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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5年版)》(2025-08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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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7 14: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住建厅出处
10  给排水
10.1  一般规定

10.1.1  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给水和消防排水设计除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外,尚应执行四川省现行消防标准和规定。

10.1.2  现行规范中未明确或未涵盖的建筑类型的消防设计,应以其实际用途和功能设置消防设施。

10.2  消防用水量
10.2.1  民用建筑和仓库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按1起确定。

10.2.2  建筑物体积计算
  1  建筑物体积应包含其地下室的体积当建筑物的地下室仅作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地上建筑仅通过电梯与地下车库相通且电梯与车库的防火分隔符合《建规》第5.5.6条的规定时,地上、地下部分可分开计算体积(附图10.2.2)。当地上建筑与地下室完全不连通(电梯、楼梯均不连通)时,地上建筑、地下室可分开计算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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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10.2.2
  2  满足第1款地上、地下分开计算体积条件的建筑,其地上多栋建筑间满足防火间距要求时,可按各栋建筑分别计算建筑体积。
  3  两个独立的地下室仅以通道连接、通道仅作为通行使用,且通道处设有防火分隔措施时,两个地下室可分开计算体积,通道部分的体积按所属防火分区计入相应地下室。

10.2.3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按《消水规》表3.3.2取值,并满足以下要求:
  1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符合《防火通规》第4.3.2条第4款规定的商业设施除外)合建时,该栋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应按公共建筑设计,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按建筑总高度、总体积计算确定。
  2  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消水规》表3.3.2中相应建筑物类别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当建筑物仅设一套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贮存的室外消防贮水量应相应增加一倍;当建筑物划分为各自不大于500000m2的几组分别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时各组分别设置的消防水池的贮水量不增加

10.2.4  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按《消水规》表3.5.2取值,并满足以下要求:
  1  独立建造的下列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值方法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参照病房楼取值;托儿所、幼儿园参照教学楼取值;餐厅、食堂等餐饮建筑参照商店取值;汽车4S店的展示销售区按商店、办公分别计算取大值,维修保养车间按修车库取值;售楼部按商店取值;其他表中未提及的建筑应按其实际用途和功能、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类型等参照表中的类似建筑取值。
  2  多层综合楼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取全部建筑体积和总高度,分别按不同功能查表,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  设有厨房、餐厅、图书阅览、报告厅、小卖部等配套用房的单多层建筑,可按照主体建筑的功能计算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4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符合《防火通规》第4.3.2条第4款规定的商业设施除外)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可按各自的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体积分别计算确定,其中,高位消防水箱容积分别按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规定的较大值确定。

10.2.5《消水规》表3.3.2和表3.5.2中的“地下建筑”主要指修建在地表下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铁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建筑物附设的地下室不属于地下建筑,按本《要点》第10.2.2条执行。独立建造的地下车库按《车库消规》执行

10.2.6《消水规》表3.3.2和表3.5.2中的“人防工程”主要指独立建设的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兼做战时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流量按《车库消规》取值。

10.2.7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消水规》表3.6.2确定,其中:
  1  医院的门急诊、医技、住院、后勤、教学等与医疗相关功能合建组成的高层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可取2.00h。
  2  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均取3.00h。
  3  住宅建筑与商业(符合《防火通规》第4.3.2条第4款规定的商业设施除外)合建时,火灾延续时间按商业部分的建筑高度计算确定;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他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合建时,火灾延续时间按高层综合楼确定,取3.00h。

10.3  消防水源
10.3.1  消防水源宜优先采用市政给水和消防水池,如采用天然水源(河、湖、水库、地下水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提供天然水源的水文资料(包括河、湖、水库的枯水位、枯水流量保证率、地下水的最低水位、最小产水出流量等),并应采取防冰凌、防堵塞的措施。

10.3.2  符合《消水规》第4.3.1条任意一种情况的,应设消防水池。一般情况下,消防水池应储存全部室内外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扣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多层建筑同时符合下列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扣减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1  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可根据消防有效压力或设计流速来计算补水量。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各种管材的管道每小时补水量可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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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消防水池应设两条补水管且分别从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取水,补充水量应按管径较小的补水管计算。当从环状管网同一管段上设补水管时,两条补水管之间应设阀门。
  3  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5m/s,且宜按1m/s计算,补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

