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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2025-5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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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5: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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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 .0.2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及既有建筑改造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 .0.5 审查机构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除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审查机构对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审查流程、审查内容、审查成果格式等应执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
  1 岩土工程勘察;
  2 房屋建筑项目主体工程
  3 房屋建筑项目专项工程,主要包括幕墙等外立面装饰、室内装饰、智能化、附属钢结构(不含主体钢结构)、海绵城市等;
  4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
  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6 涉及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
  7 除上述审查内容以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审查工程。
  8 设区市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2.1.2 房屋建筑项目主体工程及既有建筑涉及结构体系、荷载或受力方式改变的加固、加层、改造工程,如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的,应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方可送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1.3 消防特殊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消防专项评审,评审通过后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1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3 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2.1.4 针对石油化工项目,应送具有石油化工项目施工图消防技术审查机构审查。对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且仅涉及建筑物的厂房、仓库,在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名录中的机构均可以审查。

2.1.5 针对人防工程,除了单独以人防工程立项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外,应同主体工程一起上传图纸审查系统,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1.6 房屋建筑项目主体工程中的大型机场、车站、会展、体育场馆等大跨度空间结构及复杂和超限高层建筑,各专业审查人员宜具有同类项目的设计经验和经历。

2.1.7 同一项目原则上应由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其后续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由该项目主体工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1.8 勘察、设计资质应符合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将完整的设计图纸、深度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到图纸审查系统,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应将相应修改图纸上传图纸审查系统进行复审,未修改图纸,复审时原则上不再上传

2.1.9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单位应判断是否涉及本指南第 2.2.1 条施工图审查内容,涉及审查内容的应按“需重新审查变更模块”项目申报,应上传到图纸审查系统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宜安排各专业原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其余变更应按“一般变更模块”项目申报,上传到图纸审查系统,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图纸系统中予以确认。

2.1.10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 审查内容
2.2.1 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 消防安全性;
  4 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5 防雷安全性;
  6 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审查合格书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
  7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2.2.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安全性审查。政策性审查应符合本指南第 3 章和第 8.3 节的规定;技术安全性审查应符合本指南第 4~9 章的规定。

2.2.3 对超限高层建筑,应重点检查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中的专家意见及建议是否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已得到落实,同时应核查结构体系、结构布置、采取的抗震措施等与超限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2.2.4 对于通过消防专项评审或者专项论证的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应重点审查专家意见及建议是否在施工图设计中已得到落实。

2.2.5 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的提前服务,主要内容:
  1 建立沟通渠道,落实各专业审查人员;
  2 明确施工图审查服务操作流程、相关审查标准;
  3 对设计存在的争议问题以及疑难问题进行指导和释疑。

2.2.6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图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等情况实施审查。重点审查规划条件内容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一致性。(建筑设计单位应提供承诺书,并提供以上相关内容一致性的复核表格,详见附表 2.1)

2.3 审查依据
2.3.1 通用规范、项目规范、其他强制性条文以及消防人防防雷设计的相关规范执行时间,审查机构原则上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图纸审查系统)里图审机构受理时间为节点。对通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或者超限专项审查的项目,可以按通过评审(审查)时执行的规范版本为依据进行审查
  其余规范、标准执行时间,按审查机构项目受理时间为节点,当执行新标准确有困难时,也可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不得早于该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日期。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2 对已开工的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时(已取得施工许可、通过主管部门消防形式审查或备案),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未涉及使用功能大类改变的,其施工图局部变更设计可按原审查时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审查;设计图纸进行整体变更重新上传图纸审查系统审查的建设工程,应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专项论证,确定适用规范版本;
  2 涉及使用功能大类改变或改变建筑消防分类的工程,以图纸审查系统里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时间为节点,执行现行规范。

2.3.3 对于分阶段送审项目,原则上应以主体工程底板以上送审图审机构受理时间为准,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阶段送审时应考虑到已发布规范的实施时间。针对后续专项工程,可按主体工程审查时的规范执行。

2.3.4 对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应按本指南第 7 章相关条文执行。

2.3.5 审查人员应以国家规范、标准以及省市地方规定为依据,各类标准设计图集不宜作为审查依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结论。

2.4 审查流程及工作时限
2.4.1 建设单位应在浙江省图纸审查系统里创建项目,按系统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应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根据系统要求需填写审查内容(勾选建设、消防、人防、防雷),填写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信息,通过系统选定施工图审查机构。

