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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临海市既有建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改(增)建技术要求》临消安委办〔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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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3 17: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临海市既有建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改(增)建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临海市既有建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建设使用情况排摸和改建增建工作,根据《临海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临安委〔2024〕4号)有关要求,制订《临海市既有建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改(增)建技术要求》,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临海市既有建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改(增)建技术要求
  为规范我市既有建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改(增)建,现就各类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建设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一、指标与选址
1、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宜按不低于《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J33/T1021-2023 中非机动车数量指标的 50%配建,但不应低于30%。
2.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的充电插座数量与电动自行车数量之比原则上不应低于 1:3。
3.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优先选择地上独立式,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
4.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5.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不应与易燃易爆场所贴邻,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穿越。

二、地上独立式集中充停场所
地上独立式集中充停场所是指在建筑外空地单独建造、具有独立完整建(构)筑物,用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的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宜大于6.0m,不应小于2.0m。
2. 每个电动自行车充停单元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m2,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单排不宜超过20辆,组与组之间宜采用高度不低于1.50m隔墙(不低于100mm实体墙)。
3. 充电电气线路、电源插座等元器件应具备防水功能。
4. 应按照每50㎡配置不少于2具5kg的干粉灭火器
5. 地上集中充停场所有条件的宜设在有人员值班的门卫岗亭、值班室等周边,便于第一时间发现、处置突发火情。
6. 充电桩应具备空载保护、充满自停、短路保护等功能。

三、地上附建式集中充停场所
地上附建式集中充停场所是指附设在建筑物内、且与其他建筑主体共用或部分共用,用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的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内不得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
2. 建筑内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与其他区域应采用实体墙分隔(不低于100mm),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image.png
3. 主体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集中充停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体建筑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该场所宜设置局部自动喷淋应用系统
4. 安全出口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确保人员在发生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
5. 应按照每50㎡配置不少于2具5kg的干粉灭火器
6. 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单排不宜超过20辆,组与组之间宜采用高度不低于1.50m隔墙(不低于100mm实体墙)。
7. 充电桩应具备空载保护、充满自停、短路保护等功能。
8. 充电隔间直通室外开口边缘距离建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门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四、架空层集中充停场所
架空层集中充停场所是指利用建筑架空层,用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架空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及内天井等区域应采用实体墙分隔(不低于100mm)。
image.png
2. 多层建筑宜增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高层建筑应增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3. 应按照每50㎡配置不少于2具5kg的干粉灭火器
4. 充电桩应具备空载保护、充满自停、短路保护等功能。

五、地下集中充停场所
地下集中充停场所是指利用建筑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用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地下集中充停场所应设置在非机动车库防火分区内,并应划分电动自行车充停单元。
2. 地下集中充停场所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常开式甲级防火门,且应具备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功能。
3. 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防排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系统,并保持完好有效。
4. 应按照每50㎡配置不少于2具5kg的干粉灭火器
5. 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单排不宜超过20辆,组与组之间宜采用高度不低于1.50m隔墙分隔(不低于100mm实体墙)。
6. 充电桩应具备空载保护、充满自停、短路保护等功能。

六、室外单点式停放充电点
室外单点式停放充电点是指个人自行安装插座,在建筑室外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贴邻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
2.充电插座应固定,单独安装空气开关、断路保护器等,不得临时拉接电源线路或插线板为车辆充电,不得飞线充电。
本技术要求未详之处参照《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执行

抄送: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临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印发

临消安委办〔2024〕19号关于印发《临海市既有建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改(增)建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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