10.3.3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
消防水池保护半径指以消防水池取水口(井)为圆心,取水口(井)至建筑物最近一处外墙的直线距离,设计时可采用做图法。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当消防水池分格(座)时,其设置的每一个消防取水口均需符合要求。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适当位置增设室外消防水池(当设置室外消火栓临时加压系统且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能覆盖所有建筑时除外)

10.3.4  消防水池取水井的直径不宜小于700mm,消防水池有效储水应能全部重力自流至取水井内,取水井内底应低于连接管底不小于300mm。

10.3.5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距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当建筑条件受限,取水口距建筑物的距离小于5m时(与消防泵房的距离除外),可采取设置防护挑檐、防护棚等其他防坠落物砸伤的防护措施。

10.3.6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应满足消防车泵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当设置室外消火栓临时加压系统时除外),消防车取水处地面至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的深度应按当地海拔高度修正,可参考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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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消防水池的总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分为能独立使用的2格,两格之间可共用池壁;当总有效容积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座消防水池容积大于500m3时,可不再分格),两座消防水池应设独立的池壁,池壁的间距应满足施工要求。

10.3.8  每格(或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至少1根独立的出水管,两格(座)消防水池可设置水泵共用吸水管。仅设置有一根共用吸水管时,应另设消防水池连通管;当设置有两根共用吸水管时,可不另设消防水池连通管

10.3.9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可采用玻璃管液位计、电子显示装置等;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报警水位、最低报警水位,最高报警水位为高于水池设计水位50-100mm,最低报警水位为低于设计水位50-100mm。(附图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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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10.3.9

10.4  供水设施
10.4.1  不应采用潜水泵、切线泵作为消防水泵。

10.4.2  按《消水规》第5.1.11条设置消防水泵流量测试装置时,应设置阀门保证每台消防泵均能独立测试。测试管路宜按照国标图集《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一)》19S204执行,从消防泵出口的止回阀与闸阀之间引出,管径宜与消防泵出水管管径一致。

10.4.3《消水规》第5.1.12条第1款的“自灌式吸水”是指消防水池的水能够依靠重力进入消防水泵泵腔,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消防泵吸水管最高处上沿

10.4.4  按《消水规》第5.1.13条第1、3款设计时,当一座消防水池容积不大于500m3(无分格)、每台消防水泵设独立的吸水管从水池吸水时,吸水管之间可不设连通管;水泵出水管至消防环网的输水干管长度≥100m时,应在输水干管间设连通管和阀门。(附图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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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10.4.4

10.4.5  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应执行《消水规》第5.2.1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确定消防水箱有效容积时可直接采用《消水规》第5.2.1条对应建筑类别的最小值,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时,消防水箱的容积按本要点第10.2.4条第4款执行。
  2  第5款“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既包含室内消火栓流量,也包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需同时作用的室内消防系统的流量。
  3  第6款中的“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当商业建筑群内各单体建筑之间满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消防救援场地要求时,指单体最大一栋商店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住宅小区中商业设施符合《防火通规》第4.3.2条第4款规定的,按住宅执行,可不按商店建筑执行。
  4  建筑高度超过100m,当室内消防给水采用常高压系统,但上部楼层采用临时高压系统时,临时高压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应按《消水规》第5.2.1条的规定根据临时高压系统的供水高度和供水区域的功能确定,且不应小于18m3。
  5  消防水池设于建筑顶部且最低有效水位高于其服务的灭火设施时,可兼作高位消防水箱,可不再附加消防水箱容积。

10.4.6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服务的水灭火设施(包括消火栓、喷头、消防炮等及其管道),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满足《建规》第5.4.10条要求时,住宅和非住宅部分分别按对应的建筑高度确定静水压力。
  2  屋面停机坪消火栓上方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装置

10.4.7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水箱间内,水箱间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或电伴热。
  2  其他地区的消防水箱宜设置在室内,必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且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10.4.8  高位消防水箱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当采用消防水补水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消水规》第5.2.6条第6款执行;当采用生活给水补水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水标》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不应小于150mm。

10.4.9  当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消水规》第5.2.2条规定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室内消火栓及自喷系统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室内消火栓及自喷系统稳压泵设计压力应符合《消水规》第5.3.3条第2、3款的要求。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稳压设备的流量及设计压力应符合《射流标》第4.5.17条的要求。