2.4.2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填写的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应在浙江省四库一平台里备案,系统根据勘察设计单位填写的人员自动提取,并在图纸上签字盖章,上传相关图纸和资料,图纸格式应符合浙江省图纸审查系统要求,并对上传系统里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2.4.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各地市送审资料要求,核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上传的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并安排人员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补充资料内容,退回勘察设计单位补充。

2.4.4 审查机构与设计单位加强工作协同。在设计期间可能存在的争议、疑难问题,及时进行互相沟通,减少设计疏漏和返工,确保施工图设计质量,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

2.4.5 审查机构应按以下流程及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 核对勘察设计单位图纸签字盖章以及提交的送审资料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2 核对图纸格式是否符合浙江省图纸数字化要求。
  3 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安排项目主审人和各专业审查、审定人员。
  4 各专业审查人员在电子图审系统上进行审查,依据国家规范、标准以及省市地方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各专业的审查结论;
  5 各专业审查完成后,主审人提交项目审查结论,没有通过审查的项目,通过图纸审查系统将审查意见发送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在系统里出具合格书,并对合格图纸盖章、备案。

2.4.6 审查合同应注明工程概况、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审查时限、审查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4.7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应按本指南第 2.2节内容以及相关规范作为依据进行审查,如实填写审查意见,如涉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通过系统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4.8 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和修改,并将回复意见及修改后的施工图上传图纸审查系统,报送审查机构复审。审查机构应安排各专业原审查人员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和修改内容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2.4.9 施工图审查时间自审查机构收到完整的、符合审查要求的送审或者复审资料起计算至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或审查意见书,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修改、回复时间。施工图审查一般不超过下列时限:
  1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15 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10 个工作日;
  2 外立面装饰(幕墙)、室内装饰、智能化、附属钢结构等专项设计工程为 7 个工作日;
  3 既有建筑涉及结构体系或受力改变的加固、加层、改造工程为 10 个工作日;
  4 工程勘察文件单独送审,甲级项目为 5 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 3 个工作日。

2.5 审查成果及图纸盖章
2.5.1 审查机构提交建设单位的审查成果应包括审查合格书和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意见告知书、对设计单位回复及修改内容的复审意见、相关审查报表等内容。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回复和确认、相关审查报表的内容及格式宜全省统一,并符合本指南的相关要求。

2.5.2 审查意见书应由各专业审查人员通过系统提交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意见回复应由设计单位各专业负责人在图纸审查系统上进行回复;审查合格书应通过图纸审查系统发送,且具有各专业审查人员实名、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2.5.3 施工图设计图纸盖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审查机构应在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含各专业图纸目录)上通过系统加盖审查专用章。对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图纸,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替换,审查机构应在经复审合格的修改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2 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项目后续对图纸进行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按本指南第 2.1.9 条要求进行上报

2.5.4 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书、审查报表等审查成果应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政策性审查
3.0.1 政策性审查不单独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反映在审查意见书中。

3.0.2 政策性审查的送审资料应包括:
  1 项目立项文件;
  2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划部门盖章的总图;
  3 初步设计批复或会审纪要(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提供方案设计批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 勘察和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5 勘察和设计合同复印件;
  6 专项工程、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等须提供技术复核表;
涉及建筑功能改变的应提供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
  7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0.3 政策性审查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注册人员是否存在越级设计情况,设计修改联系单是否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相关专业负责人注册章;
  2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与工程性质、规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情况;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已办理入浙备案(信息以浙江省“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为准);
  3 项目的勘察设计相关人员是否在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执业(信息以浙江省“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为准)。主体工程中各专业图纸应加盖项目负责人注册章,建筑、结构专业图纸应在预留章位置盖专业负责人注册章。
  4 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的图签是否完整、规范。所有签字人员应印刷正体姓名并应手体签字,施工图校对和审核人员应为本专业人员,且不得是同一人,图签栏内应有出图日期,各专业主要图纸应有相关专业设计人员会签;
  5 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规划条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书(如有)、超限项目应提供抗震专项论证意见书(如有)、主管部门超限许可认定书、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认书、节能形式审查意见书、海绵城市形式审查意见书是否齐全,设计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6 是否存在使用属于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情况,使用属于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4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5 房屋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有效审批文件应予以落实。

