 2.0h,当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以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规模计,例如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商业楼)的火灾延续时间为 3.0h 时,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 3.0h。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该建筑物总体积考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等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后取大值。
  医院建筑(包括门诊、病房、医技、中心供应、医院行政办公等功能合建的建筑),火灾延续时间按其他公共建筑取值 2.0h。

2.1.10  设置集中新风管道的多联机空调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多层办公建筑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设置集中新风管道的多联机空调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多层办公建筑,应按《建规》第 8.3.4 条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11  高层公共建筑的卫生间、水泵房、风机房等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住宅建筑,面积较小的弱电间、电信间等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答:(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卫生间、水泵房、风机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弱电机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不计入建筑高度的风机房、弱电机房、水泵房、生活水箱间、消防稳压设备间等屋顶设备房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国家现行标准有相关规定的除外,例如超过 250m 的民用建筑)。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建筑面积小于 5.00m2 的卫生间除外)、风机房(不计入建筑高度的除外)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住宅建筑(包含附属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不大于 8m2 的弱电间、电信间等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1.12  风机房、弱电机房、水泵房、生活水箱间、消防稳压设备间等屋顶设备房是否应设置室内消火栓进行保护?
答:《建规》附录 A 中明确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以及不计入建筑层数的屋顶设备房,可不按设备层设计室内消火栓(空调机房除外)。但当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此屋顶设备房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宜设置室内消火栓进行保护。

2.1.13  何种民用建筑的变配电所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答:下列民用建筑的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地下室的变配电所;
(2)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所;
(3)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变配电所。

2.1.14  餐饮场所的厨房的灶台位置是否需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答:公共建筑营业面积大于 500m2 的餐饮场所的厨房在使用明火进行加热时,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对于仅使用微波炉、电磁炉、电陶炉等电器设备进行加热的厨房不在本条规定之列。(营业面积为餐馆、食堂中就餐部分的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

2.1.15  当采用两路市政供水进行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时,是否需要与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确认?
答: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两路供水进行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前,将设计方案报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审核以及确认,明确市政给水接入情况

2.1.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3.3.2 条以及第 3.5.2 条所提及的“地下建筑 ”如何界定?
答:本条的“地下建筑 ”是指修建在地表以下的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不包括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特殊设施等,也不包括附建在建筑物地面以下作为上部建筑物配套设施的地下室。相对独立的地下商场可认定为地下建筑。当住宅建筑地下室为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级市场等商店建筑时,此类地下商店建筑也可认定为地下建筑。
    无论地下车库是否属于地下建筑,其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均按照《车库消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取值,不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3.3.2 条和第 3.5.2 条的地下建筑进行取值。

2.1.17  一栋多层综合楼,一层、二层为餐饮场所(包含食堂),上部为宿舍、办公楼或风雨操场。(1)综合楼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0m2,当一层、二层餐饮场所任一层的面积大于 1500m2 时,此建筑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综合楼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一层、二层餐饮场所任一层的面积不大于 1500m2,且两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0m2 时,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综合楼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一层、二层餐饮场所任一层的面积大于 1500m2 ,或两层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时,上部建筑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一栋多层综合楼,一层、二层为餐饮场所(包含食堂),上部为宿舍、办公楼或风雨操场。
    1  当上部建筑符合《建规》第 8.3.4 条第 2、3 款的条件时,一层、二层的餐饮场所与上部建筑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当上部建筑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8.3.4 条第 2、3 款的条件时:
(1)综合楼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0m2,当一层、二层餐饮场所任一层的面积大于 1500m2 时,可只在一层、二层的餐饮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上部建筑可不设置
(2)综合楼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一层、二层餐饮场所任一层的面积不大于 1500m2,且两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0m2 ,当上部建筑设置了独立的疏散出口时,一层、二层的餐饮场所与上部建筑均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综合楼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一层、二层餐饮场所任一层的面积大于 1500m2,或两层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可只在一层、二层的餐饮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上部建筑可不设置
    当一栋多层综合楼,一层、二层为商店建筑,上部为办公楼、宿舍及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时也可参照本条进行设计。

2.1.18  消防水池连续补水需满足两路消防给水的条件如何界定?
答:消防水池在火灾时连续补水需满足两路消防给水的条件
(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且为两路市政给水管网提供的消防供水,两路消防供水需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4.2.2 条规定;
(2)应从室外给水管网分别引入两条消防水池的进水管,且当消防水池的两条进水管的管径不同时,应按管径小的一条进水管计算补水量。
(3)消防水池的补水管网不应采用间歇式定时供水的方式。

2.1.19  片区(或街区)的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但引入小区的消防给水管网为枝状,或者小区的消防给水管网从市政枝状给水管网上引入时,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是否仍可仅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3.6.2 条的规定执行?
答: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但引入建设用地的消防给水管网为枝状布置,或者建设用地的消防给水管网从市政给水枝状管网接入时,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3.6.2 条的规定执行。

2.1.2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3.6.2 条所规定的高级宾馆是指何种宾馆,是否仅包含高层的高级宾馆?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3.6.2条所规定的“高级宾馆 ”是指按四星级及以上标准设计的宾馆,包括多层及高层的高级宾馆

2.2 消防水源以及供水设施
2.2.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11.0.4 条所列的启泵方式,消防给水系统是否均应设置?
答: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且都作为启泵条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压力开关(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或报警阀组上的压力开关至少安装一种)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且都作为启泵条件。

2.2.2 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是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还是《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的相关规定?
答: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主要作用是为了防水质污染,应按《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 3.2.8 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执行,不应小于 150mm。