10.4.10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临时加压给水系统时,应设置稳压设施。稳压设施的选择:多层建筑可采用高位消防水箱或稳压泵;高层建筑宜采用稳压泵。稳压设施应保证最不利室外消火栓处静水压力不小于0.14MPa,并不宜大于0.50MPa,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可参照室内稳压泵的要求。当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外消火栓处压力大于0.50MPa时,宜采用调压型室外消火栓。

10.4.1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应在每栋建筑附近按楼栋室内消防系统分别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相邻建筑可共用水泵接合器。

10.4.12  室内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采用减压阀分区,当仅采用可调式减压阀时,可仅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否则应按分区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10.4.13  为消防接力供水预留的手抬泵或移动泵的吸水接口可留在消防转输管上,也可从转输水箱吸水,手抬泵或移动泵无需预留电源。

10.4.14  消防水泵房室内地面标高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包含从泵房通向出入口经过的疏散通道、楼梯间与出入口的高差均不应大于10m

10.4.15  附设在地下室内的消防水泵房地面应高于地下室地面不小于0.2m或设置高度不小于0.2m的挡水门槛;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出入口地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不小于0.2m。消防泵房内应设排水设施。

10.5  给水形式
10.5.1  对《设施通规》第3.0.9条、《消水规》第6.1.9条的说明:
  1  多栋建筑共用一套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总建筑面积”指其中最大一栋单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2  《消水规》第6.1.9条第2款中的“应设稳压泵”按以下要求设计:对于室内消火栓系统,稳压装置按《消水规》第5.3节的要求执行;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稳压装置按《喷规》第10.3.3条的要求执行;对于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按《射流标》第4.5.17条的要求执行。

10.5.2  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按《消水规》第8.2.3条确定;通过转输泵、转输水箱进行转输的消防转输系统的工作压力按转输泵额定工作压力计算,可不考虑转输泵零流量时的压力

10.5.3  采用高位消防水箱和稳压泵稳压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静压,应考虑稳压泵的扬程,按照系统准工作状态的压力确定。

10.6  消火栓系统
10.6.1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消水规》第7.3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第7.2节的相关规定。

10.6.2  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室外消火栓,当高层建筑设有多个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室外消火栓不应设置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场地内,可设置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之间,参考附图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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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10.6.2

10.6.3  局部突出屋顶的各类机房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可仅设置试验消火栓

10.6.4  设备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层高小于2.2m且无设备的管道层可不设室内消火栓,但宜在管道层的检修入口附近设置两个消火栓。

10.6.5  建筑的避难走道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建筑的避难层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及灭火器;建筑的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及灭火器。

10.6.6  高层住宅建筑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架空层的任何部位。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其他住宅建筑应采用至少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达到架空层的任何部位。

10.6.7  托儿所、幼儿园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要求参照《防火通规》第8.1.7条第6款及《建规》第8.2.1条第5款执行。

10.6.8  室内消火栓箱的布置应考虑其箱门关闭状态对疏散宽度、消防电梯前室净尺寸的影响。

10.6.9《建规》第8.2.4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参见本《要点》第4.4.3条。

10.6.10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当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消防软管卷盘宜设于消火栓箱内;当建筑无室内消火栓管网可连接时,应单独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并与生活给水系统连接。

10.6.11  建筑底部商铺和商业网点划分为多个相互隔断、互不相通的商铺,且商铺疏散门开向室外时,室内消火栓应优先设于公共空间,并满足两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跃层商业网点的上层应至少有一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若在公共空间设置有困难或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商铺内设置室内消火栓,相邻商铺的室内消火栓可互相借用,室内消火栓宜设在商铺进门附近。

10.6.12  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大于0.50MPa时应减压,高大空间等场所经计算栓口动压确需超过0.50MPa时可不减压,但当超过0.70MPa必须减压。

10.6.13  汽车库内消火栓箱门的开启轨迹不应进入车位线内。汽车库内设置标准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国标图集《室内消火栓安装》15S202中的丁型非标消火栓箱或其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火栓箱》GB14561的消火栓箱产品,但应满足栓口高度为1.1m,当采用《室内消火栓安装》15S202以外的消火栓箱时设计应提供安装大样图。人防区内的汽车库室内消火栓设置按《车库消规》相关规定执行。