5.1.2 民用建筑节能、装配式等审查意见书及相应节能评估文件应予以落实。

5.1.3 超高层建筑的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5.2 送审资料
5.2.1 建设单位提交的送审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各专业相关计算书及相应资料;
  2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相关资料;
  3 工程规划许可、用地红线、规划条件、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认书、节能审查意见书、节能评估表与节能登记表、绿色建筑设计表与绿色建筑预评估自评表。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书(如有)、装配式建筑专家评定表(如有)、超限项目应提供抗震专项论证意见书、主管部门超限许可认定书(如有)。海绵城市形式审查意见书
  4 “图纸审查系统”中与施工图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5.2.2 对于房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装饰装修及其专项工程”四个阶段分别或组合进行施工图审查

5.2.3 在“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审查阶段,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并保证据此进行设计:
  1 方案批复或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相应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本;
  2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原始资料;
  3 建筑总平面图﹑各单体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4 提供各单体建筑上部结构计算书;
  5 提供基础(桩基础)计算书;
  6 提供底板以下(不含底板)结构施工图。

5.2.4 在“主体工程底板以上”审查阶段,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 主体工程底板及以上全套结构工程施工图及相关的计算书及相应资料;
  2 其他所有专业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各专业相关计算书及相应资料;
  3 全套消防、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计算书及相应资料;
  4 本文第 5.2.1 条所列条文涉及且尚未补充的内容。

5.2.5 在“装饰装修及其专项工程”审查阶段,建设单位需提供资料见本指南第 6 章。

5.2.6 提交的送审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要求;
  2 施工图应和原经过批复的设计文本的内容及批文的要求相符合,若存在重大的设计变更、功能改变或指标调整、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3 各专业计算内容应完整齐全,所有计算书应分专业整理齐整,并经过校审,计算书封面应有计算人、审核人及专业负责人等至少三人签字,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应按规定在计算书封面上盖章。

5.3 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5.4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5.5 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5.5.1 给水系统
  1 给水防污染措施应符合规定,防止水质污染;
  2 给水系统分区应合理,充分利用市网压力,各分区静水压力应满足要求;
  3 应合理选择加压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应符合要求,生活水泵房设置位置应合理;
  4 应合理选择卫生器具、计量方式,超压限流措施应满足要求。

5.5.2 热水系统
  1 应合理选择热水热源,优先采用废热、余热及可再生能源;
  2 热水系统分区、供水方式应合理,加热设备选择应合理;
  3 热水系统循环、保温及冷热水水压平衡设计应合理;
  4 热水供应防烫伤设计应符合规定;
  5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灭菌措施。

5.5.3 排水系统
  1 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
  2 排水管道布置防污染措施应符合规定,间接排水设置到位;
  3 存水弯、通气管、排水附件设计应满足要求;
  4 暴雨公式、雨水重现期、径流系数选择应合理。

5.5.4 消防灭火系统
  1 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灭火系统;
  2 消防用水量标准、火灾延续时间选择应符合要求;
  3 消防系统分区、供水方式应合理,消防泵、稳压设施选择应合理;
  4 消火栓、喷头、灭火器等灭火设施布置应符合规定。

5.5.5 人防给排水
  1 人防工程应有完整的本专业设计说明;
  2 人防工程内部给排水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设置及安装应满足规范要求;
  3 人防工程战时用水量、战时供水系统设置应满足规范要求;
  4 人防工程战时排水、防爆地漏设置应满足规范要求;
  5 人防工程应有本专业的平战转换设计内容,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应符合现行规范及管理规定要求。

5.5.6 绿色建筑
  1 应满足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
  2 节水节能措施应符合要求;
  3 可再生能源设计应符合要求;
  4 雨水及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利用应符合要求。

5.6 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5.7 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5.8 审查成果


6 房屋建筑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中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6.1.2 本章专项工程包括幕墙等外立面装饰专项工程、室内装饰专项工程、智能化专项工程、附属钢结构工程(不含主体钢结构)、海绵城市其他专项工程等。

6.1.3 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原主体设计中有关计算假定、设计条件以及节能设计和消防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6.1.4 当幕墙等外立面装饰专项工程设计文件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幕墙设计单位承担时,建设单位应委托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复核幕墙等外立面装饰工程设计文件是否符合主体工程设计要求。幕墙等外立面装饰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供该工程项目主体设计单位填写的幕墙等外立面装饰工程设计技术复核表(格式可参照附表 6.1)。

