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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生活水泵房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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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5 07: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3.3.4 设置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间、给水泵房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要求,应具备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

3.3.5 生活饮用水水箱间、给水泵房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条文说明】泵房的监控措施包括安全防护和设施数据的监控措施,对泵房配备门禁、摄像等安防措施或采用密码、指纹等身份识别安全技术以保障泵房安全,对水池水位、水泵启停或故障、水池水质等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远程实时监控,及时了解泵房内设施动态,发现设备故障、人为破坏等不利情况及早报警、处理。

3.3.6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8.1 生活用水水池(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的结构形式、设置位置、构造和配管要求、贮水更新周期、消毒装置设置等应符合本标准第3.3.15条~第3.3.20条和第3.13.11条的规定;
    2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房间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应维修方便;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采取防冻、隔热措施;
    3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不应毗邻配变电所或在其上方,不宜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
    4 当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大于50m3 时,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能独立运行的两格;
    5 水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水箱底与房间地面板的净距,当有管道敷设时不宜小于0.8m;
    6 供水泵吸水的水池(箱)内宜设有水泵吸水坑,吸水坑的大小和深度应满足水泵或水泵吸水管的安装要求。

3.9.9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水泵机组宜设在水池(箱)的侧面、下方,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3.9.10 建筑物内的给水泵房,应采用下列减振防噪措施:
    1 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
    2 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
    3 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5 必要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3.9.11 泵房应设排水设施,通风应良好,不得结冻。

3.9.14 泵房内宜有检修水泵场地,检修场地尺寸宜按水泵或电机外形尺寸四周有不小于0.7m的通道确定。泵房内单排布置的电控柜前面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泵房内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3.0.5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条文说明】为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和设施安全,本条强调二次供水设施要单独设置,要求有独立结构形式的水箱和独立的二次供水系统,不得与再生水、消防供水、供热空调等系统直接连接; 建筑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筑围护结构能够起到保温隔热、防雨防冻防破坏、防投毒等安全防护作用,因此二次供水设施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7.0.2 居住建筑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2 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 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4 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21
6.2.4  生活给水加压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中心部位,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宜大于500m, 且不宜穿越市政道路;
2  在条件允许时,应减少水泵吸水水池(箱)与用水点的高差 ;
3  当设置低位水池(箱) 时,低位水池(箱)宜设置于地下一层及以上,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6.3.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水加热设备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加热机房宜设置在服务区域的中心位置;
2  水加热机房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500m ;
3  当设有专用热源站时,水加热设备机房与热源站宜相邻设置。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21
7.2.5 生活给水加压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其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且不宜大于 500m;
2 宜减少水泵吸水水池(箱)与用水点的高差;
3 当设置低位水池(箱)时,低位水池(箱)宜设置于地下一层及以上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2018-1201施)
6.3.6 周界实体屏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 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周界实体屏障的位置;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面一侧的区域内不应有可供攀爬的物体或设施:
  2(强)  有防爆安全要求的周界实体屏障,应根据爆炸冲击波对防护区域的破坏力和(或)杀伤力,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
  3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可按照分级、分区、纵深防护的原则,设置单层或多层周界实体屏障;多层周界实体屏障之间宜建立清除区;宜充分利用天然屏障进行综合设计,可多种类、多形式屏障组合应用;
  4(强)  有防攀越、防穿越、防拆卸、防破坏、防窥视、防投射物等防护功能的周界实体屏障,其材质、强度、高度、宽度、深度(地面以下)、厚度等应满足防护性能的要求;
  5(强)  穿越周界的河道、涵洞、管廊等孔洞,应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

《二次供水水质污染防治技术规程》TCECS 868-2021
5.2.2  二次供水系统的存储及加压设备用房应独立设置,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设备安装及维修的需要;
  2  应设置通风装置,保证房间内通风良好,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窗孔洞应设置防止蝇、鼠等进入的措施。当设置在地下室时,房间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8次;
  3  符合防晒隔热要求,室内温度不应低于51,并不宜高于 40℃ ;
  4 室内的空气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5 泵房内电控设备应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供水设施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6 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7 室内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潜在危险的措施,应设置独立的排水设施,并应有防淹报警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在发生水灾时,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应确保二次供水系统设备及管道的本体最低点距积水的高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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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5 13: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生活水泵房的设置位置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3.3.6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3.17条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生活给水设施不应设置于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

