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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穗勘设协字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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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7 21: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链接】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2019-1225
 楼主| 发表于 2020-4-17 21: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五、给排水现有规范疑难点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解答

1.1、《建规》5.4.12 及 5.4.13 条规定,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为强条。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是否可以设气体灭火?
答:按《建规》第 5.4.12 条第 8 款、第 5.4.13 条第 6 款,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规》第 8.3.8条,储油间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1.2、加油、加气站的站房是否需按民用建筑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系统?
答:加油加气站消防设施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第 10.2 节的要求。配建的收费和零售用房按《建规》设置消防设施,室外消火栓按第 8.1.2 条规定执行。

1.3、《建规》8.3.1 条中,对需设喷淋的厂房生产类型做了规定。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多层丙类厂房的生产类型未能明确,如何界定是否需要设喷淋?
答:应按《建规》第 3.1.1 条、第 8.3.1 条说明生产、存储的物品分类和火灾危险类别,设计相应的灭火系统。

1.4、按《民用统一标准》中 8.1.11 条第 1 款,要求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而建筑专业希望高位消防水箱放在屋顶层,与屋顶风机房(设有消火栓、喷淋)位于同一建筑高度,是否可以?
答:按《水消规》第 5.2.2 条、《民用统一标准》第 8.1.11 条第 1 款,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1.5、《建规》8.3.3 条中,对二类高层建筑中需设喷淋保护的部位有清楚描述,但对多层建筑中需设置的部位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执行?
答:符合《建规》第 8.3.4 条的多层建筑,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属于适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6、二类高层宿舍的卧室是否要设置喷头?
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第 7.1.7 条,二类高层宿舍卧室可不设喷头。

1.7、屋顶单独设置的风机房、水泵房等设备间是否需要设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保护?
答:参照《水消规》第 7.4.3 条,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参照《建规》第 8.3.1~4 条,属于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建议屋顶风机房、水泵房等设备间设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保护。

1.8、住宅首层是商业网点,住宅不设喷淋,商业网点是否设喷淋?
答:商业网点可以不设喷淋,建议有条件时设喷淋。

1.9、医院工程有喷淋系统,分娩室、麻醉间、手术室、无菌物品储藏间需要设喷淋吗?
答:根据《建规》第 8.3.3 条、第 8.3.4 条、《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第 6.7.4 条,血液病房、手术室、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适宜设自动灭火系统,待产室、麻醉间、无菌物品储藏间、中西医药房可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0、游泳池上要求设自喷吗?
答:根据《建规》第 8.3.3 条,游泳池上方不要求设自喷,吊顶内有可燃物
且净空大于 800 时需要设喷头,吊顶内喷头不受高度限制。

1.11、防火分区面积大于 500 ㎡的住宅地下自行车库、住宅储物间是否要设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
答:(1)自行车库为有可燃物的丁、戊类库房,参照《建规》第 8.3.2 条第 6
款,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的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住宅储物间为丙 2 项库房,根据《建规》第 8.3.2 条第 6 款和表 3.3.2,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或防火分区面积大于 300 ㎡的住宅地下储物间,应设置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

1.12、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办公楼、教学楼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时(设置新
风管道、盘管风机并设有短距离送风管道),是否需设置喷淋系统?
答:按《建规》第 8.3.3 条,高层办公楼、教学楼要设喷淋。按《建规》第
8.3.4 条第 3 款,有送、回风管的单层多层办公楼、教学楼应设喷淋。

1.13、大于 8 米的高大净空场所(办公大堂等),用自喷与水炮均可以灭火,要优先自喷吗?
答:根据《建规》第 8.3.5 条要优先选自喷,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最有效的灭火系统。

1.14、公安部公消【2007】226 号文:高层建筑中变配电房是否按 226 号文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多层、单层建筑中的变配电房是否需执行?
答:根据《建规》第 8.3.9 条条文解析,高层建筑中变配电房属重要设备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多层、单层建筑中的变配电房建议设气体灭火系统。