10.6.14  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室内消火栓不应跨防火分区使用

1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  游泳池及无可燃物的池岸部位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2  高层旅馆建筑设有厨房垃圾道、污衣井道时,井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10.7.3  住宅建筑(含地下室)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符合《防火通规》第4.3.2条第4款规定的商业设施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任一层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4  独立设置的物管用房、居委会办公用房按办公建筑确定其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附设在住宅楼一、二层的物管用房、居委会办公用房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并符合第10.7.3条的要求。

10.7.5  《防火通规》第8.1.9条第7款中的“送回风道(管)”指单独或同时设有送、回风管(道)。当风管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且风管不穿越房间围护墙体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6  多种功能组合的单、多层建筑,执行《防火通规》第8.1.9条第5款时,“总建筑面积”指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功能场所的总建筑面积;执行《防火通规》第8.1.9条第7款时,“总建筑面积”指设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区域的总建筑面积。当根据“总建筑面积”判断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仅在上述场所和区域所在的防火分区内设置

10.7.7  大、中型托儿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8  局部突出屋顶的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屋面上各类机房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内,水箱间、报警阀间、管道井、楼梯间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9  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商业建筑,除首层外,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有顶外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火灾危险等级可采用轻危险级。

10.7.10  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1  建筑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及其储油间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2  机械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附加车架内开启喷头的流量,仅有1层车架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8只,当为2层及以上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14只。

10.7.13  设有充电设施的汽车库按《电动汽车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喷规》的相关要求,其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等可不按防火单元设置,仍按防火分区设置。

10.7.14  按《建规》要求应设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应优先选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设置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

10.7.15  地下非机动车库与坡道间设有防火门时,坡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6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宿舍建筑,可仅在走道和公共活动用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7  建筑整体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附设在建筑内的剧场、会堂或礼堂无论规模、等级,其舞台葡萄架下均应按照严重危险II级设置雨淋系统;独立建造的剧场、会堂或礼堂,雨淋系统的设置按《建规》第8.3.7条第5款和《剧场》第8.3.4、8.3.5条确定。

10.7.18  超市卖场的火灾危险等级按其净空高度和货架高度确定,超市库房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仓库危险II级确定

10.7.19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70%时,应在吊顶的上下层分别设置喷头,设计流量按上、下层的较大值确定,上层喷头类型根据吊顶内高度确定;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并符合《喷规》第7.1.13条要求时,可只在吊顶上方设置喷头。

10.7.20  采用闭式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玻璃墙时,喷头布置应考虑突出玻璃墙的竖向框架对布水的影响。

10.7.21  商业等建筑利用层高局部设置的夹层内设风机房时,风机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流指示器可与同楼层同一防火分区的水流指示器共用。

10.7.22  汽车库等无吊顶场所,梁的间距不大于4.2m时,可在梁间布置1个扩大覆盖面喷头,但喷水强度应符合要求

10.7.23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末端试水装置管径应与试水接头匹配,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不小于DN25的试水阀。试水阀可采用末端试水装置替代

10.7.24  《喷规》第8.0.1条中的“工作压力”按设计工作压力确定。

10.8  其他自动灭火系统
10.8.1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的电缆竖井、电梯机房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10.8.2 《射流标》第4.3.2条“性能参数”表中的“额定工作压力上限(MPa)”与“额定工作压力时的最大保护半径(m)”是对产品性能参数做出的要求,无对应关系,设计时应根据选用产品性能参数及第4.2.9、4.2.10条确定

10.8.3  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电气用房,当不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及干粉灭火装置等自动灭火措施。

10.8.4  按照《干粉规》设置的干粉灭火系统应根据规范要求设置泄压口及事故后排风措施。当采用符合《干粉装置》的干粉灭火装置时,防护区可不设置泄压口以及事故后排风措施

10.8.5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开式全淹没系统时,一套泵组保护的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每个防护区的体积不大于3000m3;同一楼层的多个相邻房间当储存方式、储存物品的类型和火灾荷载相近时,可将各房间视为同一防护区内的防护分区,但各防护分区的总体积不大于3000m3;每个防护分区设分区控制阀箱,每个防护区设常开阀,分区控制阀前的管网应环状布置,并设置2路消防供水。

10.8.6  单个厨房服务的餐厅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防火阀前的排烟道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设计应执行《建规》相关要求。