6.1.5 室内装饰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时,建设单位应委托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复核室内装饰专项工程施工图是否符合主体工程设计要求。室内装饰专项工程施工图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供该工程项目主体设计单位填写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技术复核表(格式可参照附表 6.2)。

6.1.6 附属钢结构专项工程(不含主体钢结构)施工图设计由具有设计资质的钢结构设计单位承担时,建设单位应委托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复核附属钢结构工程(不含主体钢结构)施工图是否符合主体工程设计要求。附属钢结构工程(不含主体钢结构)施工图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供该工程项目主体设计单位填写的附属钢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复核表(格式可参照附表 6.3)。

6.2 幕墙等外立面装饰专项工程
6.3 室内装饰专项工程
6.3.1 室内装饰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送审资料:
  1 原主体工程相关专业合格施工图;
  2 室内装饰全套施工图(含设备);
  3 相关专业计算书;
  4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技术复核表(格式参照附表 6.2);
  5 其他审图需要的资料。

6.3.2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相关文件及设计规范的规定,满足施工的要求。

6.3.3 室内装饰设计不得改变原主体工程设计的使用性质。

6.3.4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图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室内空间分隔、构造做法、楼地面的做法及使用功能的调整应满足原主体工程结构安全及防水设计的要求;
  2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应满足原主体工程防火设计中防火分区、消防疏散、防排烟等要求,符合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3 室内装饰工程应满足原主体工程中节能设计要求,楼地面及墙体的材料、构造与主体设计不一致时应符合节能设计、绿建
设计规范的规定;
  4 室内装饰工程应满足原主体工程设计中性能化设计的要求,建筑分隔、构造材料与主体设计不一致时,其声环境、光环
境、无障碍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
  5 室内装饰设计中装饰材料及成品器具的选择应符合防火、节能、节材、环保等相关文件及设计规范的规定;
  6 人防地下室内部装饰设计应符合人防设计规范的规定;
  7 室内装饰工程中给排水设计应满足原主体工程设计中消防、给排水等主干管系统的要求,符合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8 室内装饰工程中给排水设计应达到原主体工程设计中节水设计标准
  9 电气装饰设计应在原主体工程设计的电气系统基础之上进行深化设计,不应突破原主体工程电气设计范围(干线框架、负荷),否则应提供配套主体工程电气修改图;
  10 装饰照明光源、照明灯具的效率、附件的选型、照明的控制、功能房间照度、功率密度值等电气系统的计算及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
  11 空调设计不应改变原系统型式,空调负荷应满足原主体工程设计要求。暖通节能设计表及节能备案登记表相关内容不应改变。

6.4 智能化专项工程
6.5 附属钢结构工程(不含主体钢结构)
6.6 海绵城市专项工程

6.6.1 海绵城市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送审资料:
  1 海绵城市全套施工图;
  2 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计算书(或计算表);
  3 其他审图需要的资料。

6.6.2 海绵城市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满足施工的要求

6.6.3 海绵城市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划要求,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2 海绵城市计算中选用的相关参数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3 海绵城市的竖向设计应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要求,确保海绵城市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径流能进入相应的设施
  4 海绵城市设施的溢流口设置应在保证排水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径流和污染的削减功能;
  5 海绵城市设施的植物配置应合理选择。

6.7 建筑燃气专项工程
6.7.1 建筑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送审资料:
  1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
  3 建筑燃气工程施工图;
  4 燃气管道设计资格证书;
  5 建筑燃气工程计算书;
  6 其它审图需要的资料。

6.7.2 设计说明应详尽阐述工程概况、设计参数、设计依据、设备和管材选择原则、施工安装要求及验收标准、抗震及其他相关安全要求和措施。

6.7.3 设备材料表应列出设备、管材及管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参数;材料性能需符合相关标准,禁用淘汰产品。

6.7.4 户内管
  1 燃气厨房(含居民及公共建筑)位置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规范、法规和政策要求;
  2 燃气引入管位置应合理、合规;
  3 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4 室内立管或燃气管井的设置应满足相关要求。高层建筑燃气立管应有承重支撑和消除燃气附加压力的措施;
  5 厨房内燃气管道、煤气表及燃具的设置和连接应满足规范要求;
  6 燃气管道阀门与放散管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
  7 燃气管道与建筑、电气、给排水、通风等专业相关孔洞及管道之间的间距,应满足安全要求,不应有管线碰撞、空间冲突等问题;

