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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浙江省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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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2: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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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一、设计深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和计算书,设计文件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设计说明
1 说明工程概况及设计范围。
2 说明设计依据及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标准、规范应为现行版本。
3 给水系统的接入口条件,包括引自市政给水管道或其他给水系统的名称、引入管数量、接入位置、管径、水压,给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要求;排水系统的排水方向、排水性质、管径,排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排放口要求。
4 各个系统简介;系统主要设计参数,如系统设计流量、系统工作压力、热水设计小时耗热量、设计雨水流量等;主要指标,如最高日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最高日生活污水排水量。
5 主要设备、管材、器具、阀门等附件的选型。
6 管道及设备的安装要求。
7 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说明。
8 涉及本专业的专篇,包括节能节水、环保、绿色设计等。
9 应有设计图例说明。
三、其他要求
有关节水节能的审查要点(包括卫生器具和配件、计量水表、热水循环、非传统水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应包括第七章第三节的内容,有关室外工程的审查要点应包括第九章第四节的相关内容。


第二节 给水
一、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3.3.1 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

3.3.2 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的规定。

3.3.3 当采用回用雨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所供用途的水质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的规定。

3.3.5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 25mm, 2 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处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3.3.14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3.15 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与消防用水的水池(箱)应分开设置。

3.3.17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生活给水设施,不应设置于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

3.3.18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3 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 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 泄水管和溢流管的排水应间接排水,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4.4.13 条、第 4.4.14 条的规定;
6 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二、给水系统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3.1.1 建筑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生活用水对水质、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以及消防给水的要求。

3.4.1 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当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不足,采用叠压供水系统时,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5 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

3.4.2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 0.60MPa。

三、给水管材、附件、设备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3.1.6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规定。

3.5.1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及连接方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管材和管件及连接方式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3.5.6 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装有倒流防止器的管段处,可不再设置止回阀:
1 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接入小区或建筑物的引入管上;
2 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
3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

3.5.8 倒流防止器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便于维护、不会结冻的场所;
2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3 具有排水功能的倒流防止器不得安装在泄水阀排水口可能被淹没的场所;
4 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4.4.14 条的规定。

3.5.9 真空破坏器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 大气型真空破坏器应直接安装于配水支管的最高点;
3 真空破坏器的进气口应向下,进气口下沿的位置高出最高用水点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直高度,压力型不得小于 300mm;大气型不得小于 150mm。

3.5.10 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本标准第 3.4.2 条、第 3.4.3 条规定的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公称压力的 1.5 倍;当减压阀串联使用时,应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
5 当减压阀失效时的压力超过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时,应设置自动泄压装置;当减压阀失效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时,应设置自动泄压装置和超压报警装置;
11 减压阀不应设置旁通阀。

3.5.12 当给水管网存在短时超压工况,且短时超压会引起使用不安全时,应设置持压泄压阀。持压泄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压泄压阀前应设置阀门;
2 持压泄压阀的泄水口应连接管道间接排水,其出流口应保证空气间隙不小于 300mm。

3.5.13 安全阀阀前、阀后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四、给水管道布置和敷设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3.6.2 室内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或引发事故的房间;
2 不得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
3 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3.6.4 埋地敷设的给水管道不应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6.5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排水沟内。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 0.5m。

3.6.8 塑料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 0.4m,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 0.2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2 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有不小于 0.4m 的金属管段过渡。

3.6.10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净距不得小于 1m。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宜小于 0.50m;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 0.15m,且给水管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3.6.13 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5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3.6.17 给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1 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2 穿越屋面处;
3 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底板连接管道时。

3.6.18 明设的给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3.6.19 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在结冻地
区应做绝热层,绝热层的外壳应密封防渗。


五、水箱、水泵及水泵房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3.8.1 生活用水水池(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房间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应维修方便;
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采取防冻、隔热措施;
3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不应毗邻配变电所或在其上方;

3.9.10 建筑物内的给水泵房,应采用下列减振防噪措施:
1 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
2 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
3 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5 必要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3.9.11 水泵房应设排水设施,通风应良好,不得结冻。