2.2.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4.3.9 条中,消防水池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如何确定?
答:消防水池的设计水位和设计最低有效水位之间的储水量应满足消防水池有效储水容积的要求;消防水池应设最高(溢流)报警水位、设计水位、最低(补水)报警水位、空池报警水位、设计最低有效水位;最高(溢流)报警水位可高于设计水位 100mm,最低(补水)报警水位可低于设计水位 100mm,空池报警水位可根据水池面积计算确保在设计最低有效水位以上有一定的响应 时间水量,且与设计最低有效水位距离不小于 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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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2.3-1 消防水池水位示意图

2.2.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6.1.10 条中的 “仅采用稳压泵稳压”是指何种系统?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6.1.10条中的“仅采用稳压泵稳压 ”是指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6.1.9 条第 2 款的规定,未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只设置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2.5 采用局部应用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否采用一路市政供水?
答:当市政供水能力能够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消防系统的设计流量与压力时,采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一路市政供水

2.2.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在每座建筑附件就近设置,就近的距离如何界定?
答: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栋建筑附近就近设置,并应满足该栋建筑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与相邻建筑(外墙)距离不大于 40m 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可计入使用范围

2.2.7 消防水泵的试水管是否能接到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止回阀之前?
答:消防水泵的试水管应设置在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止回阀或多功能水泵控制阀之后。试水管设置在出水干管上的止回阀或多功能水泵控制阀之前时,试水阀开启后管网压力无法持续降低,压力开关无法动作,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13.1.11 条的规定。

2.2.8 单栋或多栋建筑,室外消防无法满足两路市政供水要求时需设置消防水池。当消防水池存储了室外消防用水,且设置了室外消防取水口(建筑物均在取水口 150m 保护半径之内)时,不再设置室外消防给水临时高压系统,是否可以?
答:除高层重要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外,如该建筑消防水池的设计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的规定,取水口的数量(一个取水口流量按 10~ 15L/s 计)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取水口的保护半径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6.1.5 条的规定(建筑物均在取水口 150m 的保护半径之内),并且取水口与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距离不大于 40m 时,可不设置室外消防给水临时高压系统,但仍应设置由市政给水供给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少于一个),其管道可采用一路进水。(高层重要公共建筑的判定可参考《建规》第 2.1.3 条以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 附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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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2.8-1  设置室外消防取水口以及市政室外消火栓示意图
(室外消防用水量为 30L/s 时)

2.2.9 消防水泵房与生活水泵房是否能合用?
答:新建建筑的消防水泵房与生活水泵房应分开设置
理由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技术规 程》DBJ/T 45-063-2021 第 5.7.2 条规定:“泵房应独立设置”。
理由二:《南宁市二次供水设施及住宅一户一表技术导则》第  4.1.4 条规定,“二次供水泵房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功能用房(例如消防水泵房)共同使用一个房间”。
理由三:消防水泵房与生活水泵房的管理单位可能不同。随着部分城市供水企业的业务发展,供水企业将逐步接管二次供水泵房,而消防水泵房大多还是由物业单位进行管理。

2.2.10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其地面标高是否可低于该层地面标高?
答: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其地面建筑面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毗邻区域的建筑面标高

2.2.11  一体化消防泵房(埋地)不宜在哪些项目使用?其设计是否需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各条文来执行?。
答:一体化消防泵房(埋地)不宜在下列项目中使用
(1)新建的甲、乙类厂房(仓库)以及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新建丙类厂房(仓库)等项目;
(2)新建的学校、医院等项目;
(3)新建有地下室且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30L/s 的民用建筑;
(4)新建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体化消防泵房(埋地或不埋地)的设计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以及《装配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 623-2019 的相关规定。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地面荷载和地下水位高度等进行结构核算。

2.3 消火栓系统
2.3.1 室外消防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是否需要设置稳压设施?能否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压力进行稳压?
答:室外消防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稳压设施或由高位消防水箱进行稳压。且根据《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 3.1.4 条的规定,不应采取与市政给水管网连接进行稳压的方式。

2.3.2 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否还允许采用双栓的设计?
答:设计中不宜采用室内消火栓双栓,但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当消火栓立管以及消火栓箱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消火栓竖管接出

2.3.3 消火栓箱是否能在防火墙上暗装?
答:消火栓箱不宜在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等防火分隔上全暗装,如确需全暗装,则应对开洞部位进行处理,使墙体的耐火极限符合《建规》第 5.1.2 条的规定

2.3.4 当高层住宅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箱内配置了消防软管卷盘时,住宅户内是否可不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答:当高层住宅建筑的消火栓箱内配置了消防软管卷盘时,住宅户内可不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2.3.5 按 2 支消防水枪的两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规范规定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有些情况中间不宜布置消火栓,是否在周边布置消火栓满足两股水柱到达任何地方就可以,是否可以以保护覆盖为准,不一定非得满足间距不超过 30m?
答:按 2 支消防水枪的 2 股充实水柱到达任何部位布置的建筑物,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7.4.10条第 1 款“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确有难度时,可以在两侧布置室内消火栓,满足同一平面有 2 支水枪的2 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且每套室内消火栓 30m 的范围内应至少有另一套室内消火栓

2.3.6 对于汽车库,能否将消火栓箱布置在柱子背面?
答:对于汽车库,消火栓箱需安装在柱子上时,宜布置在汽车通道旁的柱子上,且开启面正对汽车通道。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靠近汽车通道的柱子背面,但应确保消火栓箱的开启角度不应小于 120 ° ,且应保证消火栓箱水平投影在划定车位范围以外,并在柱子上设置消火栓箱的永久指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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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3.6-1  汽车库柱子背面消火栓箱安装示意图

