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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杭建消发〔2020〕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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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0: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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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查范围
第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 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 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 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 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 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 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 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注:
1.本条规定的“ 总建筑面积 ”,是指同一次申报时,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功能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
(1)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 筑面积应当叠加计算;
(2)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但属于 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建设单位,且场所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小时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3)同一单体建筑物内的多个功能场所分属本条规定的不同项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 加计算;
(4)本条规定的同一项功能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物内的,不同单体的建筑面积可 不叠加计算。
2.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进行扩建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扩建后整体建 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3.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其局部场所进行改建(含内装修、用途改变)时, 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局部场所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4.第(五)条所列的“养老院”,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5.第(六)条所列的“录像厅”,不包括电影院、剧院。
6.第(八)条所列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电压等级 220kV 及以上的变电站,以及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 110kV 变电站。
7.第(十二)条所列的“公共建筑”,包括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的组合建筑。


第四章 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技术审查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 指南》等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 规定》及本指南第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国家、行 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也是相关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及技术审查的依据。

第十八条 新建工程的规范适用问题: 新建工程应按编制完成消防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 程,以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联审系统正式受理的时间为准)有效的规范、 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执行。 新规范、标准正式实施前,已经通过专家评审(论证),但尚未经施工图技 术审查合格的项目,如在专家评审时已明确适用规范、标准的时效,可按专家评 审(论证)时确定的适用规范、标准执行,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 极采用新规范、标准。

第十九条  扩建、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 规范适用问题: 按原适用的规范、标准,已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查)合格后需要进行 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除满足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规定可适用原规范、标准 的情况外,应采用新规范、新标准;扩建、改建工程中可适用原规范、标准的部 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采用新规范、标准。

第二十条  扩建、改建工程中,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根据《城市用 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判定,下同)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的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第 3.1.1,3.1.3,5.1.1 条判定,下同), 应按现行规范标准重新确定建筑高度和建筑分类,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第二十一条  扩建、不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的改建工程,当不改变原 建筑主体的消防分类时,属于原建筑主体范围内且与扩建、改建区域之间设有防火分隔的区域,其消防设计内容可按原设计、审查时适用的规范执行;扩建、改变用途的改建区域的规范适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原建筑主体投影线范围外扩建的扩建工程,扩建后的建筑整体应符 合现行规范有关总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有关规定。
(二)不改变原建筑主体轮廓,只在建筑内部局部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的改、 扩建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不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包含改、扩建区域的防火 分区中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的 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该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 原规范;
2.  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涉及改变的防火分区的消防 设计内容:防火分区与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电梯(前室的短 边尺寸除外)、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 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
3.  上述第 1、2 条中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按现行规范进行调整时,应根据末 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消防设施按现行规范进行平面 布置将造成系统基本设计参数改变的,则其系统设计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三) 增加建筑高度的扩建工程,如因增加建筑高度造成原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电梯设置等要求改变的,其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 寸除外)设置应适用现行规范;其余消防设计(含不涉及上述改变情况下)除可 按照如下规定执行的之外,均应适用现行规范:
1.  扩建后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 米的,原建筑主体范围内相关楼层的防火分区、 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可适用原规范进行设计、审查, 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应适用现行规范;
2.  原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 米,扩建后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消防设计应适 用现行规范;
3.  原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且扩建后建筑高度不超过 250 米的,原建筑主体范 围内相关楼层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避难、消防电梯、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 设置可按原适用的规范进行设计、审查,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应适用现行规范;
4.  上述第 1、3 条中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按照原适用的规范进行调整时,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消防设施按现行规范进 行平面布置将造成系统基本设计参数改变的,则其系统设计应适用现行规范、标 准。
(四)建筑整体或部分场所改变用途的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 如未改变其建筑消防分类,但改建造成建筑整体或该局部场所适用不同的消防技 术标准(按原适用的规范进行设计、审查时)条文规定时,该建筑整体或部分场 所的防火分区和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 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等应适用现行规范。
注:
1.本指南所列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 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本指南所列的“建筑高度”是指按照消防规范、标准术语规定的建筑高度。