6.8  其他专项工程
6.8.1 其他专项工程主要包括室外附属工程(室外道路、管线、景观、绿化)等。

6.8.2 室外附属工程(室外道路、管线、景观、绿化等)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送审资料:
  1 建筑总平面图;
  2 室外附属工程(室外道路、管线、景观、绿化等)全套施工图;
  3 室外附属工程相关专业计算书;
  4 室外附属工程设计技术复核表(格式参照附表 6.5);
  5 其他审图需要的资料。

6.8.3 室外附属工程(室外道路、管线、景观、绿化等)施工图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室外附属工程(室外道路、管线、景观、绿化等)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相关文件及设计规范的规定,满足施工的要求;
  2 地下室顶板上部景观、绿化应复核其荷载应满足主体工程设计时的要求;
  3 室外场地设计应满足原主体工程防火设计中消防车道、消防登高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
  4 室外场地设计应满足原主体工程设计中声环境、光环境、无障碍等性能化设计要求,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
  5 室外管线施工图应满足原主体工程中消防、给水、污水、雨水、电气等设计内容,应符合相关文件及设计规范的规定;
  6 室外管线施工图应明确各管线的市政接口,确保污水雨水顺利排放

6.9  审查成果
6.9.1 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成果包括施工图审查意见汇总表(格式参照附表 5.1)和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格式参照附表6.5)。

6.9.2 施工图审查意见汇总表、施工图审查意见回复要求应符合第 5 章的规定。

6.9.3 施工图审查意见回复及专项工程设计文件修改完善经审查机构确认后,发放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法人代表签发,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7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7.1 一般规定

7.1.1 下列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应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 地基基础改造及加固工程;
  2 主体结构改造及加固工程;
  3 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等改建项目;
  4 竖向加层、平面拓宽等扩建项目;
  5 其他需审查的项目。

7.1.2 当既有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7.1.3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的幕墙等外立面装饰、智能化、附属钢结构等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符合本指南第 6 章的规定。

7.1.4 既有建筑改建项目涉及改变为幼儿园、老年公寓等场所时,尚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涉及厂房改建为民用建筑的,尚应满足绿色建筑和节能、无障碍设计等要求。

7.1.5 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不得降低原建筑节能性能,也不得降低原建筑消防设计标准

7.1.6 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不宜改变原建筑主体结构,原建筑主体结构有变动时,其施工图审查应同时执行 7.2 节、7.3 节相关内容。

7.1.7 涉及改变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平面使用功能、疏散体系、消防救援体系、建筑消防设施、主体结构等变更的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设计应由符合主体建筑工程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不得由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单位承担。

7.1.8 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由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完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依据。

7.1.9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分为: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和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按第 7.3 节要求执行。

7.1.10 对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其加固、改造及新建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应按本指南第 2.3.1 条执行;
涉及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应按现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7.2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
7.2.1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图审查应根据具体所涉及改造、改建、扩建情况提供送审资料,除符合一般内容要求外,尚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建设单位针对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既有建筑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包括技术论证意见);
  3 对涉及建筑高度、层数、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外立面等改变的应出具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4 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
  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6 全套施工图纸;
  7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原则上要求提供原主体设计单位的设计技术复核表(格式参照附表 6.3);
  8 既有建筑的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9 结构及其他相关专业计算书;
  10 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改造的,尚应提供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授权委托书);
  11 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确认单;
  12 审查机构确认与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资料。

7.2.2 提交的送审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专业图纸中的项目名称、各单体名称应一致,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
  2 各专业计算书内容应齐全,计算书封面应有计算人、审核人及专业负责人等至少三人签字,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应按规定在计算书封面上盖章;
  3 送审资料中,建设单位针对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出具的情况说明、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和计算书、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确认单等必须为原件,其他资料可以为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应对提交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2.3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 的要求进行鉴定。

7.2.4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图审查应根据具体所涉及改造、改建、扩建情况确定审查专业和审查内容。

7.2.5 对于涉及原有结构体系或受力改变的改造、改建、扩建项目,除审查改造、改建、扩建部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外,尚应根据整体计算分析结果按现行规范对影响范围既有结构进行复核性审查。