2.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1 室内机械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如何选取?
答:室内机械式汽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中危险Ⅱ级设计,开放喷头数可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2017 表 5.0.8 仓库危险Ⅱ级执行,并应符合《车库消规》的有关规定。

2.4.2 民用建筑的楼梯间平台处是否布置喷头?
答: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的民用建筑应在楼梯间入口处平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其余民用建筑的楼梯间平台处可不布置。

2.4.3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 70%时,喷头如何布置?
答: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 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 70%时,应在吊顶的上下层设置喷头,上层喷头为直立型喷头,下层喷头为加挡水板的下垂型喷头下垂型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4.4 高层公共建筑的自动扶梯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高层公共建筑内的自动扶梯每一层的底部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5 住宅小区在室外独立建设的电动自行车棚,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是否可不设置湿式报警阀?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室外独立建设的电动自行车棚在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是否可不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答:住宅小区在室外独立建设的电动自行车棚(单层建筑),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化型或通用型)且采用市政供水管网直供时,可不设置湿式报警阀组,但应设置水流指示器,以及报警装置,在保护区域内都能听到报警信号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室外独立建设的电动自行车棚(单层建筑)在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化型或通用型)且采用市政供水管网直供时,可不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2.4.6 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玻璃时,喷头是否要考虑集热?是否需设置挡水板?
答: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玻璃时,闭式喷头需考虑集热效果,喷头安装高度不应超过 8 米,喷头与顶板距离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 7.1.15 条的规定。喷头可不设置挡水板

2.4.7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采用货架的储存方式时,什么情况下可不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
答:当货架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以及选用的喷头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 5.0.5条或 5.0.6 的规定时,可不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当采用货架储存时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且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 50%。通透性层板是指水或烟气能穿透或通过的货架层板,如网格或格栅型层板。

2.5 其他灭火系统、灭火器以及消防排水
2.5.1 新建汽车库的灭火器的设计参数如何选取?
答:新建汽车库可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GB 50140-2005严重危险级、A 类火灾配置干粉灭火器。

2.5.2 建筑内的变配电房等设备用房是否能采用自动干粉灭火系统?
答:建筑内的变配电房、弱电机房、发电机房储油间、屋顶风机房等设备用房,综合管廊以及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等场所均可采用自动干粉灭火系统,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置泄压口(喷放时,防护区压力升高有限)。单具充装量不超过 10kg 的干粉灭火装置的设计可按照《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322:2012,《固定式燃气型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45/T 385-2007 等标准执行。根据《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322:2012 前言以及第 2.1.1 条的规定,干粉灭火装置是固定安装在防护区内,能通过自动或手动启动,由驱动介质驱动干粉灭火剂实施灭火的定型装置。—般为悬挂式或壁挂式安装,有贮压式和非贮压式两种,是干粉灭火系统和柜式(预制)干粉灭火装置的一种补充应用形式。

2.5.3 对于档案库房,《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第 3.4.5 条的防护区是指单个房间还是同一层?
答:本规范规定的防护区是能满足系统应用条件的有限空间。对于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的档案库房,当储存方式、存储物品的类型和火灾荷载相近时,同一楼层中的多个相邻房间可以划分为同一个防护区,但应符合下列要求:(1)同一个防护区内的房间数量应经技术和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确保系统灭火的可靠性和有效性;(2)同一个防护区内的各房间之间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规》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等标准的规定采取防火分隔措施;(3)应采取设置环状管网,设置至少2条消防竖管等技术措施保证系统供水的可靠性。

2.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以及末端试水阀的排水是否能排入地漏、排水沟以及卫生器具中?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以及末端试水阀宜设置在公共区域,且应采用孔口出流的排水方式,试验排水可排入排水漏斗,地下室集水坑,DN100 及以上的地漏(地漏仅限用于地下室),拖把池(DN75 排水管)、蹲便器等卫生器具,以及排水沟(含屋面雨水沟)等排水设施。

2.5.5 消防电梯集水坑的有效容积是否需满足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 的出水量?
答:消防电梯集水坑的有效容积可不满足最大一台排水泵 5min的出水量,不小于 2m3 即可,并且非同一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基坑的排水不应合用一个集水坑。当消防电梯基坑标高低于室外检查井的地面完成面标高时,不应采用重力流的排水方式。

 楼主| 发表于 2026-2-7 11: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  建筑专业
1.1 适用规范问题

1.1.1 对原有建筑用房进行使用内容调整,调整后的建筑类型属性没有改变,应按何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答:当对原有建筑用房使用内容进行修改,但未改变原有建筑的类型属性、防火分区、疏散距离(或疏散距离改变但仍满足原建筑设计时所依据的消防规范标准的要求)、疏散宽度和建筑面积时,各专业可按原设计时依据的标准进行设计。当防火分区、 安全疏散等方面有调整时,修改后发生改变的防火分区,各专业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

1.1.2 对于既有项目进行改造,例如因为开设楼板洞口、增设自动扶梯、增设中庭等设计改动行为,而造成原设计的防火分区产生分隔和面积变动的所有建筑防火分区,应按何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答:局部建筑面积发生改变,如:因为开设楼板洞口、增设自动扶梯、增设中庭等设计改动行为, 而造成原设计的防火分区产生分隔变动或面积变大的所有建筑防火分区,均应按现行防火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其余防火分隔保持不变或面积变小的防火分区可以维持原有的防火设计做法。

