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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泵房服务半径或范围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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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6 20: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3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注:1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 (50万m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6.1.11 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矿企业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且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h㎡
    2 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00㎡  (50万m2);
    3 公共建筑宜为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统一技术措施2021》,115~116页
9.4.8  集中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按下列范围设置:
  1 每座消防水池服务的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万m2, 不应大于60万m²,且消防水池应位于所服务的区域内。消防供水管道不宜穿越市政道路;
  2 园艺博览园等公园类的消防供水服务范围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 且保护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hm²。
【要点说明】
  本条是对“消水规”第6.1.11条的进一步统一。
  “集中系统”指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箱和稳压装置 等合用的消防设施。
  “消水规”第3.1.1条第3款规定了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为1起。 小区设置多座消防水池,与火灾起数无关,是基于小区分期和分区建设,也是为了减小系 统规模,减少管网渗漏,增加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2款,近年园艺区建设增多,其占地面积大而总建筑面积小。本措施参照工矿企业 的服务规模设计。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21
6.2.4  生活给水加压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中心部位,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宜大于500m, 且不宜穿越市政道路;...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21
7.2.5 生活给水加压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其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且不宜大于 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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