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3.3.4 设置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间、给水泵房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要求,应具备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
3.3.5 生活饮用水水箱间、给水泵房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条文说明】泵房的监控措施包括安全防护和设施数据的监控措施,对泵房配备门禁、摄像等安防措施或采用密码、指纹等身份识别安全技术以保障泵房安全,对水池水位、水泵启停或故障、水池水质等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远程实时监控,及时了解泵房内设施动态,发现设备故障、人为破坏等不利情况及早报警、处理。
3.3.6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8.1 生活用水水池(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的结构形式、设置位置、构造和配管要求、贮水更新周期、消毒装置设置等应符合本标准第3.3.15条~第3.3.20条和第3.13.11条的规定;
2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房间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应维修方便;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采取防冻、隔热措施;
3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不应毗邻配变电所或在其上方,不宜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
4 当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大于50m³时,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能独立运行的两格;
5 水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水箱底与房间地面板的净距,当有管道敷设时不宜小于0.8m;
6 供水泵吸水的水池(箱)内宜设有水泵吸水坑,吸水坑的大小和深度应满足水泵或水泵吸水管的安装要求。
3.9.9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水泵机组宜设在水池(箱)的侧面、下方,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3.9.10 建筑物内的给水泵房,应采用下列减振防噪措施:
1 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
2 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
3 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5 必要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3.9.11 水泵房应设排水设施,通风应良好,不得结冻。
3.9.14 泵房内宜有检修水泵场地,检修场地尺寸宜按水泵或电机外形尺寸四周有不小于0.7m的通道确定。泵房内单排布置的电控柜前面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泵房内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3.0.5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条文说明】为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和设施安全,本条强调二次供水设施要单独设置,要求有独立结构形式的水箱和独立的二次供水系统,不得与再生水、消防供水、供热空调等系统直接连接; 建筑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筑围护结构能够起到保温隔热、防雨防冻防破坏、防投毒等安全防护作用,因此二次供水设施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7.0.2 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2 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 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4 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21
6.2.4 生活给水加压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中心部位,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宜大于500m, 且不宜穿越市政道路;
2 在条件允许时,应减少水泵吸水水池(箱)与用水点的高差 ;
3 当设置低位水池(箱) 时,低位水池(箱)宜设置于地下一层及以上,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6.3.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水加热设备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加热机房宜设置在服务区域的中心位置;
2 水加热机房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500m ;
3 当设有专用热源站时,水加热设备机房与热源站宜相邻设置。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21
7.2.5 生活给水加压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其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且不宜大于 500m;
2 宜减少水泵吸水水池(箱)与用水点的高差;
3 当设置低位水池(箱)时,低位水池(箱)宜设置于地下一层及以上,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2018-1201施)
6.3.6 周界实体屏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 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周界实体屏障的位置;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面一侧的区域内不应有可供攀爬的物体或设施:
2(强) 有防爆安全要求的周界实体屏障,应根据爆炸冲击波对防护区域的破坏力和(或)杀伤力,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
3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可按照分级、分区、纵深防护的原则,设置单层或多层周界实体屏障;多层周界实体屏障之间宜建立清除区;宜充分利用天然屏障进行综合设计,可多种类、多形式屏障组合应用;
4(强) 有防攀越、防穿越、防拆卸、防破坏、防窥视、防投射物等防护功能的周界实体屏障,其材质、强度、高度、宽度、深度(地面以下)、厚度等应满足防护性能的要求;
5(强) 穿越周界的河道、涵洞、管廊等孔洞,应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
《二次供水水质污染防治技术规程》TCECS 868-2021
5.2.2 二次供水系统的存储及加压设备用房应独立设置,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设备安装及维修的需要;
2 应设置通风装置,保证房间内通风良好,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窗孔洞应设置防止蝇、鼠等进入的措施。当设置在地下室时,房间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8次;
3 符合防晒隔热要求,室内温度不应低于51,并不宜高于 40℃ ;
4 室内的空气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5 泵房内电控设备应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供水设施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6 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7 室内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潜在危险的措施,应设置独立的排水设施,并应有防淹报警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在发生水灾时,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应确保二次供水系统设备及管道的本体最低点距积水的高度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