1.1.3 对原有建筑进行扩建,应按何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答:在原有建筑进行扩建,同时需要与原有建筑连接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扩建的部分与原有建筑为统一整体时,应按现行防火设计标准整体设计;(2)扩建的部分仅与原有建筑通过连廊连接并设置了防火分隔时,则扩建的部分应按现行防火设计标准设计,原有建筑可维持原状。


1.1.4 对建筑上部进行的加层改建,应按何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答:(1)面积不超过建筑屋面面积的 1/4 的加层扩建,加建后的建筑高度没有改变建筑防火分类的,加建部分各专业应按现行防火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原有楼层可维持原状。
(2)面积超过建筑屋面面积 1/4 的加层平面,各专业应按现行防火设计标准的要求对整体建筑进行设计。
(3)因增加局部面积需增加疏散楼梯并导致下部楼层相应增加疏散楼梯的,不算改变下部楼层的防火分隔,涉及的楼层无需按现行防火设计标准调整。



1.1.5 因扩建而增加建筑局部面积,如局部增设夹层、封堵中庭洞口等,造成原有防火分区分隔和面积变动的情况下,应按何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答:上述情况产生变动的各层建筑平面,发生改变的防火分区应

按现行防火规范进行设计。该层其余防火分隔保持不变的防火分区,如果其疏散完全独立,变动的防火分区未对其产生任何影响,可维持原有防火设计做法。


1.1.6 根据《建规》第 1.0.3 条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则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则应按何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 50089 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1.1.7 公寓式办公楼、公寓式酒店、公寓式住宅等其他类型公寓应按何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答: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建规》有关办公楼的规定进行防火设计。公寓式酒店应按《建规》有关旅馆的规定,进行防火设计。公寓式住宅等其他类型公寓应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1.1.8 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月子护理中心应按何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答: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月子护理中心,应按有关旅馆的规定进行防火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当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月子护理中心设置在商业及其他功能建筑内时,应设置不低于2 小时的防火隔墙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功能进行防火分隔,同层不应与其他功能的建筑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1.1.9 教学的实训楼应按何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答: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模拟老年人护理教室、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教室、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教室等用房,可按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1.1.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应按何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 ㎡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 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1.1.11  室内装修工程全部都要按现行防火设计标准设计吗?
答:室内装修工程在不改变所装修房间或空间的原有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布局,也不改变防火分区和减少安全疏散设施的情形下,房间疏散门的宽度、数量、防火构造要求以及装修材料的选用等,应符合现行防火设计标准的规定,其它消防设计内容可按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许可时的标准执行,鼓励执行现行防火设计标准。
防火构造是指非承重外墙、室内防火墙、楼梯间、疏散走道两侧隔墙、房间隔墙、钢柱及钢梁的防火包覆、防火吊顶、防火门窗及防火卷帘与轻质防火墙的连接、电缆桥架包覆、通风管道包覆等。

1.2 建筑分类和定义



1.2.1 木器厂房的定义是什么?生产的物质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哪一类?
答: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依据《建规》第 3.1.1 条,木器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 2 类。


1.2.2 什么是人员密集的厂房?
答:《建规》第 8.3.1 条第 2 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 8.4.1

条第 1 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 10.3.1 条第5 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 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 的制笔、伞、打火机、眼镜、印刷等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


1.2.3 汽车4S 店的车辆销售区、维修区和停放区等组合或贴邻建造时,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1)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 4m;
(2)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车库消规》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3)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1.2.4 设置在住宅建筑中的一、二层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社区活动站等住宅配套用房能定义为商业服务网点吗?
答:住宅建筑中符合《建规》第 2.1.4 和 5.4.11 条要求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社区活动站等住宅配套用房可以定义是商业服务网点。

1.2.5 重要公共建筑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重要公共建筑 ”的概念参见《建规》2.1.3 条文说明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附录 B.0.1 中的定量分类。


1.2.6 儿童活动场所的判定标准?
答:《建规》第 5.4.4 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 ”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的活动场所。(注:儿童是指 14 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







1.3 总平面布局



1.3.1 拼接组合的住宅建筑两个单元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如何设计?
答:拼接组合的住宅建筑两个单元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不应小于6 米。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阳台(飘窗)边缘计算。


图 1.3.1


1.3.2 沿住宅小区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道路布置的单排停车位与建筑间距是否可不按停车场距离民用建筑间距来控?
答:住宅小区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沿地面道路布置的单排非充电汽车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但充电汽车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间距需要满足《南宁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第 7.1.3 条的规定。


1.3.3 电动自行车与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如何确定?
答:根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 45/T 1553

—2017 第 4.2 条“单独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其它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位,距离耐火等级不小于一二级的建筑不应小于 6 米。


1.3.4 高层公共建筑,如何确定属于同一防火分区回字形主楼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答:当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相对的两翼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应不小于按照内天井的空间高度确定的防火间距要求,具体详见例图
1.3.4-1、1.3.4-2。

图 1.3.4-1


图 1.3.4-2

1.4 防火分区



1.4.1 附设在汽车库的设备用房是否需要独立设防火分区?
答:附设在汽车库的设备用房原则上应集中布置,独立防火分区。若单个面积不大于 200 ㎡且同一防火分区内总面积不大于500㎡的 20KV 及以下变配电房、水泵房等类似小型设备用房,可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防火分区面积按照汽车库防火分区计。设备用房应按《车库消规》第 5.1.9 条规定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4.2 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是否可参照中庭要求设防火卷帘分隔?
答: 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解答  1.7.5 条的规定。当上述开口贯通地上和地下空间或地下多层空间,且上下层为不同性质使用功能时,地下部分仍需满足《建规》第 6.5.3 条规定。当大堂、门厅作为扩大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时,不应采用防火卷帘与周围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1.4.3 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如何做防火分隔?
答: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若需要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避难走

