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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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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5 13: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1.2 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应确保建筑给水系统在储存、加压、输送等各个环节均不能改变供水管网的水质。本条规定了用户的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规定。所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即设计工程基地内设有一套从水源(非城镇给水管网,可以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经水质处理后供基地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当用户需要将城镇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镇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其进水管口最低点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间隙。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还规定,城镇供水管网“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
    本规定与自备水源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城镇给水水质无关。

3.1.3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当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严禁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而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贮存池内,且应有本标准第3.3.6条规定的空气间隙。

3.1.4 生活饮用水应设有防止管道内产生虹吸回流、背压回流等污染的措施。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采取措施防止回流污染,造成生活饮用水管内回流的原因具体可分为虹吸回流和背压回流两种情况。虹吸回流是由于给水系统供水端压力降低或产生负压(真空或部分真空)而引起的回流。例如,由于附近管网救火、爆管、修理造成的供水中断。背压回流是由于给水系统下游的压力变化,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出现大于上游压力而引起的回流,可能出现在热水或压力供水等系统中。例如,锅炉的供水压力低于锅炉的运行压力时,锅炉内的水会回流入给水管道。因为回流现象的产生而造成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劣化,称为回流污染,也称倒流污染。因此,在可能产生回流污染的情况下,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产生的技术措施,该措施一般可采用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T51188-2016
4.1.6 工业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市政给水作为水源直接供水,且生产需要必须不间断供水时,应采用市政可靠的两路供水或其他能保证连续供水的措施。
2 工业企业自备给水系统应为独立系统,不得与市政给水系统直接连接。当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应采取空气隔断等可靠的措施防止生产水回流污染。
3 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向有毒有害生产设备供水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给水管道。

4.3.5  除本标准第4.1.6条第2款的规定外,以市政给水作为水源的蓄水池和水泵加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视为自备水源,且不得与市政给水管直接连接。
【条文说明】对于市政给水的蓄水箱和水泵加压的供水系统,过去经常认为这不是自备水源可以与城市自来水相接,实际这是严重的错误,因为二次加压供水的蓄水箱已经存在污染,而且目前国内检测证明,水质比自来水明显差,因此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的自备水源也严禁与自来水系统直接相接。

7.1.6  自备井、自备水处理站和生活给水蓄水池等自备水源不应与市政给水管道直接连接,中水、雨水回收利用、城市再生水不得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条文说明】所谓自备水源包含自备井、自备水处理站和生活蓄水池等,自备水处理站是指在工程基地内设有一套从水源取水,经水质处理后供基地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
    城市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严禁与用户的自备水源供水管道直接连接,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规定。当用户需要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储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放水口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本规定与自备水源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城市给水水质无关。
    用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不应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储存池内,且应满足本标准第7.3.5条规定的空气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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