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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550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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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0 13: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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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防灾避难场所城市雕塑等特殊设施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2 基本规定
2.0.2  特殊设施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灾害为低风险的地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特殊设施基地应选择在具备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良好的地段,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构成危害;
  2  地面特殊设施和地下特殊设施的口部建(构)筑物等地面附属设施,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的距离,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3  地面特殊设施基地的场地高程不应低于城市防洪和内涝防治确定的控制标高,并应兼顾场地雨水收集与排放,调蓄雨水、减少径流外排

2.0.3  特殊设施建设与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特殊设施建设应注重地下空间资源保护,对生态环境、文化遗产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2  特殊设施的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布置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景观的影响;
  3  当特殊设施及其设备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和废气污染时,应采取降噪减排措施,不应对邻近建筑产生不良影响;
  4  特殊设施应合理、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0.4  特殊设施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2.0.5  当特殊设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遭遇自然灾害,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检测鉴定,并按鉴定结论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工程管线纳入综合管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城市主干工程管线时应采用干线综合管廊
  2  敷设城市配给工程管线时应采用支线综合管廊或小型综合管廊

3.1.4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等合理布局。综合管廊部署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或使用状况,以及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设施的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3.1.6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

3.2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
3.2.2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采取防止漏水的措施,结构内表面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应超过2处,且单个湿渍的面积不应大于0.1m2。

3.2.4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出地面的口部构筑物应同周边城市景观相协调。有开孔口的口部应提高口部高程、设置密闭盖板或采取其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满足内涝防治重现期不少于100年的防内涝要求。有洪水威胁的地区,其开口标高不应低于防洪水位以上0.5m
3.3  缆线综合管廊【已废止

4  防灾避难场所
4.1 建设要求
4.1.2  防灾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地势较高、地形较平坦、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共空间;避难建筑应优先选择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公共建筑。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地段,以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并应避开行洪区、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高压线走廊区域;
  2  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并应位于安全距离外;
  3  应避开周边建(构)筑物垮塌和坠落物影响范围,并应位于安全距离外;
  4  防灾避难场所场地严禁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穿越,场地周边敷设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4.1.7  用于洪水避难的防灾避难场所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按当地防洪标准和流域防洪要求所确定使用情景下的淹没水位,且其中避洪场地应急避难区和安全台地面标高的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4.2 布局与设施
4.2.5  防灾避难场所应根据承担的应急功能配置应急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休息区、应急物资分发点、应急出入口及通道,配置应急消防、应急照明、应急标识等设施。
  2  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场所管理区、避难宿住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垃圾收集点,配置应急供水、应急交通、应急消防、应急供电、应急广播、应急排污、应急通风、应急标识等设施。
  3  中心避难场所除应具备固定避难场所的功能及按固定避难场所配置相应设施外,还应设置应急指挥区、应急停车场、应急水源区、应急停机坪等,配置应急淋浴、应急通信、应急垃圾储运等设施。

4.2.6  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分区。分区之间应设防火分隔。分区内应设置防火设施、消防通道。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消防水源。

4.2.7  避难场所内的室外供水、供电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具备不少于2种方式的来源满足其应急功能,并应有可靠保障措施。

4.3 避难建筑
4.3.1  除防洪避难建筑外,避难容量大于建筑平时使用人员规模的避难建筑宿住功能应优先设在1层和2层;当确需设置在3层及以上时,安全出入口、疏散楼梯及消防设施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4.3.6  位于蓄滞洪区的安全楼型避难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水面安全层楼面板底面设计高度不应低于安全楼设计水位、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水高度和安全超高之和,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2  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半透空式或透空式结构形式,且建筑层门窗洞口设计应有利于洪水出入,墙体开洞比例不应小于0.32。

4.3.8  用作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0m2。场所内应配备应急供电设施、应急广播设施、应急给水排水设施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急标识等。

5  城市雕塑
 楼主| 发表于 2025-4-6 13: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年第21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名称修改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标准编号修改为GB/T50838-2015。国家标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55028-2022)第3.3节同时废止,并将第3.1.1条第2款修改为“敷设城市配给工程管线时应采用支线综合管廊或小型综合管廊”
    局部修订的条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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