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1.4.4 下沉式广场的回廊是否需要计算防火分区面积?
答:当地下室朝向下沉式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式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6m,该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1.4.5 建筑之间设置连廊或天桥时,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通过开敞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连廊、天桥处可不设防火分隔。连廊、天桥的宽度不应大于6m,并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当连廊或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当设置多个连廊或天桥时,连廊、天桥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


1.4.6 消防水池可以不计算防火分区面积吗?
答:消防水池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1.5 平面布置



1.5.1 民用建筑附属库房如何控制面积规模?
答:民用建筑附属库房火灾风险较大,应做面积限制。附属的丙类二项、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 10%,符合《建规》第 5.4.2 条规定的附属库房,单间面积地上不应大于 500 ㎡,地下不应大于 200 ㎡。同一防火分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 ㎡的地上和 200 ㎡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1.5.2 剧场、电影院、礼堂与其他区域如何做防火分隔?如采用中庭与其他区域分隔时,是否可以使用防火卷帘?
答: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该分隔部位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采用中庭与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但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应采用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与中庭环廊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1.5.3 高层民用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类气体的储藏间如何设置?
答:供教学、科研的高层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 乙

类气体的储藏间,可贴邻建筑设置,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甲、乙类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O.5m3 ;
(2)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
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门应直通室外。



1.5.4 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取哪些防火分隔措施?
答: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完全分隔,电梯可通至地下汽车库(应设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可按照图 1.5.4 执行;
(2)汽车库的屋面开口部位(楼梯间开口除外)与组合建造的上部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应按本解答第 1.7.1 条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图 1.5.4

1.5.5 任一层或任一防火分区内面积较小的儿童活动空间,可不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吗?
答:任一层或任一防火分区内的建筑总面积小于 50m2 的儿童活动空间,可不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




1.6 安全疏散



一般规定
1.6.1 当层数超过 4 层的多层及高层、超高层建筑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的距离应该如何控制?
答:当层数超过 4 层,可直通室外的门距离疏散楼梯间不超过 30m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门厅(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通至室外,该区域应采用不燃材

料装修,与该区域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窗进行防火分隔。疏散距离大于 30m 时,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疏散距离应从楼梯的第一级踏步边缘起开始计算。


1.6.2 疏散到架空层的出口是否视为直通室外?
答:民用建筑首层的房间疏散门开向无使用功能的架空层(包括留有人行通道的绿化架空层),视为直通室外,应满足以下要求:房间疏散门与架空层投影外边缘距离不应大于《建规》第 5.5.17条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开设在架空层内的楼梯出口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距离不应大于 15m。(图 1.6.2)

图 1.6.2


1.6.3 疏散到室外疏散楼梯、台阶或屋面平台的出口是否可视

为直通室外?
答:设有符合安全疏散规定的室外疏散楼梯、台阶或屋面平台,可视为室外安全区域。屋面平台或室外平台需有直通地面的独立疏散楼梯到达地面。该疏散楼梯应该符合《建规》有关室外疏散楼梯的要求,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室外平台的设计疏散总宽度。疏散门至屋面平台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 60m。(图 1.6.3)

图 1.6.3


1.6.4 建筑内天井、庭院是否可作为安全区域?
答:当建筑地面的天井、庭院设为室外安全区域时,天井、庭院的大小应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并应设有穿过建筑与建筑外场地相通的疏散走道,该走道长度不应大于 30m,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与建筑其他部分分隔。开向该走道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走道净宽不应小于利用该天井、庭院疏散的任一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且不应小于 3m。

1.6.5 (1)地下车库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车库区域的甲级防火门可否作为本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2)车库内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如何控制?
答:(1)原则上地下车库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车库区域的甲级防火门不可以作为本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当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 1000m2 时,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但应满足《建规》第 5.5.9 条的要求。本防火分区室内任何一点至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能满足《车库消规》第 6.0.6 条要求。(2)车库防火分区内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对应的通道净宽(扣除车位尺寸)不应小于 1.1m,房间(设备房)疏散门应能保证门扇完整开启,并保证人员能通行,通行宽度不应小于一股人流 0.55 米。


1.6.6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普通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否采用普通门?
答: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普通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屋面或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不采用防火门。当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加压送风系统时,首层和屋面直通室外的门应采用可自动关闭的普通门,以保证楼梯间门自闭时的压力。消防控制室设置普通门窗时,普通门窗与相邻房间门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

1.6.7 汽车库内连接上下层的汽车坡道是否需要考虑疏散距离?
答:汽车库内连接上下层的汽车坡道范围(从起坡线至坡顶线)可不考虑人员的疏散距离。


1.6.8 (1)新建汽车库内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多少?(2)对于防火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布置有哪些要求?
答:(1)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 1.6.8.1 的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单元,防火单元的面积也不得增加。
(2)每个防火单元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疏散出口与本防火分区内相邻防火单元连接或通向安全出口。设置 2 个及以上防火单元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单元内。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疏散门时,应该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防火门开启后,门扇距离车位间距不少于 300mm,详下图 1.6.8.2。
表 1.6.8.1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图 1.6.8.2



1.6.9 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如何计算?
答: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应为洞口扣除装饰面层、门框和门扇厚度尺寸后,门开启时最大的可通行宽度。详《建规》图示 18J811-1 第 5-68 页:疏散门、安全出口宽度平面示意图。