1.15、消防控制室是否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不需要,但应按《灭火器规》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1.16、《建规》第 8.3.7 条:特等、甲等剧院,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剧院和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喷规》附录 A 中将舞台葡萄架归为严重危险级 II 级,《喷规》4.2.6 条第 3 款要求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 II 级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那么不是特等、甲等剧院,不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剧院和不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是否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答:建筑物是否设置雨淋系统应执行《建规》及《剧场设计规范》JGJ57,雨淋系统的设计应执行《喷规》。根据《剧场设计规范》JGJ57 第 8.3.5 条,中型及以上(超过 800 座)规模的乙等剧场的葡萄架下宜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如该建筑物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该建筑的葡萄架下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问题解答
2.1、《水消规》3.2.2条:对于超大单座建筑,若人数超过2.5万人,究竟是按1起火灾,还是2起火灾?本条是否仅适用于市政消防给水设计,并不适用于民用建筑消防设计?
答:单座建筑按 1 起火灾考虑,但应注意《水消规》第 6.1.11 条对建筑共用一套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有要求,《水消规》第 3.3.2 条之注 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 万平方米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水消规》3.2.2 条仅适用于市政消防给水设计,不适用于单座建筑消防设计。

2.2、《水消规》3.3.2条:单座建筑总建筑面积如何计算?某项目地下室上有多栋建筑,请问总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答: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各栋的建筑面积之和+地下室总建筑面积;
规范对单座和单栋有不同定义,其中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含地下室)
统称为单座建筑;地下室上方的独立建筑称为单栋建筑。此外,两个地下室间以
通道相连,且该通道仅考虑通行,不考虑停车,且两个地下室之间有防火门分隔,
则算两个地下室。

2.3、《水消规》3.3.2条和3.5.2条:
2.3.1、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还是指包含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室?
2.3.2、带地下车库的地下建筑,室内和室外消火栓水量是否按照地下车库和地下建筑分别取流量,然后选大者为设计流量?
2.3.3、单独的地下建筑作为人防用,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套用地下建筑还是人防?
2.3.4、建筑室内外消防水量均依据建筑性质、建筑体积大小确定。地下室与地下室底盘上方的多栋建筑是否可以拆分计算建筑体积?请明确建筑体积计算规则。
答:(1)地下建筑和建筑地下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建筑地下室是指附建在建筑物地面以下用于建筑物配套设施的那部分建筑;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等建筑。
(2)附建在建筑物内的地下车库,消防设计流量按《车库消规》确定,当建筑地下室不仅有汽车库,还有商业等其它功能时,应按汽车库、地下建筑分别计算并取大值作为系统设计流量。
(3)仅供人防时使用的人防地下建筑,消防设计流量按《人防规范》确定,平战结合的人防地下建筑,按《水消规》的人防建筑、地下建筑分别计算并取大值作为系统设计流量。
(4)除《建规》第 5.4.10 条第 3 款允许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以分住宅部份及非住宅部份外,规范中的建筑高度、层数、体积等建筑基础参数均是按整座计算,不能随意拆分。如果地下室与地上建筑无任何连通可分开计算体积,两个地下室仅通过通道连接且通道口设防火分隔措施也可分开计算体积。

2.4、《水消规》3.6.2 条规定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按 3 小时计,但该规范及《建规》中均无“综合楼”的定义,如何界定综合楼?
答: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根据《建规》第 1.0.4 条条文解析,建筑内有几种用途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用途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以认定为同一用途,否则为另一用途。按《水消规》第 3.6.2 条,多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 2 小时,高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 3 小时。