10.8.7  《气规》第6.0.6条:“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本条的“管网”指气体灭火的管网,“金属箱体”指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的箱体。

10.8.8  气体灭火系统的泄压口不应开设在防火墙上,也不应开向疏散楼梯间,可设在防护区的其他防火隔墙上。

10.8.9  医院的手术室、血液病房、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传染病医院的负压隔离病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0.9  管网
10.9.1  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管道内设计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7m/s。

10.9.2  室外消防给水单独设置引入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当引入管为消防、生活合用时,平时的设计流速按《建水标》的要求取值,并附加消防流量按流速不大于2.5m/s复核。

10.9.3  室内消火栓管道应优先采用竖向成环布置方式,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平环网上每两个阀门之间设置的立管不应多于5根,且相邻任两个阀门关闭不得停用整栋建筑或者住宅整个单元的室内消火栓。从水平环网上接出的单只消火栓连接管上可不设阀门,但应保证环网上两个阀门之间设置的同层消火栓不超过5个

10.9.4  建筑小区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管网并采用两路市政进水时,引入管处应设置倒流防止器,从此合用管网上引出的室内消火栓管网起端仍应设倒流防止器,引出的消防卷盘或轻便水龙上应设真空破坏器。

10.9.5  倒流防止器设有泄水阀,防倒流时会有泄水动作,因此倒流防止器应设在水表之后。消火栓系统、消防软管卷盘的回流危害程度均为中级,如需设置倒流防止器,应采用减压型或低阻力倒流防止器,泄水时均应间接排水,不能设置于地下式水表井内。

10.9.6  每台消防水泵宜设置一个水锤吸纳器,一组消防水泵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时,可设置一个水锤吸纳器。如附图10.9.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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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10.9.6

10.9.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每台自动消防炮及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每组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之前的供水管路应布置成环状管网,环网上的阀门应为信号阀;其供水支管上应设自动控制阀和具有信号反馈的手动阀;每台自动消防炮及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每组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供水支管上应设水流指示器,且安装在手动控制阀的出口之后。

10.10  消防排水
10.10.1  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可按火灾延续时间内地面允许积水高度不大于150mm考虑,消防废水可以在地下室漫流时,可按整体地下室面积计算消防排水量;消防废水不能在地下室漫流时,应按地下室积水区域面积计算消防排水量;当地下室不允许积水时,消防排水应按消防设计流量的100%计算。消防泵房及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

10.10.2  消防给水系统(包括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试验装置处应设专用排水设施。自喷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不小于DN75,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不小于DN100;消防系统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试验排水不应直接排向地面地漏,应采取防止地面漫流的措施,可通过排水漏斗接入排水立管、集水坑(消防电梯集水坑除外)、消防泵房或空调机房等机房的排水沟、土建拖布池和污水池(排水管径不小于DN75)、屋面,不应接入生活水箱间、生活水泵房、热水机房。消防试验排水立管可与水管井排水立管、车库地面排水立管、空调机房排水立管合用。

10.10.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每个保护区的管网最不利点应设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并应便于排水

10.10.4  同一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排水设施(集水坑)可以共用,可以借用消防电梯基坑串联排出,有效容积不小于2m3。排水泵不应设于电梯基坑内。

10.11  控制与操作
10.11.1  临时高压消火栓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干(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应设置报警阀压力开关,任一开关的动作信号均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泵,流量开关的设定值应由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地调试而定。

10.11.2  符合《干粉规》的预制式(柜式)干粉灭火装置属于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符合《干粉装置》的悬挂式或壁挂式干粉灭火装置采用电引发器时,应设置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且可相互转换。

10.12  建筑灭火器
10.12.1  灭火器的危险等级、配置种类、规格、保护距离等均应有详细说明,且图纸中应按规范要求绘制出灭火器。

10.12.2  公共建筑厨房按A类、B类、C类火灾计算灭火器的用量,取较大用量,其危险等级取严重危险级。

10.12.3  住宅建筑设置灭火器时,灭火器的布置应保证其最大保护距离覆盖公共区域;普通住宅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高级住宅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10.12.4  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的设置区域应按A类、B类、E类火灾、严重危险级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非机动车库按A类、E类火灾、严重危险级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10.12.5  室外社会公共停车场(不包括小区、单位内配套的室外停车位)需配置灭火器,并应考虑灭火器的使用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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