公共建筑
1.6.10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路线内可以设置台阶、踏步吗?
答:除山地建筑和剧场、影院、体育场馆、阶梯教室等有视线升起要求的建筑空间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路线内(疏散走道、前室、楼梯间休息平台等)不应设置台阶、踏步。

1.6.11  商业服务网点的分隔单元内可否采用敞开楼梯?
答:商业服务网点的分隔单元内可采用敞开楼梯,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 1.1m。楼梯踏步最小宽度为 260mm,最大高度为 175mm。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表 5.5.17 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疏散长度按敞开楼梯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入二层疏散距离。


1.6.12  建筑内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否共用疏散楼梯作为各自的安全出口?
答:原则上每个防火分区平面应各自具有独立的疏散楼梯。确有必要共用疏散楼梯时,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
(2)一个疏散楼梯最多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共用,每个防火分区只能共用一个疏散楼梯。
(3)共用疏散楼梯时,共用的疏散楼梯应设为防烟楼梯间,相邻防火分区应分别设置前室,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为甲级防火 门。
(4)当剪刀楼梯间分别为不同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时,其梯段隔墙应采用防火墙。



1.6.13  疏散内走道两侧的隔墙上的门窗是否需要按墙体的耐火极限设计?
答: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隔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窗台离地 1.5m 以上的高侧窗(洞)除外),或疏散走道两侧墙的耐火极限低于 1.0h 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仅限于具备双向疏散条件)。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教学建筑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规》表 5.5.17 规定执行。医疗建筑的重症监护病房区(ICU、CCU、NICU 等)的疏散直线距离可按照《建规》第5.5.17 条第 3 款或第 4 款的规定执行。


1.6.14  非机动车库的安全出口可否利用车辆出入口?
答:非机动车库(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库)的安全出口可以利用非机动车辆出入口,车库内最大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第5.5.17 条第 4 款规定。


1.6.15  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的疏散距离可否按《建规》第 5.5.17 条第 3 款规定执行?
答: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的疏

散距离可按《建规》第 5.5.17 条第 3 款或第 4 款规定执行。



1.6.16  如何确定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值?
答:《建规》表 5.5.21-2 中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值,应根据商店营业厅的规模确定,当营业厅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0m2 时,应取上限值;当大于 3000m2 时,可取下限值。


1.6.17  如何确定附建在商业建筑内的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和疏散人数?
答:附建在商业建筑内的餐饮场所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按上限面积最高密度计算的)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


1.6.18  如何确定电影院疏散人数?
答:该场所为电影院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候场人数之和。影厅内座位数, 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 20%计算,工作人员数量为每厅 1-2 人。

住宅建筑
1.6.19  高层住宅单元核心筒是否允许穿过其中一个前室进入另一个前室进行疏散?当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是否需要另设公共走道进入共用前室?
答: (1)每单元每层不超过 5 户的高层住宅单元核心筒设有剪刀楼梯间或 2 个防烟楼梯间时,可以穿过其中一个前室进入另一个前室进行疏散,前室之间的防火门宜为常开防火门。当采用通道连接 2 个防烟楼梯前室时,消防电梯前室可作为通道。 (2)当单元平面户数超过 3 户且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疏散人员应通过不同方向进入共用前室,需要另设公共走道连接共用前室不同方位的入口。(符合要求的案例见图 1.6.19-1、图 1.6.19-2,不符合要求的案例见图 1.6.19-3、图 1.6.19-4、图 1.6.19-5)


图 1.6.19-1

图 1.6.19-2


图 1.6.19-3

图 1.6.19 -4


图 1.6.19-5

1.6.20  住宅建筑延伸至其地下车库的剪刀楼梯间是否需要按公共建筑标准设计?地下车库能把剪刀楼梯间作为一个防火分区仅有的两个安全出口吗?
答:住宅建筑延伸至其地下车库的剪刀楼梯间,该剪刀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设置要求与地上相同。地下车库的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


1.6.21  住宅户门的开启方向是否不限?
答: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不限。


1.6.22  住宅户内救援房间的门窗有何具体要求?外窗尺寸是

否有要求?救援房间是否应设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答:(1)根据《建规》第 5.5.32 条第2 款房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 (2)外窗洞口尺寸,
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
1.2m。该房间不应利用卫生间和厨房等空间。(3)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户型,救援房间宜布置在靠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并利于开展救援工作。


1.6.23  住宅疏散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住户阳台是否有距离要求?
答:住宅疏散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阳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




1.7 建筑构造



1.7.1 建筑屋面和地下室顶板上的开口与上部建筑距离如何控制?
答:建筑屋面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采光、通风等开口或窗口时,该开口或窗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6m ,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 。(图 1.7.1-1、图 1.7.1-2)当上述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背向相邻建筑物时,开口距离可

不限。(图 1.7.1-3、图 1.7.1-4)




图 1.7.1-1



图 1.7.1-2


图 1.7.1-3


图 1.7.1-4




1.7.2 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可否不限?
答: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限。

1.7.3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是否允许设置普通电梯?
答: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普通电梯的门;在每层的电梯上采用醒目标志注明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的井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小时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同一前室内的消防电梯、普通电梯的轿厢均采用 A 级装修材料,非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要求,但供电、火灾联动控制等可按非消防电梯设计。


