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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既有建筑的相关术语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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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0: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全强条)
1 既有建筑: 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5 安全性鉴定:对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全强条)
5 改造:根据改造要求和目标,对既有建筑的室外环境、建筑本体、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系统的更新,使其建筑空间、结构体系、使用功能得到明显改善的工程行为。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条文
前言...,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条文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条文说明】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新建建筑是指从无到有的全新建筑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轮廓基础上的向外扩建改建是指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或全面改造,如厂房改为餐厅、住宅改为宾馆、办公改为宾馆或办公改为商场等。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2023-12
1.0.2 本审查指南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及用途)、既有建筑改造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等)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设计审查。

《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2023-0101施)
1.0.2 本导则所述“既有建筑”,指按照设计或建造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或建造并已竣工或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2.2.2 结合既有建筑改造的实际,在每个单体建筑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
  1 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设置面积不应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 20%)。
  2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等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设置面积不应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 20%)。
  3 不改变建筑消防相关技术标准中建筑功能定性和消防分类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第 3.1.1,3.1.3,5.1.1 条判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如:商店、门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传统商业建筑内,经营或服务内容、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

2.3.1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分为: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功能未发生改变)。
  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指对建筑整幢地上单体、或整幢地上单体与地下单体局部、或整幢地上单体与地下单体全部进行的改造。
  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指对部分楼层进行的改造或对部分楼层的局部进行的改造,以及外立面的装修改造。
  3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指原有功能未发生改变,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防火分区、疏散楼梯,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以及仅对建筑内部房间分隔所进行的局部少量调整。

2.3.2 既有建筑改造部分的产权和使用权单一,且地上改造面积超过相应地上单体总建筑面积的 2/3 时,应当视作为既有建筑整体改造

《既有建筑改造防火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2024-0930)
2.0.7  局部改造:改变既有建筑中部分区域的平面布置与分隔、内部装修、建筑设施设备等,使其满足改造区域的功能要求的活动。
2.0.8  整体改造:整体改变既有建筑内部平面布置与分隔、内部装修、建筑设施设备等,重塑建筑功能的活动。

3.1.1  既有建筑改造可分为整体改造、局部改造、专项改造,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改造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其总建筑面积50%时,应划分为整体改造
  2  当建筑改造部分的建筑面积小于其总建筑面积的50%时,可划分为局部改造
  3  仅进行建筑内部装修装饰、外立面装修装饰、在屋面或外立面增设光伏板、改造屋顶或屋面、建筑节能改造,或仅增设电梯或进行水、电、暖通等建筑管线和设备改造或更新,宜划分为装修或修缮专项改造


《建筑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2022-07)
2.1.4 新建:是指建设新建(构)筑物的行为,或是将原建(构)筑物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行为。

2.1.5 扩建: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大建设规模或体量的建设行为。

2.1.6 改建:对既有建筑,将其一部分拆除,在建设规模和体量不变的前提下,进行重新建设的行为;或因建筑使用性质、结构体系改变而进行的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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