第三节 生活排水
一、排水系统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4.1.1 室内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设备选择、管材配件连接和布置不得造成泄漏、冒泡、返溢,不得污染
室内空气、食物、原料等。

4.2.1 生活排水应与雨水分流排出。

4.2.4 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1 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有油脂的废水;
2 洗车冲洗水;
3 含有致病菌、放射性元素等超过排放标准的医疗、科研机构的污水;
4 水温超过 40Ⅱ的锅炉排污水; 5 用作中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6 实验室有害有毒废水。

4.2.5 建筑中水原水收集管道应单独设置,且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 的
规定。

4.9.1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脂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许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4.9.4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处理站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
3 生活污水处理间应设置除臭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
6.3.2 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2 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4 锅炉排污水、中心(消毒)供应室的消毒凝结水等,应单独收集并设置降温池或降温井;
6 其他医疗设备或设施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
7 太平间和解剖室应在室内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且主通气管应伸到屋顶无不良处。


二、存水弯、通气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4.3.12 医疗卫生机构内门诊、病房、化验室、试验室等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4.3.13 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4.7.2 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

4.7.3 除本标准第 4.7.1 条规定外,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 连接 4 个及 4 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 12m 的排水横支管;
2 连接 6 个及 6 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3 设有器具通气管;
4 特殊单立管偏置时。

4.7.5 建筑物内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环形通气管的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4.7.6 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

4.7.8 在建筑物内不得用吸气阀替代器具通气管和环形通气管。


三、排水管道布置和敷设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4.4.1 室内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内;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变形缝、烟道和风道;当排水管道必须穿过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5 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
6 排水管、通气管不得穿越住户客厅、餐厅;
8 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易受机械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9 塑料排水管不应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 60Ⅱ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得小于 0.4m;
10 当排水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

4.4.10 金属排水管道穿楼板和防火墙的洞口间隙、套管间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塑料排水管设置阻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墙两侧管道上设置;
2 高层建筑中明设管径大于或等于 dn110 排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在楼板下侧管道上设置;
3 当排水管道穿管道井壁时,应在井壁外侧管道上设置。

4.4.11 靠近生活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立管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 4.4.11 的规定。(表4.4.11 略)
2 当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1.5m。 3 排水支管接入横干管竖直转向管段时,连接点应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 0.6m。
4 下列情况下底层排水横支管应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
1) 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第 1 款、第 2 款的要求时;
2) 在距排水立管底部 1.5m 距离之内的排出管、排水横管有 90°水平转弯管段时。

4.4.14 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应按表 4.4.14 确定。(表 4.4.14 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

6.3.5 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含铅的铸铁管道,水平横管应敷设在垫层内或专用防辐射吊顶内,立管应安装在壁厚不小于 150.00mm 的混凝土管道井内。

第四节 雨水
一、雨水排水量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5.2.5 建筑的雨水排水管道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排水能力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屋面特征等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般建筑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 10a 重现期的雨水量;
2 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 50a 重现期的雨水量;
3 当屋面无外檐天沟或无直接散水条件且采用溢流管道系统时,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 100a 重现期的雨水量;
5 工业厂房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设计重现期应根据生产工艺、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

二、雨水系统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5.2.8 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5.2.21 除土建专业允许外,雨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结构层或结构柱内。

5.2.22 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不得汇入高层建筑屋面排水管道系统。

5.2.23 高层建筑雨落水管的雨水排至裙房屋面时,应将其雨水量计入裙房屋面的雨水量,且应采取防止水流冲刷裙房屋面的技术措施。

5.2.24 阳台、露台雨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建筑阳台、露台雨水系统应单独设置;
4 当住宅阳台、露台雨水排入室外地面或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时,雨落水管应采取断接方式;当阳台、露台雨水排入小区污水管道时,应设水封井。

5.2.25 建筑物内设置的雨水管道系统应密闭。

5.2.26 下列场所不应布置雨水管道:
1 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车间;
2 贮存食品、贵重商品库房;
3 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

5.2.29 塑料雨水管穿越防火墙和楼板时,应按本标准第 4.4.10 条的规定设置阻火装置。


第五节 热水及饮水
一、热水水质、水温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6.2.2 生活热水的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生活热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 的规定。