1.7.4 不靠外墙设置的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其顶部开向室外的 1 ㎡的固定窗如何设置?
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顶部固定窗应符合以下规定:(1)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 固定窗 ”使用。
(2)不靠外墙设置的楼梯间,可在其顶部设置直通室外的土建排热通道(其耐火极限不低于楼梯间隔墙的耐火极限),该土建排热通道在外墙上设置的固定窗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 ”使用。
(3)体育场馆、航站楼等高大空间,疏散楼梯间受工艺制约,无法设置直接对外固定窗时,可在楼梯间顶部或上部侧墙上

设置开向高大空间的固定窗。



1.7.5 民用建筑可以设置不规则型的防火卷帘吗?
答: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的防火卷帘和弧形、L 形等不规则型的防火卷帘。


1.7.6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楼梯间、前室,其设置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如何理解?
答:外窗面积应为完成面(考虑抹灰、贴砖等因素后)对应的窗洞面积,有可开启扇的外窗称之为可开启外窗。对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楼梯间、前室,设置的可开启外窗面积还应满足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二分之一的要求。


1.7.7 民用建筑是否可以采用子母式防火门?
答: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其他场所非必要情况不应设置子母式防火门。子母式防火门为非常规消防产品,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子母式防火门,应提供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并复核实际产品与检验报告的一致性。当子门用插销固定时不利于疏散,子门净宽不可计入疏散净宽度,且设置插销的子门不能满足防火门需具备自行关闭功能的要求。当子门设置闭门器,子母门应具有能同时打开并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子门采用闭门器但宽度小于 400mm 时不利于疏散,子门净宽不可计入疏散净宽

度。



1.7.8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的外墙开口与相邻其他用房间的外墙开口之间的窗间墙宽度是否有要求?
答: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的外墙开口与建筑内相邻其他用房间的外墙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即窗间墙的宽度不应小于 2.0m。当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1.8 灭火救援



1.8.1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如何设计?
答: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2m ,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9m ,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 4m 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具体参见图 1.8.1。


图 1.8.1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示意图




1.8.2 是否可采用隐形消防车道?
答: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设置标识。不应采用隐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标注最大承重参数。


1.8.3 消防车是否可利用不规则(T 字形,Y 字形等)的场地作为消防回车场地?
答:消防车可利用不规则(可为 T 字型,Y 字型等)的场地作为消防车回车场。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时,从道路交叉口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 12m;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从道路交叉口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 15m;建筑高度大于 80m 时,从道路交叉口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 18m。具体参见图 1.8.3。


图 1.8.3 不规则的消防回车场地

1.8.4 住宅建筑尽端式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环形消防车道的距离如何控制?
答:住宅建筑不宜设置尽端式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住宅建筑尽端式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环形消防车道距离不大于 18m,可以不另设消防回车场,具体参见图 1.8.4。

图 1.8.4 尽端式的消防回车场地


1.8.5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消防救援口如何对应设置?住宅建筑的凹口是否可以连续计算长度?

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满足消防车可以保护到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需设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具体参见图 1.8.5-1。消防车道、救援场地与住宅建筑的距离可计算至阳台外边缘。消防救援场地对应的住宅建筑外墙凹口面宽不大于 4m 时,可按连续外墙计算长度,具体参见图 1.8.5-2;当凹口面宽大于 4m 时,凹面外墙距登高操作场地边缘不大于 10 米时也可连续计算长度。当凹口面宽大于 4m 时,凹面外墙距登高操作场地边缘大于 10 米时不可连续计算长度,具体参见图 1.8.5-3。




图 1.8.5-1 消防救援口的设置



图 1.8.5-2 高层住宅救援面长度的计算(一)



图 1.8.5-3 高层住宅救援面长度的计算(二)




1.8.6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消防车登高操

作场地未覆盖建筑长边是否合规?
答: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 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具体参见图1.8.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
消防车道。

图 1.8.6




1.8.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车道是否可以利用城市道路?
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车道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主管部门或用地权属人(住建、

自然、交警、城管、市政园林等)部门的书面认可,并应符合《建规》第 7.1.8、7.1.9、7.2.2 条规定。


1.8.8 消防救援口设置的部位有何要求?
答: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的区域的消防救援口,具体参见图 1.8.8-1。
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具体参见图 1.8.8-2。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0.9m,窗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


图 1.8.8-1


图 1.8.8-2




1.8.9 高层建筑裙房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答:高层建筑的裙房除另有规定外可不设消防电梯,设有消防电梯的建筑应延伸至地下室。地下室总建筑面积或埋深未超过规定时,除延伸到地下室的消防电梯所在的防火分区外,其他防火分区可不设消防电梯。


1.8.10  高层建筑裙房商业部分是否需要设置独立的消防电梯?
答:底部设置 3 层及 3 层以上大型商业场所的建筑,商业场所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消防电梯,商业场所和其他部分的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并在首层设置明显标识。
本条的大型商业场所是指用于进行商业经营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5000 m2 的建筑楼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20000m2 的

场所。



1.8.11  住宅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延伸至山墙面,是否可行?山墙面的窗洞口设置有什么要求?
答:住宅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未能沿一个长边或者周边长度不足 1/4 连续布置时,可延伸至山墙面,山墙面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1.9 建筑装饰



装修材料

1.9.1 可燃材料如木龙骨等能否在施工现场经防火处理后,作为难燃材料使用?
答: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施工现场直接将可燃材料经防火处理的,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 的有关规定,经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后确定。建设单位应建立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及验收档案。档案应包括装修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有关文件和记录。

1.9.2 乳胶漆的燃烧性能等级能否认定为 A 级。

答:乳胶漆等有机涂料不可认定为 A 级材料。



1.9.3 燃烧性能为B1 级的装修材料,安装于金属龙骨上时是否可以作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
答:除 B1 级的纸面石膏板和矿棉吸声板外,其他燃烧性能达到B1 级的板材,安装于金属龙骨上时不可作为 A 级材料使用。其燃烧性能等级应进行整体检测确定。



特别场所

1.9.4 对于医疗、科研实验室等建筑,存在大量内部无外窗房间,且根据工艺的装修要求需采用B1 级的 PVC 卷材等装修材料。
(1)是否可以认可医院手术室、ICU、洁净实验室等,采用开向内走道的内窗解决规范 4.0.8 条的问题?是否认可房间开在疏散走道的门上的观察窗?

