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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闽2025-04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疑难问题解答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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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4 15: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  给水排水专业
2.1  基本设计参数及系统选用
2.1.1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为高层建筑时,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屋顶消防水箱的容量及最低有效水位如何确定?
答: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为高层建筑时,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和规模分别按照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的相关规范要求执行,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二种或二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取3.0h;其屋顶消防水箱的容量按各自建筑类别及规模确定后取大值,最低有效水位应同时满足住宅的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的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静水压力,无法满足时应设置稳压设施。

2.1.2  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如何配置?
答: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各自的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当非住宅部分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宅部分按规范不需要设置时,可不连带设置。各自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条文说明。

2.1.3  建筑地下部分为汽车库、设备用房及其它功能时,建筑体积如何计算?
答:当地下部分为汽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建筑体积计算可不包含地下部分;当地下部分含有其他建筑功能且与上部通过楼梯、电梯连通时,建筑体积应包含地下部分体积,其中防火分隔满足要求的汽车库和设备用房体积可以不计。

2.1.4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规范相关规定相应减少,何谓全保护?
答:全保护是指建筑物室内设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对建筑物的各个部位(除楼梯间、屋顶水箱间、无柴油泵的水泵房等不需要设置喷头的部位和电气间等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进行全部保护;仅走道设置喷头,房间内未设置,则不能视为全保护。地下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不能折减

2.1.5  连接两座独立建筑物的封闭连廊(天桥),其室内消防设施如何设置?
答:该封闭连廊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设施,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等情况确定;当封闭连廊的建筑面积较大、有实际使用功能且存在火灾危险时,应根据相邻建筑的防火标准,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当任何一侧连通的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封闭连廊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两端建筑室内消火栓保护范围的封闭连廊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1.6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但仅局部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如何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9条第4~6款列举的建筑、场所按本款设置要求执行,不再同时执行第8.1.9条第7款规定
(2)送回风道(管)包括各类空调风管,但不包括消防排烟风道(管)、仅在卫生间内设置的排风道(管)和仅在其他单个房间内设置的风道(管);(3)单个防火分区内,当设置送回风道(管)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局部区域与其他区域采用防火隔墙或甲、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分隔时,统计面积可按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局部区域建筑面积进行累加,否则应按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按第(3)点汇总建筑内所有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防火分区,将计算的总建筑面积视为判定标准,当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m2时,该建筑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当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时,涉及的区域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1.7  舞台葡萄架处同时设有雨淋系统与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两种系统是否考虑同时作用?
答:在垂直投影重叠的保护区域内,可不考虑同时作用

2.1.8  自动消防炮可以替代舞台葡萄架下和电影摄影棚的雨淋系统吗?
答:不可以,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不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的场所。

2.1.9  二类高层宿舍楼的房间内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二类高层宿舍楼的房间内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当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10  幼儿园是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7条第5款建筑体积大于5000m3,还是第6款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3,确定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7条第5款“建筑体积大于5000m3的下列单、多层建筑”已经限定建筑类别,故未纳入第5款的建筑类别均应按第6款“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执行。

2.1.11  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按规范要求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确定为类似用途的厂房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答: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生产厂房,达到规范要求面积时均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定义详见本疑难问题解答第1.1.7条)。

2.2  消防水源与设施设置
2.2.1  当设置有室外消火栓加压系统时,室外消防水池是否还要设置取水口(井)?室外消防水池每格(座)都应设置取水口吗?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如何确定?
答:为确保消防车能够直接从水池内取水,室外消防水池每格(座)都应设置取水口;规范规定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确有困难无法满足时,可参照规范关于室外消火栓的规定,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一般不小于5m,当受平面布置条件限制时,可采取设置防护挑檐、防护棚等其他防坠落物砸伤的防护措施。

2.2.2  消防水池分格(座)的依据是按水池的储水总容积还是按消防有效储水容积?
答:当消防水池和其他用水(如冷却水)合用时,应依据消防有效储水容积作为设两格(座)的判定条件,而不是依据水池的总储水量;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指水池中采取不被动用措施的消防水位至最低有效水位之间的水容积。

2.2.3  消防水泵房与生活水泵房是否应分开设置?
答:消防水泵房与生活水泵房均应单独设置,其中与消防水池共用贮水池的加压水泵(如冷却用水、生产用水等)可设在消防水泵房内