2.5、《水消规》3.5.2条注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请问如下建筑单体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水量的确定是否正确:
2.5.1、假设有一栋高度22米的住宅楼:一层是层高5米的商业,面积800平方米,即体积V=4000立方米;二层以上是住宅,住宅楼层总高度17米。单独按首层商业计,体积小于5000,可不设消火栓;单独按住宅楼层计,高度小于21米,可不设消火栓。是否该栋建筑可不设消火栓?
答:本项目属商业与住宅合建建筑。对于本案例,若商业分隔较小,可定性为商业网点,则该项目为住宅建筑,由于其建筑高度>21 米,根据《建规》第 8.2.1条第 2 款应设室内消火栓。如果首层超出商业网点规模,可拆分为住宅及非住宅两部份计算室内消防水量并取大值。按《建规》第 5.1.1 条,非住宅部分属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其他公共建筑”,根据《建规》第 8.2.1 条第 3 款,非住宅部分可不设室内消火栓。但由于住宅部分需要设消火栓,整栋建筑均需要设消火栓,室内消防水量按住宅取值。
2.5.2、假设有一栋高度22米的住宅楼:一层是层高5米的商场,面积1200平方米,即体积V=6000立方米;二层以上是住宅,住宅楼层总高度17米。单独按首层商业计,体积大于5000,需设消火栓,水量15L/S;单独按住宅楼层计,高度小于21米,可不设消火栓。是否该栋建筑仅首层商业设消火栓即可?
答:本项目属于商业与住宅合建建筑,可拆分为住宅及非住宅两部份计算室内消防水量并取大值。非住宅(商业)部份按表 3.5.2 室内消防水量为 15L/S。住宅部分由于其建筑高度>21 米,根据《建规》第 8.2.1 条第 2 款应设室内消火栓,流量取值为 5L/S。 2.6、《水消规》3.5.3条:“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 ,但不应小于10L/S。”

问:本条中的“全保护”如何判断?若某住宅楼,住宅部分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地下室部分设有自喷+消火栓系统,该建筑(住宅+地下室)属于自喷全保
护吗?
答:全保护是指整个建筑均设有自动灭火的情况,该建筑地下室设有自喷,但住宅未设自喷,不算全保护。

2.7、《水消规》3.6.1 条,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地块内整体设地下室、地上有多座住宅塔楼、商业公建等,该项目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如何计算?
答:一次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当一个系统防护多个建筑或构筑物时,需要以各建筑或构筑物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消防系统的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最大用水量和室外最大用水量的叠加。本项目属于单座建筑,应计算整座建筑的面积及体积,按《水消规》3.3.2条建筑物用途、体积、耐火等级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当这些建筑的面积之和大于500000㎡时,室外消防设计流量应按表3.3.2增加一倍。本项目属于单座建筑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需要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消火栓最大用水量、自动灭火最大用水量、防火分隔或冷却最大用水量的叠加,详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第3.6.1条解析。

2.8、大空间智能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时,大空间智能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是否需单独计算?是否水炮系统与喷淋系统用水量进行比较取大值?
答:应按《水消规》第3.6.1条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保护区域有交叉时应叠加计算。

2.9、《水消规》4.2.2条第2款:“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供水”,如近期市政管网为枝状,远期成环状,设计条件是否可按远期考虑?
答:设计条件只能按市政现状进行考虑。

2.10、《水消规》4.2.2条第3款:“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如同一侧的同一根市政给水管引入两路,中间加分隔阀,是否为两路消防供水?
答:同一侧的同一根市政给水管引入两路,中间加分隔阀的情况,不属两路消防供水。两路供水至少要求两个市政接口来自不同的市政道路。

2.11、《水消规》4.3.6条:请问两格和两座的概念是否为:两格可以共用隔墙作为池壁,而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不可共用隔墙?
答:是。两格是指可共用隔墙作为池壁,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两座池壁紧贴也可,但建议结构尽量脱开独立),不可共用隔墙。考虑地震、沉降等原因,两座的安全性高于两格。此外,对于2000m3的水池,仅分为两座1000m3的独立水池即可,水池内不必再分两格。

2.12、《水消规》4.3.7条:是否所有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都必须设置取水口?如果已经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水泵及稳压设备是否还需要设置取水口?
答:是。对于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即使已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泵,仍需设消防取水口。

2.13、单栋或多栋建筑,室外消防无法满足两路水源要求时需建消防水池。如只设室外消防水池及取水口(取水口满足 150m 保护半径的情况),不再设置室外临时高压系统,是否可以?
答:该消防水池符合《水消规》4.3.7条要求,取水口数量(一个取水口流量按10~15L/S计)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且取水口离消防登高场地、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大于40m,可不再设置室外临时高压系统,但建议市政进水管至少设一个室外消火栓。

