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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地下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标准》DB32/T 5183-2025(2026-0201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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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6 17: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3.3  具有防火分隔和疏散功能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除应符合 GB 50016、GB 50098 等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地下各层面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外墙应符合有关建筑外墙耐火和防火的规定。
— —下沉式广场净面积应同时满足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功能的相关要求,且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 m 2 。
— —每层通向上一层或首层地面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本层相邻任一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且不应小于本层及本层以下各层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之和。
— —地下一层通过下沉式广场周围设置外廊和疏散楼梯疏散时,地下一层通向该外廊的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外廊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 h 的不燃性结构。开向外廊的房间门至最近疏散楼梯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GB 50016 有关敞开式外廊的疏散距离要求。

6.3.4  具有防火分隔和疏散功能并兼作灭火救援操作场地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除应符合6.3.3 的规定外,还应具备消防车进出的条件及可供消防车停靠、通行的场地。下沉式广场开口的短边长度不应小于 19.0 m,承重结构应能承受消防车的满载重量。


9  消防设施
9.1  消防给水和消防排水

9.1.1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城市生活、生产给水系统、附近水源统筹考虑。

9.1.2  地下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9.1.3  地下民用建筑应在地面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地面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 5.0 m,不宜大于 40.0m

9.1.4  地下民用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外,公共娱乐场所、具备不同地下空间连通功能的地下人行通道、地下过街商业通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9.1.5  地下民用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9.1.6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 2 支消防水枪的 2 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 m。室内消火栓不应跨越防火分区使用。

9.1.7  符合 6.3.3 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在广场围合墙面处设置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30.0 m。符合 6.3.4 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间距不宜大于 40.0 m。

9.1.8  独立建造地下民用建筑,当上部地面无其他建筑时,其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稳压装置、气
压供水设备,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稳压罐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150 L;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 4 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5 min 用水量确定;
—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9.1.9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位置宜靠近消防救援入口。

9.1.10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地下民用建筑应设消防排水设施。消防排水设施除应符合 GB 50974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采用集水坑及排水泵联合排水;
— —当消防排水设施与地下民用建筑其他地面废水排水设施共用时,应保证火灾时,能正常启动和满足排水量的要求。

9.1.11  消防电梯井底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 —集水坑(井)不应设置在消防电梯的井底正下方;
— —集水坑(井)应专用,不应排入其他废水
— —集水坑(井)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2 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0 L/s,排水泵应设备用泵;
— —同一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及按消防电梯标准设置的相邻非消防电梯的井底可共用集水坑及排水泵

9.2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
9.2.1  地下民用建筑自动灭火系统设置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外,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m 2 的住宅非套内储藏间;
—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m 2 的人员密集场所;
— —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
— —地下过街商业通道
— —非机动车库;
— —配建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
— —发电机房。

9.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商业、展览馆(厅)、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储藏间等场所应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
— —每个库房隔间的建筑面积大于 200 m 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m 2 的库房,应按仓库危险级Ⅱ级设计;
— —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应采用隐蔽式喷头。

9.2.3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地下民用建筑,在重要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隔墙上的门、窗、洞口部位应按下列要求布置洒水喷头:
— —门、窗、洞口的两侧或有可燃物一侧的喷头应采取加密布置方式,喷头间距应为 1.8 m~2.0 m;
— —喷头水平距离防火分隔部位不应大于 1.0 m。

9.2.4  地下民用建筑使用明火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9.2.5  地下民用建筑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外,配建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其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非机动车库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小于 3 A。

DB32∕T 5183-2025 地下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标准(江苏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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