7.2.6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安全性鉴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所列出问题是否在施工图设计中处理落实到位。

7.2.7 新建部分结构构件与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措施是否安全可靠。

7.2.8 改造、改建、扩建部位的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钢结构防腐和防火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7.2.9 对于涉及结构加固的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尚应审查下列内容:
  1 各类结构构件的加固方法及其适用条件、加固设计计算及构造规定是否满足现行加固规范要求;
  2 各种加固材料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及制品是否已按规范要求通过安全性鉴定;
  3 工程结构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及工程结构加固材料的设计工作年限是否符合规定;
  4 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是否符合要求,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是否符合要求;
  5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是否满足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桩基承载力和桩身强度、地基(桩基)变形沉降、地下室抗浮稳定性等要求。

7.2.10 对于涉及到拆除原有结构及构件的,尚应审查结构设计文件是否已明确采取可靠的拆除安全措施。

7.2.11 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各专业的审查内容及要求尚应符合本指南第 5 章的规定。

7.3 既有建筑装修工程
7.3.1 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送审资料应包括:
  1 建设单位针对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出具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对涉及建筑外立面及其他规划指标等改变的应出具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3 既有建筑装修全套施工图纸;
  4 相关专业计算书;
  5 装修工程设计技术复核表(格式参照附表 6.2);
  6 既有建筑的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7 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非房屋产权人进行装修的,尚应提供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产权人同意装修改造的授权委托书);
  8 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确认单;
  9 审查机构确认与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资料。

7.3.2 提交的送审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专业图纸中的项目名称应一致,装修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
  2 送审资料中,建设单位针对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出具的情况说明、施工图纸和计算书、装修工程设计技术复核表、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确认单等必须为原件扫描,其他资料可以为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应对提交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3.3 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是否涉及结构改造、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对于建筑用途改变的,图纸中应注明原建筑使用功能,必须明确各功能房间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

7.3.4 经属地城建档案馆证明确实无法提供原建筑竣工图的既有建筑装修工程,对于不涉及结构体系、荷载改变以及建筑用途变更的,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现有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能满足结构安全要求的,可实行消防专项审查。

7.3.5 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室内空间分隔、构造做法、楼地面的做法及使用功能的调整应满足原主体工程结构安全及防水设计的要求;
  2 装修设计应满足原主体工程消防设计要求防火分区、消防疏散、防排烟等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3 装修工程应满足原主体工程中节能设计要求,楼地面及墙体的材料、构造与主体设计不一致时应符合节能设计规范的规定;
  4 装修工程应满足原主体工程设计中性能化设计的要求,建筑分隔、构造材料与主体设计不一致时,其声环境、光环境、无障碍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
  5 装修设计中装饰材料及成品器具的选择应符合防火、节能、节材、环保等相关文件及设计规范的规定;
  6 装修工程中给排水设计应满足原主体工程设计中消防、给排水等主干管系统的要求,符合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7 装修工程中给排水设计应达到原主体工程设计中节水设计标准;
  8 电气装饰设计应在原主体工程设计的电气系统基础之上进行深化设计,不应突破原主体工程电气设计范围(干线框架、负荷、消防布置区域),否则应提供配套主体工程电气修改图;
  9 装饰照明光源、照明灯具的效率、附件的选型、照明的控制、功能房间照度、功率密度值等电气系统的计算及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
  10 空调负荷应满足原主体工程设计要求;暖通节能设计表及节能备案登记表相关内容不应改变。

7.4 审查成果
7.4.1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通过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按规定对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及装修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审查情况。

7.4.2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及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记录及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格式和审查回复要求均同本指南第 5 章的规定。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尚应在施工图联审系统平台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具体要求均同本指南第 5 章的规定。

7.4.3 经审查合格的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及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平台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1 既有建筑扩建项目审查合格书应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审查合格书》《消防审查合格书》和《防雷审查合格书》,对于有人防工程的,尚应包括《人防工程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相关说明应明确既有建筑扩建情况;
  2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项目审查合格书应包括《消防审查合格书》和《专项工程审查合格书》,对于有人防工程、防雷装置改造的,尚应包括《人防工程审查合格书》《防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相关说明应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情况;
  3 既有建筑装修工程审查合格书应包括《消防审查合格书》和《专项工程审查合格书》,消防审查合格书相关说明应明确装修项目的装修所在楼层、装修面积、使用功能等,尚应明确原建筑的工程概况。