2.14、《水消规》4.3.9条:消防水池最低水位如何确定?是否高于水泵吸水管即可?火灾初期水泵启动时,消防泵必须考虑自灌式,那么水池最低水位时,消防泵是否还需要考虑自灌呢?
答:(1)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根据水泵自灌要求确定,具体参见《消防水泵图示》,一般高于水泵出水管放气孔。
(2)根据《水消规》5.1.12条规定: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虽然正文中并未明确自灌水位是火灾初期水位还是最低水位,但条文说明中已经提出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启动,因此,当消防水池处于最低水位时,也应考虑自灌式;具体做法可参见《消防水泵图集》。

2.15、《水消规》4.3.11条:“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问:超高层的消防转输水箱的转输管、高位消防水箱的进水管也要遵守吗?
答:消防转输水箱的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本条限定的对象是高位消防水池,而非高位消防水箱,故对于向高位消防水箱供水的生活给水管可设1条。

2.16、《水消规》5.2.2条:消防水箱“应高于其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处静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当高位水箱不能满足本条1~4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如何理解?
答:(1)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服务的水灭火设施,当最低有效水位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时,应设置稳压泵;
(2)符合《水消规》第6.1.9条第1款的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只有符合《水消规》第6.1.9条第2、3款的建筑,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2.17、《水消规》 5.4.4条:“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距离多少米的接合器可算该建筑设置了?
答:建筑离水泵接合器不大于40米可以算设置了。

2.18、《水消规》 5.4.4条:“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问:
(1)如果消火栓系统采用减压阀分区,如按分区设水泵接合器则水泵接合器会很多,此条是否需按规范严格执行?
(2)如水泵接合器需分区设置,喷淋系统是否设置了减压阀就需在阀后设置水泵接合器?
(3) 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的建筑,手抬泵或移动泵是否仅需预留接口?无需预留电量?
答:(1)应按规范严格执行,在消防车供水范围内,每栋每个分区每个消防系统均需设水泵接合器。
(2)喷淋系统也应按竖向分区设置水泵接合器,避免低区着火的情况下,消防车水泵做无谓的加压。
(3)是,手抬泵无需预留电量。

2.19、《水消规》5.4.6条,超高层住宅建筑要求设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口,但电梯厅及前室面积比较小,手抬泵或移动泵怎么设置?是采购备用,还是现场安装?
答:手抬泵或移动泵设在水泵接合器后即可,确保消防车内水泵经过水泵接合器后,再进过手抬泵或移动泵串联加压。手抬泵或移动泵由消防队员自带,现场安装。

2.20、室外消防采用临时高压系统,除主泵外是否还要设稳压系统?
答:室外消防管网临时高压系统需要设稳压泵或由高位消防水箱稳压,否则管网系统会因漏损会转为干式的管网,违反《水消规》第7.1.1条。

2.21、《水消规》6.1.7条:“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的充水与压力”,可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维持系统的压力与充水吗?
答: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宜独立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符合《水消规》第5.2.1条要求。

2.22、减压阀后消防管材如何选?需要考虑减压阀失效吗?
答:减压阀后的管材可按阀后的系统工作压力选择,不考虑减压阀失效时的水压,但阀后应设安全泄压阀,见《水消规》第6.2.4条第7款。

2.23、《水消规》7.4.6条:“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
问:是否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不必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的任何一点有两股水枪的充实水柱,而只需满足同层(同一平面)有两股充实水柱即可?
答:室内消火栓布置应满足同层(同一平面)的任何一点有两股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消火栓宜按防火分区独立布置,不应跨防火卷帘使用。

2.24、《水消规》7.4.7条第2款,高层住宅消火栓能否设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内?
答:可设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内,此消火栓可穿越防火门参与其他部位灭火。

2.25、《水消规》7.4.12条,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MPa;当大于0.7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问:若栓口动压力为0.5~0.7MPa,是否应设减压装置呢?
答:消火栓栓口动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减压装置。