3.9.9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水泵机组宜设在水池(箱)的侧面、下方,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实施指南》(2020.08版)3.9.9条,81页
【释义与实施要点】此条与《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第3.6.6条相一致。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7.3.2条第2款:旅馆建筑内的电梯  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他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  室、多用途大厅等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确需设置于这些房间的上部时, 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3.0.5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7.0.2 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2 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 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4 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21
6.2.4  生活给水加压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中心部位,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宜大于500m, 且不宜穿越市政道路;
2  在条件允许时,应减少水泵吸水水池(箱)与用水点的高差 ;
3  当设置低位水池(箱) 时,低位水池(箱)宜设置于地下一层及以上,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6.3.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水加热设备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加热机房宜设置在服务区域的中心位置;
2  水加热机房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500m ;
3  当设有专用热源站时,水加热设备机房与热源站宜相邻设置。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21
7.2.5 生活给水加压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其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且不宜大于 500m;
2 宜减少水泵吸水水池(箱)与用水点的高差;
3 当设置低位水池(箱)时,低位水池(箱)宜设置于地下一层及以上,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发表于 2024-11-28 10: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泵房防淹和排水设施的要求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3.3.4条 设置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间、给水泵房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要求,应具备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泵房安全运行的基本原则。泵房是二次供水的心脏部位,其安全运行是保障供水安全的必要条件。泵房设置及其安全对于保证水泵有效运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以及维护运行人员的安全必不可少。泵房内机组及空间的布置以不影响安装、运行、维护及检修为原则,水泵吸水管设置应避免气蚀,泵房的主要通道应方便通行,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泵房的防淹设施包括在水泵房入口处设置一定高度的挡水板,在水泵房设置地面集水报警装置等。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避免积水影响水泵安全运行。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应与水池(箱)的最大泄流量相匹配。泵房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3.17条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生活给水设施,不应设置于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
【条文说明】设置于给水机房内的仅为本机房排水用的集水井、排水泵,不属于以上所指的污(废)水泵房

《二次供水水质污染防治技术规程》T∕ CECS 868-2021
5.2.2 二次供水系统的存储及加压设备用房应独立设置,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7 室内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潜在危险的措施,应设置独立的排水设施,并应有防淹报警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 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在发生水灾时,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应确保二次供水系统设备及管道的本体最低点距积水的高度不小于0.15m;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8.1.2条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供水泵房等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生活给水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第1款~第4款根据工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从安全和卫生方面考虑,提出此要求。
  第6款为新增条文,主要针对卫生防疫部门对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卫生要求提出的。集水坑不应设在生活给水泵房内,且不应与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站等共用集水坑。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地面及基础应贴地砖,墙面和顶面应采用涂刷无毒防水涂料等措施。
 楼主| 发表于 2025-7-16 13: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水泵的供电要求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3.1.1 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不间断向建筑或小区供水的能力,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应满足用户的正常用水需求。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的给水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建筑给水包含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由于关系到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给水系统应该保证以满足需求的水量和水压向供水范围内所有用户不间断地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用水。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建筑与小区应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特点、水资源条件、建设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用水定额。给水水压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用水压力要求。当建筑与小区生活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不足时,应设置加压装置;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设施。二次供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和物业管理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
    建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公共服务、消防以及其他用水等。建筑给水系统除了满足生活用水对水质、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之外,还必须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消防水源必须安全可靠,如室外给水水源要为两路供水,当不能满足时,室内消防水池要储存室内外消防部分的全部用水量等。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灭火所需的水量、水压要求,以达到迅速扑灭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水通规GB55020-2021实施指南》
【实施与检查控制】建筑与小区给水系统必须按照《规范》以及相关建筑给水排 水技术标准的规定,保障建筑给水系统有不间断供水的能力,满 足生活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正常用水需求。从事工程建设的各相关责任主体,如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监理与质检单位等必须依据建 筑给水排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建筑 给水排水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建筑与小区给水系统管理与监督。检查设计依据,查看给水排水设计说明所列举的规范是否包 括《规范》等建筑给水排水相关规范、标准。检查给水系统,查看设计说明、设备材料表、给水系统图所 表示出的与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相关的设计内容是否符合《规范》及相关建筑给水排水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9.3 生活给水系统采用变频调速泵组供水时,除符合本标准第3.9.1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水泵组供水能力应满足系统设计秒流量;
    2 工作水泵的数量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和水泵高效区段流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
    3 变频调速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4 变频调速泵组宜配置气压罐;
    5 生活给水系统供水压力要求稳定的场合,且工作水泵大于或等于2台时,配置变频器的水泵数量不宜少于2台;
    6 变频调速泵组电源应可靠,满足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
【条文说明】...6 一旦停电,变频调速泵组将停止运行,无法继续供水,因此,强调变频调速泵组的供电应可靠是十分必要的;“满足连续、安全运行”是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对给水排水设施电源的要求

5.3.19 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的流量应按排入集水池的设计雨水量确定;
    2 排水泵不应少于2台,不宜大于8台,紧急情况下可同时使用;
    3 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
    4 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30s的出水量,并应满足水泵安装和吸水要求;
    5 集水池除满足有效容积外,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查要求。
【条文说明】集水池有效容积计算给出了满足最大一台排水泵30s的出水量要求,这是最小值,下沉式广场汇水面积大小不一,重要程度不同,设计重现期要求不同,其排水量会不同。当下沉式广场汇水面积大,设计重现期高,排水量大时,集水池的有效容积计算宜取最大一台排水泵出水量的小值;当下沉式广场汇水面积小,设计重现期低,排水量小时,集水池的有效容积计算可取最大一台排水泵出水量的大值;当下沉式广场与地铁、建筑物的出入口相连接时,集水池有效容积宜按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计算,并可配置一台小泵,用于小水量时排水。
    排水泵需要不间断动力供应,可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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