7.4.4 审查机构应通过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在经审查合格的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及装修工程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不得在报审的既有建筑竣工图上直接加盖审查专用章。盖章规定同本指南第 2 章的规定。

8 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9 设计变更审查

9.1 一般规定
9.1.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并对修改的设计文件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9.1.2 设计变更涉及到改变原审批机关审批内容的(如总图、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建筑平面、建筑形式、建筑立面等),建设单位应当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

9.1.3 需要重新审查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与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设计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9.1.4 需要重新审查的变更原则上以修改施工图的形式进行

9.1.5 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需要重新审查的变更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按本章要求及相关规定判定,并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以下情形的变更进行重新审查:
  1 企业名称变更、设计人员及参与人员的变更;
  2 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建筑面积、高度及地上或地下层数的变更;
  3 结构体系、基础形式及涉及到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荷载变化、结构构件修改;
  4 总平面布置、建筑平面布置、建筑立面或者外立面的装修材料或色彩的修改;
  5 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变更;
  6 涉及消防安全性的变更;
  7 涉及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防护(化)等级、人防建筑面积的变更;
  8 涉及防雷安全性的变更;
  9 涉及绿色建筑标准和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变更;
  10 涉及市政道路(道路等级、设计速度、平纵线形、横断面、交叉形式、路面结构、路基处理方式)、桥梁(桥位、设计荷载、桥型结构、横断面、跨径)、隧道(位置、平纵线形、内轮廓断面、支护衬砌方式)、市政管线(线路走向、断面位置、管线长度、管材管径)等变更;
  11 赋码落图变更;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设计变更。

9.1.6 对需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重新审查的变更,施工前应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9.1.7 对除需要重新审查的变更以外的一般变更,设计单位应及时在图纸审查系统中上传相应的变更图纸,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图纸审查系统中予以确认。

9.2 送审资料
9.2.1 需要重新审查的变更送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施工图变更的情况说明,包含变更的原因、变更的依据、变更的内容及涉及专业等,并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的公章;
  2 施工图变更的情况说明应完整、真实及与变更的施工图一致;
  3 变更后的图纸目录及相应变更施工图,其中变更后的图纸应提供变更编号,图纸的编号应与原图纸区分;
  4 涉及变更内容所需的计算书;
  5 图纸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9.3 审查内容
9.3.1 需要重新审查的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 政府部门要求发生变化时,变更的施工图的内容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复文件的内容、要求是否一致;
  2 建设单位要求或设计单位自身要求需作原施工图变更时,变更后施工图内容与原批复文件的内容、要求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3 变更设计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当更换设计单位时,应审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1)变更设计单位资质不应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资质;
    2)原则上整套图纸要重新出图;仅对变更的施工图出图时,对未作变更的原施工图是否产生影响,应经原设计单位复核认可,书面确认,并明确双方的责任主体。
  4 原设计的防火分区、建筑功能布局、地上或地下耐火等级、消防设施或系统及安全是否发生改变,是否满足现行规范、标准
等要求;
  5 原设计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防护(化)等级等涉及人防防护安全性以及人防建筑面积是否发生改变,是否满足现行规范、标准等要求;
  6 原设计的防雷类别、防雷措施是否发生改变,是否满足规范、标准等要求;
  7 原设计的建筑节能及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是否发生改变,是否满足现行规范、标准等要求;
  8 变更的施工图是否对已施工、安装部分及相关专业产生影响,是否均已采取相应的变更措施;
  9 变更的施工图不应降低原设计标准和规定的质量水平;
  10 变更的施工图的技术安全性审查内容和要求,参照本指南第 5 章、第 6 章规定。

9.4 审查成果
9.4.1 对于需要重新审查的变更,应按下列要求提交审查成果:
  1 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应出具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及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汇总表。告知书、意见汇总表格式和要求同本指南第 5章;
  2 经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回复及修改内容经审查人员复审合格后,对需重新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重新审查的变更,尚应出具浙江省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合格书(格式参照附表 9.1)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变更审查意见书(格式参照附表 9.2)或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合格书(格式参照附表 9.3),并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汇总表;
  3 经审查合格的变更施工图,应在图审系统中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3: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建设发[2016]283号(过期内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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