2.26、《水消规》7.4.15条,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
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问(1)本条与第7.4.6条相矛盾,如何把握?
(2)跃层住宅如果面积太大,楼层高,只在入户门位置设一个消火栓,充实水柱无法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怎么办?
答:(1)这种情况下是特例,按第7.4.15条规范执行。
(2)建筑专业增加门,或在室内增加消火栓,必须保证一股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27、可以采用双立管双栓吗?
答:根据《水消规》第7.4.2条,规范已经取消双栓,且两个消火栓装在同一个地方会降低消火栓系统的安全性,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建议采用。

2.28、消火栓立管在同层接入双栓,其中一个为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可行?
答:根据《水消规》第8.1.6条,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管网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如两个消火栓不在同一防火分区,且不需要互相借用,可以。

2.29、《水消规》8.1.6 条,室内消火栓系统当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环网、环网上阀门应如何设置?接消火栓箱的短管与环网连接处是否需加设阀门?
答: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应按《水消规》第8.1.6条执行,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管网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消火栓箱的短管可不设阀门。

2.30、《水消规》9.3.1条:“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
2、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3、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问:除了以上1、2、3所指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还有屋顶试验用消火栓、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消防水泵出口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这些都要设置专用排水设施么?可否排至屋面、接纳地面废水的地漏、卫生器具、或回流至消防水池?
答:按规范应设专用排水设施。由于消防给水系统试验时,瞬间水量大,因此规定测试装置处应设专用排水设施,可排至屋面或回流至消防水池。接纳地面废水的地漏和卫生器具,如果能保证及时排放测试排水量,且不影响其使用功能时,可作为测试装置的排水设施。

2.31、《水消规》9.3.1 条第 1 款,排水立管泄流量是否只能以重力流流态计算?
答:是的。

2.32、《水消规》11.0.4 条,流量开关应设在稳压泵的吸水总管还是在压水管之后的出水总管?
答: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开关宜设在重力出水管上,喷淋系统的流量开关宜设在压水管之后的出水总管上,可参考《水消规图示》及《喷规图集》。

2.33、超250米高层公建:如在250米处已设置了高位消防水池,250米以上还有5层建筑(塔尖型),塔尖顶消防水箱容积如何确定?
答:若塔尖下已采用常高压系统,则塔尖楼层可按《水消规》第6.1.13条设置18m3消防水箱即可。

2.34、消防部门要求 250 米以上的超高层设双水源,需要在地下室和屋面都备足全部消防水量,这样的双水源消防系统如何控制?
答:按《加强性技术要求》第十四条及条文说明,地下室和屋面都备足全部消防水量,但地下消防水也是通过屋面重力系统到室内管网。

2.35、《水消规》中没有“双栓”的条文,也没有“每层单独设水平环时,在环上每 5 个消火栓设阀门”的条文,与《地铁防火标准》第 7.3.5 条第 2 款及 7.3.6条第 3 款有矛盾,目前地铁车辆段大多都有上盖物业开发,车辆段建筑也有高层的区域控制中心综合楼等,应按哪个规范执行?
答:地铁的车站、区间和车辆段等按《地铁防火标准》执行,上盖住宅、公建等按《水消规》执行,车库按《车库消规》执行。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问题解答
3.1、超 8 米的厂房只能用湿式吗?或者说干式、预作用只适用于净高不超 8 米的场所?
答:可以这样理解,第5.0.2条是湿式系统的参数,《喷规》第5.0.10条、第5.0.11条对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参数有规定,但仅针对不超过8米的场所。

3.2、最大净空高度超过 8m 的超级市场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本规范第 5.0.4 条和第 5.0.5 条的规定执行,不可以采用特殊应用喷头?
答:是的,根据《喷规》第5.0.3条规定,不可以采用规范第5.0.6条特殊应用喷头。

3.3、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充气作用有什么不同?
答: (1)干式系统可充气,充气作用是监测管网系统的严密性。预作用系统也充气,单连锁作用是监测管网系统的严密性,双连锁还有防误充水作用,平时严禁管道误充水的场所,比如冷库适合设双连锁预作用系统。
(2)启动方式不同,详《喷规》第4.1.3条。
(3)双连锁预作用系统作用面积要1.3倍,详《喷规》第5.0.11条。

