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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超高层建筑的系统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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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4 00:3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条文】【链接
6.2.1 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1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0MPa;
    2 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MPa;
    3 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水消规GB50974-2014实施指南( 修订版)》,123~124页
思考3:超高层建筑内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采用何种消防给水、分区形式,才是最安全、经济、合理的。
分析:笔者认为,超高层建筑内的消防给水、分区形式应根据超高层建筑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和公安部、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意见及项目的消防性能化分析报告来综合确定。下面是上海、广州、江苏的一些地方规定,可以参考借鉴。
   1) 上海市标准《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和江苏省标准《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DGJ32/J92-2009均有如下规定:当建筑高度低于或等于120m时,消防给水竖向分区宜采用减压阀、分区水泵、多出口泵等并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当建筑高度大于120m时,消防给水竖向分区宜采用多台消防泵直接串联或设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
   2) 正在编制中的广东省标准《超高层建筑消防给水设计规范》规定:消防水泵轴线至最高用水点的垂直距离小于200m时,采用一泵到顶分区减压;消防水泵轴线至最高用水点的垂直距离大于200m时,采用临时高压、常高压相结合,主灭火系统和辅助灭火系统相结合,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全部置顶,并设置辅助灭火水源(存储水量不小于150m³),重力流不能满足的采用临时高压。
   3) 江苏省消防部门要求,当建筑物的高度大于200m时,应采用设置高位消防水池的重力供水消防系统。
   4) 上海未对重力消防供水提出明确的设置条件要求;广东省标准明确提出优先采用一泵到顶,尽量避免中间转输环节,使系统和控制均简化。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一次供水高度分析》刘小辉.pdf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最高供水高度应不超过122.3~150.1m
考虑到实际选购水泵的情况,保证消防水泵的适应性、合理选取及顺利采购,设计时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应尽量按设计工作压力的140%选用。按这个原则,一次供水高度不宜超122.3m
(按以上计算,没有计入横干管水头损失,局部水头损失也仅是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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