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新疆】2025-06 《新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技术解析(2024年)》(消防协会)【内容】
第3章消防给水及消防设施
3.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问题1:加油、加气站的站房是否需按民用建筑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系统?
答:加油、加气站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2.1节、第12.2节的要求。
答:加油、加气、加氢站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2章的要求。当站内配套辅助用房的建筑规模(高度、面积或体积)达到《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规定的需设置消防设施的规模时,应按该规范中的第8章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问题3:石油化工企业的室外储运设施是否需要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2条设置水泵接合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对此没有明确。
答:其他规范没有明确的水泵接合器有关内容均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1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3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节等规范、标准执行。
问题4: 室内固定消防炮系统是否可以代替室内消火栓系统?一些煤棚的设计,直接用固定消防炮代替室内消火栓,是否有规范依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7.0.2条规定:室内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系统。北方严寒寒冷地区,煤棚不采暖,若采用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则需电伴热保温?
答(1)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7.3.2条,室内储煤场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而固定消防炮系统是根据本标准第7.5.6条设置的,并非代替室内消火栓系统。
(2)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应按照《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7.0.2条规定采用湿式系统。当煤棚不采暖时,可设置电伴热保温。
(3)针对煤棚这一特殊场所,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可按照《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第4.1.6条:当满足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水时间不大于5min时,可设置成干式系统。
问题5:
屋顶单独设置的风机房、水泵房等设备间是否需要设消火栓系统保护?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当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局部凸出建筑屋顶的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及建筑层数,不设置消火栓系统;当占屋面面积大于1/4时,建筑屋顶上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要计入建筑高度及建筑层数,按正常使用楼层设置消防系统,是否设置消火栓系统,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0036-2022第8.1.7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2.1条确定。
问题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3条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请问“设备层”如何理解?其与架空层、管道层如何区分?对
于层高不超过2.2m仅用来安装给排水管道的架空层、管道层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保护?
答:(1)设备层是指建筑中专为设置机电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检修操作的空间层,并通向疏散楼梯。架空层、管道层一般空间较小,仅供敷设管道,层高小于2.2m,无人员进出的疏散通道和楼梯,只有检修用的人孔。本条中的设备层,不包括架空层、管道层和建筑屋顶上凸出的不超过屋面面积1/4的局部设备用房,楼梯间等。
(2)对于层高不超过2.2m的架空层、管道层,一般仅供人员检修通行,可不设置消火栓,仅在检修的出入口设置消火栓即可。
问题7:
单层、多层、高层、超高层民用建筑的架空层、开敞式外走廊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
答:架空层、开敞式外走廊属于建筑的公共部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2.1条规定的建筑的架空层、开敞式外走廊内凡具有可燃物且属于适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均需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
答:(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第7.4.3条:洁净室的生产层及可通行的上、下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5条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3)《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第8.5.2条:洁净厂房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洁净室(区)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第10.4.5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备层及可通行的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内应设置消火栓和灭火器。
综上所述,该厂房的技术夹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问题9:平战结合的地下室消防设计如何确定?
答:平战结合地下室的消防设计应按平时使用功能确定。
问题10:
哪些场所为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
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2.2条条文说明,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爆炸的物质,即遇水能起强烈化学反应发生爆炸燃烧的物质(例如:电石、铀、钾、钠等物质)的场所为不宜用水扑救场所,不应在该部位设消防给水设施,而应采取其他灭火设施或防火保护措施。当实验楼、科研楼内存有少数该类物质时,实验楼、科研楼内其他部位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问题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2.4条规
定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是否包括其附属的地下室?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建筑分类,建筑物包括建筑主楼、裙房及其附属的地下室,应按规定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但附属的地下车库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执行,可以不设消防软管卷盘;当附属的地下车库为平
战结合的人防区域时,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
7.6.2条第6款规定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答:办公建筑不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2.2条的范围,应属于第8.2.1条的范围。本例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可不计算流量。
问题13:
建筑高度小于15m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³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设有自喷系统,是否可以不设室内消火栓?