6.2.4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不能满足本标准第 6.2.6 条的要求时,应设置消灭致病菌的设施或采取消灭致病菌的措施。

6.2.6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根据原水水质、使用要求、系统大小及消毒设施灭菌效果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水加热设备的冷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小于 120mg/L 时,水加热设备最高出水温度应小于或等于 70Ⅱ;冷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大于或等于 120mg/L 时,最高出水温度应小于或等于 60Ⅱ; 2 系统不设灭菌消毒设施时,医院、疗养所等建筑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为 60Ⅱ~65Ⅱ,其他建筑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为 55Ⅱ~60Ⅱ;系统设灭菌消毒设施时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均宜相应降低 5Ⅱ; 3 配水点水温不应低于 45Ⅱ。


二、热水系统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6.3.10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配水点保证出水温度不低于 45Ⅱ的时间,居住建筑不应大于 15s,公共建筑不应大于 10s; 2 应合理布置循环管道,减少能耗;

6.3.13 采用干管和立管循环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当系统布置不能满足第 6.3.10 条第 1 款的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支管应设自调控电伴热保温;
2 不设分户水表的支管应设支管循环系统。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 50340-2016
8.1.4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热水供应系统应有防烫伤措施,冷热水管道应有明显标识。

三、水加热设备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6.5.3 医院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机组及水加热设备不得少于 2 台。

6.5.4 医院建筑应采用无冷温水滞水区的水加热设备。

6.5.5 局部热水供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热水器不应安装在下列位置:
1) 易燃物堆放处;
2) 对燃气管、表或电气设备有安全隐患处;
3) 腐蚀性气体和灰尘污染处。

6.5.21 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设置压力式膨胀罐、泄压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最高日日用热水量大于 30m3 的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压力式膨胀罐;

6.5.17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机房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或贴邻,并应设对外的安全出口;
3 机房与燃油(气)机组配套的日用油箱、贮油罐等的布置和供油、供气管道的敷设均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6.6.5 集热系统附属设施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7 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设防过热、防爆、防冰冻、防倒热循环及防雷击等安全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设放气阀、泄水阀、集热介质充装系统;
2) 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安全阀、膨胀罐、空气散热器等防过热、防爆的安全设施;
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应采用集热系统倒循环、添加防冻液等防冻措施;集中集热、分散供热的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置电磁阀等防倒热循环阀件。
9 开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应采用耐温不小于 100Ⅱ的金属管材、管件、附件及阀件;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应采用耐温不小于 200Ⅱ的金属管材、管件、附件及阀件。

五、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6.6.7 当采用热泵机组供应热水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 空气源热泵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不得布置在通风条件差、环境噪声控制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

六、管材、附件及管道敷设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6.8.1 热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管道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不得大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许用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

6.8.3 热水管道系统应采取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

6.8.9 水加热设备的出水温度应根据其贮热调节容积大小分别采用不同温级精度要求的自动温度控制装置。当采用汽水换热的水加热设备时,应在热媒管上增设切断汽源的电动阀。

七、饮水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6.9.3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直饮水应对原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
3 管道直饮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6 管道直饮水应设循环管道,其供、回水管网应同程布置,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保证循环效果的措施。循环管网内水的停留时间不应超过 12h。

6.9.5 当中小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设饮水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温水或自来水为原水的直饮水,应进行过滤和消毒处理;
2 应设循环管道,循环回水应经消毒处理;

6.9.6 管道直饮水系统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内表面光滑,符合食品级卫生、温度要求的薄壁不锈钢管、薄壁铜管、优质塑料管。开水管道金属管材的许用工作温度应大于 100Ⅱ。

6.9.8 阀门、水表、管道连接件、密封材料、配水水嘴等选用材质均应符合食品级卫生要求,并与管材匹配。

6.9.9 饮水供应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设在易污染的地点,对于经常产生有害气体或粉尘的车间,应设在不受污染的生活间或小室内;

第六节 产品及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2000 年 1 月 30 日)
第二十二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 659 号 2007 年 6 月 14 日)