2.2.4  附设在建筑物地下室的消防水泵房,因为面积受限,是否可以采用降低水泵房地面标高至低于地下室其他部位的方法设置?
答:不可以。消防水泵房设置的楼层和位置应合理确定,在实际火灾中,有不少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控制室因被淹或进水而无法使用,严重影响自动消防设施的灭火、控火效果,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因此,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于其所在楼层的低洼处

2.2.5  当消防水池分两格时,每台消防泵能否单独设置吸水管伸进水池?
答:每台消防泵可单独设吸水管伸进水池,参考国家标准图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19S910-52)。

2.2.6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消防水池只能采用半地下的方式时,其最高水位高出室外地面2m,最低水位低于室外地面2m,采用室外消火栓作为取水口是否可行?
答:当半地下式消防水池检修口满足规范取水条件要求时,检修口可直接作为消防车取水口;当不能满足时,可采用取水栓代替取水口,其吸水管的管口应位于最低有效水位线以下,并应满足淹没深度的要求,取水栓口可采用专用产品;当采用室外消火栓作为取水栓口时,必须将泄水孔封闭或改为手动泄水阀,否则车载消防泵无法通过真空泵引水;取水栓口铭牌上应注明“消防水池取水口”(图2.2.6)。
image.png
图2.2.6半地下式消防水池取水口示意图

2.2.7  单层的门卫、岗亭、配电房是否也要在取水口保护范围内?
答: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室外消防水池的建筑,应位于取水口的保护范围内,未要求设置室外消防水池的建筑可不考虑。

2.2.8  当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能够保护所有范围时,可否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4、8.1.5和8.1.6条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系统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故不能仅设置消防水池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系统

2.2.9  稳压泵设计扬程如何取值?是否应按《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实施指南的要求,消防主泵零流量时对应的系统工作压力取值?
答:《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关于稳压泵设计压力的要求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一致,具体取值按规范要求。计算方法可按国家标准图集《消防给水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17S205)。

2.2.1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6条第9款规定“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为40L/s时,出水管管径采用DN100是否违反此条规定?
答:高位消防水箱主要用于保证建筑发生火灾后初期灭火的消防用水量,消火栓系统和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出水管管径采用DN100可满足要求,开式系统出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2.2.11(1)当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配电间、电表间、弱电间等为本层服务的小电间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2)当多层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变配电室是否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3)生活、消防水泵房是否需要设置喷头保护?(4)客房及宿舍内设置的独立卫生间的淋浴隔间是否需要设置喷头保护?(5)为高层建筑服务,但单栋独立设置的配电室是否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答:除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范规定的生活、消防水泵房需要增设自动灭火系统以外,上述各部位属于可燃物较少且非规范规定的重要设备间,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2.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位于玻璃顶下方的洒水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如何确定?
答:直接位于玻璃顶下方的喷头建议采用动作温度为93℃的喷头

2.2.13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2.0.3条第4款“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对于采用水喷淋系统保护的柴油发电机房是否也需满足此条要求?
答:当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时,管道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当柴油发电机房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时,该系统为开式系统,平时管道内无水,可设置在柴油发电机的上方

2.2.14  学校、酒店、餐饮类等项目的厨房冷藏间(库),温度低于4℃,其他区域满布喷淋系统,此房间面积比较小,是否需要和如何设置喷头?
答:冷藏间(库)一般是单独围护结构,单独围护结构与土建顶板之间为技术夹层,喷头布置可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11条执行,冷库内部可不设置喷头,若要设置时,进入冷库内部的喷头可采用干式喷头

2.2.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2条注1“单排洒水喷头”是否仅指走道布置单排喷头还是包括房间布置单排喷头的场所?
答:指仅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包括满布喷淋建筑中仅设单排喷头的电梯厅、走道或房间。

2.2.16  当附设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储油间是否可以直接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答:储油间的油箱为密闭箱,可以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2.2.17  当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设有自动喷淋系统的空调与排风、排烟合用机房,屋顶消防水箱设置高度不能满足其最不利点喷头重力流要求时,可采用设置稳压设施保证吗
答:可以

2.2.18  办公、商业(非商业服务网点)建筑的隔间内部设置跃层,采用开敞楼梯连接上下层,且隔间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时,消火栓如何设置?
答: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该上下层可视为同一空间,在满足任何部位均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前提下,跃层设置消火栓可不少于1支,但不作为保护下层使用,同时保护该处的消火栓应带消防软管卷盘。

2.2.19  要求2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的住宅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消火栓有一股水柱能到达,另一支消火栓拉到住宅内最远卫生间门的行走距离超过了22.5m,是否可行?
答:考虑到住宅户内隔墙较多,操作空间狭小,对于住宅(含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内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应保证至少一条消防水龙带到达卫生间门口,另一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覆盖卫生间即可