3.4 某个展厅项目设有自喷,既有通透性吊顶(不小于 70%),又是双连锁预作用系统,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流量如何确定?
答:按《喷规》第5.0.13条,通透性吊顶(不小于70%)场所其喷水强度按本规范规定值1.3倍。按第5.0.11条,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作用面积按本规范规定值1.3倍。系统流量需要按第9.1.3条计算确定。

3.5、《喷规》5.0.4 条、 5.0.5 条、 5.0.6 条设计参数均不同,如何选择?
答:仓库设计要了解火灾危险等级、储存方式、储物高度、最大净空高度、是否发泡等信息。《喷规》第5.0.4条适用于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第5.0.5条适用于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第5.0.6条适用于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当仓库不适用第5.0.5条、第5.0.6条的限定时,只能按照第5.0.4条确定设计参数,具体可参照《喷规图集》。

3.6、如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喷规》5.0.5 条规定,除遵从《喷规》5.0.8 条在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外,仓库顶板下布置的喷头按哪个条文执行?
答:规范不推荐采用顶板下布置ESFR 喷头十货架内置喷头的布置方式,当在货架内设喷头时,顶板下布置的喷头应按《喷规》5.0.4条规定执行。

3.7、机械车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作用面积、喷水强度等如何确定?
答:机械车库应按《喷规》第5.0.1条确定作用面积及喷水强度,并按第9.1.3条计算顶板下及车架内喷头的流量之和。

3.8、车架内的侧喷头是否可以采用 K=80 直立、水平边墙型喷头?喷头最小工作压力多大? 二层、三层车架内的喷头数量如何计算?
答:(1)可采用K=80水平边墙型喷头,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不小于0.20MPa;也可采用K=115水平边墙型喷头,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不小于0.10MPa。 (2)参照《喷规》第5.0.8条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手册》第4.12.2节,可按两层车架内喷头6个,三层车架内喷头12个计算。

3.9、《喷规》第 5.0.2 条,保护高度 8~12m 的喷头参数取消了,用什么喷头?
答:采用K≥115喷头或非仓库特殊应用喷头,详《喷规》表6.1.1。

3.10、是否同一场所既可以采用普通喷头,又可以采用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只要喷头响应时间(RTI)相同即可?
答:是的。

3.11、《喷规》确定的喷水强度 12、14、15、16、16.5、18、18.5、20.5、22、24.5、28.5、32.5、34.5 是否与特定的喷头关联?K=161、202、242、363 的大流量喷头如何应用?
答:喷头按《喷规》第5.0.4条、第5.0.5条、第5.0.6条、第6.1.1条选用,喷水强度24.5以上应采用K=161及以上喷头,喷水强度32.5应采用K=242,363喷头。

3.12、住宅设喷淋要采用家用喷头吗?
答:家用喷头是适用于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具有独特的喷洒性能和布水特点的一种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住宅、宿舍、公寓等建筑建议采用家用喷头。

3.13、车库 4.0m~4.2m 井字梁,可否设 1 个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答:可以。按《喷规》第7.1.4条: 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不应大于4.2m,且不应小于2.4m。

3.14、通透格栅的孔隙率小于 70%,是否上下层均设喷头?要考虑集热吗?
答:如通透格栅天花内有可燃物,净空大于800mm,要设上下层喷头。通透格栅下层喷头要设挡水板。

3.15、防护冷却水幕和防护冷却系统均可用于冷却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在设计中如何选用?
答:(1)按《喷规》第5.0.14条、第5.0.15条,防护冷却水幕为开式系统,不限制喷水点安装高度。防护冷却系统为闭式系统,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系统应独立设置。
(2)两者设计流量计算方法不同,防护冷却水幕设计流量计算见《喷规》第9.1.3条,防护冷却系统设计流量计算见《喷规》第9.1.4条。

3.16、保护玻璃的防护冷却喷头是否要考虑集热?能否设集热罩?
答:闭式喷头要考虑集热,喷头安装高度不超8米,喷头与顶板距离按《喷规》第7.1.15条要求。按《喷规》第7.1.10条,仅在货架和排管的孔洞、缝隙上方设挡水板,不应采用挡水板作为辅助喷头启动的方式。