三、对《技术公告》中的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依照《技术公告》的规定审查。房地产开发、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第三节 给排水专业
一、基本规定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 33/1092-2016
3.0.5 民用建筑应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星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
行设计。设计自评结果至少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星级绿色建筑要求,其中国家
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至少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
评价标准的二星级绿色建筑要求。
二、卫生器具和配件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3.2.14 公共场所卫生间的卫生器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或延时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2 小便器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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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坐式大便器宜采用设有大、小便分档的冲洗水箱,蹲式大便器应采用感应式冲洗阀、延时自闭式
冲洗阀等。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2010
6.1.3 居住建筑中不得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 6L 的坐便器。
6.1.4 小便器、蹲式大便器应配套采用延时自闭式冲洗阀、感应式冲洗阀、脚踏冲洗阀。
三、溢流报警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2010
4.2.2 给水调节水池或水箱、消防水池或水箱应设溢流信号管和溢流报警装置。
四、计量水表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3.5.16 建筑物水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
2 公用建筑物内按用途和管理要求需计量水量的水管;
3 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进行分级计量的管段;
4 根据分区计量管理需计量的管段。
6.8.11 水加热设备的冷水供水管上应装冷水表,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应装分户热水水表,洗
衣房、厨房、游乐设施、公共浴池等需要单独计量的热水供水管上应装热水水表,其设有回水管者应在
回水管上装热水水表。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2010
6.1.9 民用建筑的给水、热水、中水以及直饮水等给水管道设置计量水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入户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2 公共建筑应根据不同使用性质及计费标准分类分别设计量水表;
3 住宅小区及单体建筑引入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6 冷却塔、游泳池、水景、公共建筑中的厨房、洗衣房、游乐设施、公共浴池、中水贮水池或水箱
补水等的补水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7 机动车清洗用水管上应安装水表计量;
五、热水系统选择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6.3.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并应按下列顺序选择:
1 采用具有稳定、可靠的余热、废热、地热,当以地热为热源时,应按地热水的水温、水质和水压,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处理满足使用要求;
2 当日照时数大于 1400h/a 且年太阳辐射量大于 4200MJ/m2 及年极端最低气温不低于-45Ⅱ的地区,采用太阳能,全国各地日照时数及年太阳能辐照量应按本标准附录 H 取值;
3 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采用空气源热泵;
4 在地下水源充沛、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并能保证回灌的地区,采用地下水源热泵;
5 在沿江、沿海、沿湖,地表水源充足、水文地质条件适宜,以及有条件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的地区,采用地表水源热泵;当采用地下水源和地表水源时,应经当地水务、交通航运等部门审批,必要时应进行生态环境、水质卫生方面的评估;
6 采用能保证全年供热的热力管网热水;
7 采用区域性锅炉房或附近的锅炉房供给蒸汽或高温水;
8 采用燃油、燃气热水机组、低谷电蓄热设备制备的热水。
六、热水循环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2010
4.2.4 热水供应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设置循环系统:
2 设有 3 个以上卫生间的公寓、住宅、别墅共用水加热设备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应设回水配件自
然循环或设循环泵机械循环;
3 全日集中供应热水的循环系统,应保证配水点出水温度不低于 45Ⅱ的时间,对于住宅不得大于
15s,医院和旅馆等公共建筑不得大于 10s。
七、可再生能源利用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 33/1015-2015
9.0.2 太阳能热水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在居住建筑中的应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应据具体技术条件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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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给水排水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一、基本规定
1 设计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 采用标准、规范的版本应为现行版本。
3 消防给水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和计算书,设计文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4 设计说明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建筑规模、建筑高度;
(2)消防水源情况,包括市政给水引入管数量、管径、压力及其他消防水源;
(3)消防给水系统及灭火设施的简介、系统主要设计参数、系统控制原理。

二、消防设施的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 年版)
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
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三、消防给水
(一)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3.3.2 的规定。(表 3.3.2 略)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表 3.5.2 略)

(二)火灾延续时间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3.6.2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 3.6.2 的规定。(表 3.6.2 略)

3.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和《固定消防
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的有关规定执行。

3.6.4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火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5.0.16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1h 确定。

