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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16(2017-04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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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8 10: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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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条文说明】本规范是生产六大品种通用水泥及其他水泥的工厂,包括从原料进厂到水泥成品的工程设计规范,包含熟料基地、水泥粉磨站及散装站。生产其他水泥(如白水泥等特种水泥)的工厂设计,除原料配料及局部生产环节与生产通用水泥不同外,主要工程设计基本相同,可参照使用本规范。

1.0.7 水泥工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0.1 水泥工厂生产线的设计规模应结合产品市场流向和原燃料来源等因素确定,并应按表3.0.1的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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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厂址选择及总体规划
5 原料与燃料
6 生产工艺
7 总图运输
8 电气及自动化
9 建筑结构
10 给水与排水

10.1 一般规定
10.1.1 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排水设计应根据地区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总体规划综合利用;
  2 给排水设计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措施;
  3 给排水设计应合理利用水资源和保护水体,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0.1.2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系统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GB 50588的有关规定。

10.2 给水
10.2.1 生产、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
    2 厂区生活用水量宜为(30~50)L/(人·班),其小时变化系数宜取1.5~2.5,且用水时间宜为8h;厂区淋浴用水量宜为(40~60)L/(人·班),淋浴延续时间宜为1h;
    3 居住区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4 浇洒道路和场地用水量宜为(2.0~3.0)L/(m2·d);绿化用水量宜为(1.0~3.0)L/(m2·d);
    5 冲洗汽车用水量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6 化验室用水量宜为(30~50)m3/d,用水时间宜为8h;机电修理车间用水量宜为(10~20)m3/d,用水时间宜为8h;
    7 设计未预见用水量可按生产、生活总用水量的15%~30%计算。

10.2.2 机械设备轴承冷却水的温度宜小于32℃,冷却水碳酸盐硬度宜控制在(80~450)mg/L,悬浮物宜小于20mg/L,pH值宜为6.5~8.5,并应满足水质稳定的要求。

10.2.3 当生活用水作为冷却机喷水、增湿塔喷水、管道喷水、辊式磨喷雾和仪表冷却等生产用水时,碳酸盐硬度宜小于450mg/L。

10.2.4 生产用水的水压应根据生产要求确定。车间进口的水压宜为(0.25~0.40)MPa,部分设备的水压要求较高时,可局部加压。

10.2.5 给水水源的选择应根据水资源勘察资料和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资源应丰富可靠,并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的用水量要求;
    2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3 生活饮用水应选用水质不需净化处理或只需简易净化处理的水源;
    4 生活饮用水宜与农业、水利、邻近城镇和工业企业协作,综合利用水资源,生产补水水源采用城镇再生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的有关规定;
    5 地表水和地下水缺乏时,可将雨水作为补充水源,蓄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T 50596的有关规定;
    6 水源工程及配套设施应安全、经济、便于施工、管理和维护。

10.2.6 水源取用地下水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水量。采用管井时,应设置备用井。备用井数量应按任何1口井或其设备事故时仍能满足80%设计取水量确定,但备用井不得少于1口井。
【条文说明】10.2.6~10.2.8 取水工程中,对取用地下水应遵守地下水开采的原则,并确保采补平衡;对取用的地表水,枯水流量与水位的保证率及最高水位的确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编制的。其中枯水位保证率的上限与《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一致,采用99%。

10.2.7 水源取用地表水时,枯水期的流量保证率应为90%~99%,大、中型厂和水源丰富地区宜取大值;小型厂和缺水地区可取小值。

10.2.8 中型及以上规模水泥厂取水泵站和取水构筑物的最高水位,宜按50年~100年一遇的频率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宜按95%设计、99%校核。小型厂可按25年~50年一遇的最高水位频率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可按90%设计、95%校核。

10.2.9 水源至工厂的输水工程宜采用重力输水。输水管线宜设置两条,当其中一条故障时,另一条宜保证通过80%设计水量;当水源至工厂只设置一条输水管,或多座水源井分别以单管向工厂输水时,厂内宜设置安全储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的设施。

10.2.10 给水处理厂的生产能力应根据工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并应满足生产、生活最高日供水量加消防补充水量和自用水量。

10.2.11 生产给水宜采用敞开式循环水系统,循环回水宜采用压力流。循环冷却水系统应保持水质和水量平衡,可采用自然或人工方式降低水温,应进行水质稳定计算,并应采取水质稳定措施或其他水质处理措施,同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和《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水质要求较高的生产用水时,可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

10.2.12 在一个水泵站内,宜选用同类型的水泵;每一组生产给水泵应设置备用泵,但冷却塔给水泵可不设置备用泵

10.2.13 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及非城镇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10.2.14 生活和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水量调节储存设施宜选择高位储水池。