(2)其他类型的建筑是否可以采用开向内走道的内窗甚至门上的观察窗解决规范 4.0.8 条的问题?

答:(1)基于医院建筑内多种空间的功能要求,医院手术室、ICU、移植仓等多种洁净区域,功能及布局上不允许有对外开采光窗,

又因洁净要求必须使用 PVC、橡胶等弹性材质(可无缝、可弯曲的地板材料)时,其开向内走道的门上设有观察窗的,可视为有窗房间处理。其他类型建筑中有洁净要求的功能区域,如:洁净厂房、有洁净要求的科研实验室等,当该功能用房无对室外开窗但其开向内走道的门上设有观察窗时,其室内装修装修材料要求可等同处理。 (2)其他类型的建筑:电影院的观众厅属于高大的室内空间场所,且一般设置有放映窗,可以认为是有窗房间。(3)除医院手术室、ICU、移植仓、洁净实验室等有洁净要求的区域,和电影院观众厅外的房间,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以认为是有窗房间。


1.9.5 中庭的回廊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有什么要求?

答:有回廊的中庭,回廊的装修材料等级应与中庭一致。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燃烧等级应为 A 级,其他部位可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1.9.6 电影院的台阶能否使用阻燃板等难燃材料,耐火极限是否按照《建规》中疏散楼梯和楼板的要求?电影院的观众厅内吸声保温材料能否使用 B1 级材料?顶棚、墙面装饰龙骨材料能否使用木龙骨等 B1 级材料?

答:(1)观众厅内座席台阶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5h。
(2)观众厅吊顶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与检修马道应采用 A 级材料。

(3)电影院顶棚、墙面装饰采用的龙骨材料均应为 A 级材料。



1.9.7 汗蒸、洗浴房的防火设计是否要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其墙面、顶棚材料能否使用 B1 级材料?
答:(1)汗蒸房、洗浴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规》和《装修设计规范》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
(2)装修材料的要求:

a.汗蒸房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装饰。电加热汗蒸房的墙面应为不燃装修装饰材料,地面应为不燃装修装饰材料。

b.采用水暖(或蒸汽)供热的汗蒸房,其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 100℃时,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 100℃时,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室内构件装修

1.9.8 室内隐蔽工程的钢结构防火涂料能否使用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答:室内隐蔽工程钢结构防火涂料应使用非膨胀型(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进行抽样检验。


1.9.9 室内新建的钢结构疏散楼梯能否采用喷涂(抹涂)防火涂料的防火措施?
答:室内新建钢结构疏散楼梯的防火措施,不应采用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1.9.10  普通电梯轿厢内的装修材料能否使用难燃材料(如木饰面、地毯)?
答:普通电梯轿厢内装修,轿壁、轿厢地板和顶板不得使用易燃或燃烧后可能产生有害气体和烟雾而造成危险的材料。


1.9.11  防火门、疏散门、安全出入口能否设置门禁?

答:防火门、疏散门、安全出入口设置的门禁应连接至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建筑外装修

1.9.12  高层民用建筑的外装饰、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有何规定?
答: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还需符合《南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的要求。





第三章  暖通空调专业
3.2.6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是否还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3.2.33  设置水炮系统的场所是否可以按照有喷淋的情况计算排烟量?
答: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相关规定,可按有喷淋场所对待。水炮系统虽然不属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其同样具有灭火降温的作用,从效果上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当,能够降低火灾热释放速率,因此设置水炮系统的场所可以按照有喷淋的情况计算排烟量。

第四章  消防电气
4.1.8  除消防电梯、水泵房以外的排水泵是否按消防负荷供电?如何配电?
答:按消防负荷供电。电源可从该防火分区消防电源箱引来, 除消防电梯井的潜水泵外,其他排水泵均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

4.1.10  消防水泵是否需设自动巡检装置?
答:不宜设自动巡检装置,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7.6 条和 13.7.7 条规定执行,不宜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11.0.16 和 11.0.18条执行。












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   2022 年 12 月

前  言
为顺应国家审批制度改革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消防审批验收“放、管、服 ”改革精神,积极解决消防专项职能移交市住建局综合管理一致性问题;提高企业设计、审批、验收办事便利性。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
《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编制单位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1 号,邮政编码:53002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写单位:南宁市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编写人员:谭方彤  庞 波  谭 芳  赵 宇  刘 辉  钟 鸣蒋诗贤  黄军荣 吕谷敏 周国前 陈文玲 吴可全  蓝  璇  陈国安  周寿杰  王娟娟  梁德华
审查人员:刘文利 林耀义 陆 江 赵世明 韦 峰 周 强 刘增宏莫静蓉 许维超 梁武庆 蒋勇翔 黎建妮 伍有红 王小繁 周春华莫志勇 杨鸿扬 豆鹏亮

相关规范简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简称《建规》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简称《装修设计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简称《车库消规》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2017 简称《防排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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