(三)消防水源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4.2.2 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4.3.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 20L/s 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四)消防水池及泵房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4.3.6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 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 1000m3时,
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
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4.3.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 ,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0m;
5.1.11 一组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 DN65 的试水管,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10.2.4 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 2 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 2 根。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和压力表;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和压力表,出水管上还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或预留可供连接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的接口。必要时,应采取控制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五)高位消防水箱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5.2.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不应小于 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 150m 时,不应小于 100m3;
2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 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时,不应小于 36m3;
3 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 12m3;
4 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 6m3;
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 25L/s 时,不应小于 12m3,大于 25L/s 时,不应小于 18m3;
6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2 且小于 30000m2 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 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0m2的商店,不应小于 50m3,当与本条第 1 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六)水泵接合器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5.4.3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 10L/s~15L/s 计算。每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设
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 3 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5.4.7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
并不宜大于 40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7.1.12 4 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和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七)管网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8.1.2 下列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给水管网:
1 向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供水时;
2 向两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时;

8.1.3 向室外、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8.1.5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 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 个时,除本规范第 8.1.2 条外,可布置成枝状 ;

(八)竖向分区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6.2.1 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1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 2.40MPa; 2 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 1.0MPa; 3 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 1.60MPa 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 1.20MPa。

四、室外消火栓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
距建筑外缘 5m~150m 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
时,距建筑外缘 5m~40m 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7.1.1 市政消火栓和建筑室外消火栓应采用湿式消火栓系统。

7.3.2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 10L/s~15L/s 计算。


五、室内消火栓系统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7.4.5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7.4.6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 2 支消防水枪的 2 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
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0m 且体积小于或等于 5000m3 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4m 且每单
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 3.5.2 中规定可采用 1 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 1 支消防
水枪的 1 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

7.4.7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
置;
3 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
5 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7.4.9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其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在其屋顶设置,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可设置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等便于操作和防冻的位置;
2 单层建筑宜设置在水力最不利处,且应靠近出入口。

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一)适用场所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2 环境温度不低于 4Ⅱ且不高于 70Ⅱ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3 环境温度低于 4Ⅱ或高于 70Ⅱ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4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
2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
3 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二)设计参数
5.0.3 最大净空高度超过 8m 的超级市场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本规范第 5.0.4 和第 5.0.5 条
的规定执行。

5.0.10 干式系统和雨淋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 5.0.1、表 5.0.4-1~5.0.4-5 的规定值确定,系统作用面积应按
对应值的 1.3 倍确定。(表 5.0.4-1~5.0.4-5 略)
2 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5.0.1 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
水面积不宜大于表 5.0.1 中的作用面积。(表 5.0.1 略)

5.0.11 预作用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 5.0.1、表 5.0.4-1~5.0.4-5 的规定值确定;
2 当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5.0.1、 表 5.0.4-1~5.0.4-5 的规定值确定;
3 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
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5.0.1、表 5.0.4-1~5.0.4-5 规定值的 1.3 倍确定。

(三)喷头布置
7.1.2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洒水喷头类型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 7.1.2 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8m。(表 7.1.2 略)

7.1.3 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 7.1.3 的规定:(表 7.1.3 略)

7.1.4 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不应大于表 7.1.4 的规定,
且不应小于 2.4m。(表 7.1.4 略)

7.1.5 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和配水支管上的洒水喷头间距,应按洒水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 1.2m 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且保护面积内的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表 5.0.1 的规定。(表 5.0.1 略)

(四)系统组件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五) 供水及管道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10.1.4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 2 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七、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3.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钛、镐、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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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室内装饰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一)基本规定
1 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 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按第四章执行。
3 绿色设计审查要点按第七章第三节执行。
4 消防设计审查要点按第八章第三节执行。
(二)其他要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2015
10.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塑料给水管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出水管口直接连接,应设置长度不小于 400mm 的金属管过渡;



