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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2024 年宁波市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及质量通病(水专业)》甬设协[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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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8 18: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  给排水专业
3.1  生活给水与热水部分

3.1.1  采用再生水灌溉时,可以采用微喷灌、滴灌等不会产生气溶胶的方式,不应采用喷灌方式,采用喷灌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4.8条条文说明的要求。

3.1.2  采用二次加压给水系统时,应提供计算书

3.1.3  室内外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系统工作压力试验压力值混淆,压力值标注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

3.1.4  设计图纸中仅明确水池(箱)人孔设锁具,未明确人孔应密闭,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3.1条第4款的规定。

3.1.5  生活水泵房与卫生间、洗衣房、雨水回用处理机房、隔油池间等共用隔墙设置,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3.17条的规定。

3.1.6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进出水管布置不合理,造成进出水水流短路,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3.18条的规定。

3.1.7  宾馆、医院、宿舍等建筑中,热水采用开式热水箱——变频调速泵组供水,冷水采用变频调速泵组供水,热水、冷水供水泵扬程不匹配,又无其他稳定水压、水温的措施,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6.3.7-1款的要求。

3.1.8  集中热水系统中未设置回水管的热水支管长度过长,导致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达到最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过长,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5.1.3条的规定。

3.1.9  在热水系统中,辅助能源未串联设置在主加热系统后或辅助能源加热时放弃主加热系统,辅助加热控制设计没有使可再生能源优先使用,不符合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21第9.2.4条的要求。

3.2  排水部分
3.2.1  设计采用自带水封装置的便器,排水管道上还设置存水弯(重复设置水封),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4.2.2条的规定。

3.2.2  设计图纸中化粪池未设置通气管,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4.4.3条的规定。

3.2.3  87型雨水系统采用给水HDPE管等不具有耐负压能力的管材,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4.5.8条的规定。

3.2.4  自喷系统末端试水的排水管未间接排水,或接入埋地雨水系统处未设置水封装置,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4.3.10条的规定。

3.2.5  雨水溢流设施应设置在正确的高度,以维持正常的斗前水深、以免雨水溢入室内、屋面积水不得超过允许的负荷水深(《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42-2014第3.1.2条)。

3.3  消防部分
3.3.1  室内消火栓布置时,未考虑消防水带弯曲折减系数,导致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794-2014第7.4.6条。

3.3.2  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系统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系统管道布置及阀门设置不合理,无法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不符合《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5.3.4条的规定。

3.3.3  室内消火栓未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消火栓设置在对箱门开启有遮挡的部位,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7条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5—4条的规定。

3.3.4  消防稳压泵公称流量值大于或等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13条的规定。

3.3.5  架空充水管道设置在环境温度低于5℃的区域时,未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8.2.10条的规定采取防冻措施

3.3.6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采用湿式系统时,喷头布置的间距超3m,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2条的规定。

3.3.7  设置局部应用系统时,未按《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4.0.5—6条的规定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3.8  边墙型喷头布置时,未考虑洒水喷头正前方顶板或吊顶下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未考虑洒水喷头两侧与顶板或吊顶下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2.6和第7.2.7条的规定。

3.3.9  喷淋管道上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30%,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9.3.1条的规定。

3.3.10  当配置场所存在多种火灾时,未选用能同时适用扑救该场所所有种类火灾的灭火器,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0.0.1—7条的规定。

3.3.11  电动自行车的充停、充换场所未设置灭火器或未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不符合《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设计技术细则》甬DX/JS029-2024第5.3.1条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5-4-8 19: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01 建筑专业
1.1  政策性部分

1.1.1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划报批文件、建筑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应一致(《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1.1.2 项目负责人应为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专业负责人应为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小型规模的项目。建筑改造图纸应有注册建筑师签章,应出具原主体报审号或新的立项批文或产权证、其他权属证明、验收合格证明等,联审系统实施之前的项目尚应补充原始竣工图纸。

1.1.3 消防设计资料应提供消防设计专篇,项目材料中单体消防设计详表内容应与总图、设计说明、消防验收资料等一致。消防设计文件应含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七条)

1.1.4 按照浙人防办〔2022〕27号文及浙人防办〔2023〕5号文修改内容,落实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的人防配建要求(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表),项目材料中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设置要求,提供设计人防工程详表、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设计方案等,并与总图、设计说明等一致。2022年2月1日起,新审批的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建筑专业战时平面图上明确人防工程标识标牌的具体种类和安装位置,并汇总成标识标牌一览表。(浙人防办〔2021〕23号)

1.1.5 节能设计、节能评估、绿建设计、绿建自评、绿建评估等资料应完整。应复核落实施工图复核确认表内容。应提供《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分析报告书》(GB55015-2021,2.0.3及条文解释)、《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营管理》专篇(GB55015-2021,2.0.5及条文解释)。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资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4.1章节要求补充安全性能评估及节能诊断并出具节能改造方案。节能诊断报告应包括项目及系统概况、建筑用能管理状况、建筑用能计量及统计状况、建筑能耗指标计算分析、建筑碳排放分析、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诊断与节能潜力分析、节能改造建议等内容。具体要求及格式按照《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甬DX/JS 016-2022第四章和附录B表格执行。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资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2.0.7条)

1.1.6 立体绿化设计应明确设计依据、设计概况、面积、构造、维护等相关内容,按照《宁波市建(构)筑物立体绿化实施导则》(2019甬DX-05)要求实施立体绿化。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不小于40%,其他公共建筑应不小于30%;工业用地中建筑应不小于 30%。对于光伏板未铺满屋面的,根据“公共建筑及工业用地中建筑应对高度不超过50米的平屋面部分实施立体绿化”的要求,同步设置立体绿化。(《宁波市建(构)筑物立体绿化实施导则》2019甬DX-05第3.0.2条)

1.1.7 根据甬建发〔2021〕99号文第四节要求,在设计说明中补充工程周边环境专篇章节。明确周边是否存在高压走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管线、边坡河流等对工程项目不利的周边环境。

1.1.8 根据甬建发〔2024〕6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高质量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三(二)条要求:全市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新建层数低于3层(含)或建筑高度低于12 米(含)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近零能耗建筑标准建设。浙江自贸区宁波片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大运河(宁波段)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层数低于6层(含)或建筑高度低于24 米(含)的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

1.1.9 根据浙卫办〔2021〕21号文件并落实DB33/T2294-2020《母婴室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建筑面积为 5000~10000m2或日客流量超过5000人不足10000人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单独的三星级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或日客流量超过10000人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单独的四星级或五星级母婴室。三、四、五星级母婴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6m2、10m2、20m2;母婴室可根据具体情况配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地面面层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1.1.10 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做法,包括粘结面积、锚固要求、分隔缝、构造线条、托架设置、热工参数及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等措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对未按上述标准要求进行设计的,应组织省级及以上专家进行安全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对连接方式、连接点等重点部位的设计要综合考虑各类受力情况,明确细部构造和技术要求,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简单照搬标准和图集。(浙建管发〔2023〕4 号文)

1.1.11 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概况中应明确标注原房建主体的准确信息。应复核落实是否属于消防特殊类项目(按照住建部58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确定),是否属于其他建设工程(重点工程)(《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浙建〔2024〕13号)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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