2.2.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2.4条: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当住宅公共部位的消火栓箱内已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时,户内是否还需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答:当消火栓箱内已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时,住宅户内可不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2.2.21  采用减压阀分区的消防给水系统,低区给水管道是否可以按阀后压力选择管材,还是必须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2.8条规定,根据系统的工作压力选择管材?
答:减压阀应设置两组,互为备用,当一组减压阀出故障时可关闭维修;减压阀后的管材及阀门的压力等级,应不小于减压阀后安全阀(或泄压阀)的动作压力值;安全阀(或泄压阀)的规格选用应能保证减压阀失效时泄去超压的水量,保证系统安全

2.2.22  在土地盐碱度较高地区,当室内设置轻便消防水龙或消防软管卷盘系统时,消防给水管径为DN25~DN40,室内埋地部分的消防管材若采用镀锌钢管则耐腐蚀性较差,而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或球墨铸铁管时无该规格管径,能否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塑料管材代替?
答:当无规范推荐使用的管材时,满足使用压力要求、耐腐蚀并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以采用。

2.2.23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1条规定:消火栓、水泵结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5m范围内禁止停放机动车。是否指设置室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位置的前方道路一侧内5m范围禁止停放机动车,而不是要求室外栓、水泵结合器应距离车位四周5m以上。
答:是指消防设施前方的车行道处禁止停放机动车,以免影响取用延误救援;本条是属于“使用与维护”章节,由其他相关专业或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图2.2.23)。
image.png
图2.2.23消火栓、水泵结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禁止停放机动车示意图

2.2.24  采用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小于70%时,喷头应如何布置?
答:格栅吊顶上、下方均应布置喷头,下方下垂型喷头的上方应设置挡水板,挡水板可紧贴在格栅吊顶内底面安装。当净空高度h>8m时,喷水强度应根据试验确定,或在格栅吊顶内底加设密闭板封闭格栅通透部位。

2.3  操作与控制
2.3.1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压力开关的自动启泵压力值如何确定?如何合理确定各类系统的压力开关设置位置?
答:当消防给水系统设有稳压装置时,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压力开关的自动启泵压力值的设定应按照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3节有关规定执行;当无稳压装置时,可按消防水箱常水位下降0.5m时的水位高度设置为启泵压力;当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有减压阀时,应将压力开关设置在减压阀的进水前端;压力开关启动值还应现场调试。

2.3.2  高位消防水箱(或稳压装置)出水管上流量开关启泵流量如何确定?
答:高位消防水箱(或稳压装置)出水管上流量开关启泵流量qd应满足:qx≤qw<qd<qx+qz;流量开关应能在管道流速为0.10m/s~10m/s时可靠启动;建议喷淋系统流量开关的启泵流量值宜为1.2L/s,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流量开关启泵流量值宜为2.5L/s~3.5L/s。
相关参数如下:
qd: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流量开关启泵流量(L/s)
qx:消防给水管网的正常泄漏量(L/s)
qz:消防给水系统一个灭火系统单元(一支消火栓或一个喷头等)的最小设计流量,根据设计情况确定(L/s)
qw:稳压泵设计流量(L/s)

2.3.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12条对于减压装置的设置要求,是按设计流量对应的水泵扬程计算确定,还是按只开启一个试验消火栓时的压力确定?
答:若按开启试验消火栓时的压力来设置减压装置,会导致达到设计流量时的消火栓栓口压力不足,影响系统安全,故应按设计流量对应的水泵扬程计算确定减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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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24 16: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中心
参编单位: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福州市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建功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福建众合开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天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分公司
厦门中福元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厦门佰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福建省集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星华图审咨询有限公司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合立道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垒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给水排水专业:陈晓凤、程宏伟、江贤来、黄文忠、陈耀辉、官金明、张才科、杨昆卫、李益勤、杨培云、高树新、吴建清、周兰

一  建筑专业
1.1  防火分类
1.1.2  宿舍、公寓、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康养建筑、月子护理中心、实训楼等建筑应按照哪类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答:(1)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2)公寓式办公应按办公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3)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无治疗功能的疗养院及其他康养建筑、无治疗功能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其中月子护理中心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医疗建筑病房部分的规定;
(4)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应按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1.1.4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哪些场所?
答:“人员密集场所”是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规定的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1.6  “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答: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指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200人,或同一时间生产人数>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20m2,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生产加工、物流仓储的企业。

1.2  建筑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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