10.2.15 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的用水的计量应分别计量。外购水总管、自备水井管、生产车间和辅助部门,均应设置用水计量器具。各车间和公用建筑生活用水应独立计量。循环水泵站计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停水点的用水计量器具应设置旁通管路和控制阀。

10.3 排水
10.3.1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宜采用合流制,雨水宜单独排除。不可回收的生产废水可排入雨水或生活污水排水系统。

10.3.2 生产排水量应根据生产用水的要求及循环水水质稳定的要求确定。生活污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计算。

10.3.3 下列各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前,应进行局部处理:
    1 建筑物排出的粪便污水宜先排入分散或集中设置的化粪池;
    2 回转窑和烘干机的托轮水槽的废水不宜排出;当需排出时,应设置除油设施;
    3 汽车冲洗污水及食堂含油污水的处理系统中应设置沉淀和除油设施;
    4 成型室和细度室的排水系统应设置除砂设施;
    5 对化验室的化学分析室、机械修理、电气设备修理车间和其他车间的蓄电池室排出的含酸碱污水,应设置中和处理设施;
    6 锅炉房排出的高于40℃的废水应设置降温设施。

10.3.4 水泥工厂的污水处理程度及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0.3.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泥等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清洗废水及其他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0.4 车间给水与排水
10.4.1 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给水排水系统应与室外给水排水系统协调一致。

10.4.2 生产用水设备的进口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确定。

10.4.3 窑尾管道(增湿塔)和冷却机喷雾给水泵宜设置调节水箱,自灌引水。

10.4.4 石灰石卸车坑、石灰石破碎车间等喷淋收尘用水宜由生产给水系统供水,也可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当水压不足时,应局部加压。

10.4.5 生产车间内的给水管道宜采用枝状布置。

10.4.6 给水排水管道应根据建厂地区气候条件和建筑物特性,采取防冻和防结露措施。

10.4.7 建筑物的引入管和压力循环回水出户管应设置控制阀门。用水设备的管道最高部位宜设置排气阀;管道最低部位宜设置放水阀。

10.5 消防及消防用水
10.5.1 水泥工厂应设计消防给水,并应按建筑物类别及使用功能,设置固定灭火装置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5.2 厂区和独立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1次计算。

10.5.3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0.5.4 当工厂设置消防车、移动式消防泵或由附近的消防站协作来满足消防灭火时,室外消防给水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0MPa。

10.5.5 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或生产给水系统合并。设有储油系统时,油库区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10.5.6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布置。居住区及小型厂厂区,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0L/s时,可采用枝状布置

10.5.7 下列车间和建筑物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1 煤粉制备车间;
    2 煤预均化堆场;
    3 原煤堆场;
    4 包装纸袋库;
    5 中央控制室;
    6 超过2个车位的修车库;
    7 停车数量超过5辆的汽车库和停车场;
    8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办公楼、倒班宿舍、招待所及工厂其他辅助用建筑。

10.5.8 煤粉制备车间,在确保消防用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置屋顶水箱。

10.5.9 寒冷地区水泥工厂非采暖车间内的消防管道应采取放空防冻的措施,在总进口处宜设置快速启闭装置。

10.5.10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无明火及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高层厂房,每层工作平台工人少于2人,且各层平台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10.5.11 固定灭火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应设置固定灭火装置;特殊重要设备室宜设置气体灭火设备;
    2 单台容量为40MV·A及以上的油浸电力变压器水喷雾装置或其他固定灭火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3 储油系统的油罐区应采用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装置和喷水冷却装置;容量小于200m3的地上油罐及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装置
    4 煤磨系统的磨机、袋收尘器、煤粉仓应设置灭火装置,并应在煤磨和煤粉仓附近设置干粉灭火器和消防给水装置;
    5 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10.5.12 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检测与自动报警装置:
    1 中央控制室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2 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及车间变电所;
    3 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器、仪表设备室;
    4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10.5.13 水泥工厂的建筑物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0.5.14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控制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5.15 煤粉制备车间宜采用独立布置的方式。

10.6 节水设计
10.6.1 给水系统宜分别采用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和生活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或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合并。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应低于85%。冷却水系统宜采用压力回流循环给水系统。

10.6.2 生产循环冷却水系统应设置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设施。

10.6.3 污水宜经处理后作为中水回用。

10.6.4 生产补水水源采用的城镇再生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的有关规定。地表水和地下水缺乏时,可将雨水作为补充水源。

10.6.5 设备选型应采用国家推荐的节水型产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的有关规定。

1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
12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仪表修理
13 余热利用
14 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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