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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50966-2014(2014-10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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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0 21: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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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整车充电模式的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设计。
【条文说明】本规范适用于电动汽车整车充电站的设计,不适用于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

2 术语和符号
2.1.2  电动汽车充电站: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应包括3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1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配套设备。以下简称充电站。

3 规模及站址选择
3.1 规模
3.1.1 充电站的布局宜结合电动汽车类型和保有量综合确定,并充分利用供电、交通、消防、排水等公用设施。
【条文说明】充电站的布局规划应纳入当地的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宜综合考虑电动汽车类型、保有量等因素,满足当地电动汽车发展的需要,为地方经济服务。
    电动汽车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电机驱动的汽车,其关键部件主要包括动力蓄电池、电池管理系统、动力系统、车身底盘等。目前主要有纯电动汽车(BEV)、混合动力汽车(HEV)、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以及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PHEV)
    电动汽车充电站采用的规划模式可以因地制宜,如对满足运营要求的示范区用车,以及可利用固定停车场在夜间停运时段进行充电的集团车队和社会车辆,可采用依地区“集中式、大规模”的布点原则;对微型车辆可采用“分散式、小规模”的布点原则。

3.2 站址选择
3.2.1 充电站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条文说明】充电站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如国家电网公司《充电站建设指导意见》的选址原则为:
    (1)充电站和电池更换站的站址可选择在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区域,也可选择在公司所属营业场所或公交、邮政等集团车队的专用停车区域;交流充电桩的建设可选择在公共建筑(商场、办公写字楼等)和住宅小区等的公共停车场或充电站内,也可选择在公司营业场所停车场。
    (2)充电设施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对进出线走廊、给排水设施、防排洪设施、站内外道路等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充分利用就近的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
    (3)选址中应考虑电气安全,并远离易燃、易爆、污染等危险源。
    (4)充电设施选址应发挥电动汽车应用示范效应,加快社会公众对电动汽车的接受。

3.2.4(强) 充电站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充电站的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内的充电区和配电室的建(构)筑物与站内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1.0.1(强) 电动汽车充电站内的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低于二级、体积大于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非戊类的,充电站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11.0.2 电动汽车充电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11.0.3 电动汽车充电站内的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建筑物和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建筑物。
  3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贮水池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11.0.4(强)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室外充电区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2 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 18: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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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2025-0501施)
2.0.1  电动汽车充电站: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场所,由多台集中布置的充 电设备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配套设施等组成。

2.0.10  室内充电站:  充电设备、充电车位置于建筑物内部的充电站。

2.0.11  室外充电站:  充电设备、充电车位置于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内的充电站。

4.1.3  充电站可按充电位数量分为四级,如表4.1.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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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给水排水
10.2.1  充电站生活给水和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

10.2.2  站区雨水可通过截水沟或雨水口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系统。雨水排水系统设计宜采用有组织排水方式。当不具备集中排水条件时,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10.2.3  充电站生活污水宜经化粪池排至市政污水管。当站区污水不满足自然排放要求时,站内宜设污水处理装置,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再排放。

11  消防
11.1 一般规定
11.1.4   充电站内应按表11.1.4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类  别及危险等级,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与场所火灾类别和危险等级相匹配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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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室外充电站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充电站应设置 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 一级、二级充电站,不应小于 20L/s;  三级充电站,不应小于15L/s;  四级充电站,不应小于10L/s;
  2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 一级、二级、三级充电站,不 应小于10L/s;  四级充电站,不应小于5L/s;
  3  计算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消防用水量时,火灾延续时 间不应小于2.00h;
  4  消火栓系统的其他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 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11.1.8  充电站设置在汽车库、停车场时,其消防设施应符合《汽 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11.2  室外充电站
11.2.1  充电区的消火栓宜沿充电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充电位不宜小于7m。

11.3  室内充电站
11.3.4  室内充电站的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 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当按照场所内的火灾热释放 速率计算排烟量时,对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充电站,应按火灾热 释放速率不小于3MW的稳态火计算;对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的充电站,应按火灾热释放速率不小于6MW 的稳态火计算。

11.3.6  充电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站所在建筑物已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满足充电区消防要求时,可不重复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12.2   噪声控制
12.2.1  充电站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相关规定。
12.2.2  充电站噪声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宜选用低噪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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