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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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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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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城市消防站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 消防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 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设在城市的消防站,一级站不宜大于7k㎡,二级站不宜大于4k㎡,小型站不宜大于2k㎡,设在近郊区的普通站不应大于15k㎡。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特勤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站。
    三、战勤保障站不宜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第五章 装备配备



第六章 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附录一 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
附录二 消防站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品种与数量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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