三、(室外)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一)基本规定
1 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 绿色设计审查要点按第七章第三节执行。
3 消防设计审查要点按第八章第三节执行。
4 室外给水排水审查要点还应符合第四章相关要求。
(二)其他要点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3.13.18 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污水管道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
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3.13.23 室外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小区给水管道从城镇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 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宜设置分段阀门;
3 从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4.1.5 小区生活排水与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4.10.3 室外生活排水管道下列位置应设置检查井:
1 在管道转弯和连接处;
2 在管道的管径、坡度改变、跌水处;
3 当检查井井间距超过表 4.10.3 时,在井距中间处。(表 4.10.3 略)
4.10.9 检查井的内径应根据所连接的管道管径、数量和埋设深度确定。当井内径大于或等于 600mm 时,
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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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0 生活排水管道的检查井内应有导流槽或顺水构造。
4.10.14 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4.10.21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超越管。
4.10.22 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除臭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4.10.24 污水泵站应建成单独构筑物,并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泵房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
设计规范》GB 50014 执行。
5.3.2 小区雨水排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末端,以溢流形式排放;超过雨水径流控制要求的降
雨溢流进入市政雨水管渠。
5.3.7 雨水检查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雨水沟管径、坡度、流向改变时,应设雨水检查井连接;
4 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道连接时,小区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市政管道的管顶标高;
5.3.19 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排水泵不应少于 2 台,不宜大于 8 台,紧急情况下可同时使用;
3 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
4 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 30s 的出水量,并应满足水泵
安装和吸水要求;
5.3.23 当雨水调蓄池设于地下室时,应在室外设有超调蓄能力的溢流措施。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 50400-2016
4.1.7 传染病医院的雨水、含有重金属污染和化学污染等地表污染严重的场地雨水不得采用雨水收集
回用系统。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
6.8.1 医疗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的有关规定,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3 医疗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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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人防)给水排水专业
一、一般规定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5.2.1 施工图深度
1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
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 的要求。图纸应按《房屋建筑制
图统一标准》GB/T50001 和《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 的规定绘制。
2 应有防空地下室给水排水专项设计说明。按战时工程性质设置的设备、管线及平战转换措施均应
表示在平面图中;图中还应将进出防空地下室各种管线的防护措施表示清楚。
3 设计文件应提供本要点附录 A 中第 A.4 节规定的内容。
5.2.3 设计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平时及战时功能、抗力级别、设计范围、系统概述、主要设计参数、
平战转换及施工要求。
5.2.4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以及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均应符合本要点第 3.1.6 条的要求。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6.1.2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通气管、供油管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管道,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刚性防水套管:
1)管径不大于 DN150 的管道穿过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外墙、密闭隔墙及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
隔墙时。
2)管径不大于 DN150 的管道穿过乙类防空地下室隔墙或穿过 5 级、核 6 级和核 6B 级的甲类防空
地下室临空墙时。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管道,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外侧加防护挡板的刚性防水套管:
1) 管径大于 DN150mm 的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
2) 管径不大于 DN150mm 的管道穿过核 4 级、核 4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时。