答:可以不设室内消火栓,但应设消防软管卷盘。
问题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4条对
于幼儿园设置喷淋系统有要求,但是对于是否设置消火栓系统无明确要求,是否可以明确一下设置要求?
答:如幼儿园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体积大于5000m³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
问题15:
建筑高度小于21m的住宅设有地下储物间层,储物间层每层建筑面积均大于500m²,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地下储物间层是否还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地下储物间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在没有区域消防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可行。
问题17:
建筑底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体积大于5000m³的住宅,当建筑高度≤21m时,商业服务网点设不设室内消火栓?当建筑高度为大于
21m且不大于27m的住宅,住宅部分因条件限制只能设置干式消防竖管时,底层服务网点是否也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
答:(1)当建筑高度≤21m的住宅底层设商业服务网点时,整体按照建筑高度≤21m的住宅建筑设计,商业服务网点内可不设置消火栓,当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2)当建筑高度为21m<H≤27m的住宅建筑底层属于商业服务网点时,整体也按照住宅考虑,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当底层不属于商业网点,而按商业设计时,底层不能采用干式消防竖管。
问题18:丙类厂房的室内消火栓箱内是否要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答:若该厂房为人员密集场所,宜设置;其他类型厂房规范没有要求,可不设置。
问题19:
对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仅设灭火器,不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是否也认为符合规范要求?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2.2条规定: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的丁、戊类厂房(仓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不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虽然未违反强制性规范,但对于新建建筑,当室内有生活给水或生产给水系统时,建议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问题20: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单、多层厂房,局部有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丙类场所,是否需要全部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2条,当局部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丙类场所的面积超出规范规定的面积时,应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问题21:
当电厂危废暂存间、燃气锅炉房、空压机房符合不设室内消火栓的条件时,是否要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龙头?
答:可不设置,但当有潜在储存少量可燃物时,除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宜设消防软管卷盘。
问题22:
如设置消防软管卷盘,间距如何确定?是否保证消防软管卷盘一股水柱到达窒内任何部位,且间距不应大于30m即可?消防软管卷
盘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报警按钮?
答:(1)消防软管卷盘的间距保证一股水柱达到任何部位即可,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消防软管卷盘还需要满足间距不大于30m的要求。
(2)单独设置的消防软管卷盘,可不设置消火栓报警按钮。
问题23: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如何供水?
答:(1)当建筑内设置有消火栓系统时,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可设置于消火栓箱体内,由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老年人照料设施除外);当无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可由生活给水系统或自动喷水系统供水。
(2)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消防软管卷盘供水应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即使采用室内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共用箱体时,也应遵守该规定。
(3)当采用室内给水系统供水时,应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污染设施。
问题24:
某多层建筑包括办公楼、地下室和与其相连接的地下车库。其地下室与地下车库相连处设甲级防火门,车库设置消火栓系统,办公部分及其地下室是否也需要同步设置?
答:当地上办公楼及其地下室满足不设消火栓的要求,且地下车库与地上办公楼及其地下室采用防火隔间分隔时,可不设置,否则应设置。
问题2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3.2条:单座
建筑总建筑面积如何计算?某项目地下室上有多栋建筑,请问总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答: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各栋的建筑面积之和+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单座和单栋是不同的,其中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含地下室)统称为单座建筑;地下室上方的独立建筑称为单栋建筑。
问题26:
地上建筑的底部与地库连接,地上建筑与地库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均分开设置,仅电梯能通到地下室,确定消防设计水量时,建筑物的体积应该怎么确定?可否地上建筑与地库分开计算?
答:地上建筑除住宅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水量、消防水箱容积等室内消防设施可以分开计算外,其他与地库不可以分开计算,按总体积计算。
问题27:
对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3.2条和3.5.2条,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还是指包含建
筑物附属的地下室?
答:地下建筑和建筑地下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建筑地下室是指附建在建筑物地面以下用于建筑物配套机电设施的那部分建筑;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等建筑。地下汽车库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设计,不在上述条款规定的范围内。
问题28:
地下车库与建筑地下室合建,室内和室外消火栓水量是否按照地下车库和地下建筑分别取流量,然后选大者为设计流量?
