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 、用能设备及系统等方面的节能改造。
4 节能诊断
4.5 给排水系统
4.5.1 应根据系统设置及实际运行情况,对给排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1 各给水系统、生活热水系统的供水方式、管路布置方式、保温状况、计量方式等;
2 生活热水系统热源种类、循环方式、室内管道敷设方式、运行状况;
3 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
4 用水点出水压力;
5 管网漏损率;
6 水泵运行效率。
4.5.2当给排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1 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低于相关现行国家标准中规定的3级;
2 供水加压泵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
3 生活热水循环水泵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20%或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
4 给水系统管网漏损率超过12%。
4.5.3 当给排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1 供水加压泵效率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中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2 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低于相关现行国家标准中规定的2级;
3 生活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未采用变流量调节方式;
4 生活给水系统用水点处供水压力大于0.20Mpa或大于卫生器具的工作压力的要求;
5 生活热水热源实际效率低于相关标准的准入值。
7 给排水系统改造
7.1 一般规定
7.1.1 给水系统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应结合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
7.1.2 景观水体用水 、绿化用水 、车辆冲洗用水 、道路浇洒用水 、冲厕用水 、冷却水补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 , 宜采用市政再生水 、雨水 、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源 , 且水质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有条件时应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
7.1.3 公共建筑给排水系统的节能改造施工和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4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 的规定。
7.2 给水系统
7.2.1 公共建筑给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 , 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 当市政管网压力稳定且余压富裕时 , 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采用叠压供水方式。
7.2.2 生活给水水池 (箱) 应设置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装置。
7.2.3 宜按不同用途 、付费或管理单元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 按水平衡测试的要求 , 设置分级计量水表。
7.2.4 卫生器具节能改造时 , 应采用用水效率等级为 2 级及以 上的节水器具 , 公共卫生器具应具有感应或自闭延时等节水功能。
7.2.5 灌溉系统宜采用喷灌 、微灌 、渗灌 、低压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 宜安装土壤湿度感应器或雨天关闭装置。
7.2.6 下列用水设备节能改造时 , 宜采用节水、节能型设备 :
1 车库和道路冲洗水枪 ;
2 专业洗衣机 ;
3 循环用水洗车台 ;
4 净水制备设备 ;
5 集中空调加湿系统 ;
6 开水器。
7.3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7.3.1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优先利用地热能、 太阳能 、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 ; 有条件时 , 应采用工业余热、 废热和冷凝热。
7.3.2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宜采用直接加热热水机组 。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源方式。
7.3.3 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 , 更换后的设备应具备自动调节功能 ,保证其出水温度稳定 ; 当机组不能保证出水温度稳定时 , 应设置贮热水罐。
7.3.4 对于实际负荷率较低的公共建筑 , 生活热水系统可采用在靠近用水点处安装即热式辅热装置的措施 , 全部或部分取代热水循环加热系统。
7.3.5 对于设置集中热水水箱的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 其供水泵宜采用变速控制装置。
7.3.6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用水点采取冷水、 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7.3.7 公共浴室的热水系统宜采用定量或定时控制等节能、 节水措施。
7.3.8 生活热水供应控制系统节能改造后宜具备下列功能 :
1 实时采集并显示系统参数 , 并具有采集信号校正功能 ,采集数据包括系统运行参数、 能效参数 ;
2 具有顺序启停控制功能 ;
3 具有按设定出水温度自动控制热源设备的功能 ;
4 采用节能优化控制策略 , 进行全年动态负荷调节。
9 可再生能源及余热废热利用
9.3 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9.3.1 公共建筑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宜优先考虑采用太阳能或空气能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方案。
9.3.2 当公共建筑增设或改造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时,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器)的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机能效等级》GB29541中节能评价值的规定。
9.3.3 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效率不应小于42%,太阳能保证率不应小于40%。
9.3.4 生活热水贮热水箱热损因数不应大于30W/(m3.K),其保温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性能评定规范》GB/T20095中温降要求。
9.3.5 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在公共建筑中应用时,其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浙江省标准《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1034的规定。
9.5 余热废热利用
9.5.1 当建筑周边有一定规模的余热或废热资源,且存在相关余热废热供应的管网系统时,应优先考虑在建筑中应用余热或废热资源。
9.5.2 当进行新、排风系统的节能改造时,应对可回收能量进行分析,并应合理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热回收装置宜具有避免病毒交叉感染和过渡季新风旁通供冷功能。
9.5.3 燃气锅炉和燃油锅炉宜增设烟气热回收装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