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2024版)
6.8.2 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2014
6.4.4 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的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459-2024【条文】
6.1 放射性污水
6.1.1 放射性污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有关规定。
6.1.2 放射性污水处理设施出口监测值应满足总a放射性小于1Bq/L、总放射性小于10Bq/L。
6.1.3 半衰期大于100d的放射性污水、污物应贮存在具有防辐射性能的专用容器内,并交由专业部门处理。
6.1.4 半衰期不大于100d的放射性污水宜设衰变池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衰变池应按同位素种类和强度设计,容积宜按最长半衰期同位素的10个半衰期进行计算,或按同位素的衰变公式及排放出口允许浓度进行计算;
2 衰变池宜采用间歇式运行方式,间歇式衰变池不应少于2格;
3 连续式衰变池应采用推流式,并设槽式排放口;
4 衰变池应有防渗、防腐和防辐射措施;
5 放射性污水处理后应直接排放,不得进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
【深圳】 《医疗机构放射性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DB44/T 1185-2011
5.1.3 核医学废水处理装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宜建设在核医学工作场所地下室的底层或周边临近排水管道的绿化区域或室外空地。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 07:2004
6.0.1 当医院总排出口污水中的放射性物质含量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 规定的浓度限值时,应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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