3.17、报警阀可承受工作压力是 1.6MPa,根据《水消规》第 6.2.1 条第 3 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 1.6MPa 或者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应分区供水, 按《喷规》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MPa,那么报警阀后管道允许最大压力是 1.60MPa 或是 1.20MPa?
答:按《水消规》第6.2.1条,喷淋配水主管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喷头工作压力不大于1.2MPa。

3.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泵设计压力按《水消规》第 5.3.3 条和《消防给水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图集》执行,仅维持准工作状态的静水压力大于 0.15MPa即可,无需大于主泵设计压力?
答:是的,按《水消规》第5.3.3条确定。

3.19、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的危险等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有30L/S和60L/S
的不同工况且分别设置湿式报警阀,这时稳压泵设计流量该如何合理取值?
答:按《水消规》第5.3.2条,满足系统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的要求,可按《消防给水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图集》执行。

3.20、住宅建筑地下室自行车库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哪个危险等级?
答:建议按中危险级I级设计。

3.21、《喷规》8.0.6 条:“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 100mm 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是否喷淋管径小于 100mm 的喷淋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而不需卡箍连接?
答:是的,按《喷规》8.0.6条执行。

4、人防、车库问题解答
4.1、防爆波阀门与 1.0MPa 以上铜芯闸阀各用在什么地方?消防系统需要采用防爆波阀门吗?
答:按《人防地下室规范》第6.2.13条,水消防系统应采用1.0MPa以上铜芯或不锈钢芯闸阀,不应采用防爆波阀门。

4.2、人防区内哪些区域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根据《人防规范》第3.1.14条,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应按平时使用功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建造的人防工程应按《人防规范》第7.2.2条、第7.2.3条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人防工程消防排水按消防设计流量的 80%计算,按单独防护单元还是整体地下室考虑?非人防地下室是否参照人防地下室设计?
答:当消防废水可以在地下室漫流时,应按整体地下室计算消防排水量;
当消防废水不可以在地下室漫流时,应按地下室积水区域计算消防排水量;
当地下室不允许积水时,消防排水按消防设计流量的100%计算。非人防地下室参照人防地下室设计。

4.4、人防建筑是否应按《水消规》计算室内消火栓水量?对于地下室平时为车库的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室,室内消火栓水量按车库取值还是人防建筑取值?
答:是。根据《水消规》第3.5.2条注3,应按车库、人防建筑分别计算消火栓用水量并取大值。

4.5、地下室车库是否需要设泡沫-水喷淋?泡沫-水喷淋的作用面积、喷水强度按多大考虑?
答:按《车库消规》第7.2.3条,车库宜设泡沫-水喷淋,泡沫-水喷淋的作用面积为465平方,喷水强度不小于6.5L/min.m2。

4.6、室外设充电桩的停车场除室外消火栓外,还需要设什么措施保护?
答:应按《灭火器规》第4.2.2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第4.9.17条配置手提灭火器及推车式灭火器。

4.7、设有充电桩的地下室车库,消火栓系统和泡沫-水喷淋系统是否应单独设置环网和水泵接合器?
答: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第4.9.15条第2款,室内消火栓系统需要单独设置环网及水泵接合器。

5、其他问题解答
5.1、高层实体样板房设置楼层所在高度或体积达到需设置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时,由于这个阶段现场通常不具备消防供水条件,怎么处理?
答:应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5.3节执行。

5.2、对于装修项目,在不改动原建筑性质、防火分区、分隔等的情况下,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是否需按新规范执行?消防系统控制方式、消防水池容积、高位消防水箱容积、各消防系统设计流量等是否需按新规范执行?
答:按《水消规》1.0.2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装修设计,可以按原规范执行:
(1)该建筑符合当时消防设计规范并通过消防验收;
(2)原建筑使用功能、用途不变;
(3)没有扩建工程。
如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按新规范执行,则控制方式、消防贮水、设计流量等参数需按新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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