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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GB50974-2014-表3.5.2中“地下建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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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5 13: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规范组回函
关于“3.5.2 汽车库消火栓用水量”回函2014-1216/2015-0112【内容
经研究,贵司关于小高层住宅通过 4 条通道与地下车库联通,车库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执行规范的回复意见如下∶
    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简称《水消规》)第 3.3.2条和第 3.5.2 条没有直接相对应的汽车库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参数,设计参数宜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中的设计参数,但系统设计应执行《水消规》的有关规定。
    2、当住宅地下室不仅有汽车库,除为住宅直接服务的设备机房外还有如地下商业等其他功能时,应按《水消规》的地下建筑确定地下室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附件∶来函   报送∶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
5.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表 3.3.2、3.5.2 和第 7.3.4条涉及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室,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且体积按相应地下部分的体积计算。

《<水消规GB50974>图示》15S909,9页(3.3.2条)
提示:地下建筑主要指修建在地表以下的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铁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其中地下市政设施、地下特殊设施等除外。
 楼主| 发表于 2024-6-23 15: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平时:汽车库和设备用房,战时:人员掩蔽或物资库)的 “室外消火栓” 用水量取值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GB50974-3.3.2.png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
5.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表3.3.2、3.5.2 和第 7.3.4条涉及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室,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且体积按相应地下部分的体积计算。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内部)
3.1.14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7.3.1 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条文说明】本条对人防工程的消防用水量作了规定。要求消防用水总量按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及其他用水灭火的设备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人防工程消防用水总量确定,没有规定包括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理由是发生火灾时用室外消火栓扑救室内火灾十分困难,人防工程灭火主要立足于室内灭火设备进行自救。人防工程设置室外消火栓只考虑火灾时作为向工程内消防管道临时加压的补水设施。所以,在计算人防工程消防用水总量时,不需要加上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只按室内消防用水总量计算即可。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条文说明】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其内容包括了民用建筑所属的汽车库和人防地下车库,这是因为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等规范中已明确规定,其汽车库防火设计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国内目前新建的人防地下车库基本上都是平战两用的汽车库,这类车库除了应满足战时防护的要求,其他要求均与一般汽车库一样。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别墅的(半)地下室,底层设置供每个户型专用、不与其他户室共用疏散出口的停车位的情况越来越多。对于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仍适用于本规范。
    对于消防站的汽车库,由于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等要求上都有一些特殊要求,所以列入了本规范不适用的范围。

7.1.5(原强)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
    2 Ⅲ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
    3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防空地下室) 》09JSCS-F
5.1.5 防空地下室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要便于平时和战时的使用操作和维护管道。防空地下室的消防按平时功能要求进行设计,除特殊规定(如固定柴油电站等)外,对一般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均不考虑消防设计,其他按《人防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098的规定设计。

《江苏省施工图审查技术研讨会资料 给排水专业2016-0830》(源自网络)
3、当汽车库设置在人防区域时,汽车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是否按《消水规》表3.3.2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计算确定?
答: 汽车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按平战结合的人防程计算确定,按《汽车库规范》计算确定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 16: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地下汽车库内非机动车库,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如何取值?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
5.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表 3.3.2、3.5.2 和第 7.3.4条涉及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室,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且体积按相应地下部分的体积计算。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湘建设函(2024)159号
8.1.4 地下车库(含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消防用水量可按《车库消规》计算;地下室内除汽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外,另有商业等其他功能时,其他功能应按《水消规》表3.3.2 和表 3.5.2 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取二者的大值。当商业等其他功能部分与汽车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时,可仅按该部分的体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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