第二十二条 不涉及扩建及改变用途的其他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工 程等),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改建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不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涉及平面分隔、 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房间面积、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
(二)改建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涉及平面分隔、布 置的消防设计内容:防火分区的面积和分隔、相关防火分区疏散借用、房间面积、 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
(三)上述第(一)、(二)条中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按现行规范进行调整 时,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消防设施按现行 规范进行平面布置将造成系统基本设计参数改变的,则其系统设计应适用现行规 范、标准。
(四)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涉及 平面分隔、布置改变的应按照上述第(一)、(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不改变系统形式、设计参数的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属于改造范围的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但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的容量是否 满足;鼓励其他具备改造条件的执行现行规范。

第二十三条 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接入原消防设施系统,且改建、扩建后不改变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和系统设置形式的,除改建、扩建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

第二十四条 改建、扩建范围外的原建设工程,除应符合上述第二十一至二 十三条规定外,鼓励其他具备改造条件的消防工程设计按现行规范同步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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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30 22: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6.1 消防水源
1.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消防给水的设计。

2.消防水源的形式,消防总用水量的确定。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确定。

3.利用天然水源的,应审查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4.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应审查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管数量、供水管径及供水能力。

5.设置消防水池的,应审查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容量、补水措施、水位显示和报警、取水口、取水高 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 其他消防设计相关内容:

6.2 供水设施
1.消防水泵的性能是否满足消防给水系统要求,消防水泵的配置、安装、材质、吸水管和出水管的设置 及阀门配件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设置消防水箱的,应审查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有效容积,露天设置时保温和人孔、进出水管的阀门 保护措施、补水措施、水位显示和报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设置稳压泵的,应审查稳压泵的位置、配置、性能参数、设计和启泵压力和吸水管和出水管的阀门配件等是否复核消防技术标准。

4.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消防水泵房的位置、防火、防冻和防水淹没措施、排水和设备布置等是否复核规范要求。

6. 其他消防设计相关内容:


6.3 室外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室外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根据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审查室外消防给水及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进水管的数量、连接方式、管径计算、管材选用等的设计。(1)进水管的数量:
GB50974-8.1.3 向室外、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GB50974-4.2.2 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GB50974-4.3.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 20L/s 或建筑高度大于 50m(可能笔误,54m);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水压计算、阀门设置、管道布置等的设计。

5.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室外消火栓数量、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其中 地下式消火栓应设置明显标志。

6.冷却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设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7.  其他消防设计相关内容:

6.4 室内消火栓系统
1.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 防软管卷盘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根据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审查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室内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引入管的数量、管径和选材,管网和竖管 的布置形式(环状、枝状),竖管的间距和管径,阀门的设置和启闭要求、水泵接合器、低压压力开 关、流量开关等的设计。

4.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保护半径、间距计算等的设 计。

5.水力计算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系统设计流量、消火栓栓口所需水压、充实水柱计算、管网水力计算(沿途水头损失、局部水头损失、最不利点确定、流量和流速确定)、消防水箱设置高度 计算、消防水泵扬程计算、剩余水压计算、减压孔板计算和减压阀的选用(减压孔板孔径计算、减压 孔板水头损失计算、减压阀的选用)

6.消防排水及测试排水是否满足消防技术标准。

7.干式消防竖管的消防车供水接口和排气阀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其他消防设计相关内容:


6.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审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和 选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主要是根据系统设置部位的火灾危险等级、净空高度等因素,审查喷水强度、作 用面积、喷头最大、小间距、喷头工作压力、持续喷水时间。

3.系统组件的选型与布置。重点审查喷头的选用和布置,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流量开关、 末端试水装置等的设置和供水管道的选材和布置。

4.系统水力计算、供水设施、减压措施,以及系统的操作和控制。

5.系统实验装置处的专用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 其他消防设计相关内容:

6.6 气体灭火系统
1.根据建筑使用性质、规模系统审查系统的设置场所和类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系统防护区的设置、划分;重点审查防护区的数量限制、保护容积的限制,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 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泄压设施。

3.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包括灭火设计用量、灭火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灭火设计密度、 设计喷放时间、喷头工作压力等。

4.系统的操作与控制要求,包括系统的电源、气源等,管网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明确延迟喷射或无延迟 喷射的启动方式。

5.系统的安全要求,包括防护区的疏散设计、通风、设置的预制灭火的充压压力、有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 浓度或实际浓度等安全要求,储瓶间、管网的安全要求。

6. 其他消防设计相关内容:

6.7  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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