二、给水系统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6.2.3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人员用水量标准应按表 6.2.3 采用。
6.2.5 战时人员饮用水、生活用水的贮水时间,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水源情况、工程类别,按表 6.2.5
采用。
6.2.9 饮用水的贮水池(箱)宜单独设置。与生活用水贮存在同一贮水池(箱)中时,应有饮用水不被
挪用的措施。
6.2.10 生活用水、饮用水、洗消用水的供给,可采用气压给水装置、变频给水装置或高位水池(箱)。
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应有保证战时供水的措施。
6.2.12 给水管道不应穿过通信、变配电设备房间。
6.2.13 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上的防护阀门设置与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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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 200mm;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5 给水管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防护阀门与围护结构之间不得有拐弯、三通、软管等其它管件。
6.2.14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管应采用钢塑复合管或热镀锌钢管。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
5.2.12 医疗救护工程的第一密闭区和第二密闭区战时给水系统应在储水箱的出水管或战时给水加压
系统处分别设置。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7.0.2 战时功能为人员临时掩蔽的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掩蔽人员饮用水量标准为 3~6L/(人·d),贮
水时间为 1 天,饮用水贮水可采用平时贮水池(箱)或成品桶装水。兼作战时的贮水池(箱),应在 3d
内完成系统转换和充水。
7.0.3 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通气管、供油管穿过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临空墙、防护隔墙时,
其穿墙处应设置刚性密闭套管。
7.0.4 工程给水管上的防护阀门设置与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当给水管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设置;当从人防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人防围
护结构的内侧设置;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
2 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 1.0MPa。
3 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4 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 200mm;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三、排水系统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5.4.1 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包括调节容积和贮备容积。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
泵 5min 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 6 次;贮备容积必须大于隔绝防护时间内产生的
全部污水量的 1.25 倍;隔绝防护时间按规范确定。集水池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
查的要求;设计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贮备容积平时如需使用,其空间应有在临战排空的
措施。
5.4.3 排水系统应按每个防护单元单独设置,并宜机械排出。非防护区的自流污废水不得排入防护清
洁区内。
5.5.3 洗消废水集水池
2 人员洗消废水池不得与防护密闭门外的洗消污水集水坑共用;
3 专门用于洗消染毒区墙地面的废水可用地漏引至防护密闭门外的洗消污水集水坑,但必须采取
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6.3.1 防空地下室的污废水宜采用机械排出。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在战时需设电动排水泵
时,应有备用的人力机械排水设施,且平时应设计并安装到位。
6.3.8.5 通气管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该段通气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设置
公称压力不小于 1.0MPa 的铜芯闸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 200mm。 6.3.9 设有多个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当需设置生活污水集水池时,应按每个防护单元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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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 污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阀门和止回阀,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设
置公称压力不小于 1.0MPa 的铜芯闸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 200mm。
6.3.14 防空地下室的排水管管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钢塑复合管或其它经过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2 人防围护结构以内的重力排水管道应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
3 在结构底板中及以下敷设的管道应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热镀锌钢管。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7.0.6 污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阀门和止回阀,管道在穿过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围护结构时,应在人防
围护结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 1.0MPa 的铜芯闸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
200mm。
四、洗消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6.4.2 洗消间内淋浴器数量、人员洗消用水量、热水供应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淋浴洗消人数按防护单元内的掩蔽人数及洗消人员百分数确定;
3 人员洗消用水量标准宜按 40L/(人·次)计算;淋浴器和洗脸盆的热水供应量宜按 320~400L/套计
算;当人员洗消用水量大于洗消器具热水供应量时,热水供应量仍按洗消器具的套数计算。
6.4.4 人员淋浴洗消用水应储存在清洁区内,简易洗消用水应储存在清洁区或防毒通道或简易洗消间
内《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6.4.4 条。
6.4.5 防空地下室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的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需冲洗的部位包括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包括与滤毒室相连的密闭通道)和
战时主要出入口的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其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并应在这些部位设置收
集洗消废水的地漏、清扫口或集水坑;
2 冲洗水量宜按 5~10L/m2 冲洗一次计算;
3 应设置工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并配备冲洗软管,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5 米,
供水压力不宜小于 0.2MPa,供水管径不得小于 20mm; 4 口部洗消用水应贮存在清洁区内,冲洗水量超过 10m3时,可按 10m3计算。
5 防爆波地漏应采用不锈钢或铜材质。
6.4.6 洗消废水集水井不得与清洁区内的集水井共用。
《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
6.1.1 人防工程人员洗消贮水总量按表 6.1.1 选用。
五、电站的给水排水及供油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6.5.2 柴油电站冷却水贮水池:冷却水贮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柴油发电机运行机组在额定功率下冷却水
的消耗量和要求的贮水时间确定。贮水时间按表 6.5.2 采用。
6.5.4 移动电站或采用风冷方式的固定电站,其贮水量应根据柴油发电机样本中小时耗水量及规范表
6.5.2 要求的贮水时间计算,如无准确资料,贮水量可按 2m3设计。在柴油发电机机房宜单独设置冷却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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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箱,并设置贮水池。
6.5.7 电站控制室与柴油发电机机房之间设有防毒通道时,应在防毒通道内设置简易洗消设施。
6.5.10 贮油箱及其贮油量:燃油可用油箱、油罐或油池贮存,其数量不得小于 2 个。其贮油容积可根
据柴油发动机额定功率时的耗油量及贮油时间确定,贮油时间可按 7~10 天计算。其中:
1 日用油箱的设计应满足柴油发电机的使用要求,并校核日用油箱的安装高度是否满足柴油发电
机回油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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