答:附建在建筑物内的地下车库,消防设计流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确定。当建筑地下室不仅有汽车库,还有商业等其他功时,应计算地下室总体积,并按汽车库、地下建筑分别计算且取大值作为系统设计流量。
问题29:
单独的地下建筑作为人防工程用,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地下建筑还是人防工程选用?
答:仅供人防使用的人防地下建筑,消防设计流量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确定。平战结合的人防地下工程,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人防工程、地下建筑分别计算并取大值作为系统设计流量。
问题30:
建筑室内、外消防水量均依据建筑性质、建筑体积大小确定。地下室与地下室底盘上方的多栋建筑是否可以拆分计算建筑体积?请明
确建筑体积计算规则。
答: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第3款规定的允许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以分住宅部分及非住宅部分外,规范中的建筑高度、层数、体积等建筑基础参数均是按整座计算,不能随意拆分。住宅部分及非住宅部分建筑高度的具体计算方法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附录A。建筑体积应为建筑围合表面内的容积。与地下室连通的建筑,其体积应包括地下室体积。敞开阳台、不封闭的走廊等建筑虽计算建筑面积,但可不计算建筑体积。
问题31:多层建筑是否设置消火栓系统需要根据建筑体积计算,建筑体积计算时,是否计算室内外高差?是否计算外墙保温部分的体积?
答:按照建筑专业提资,无地下室从首层室内地面算起,有地下室包括地下室的体积。计算建筑体积时,应计算外墙保温部分的体积。
问题32: 地上多层建筑的附属地下车库、附属地下设备用房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如何确定?
答:附属地下车库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确定;附属地下设备用房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3.5.2条,按地上建筑、地下附属用房总体积计算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问题3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11条
第2款怎么理解?如果一个小区包括办公、公寓、商业等多种形式,当总建筑面积超过50万m²,但是居住的面积不超过50万m²,还按照这一条执行吗?
答:第2款规定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50万m²,是指小区内所有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
问题34: 汽车4S店按照什么建筑考虑?内有办公、展厅、修理车间等,车间按照丙类?室内消火栓水量如何选取?
答:汽车4S店整体按照公共建筑设计。大开间车辆销售区按展厅设计;车辆维修区和车辆停放区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有关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取其大值。
问题35: 多种功能组合的单、多层建筑消火栓设计流量如何确定?
答:(1)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其防火分区完全独立,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5.2选取,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2)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未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5.2中的不同功能按建筑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分别计算,且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建筑的总体积确定。
问题36: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5.2,建筑体积大于2.5万m³的多层商店、图书馆、档案馆等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40L/s。而建筑高度小于50m的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分别为30L/s、20L/s,出现了同类型的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多层建筑的情况。该种情况如何处理?是否按照表3.5.2执行?
答:建筑高度小于50m的高层商业楼、图书馆、档案馆等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均按照40L/s取值。
问题37: 游乐馆、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非住宿的培训中心、餐饮、网吧、洗浴中心等未列入的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5.2条中哪一类建筑取值?
答:(1)游乐馆等建筑面积小、体积大的单体建筑,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参照车站类、展览类、航站楼等建筑类别,按建筑体积的参数,同时兼顾游玩人数,参考电影院、体育馆等人数所对应的设计参数,取大值。
(2)老年人照料设施按照病房楼的设计流量取值。
(3)幼儿园按照病房楼的设计流量取值。
(4)非住宿的培训中心按照办公楼、教学楼类建筑的设计流量取值。
(5)餐饮、网吧、洗浴中心等按照商业类建筑的设计流量取值。
(6)售楼部是兼具展示和销售功能的商业建筑,按照商业类建筑的设计流量取值。
问题38:既有建筑改造中,当利用城市商业用房改造为“民宿”时,按哪一类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答:当利用城市公共建筑改造为“民宿”时,实际为特色旅馆,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范围,应按旅馆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问题39: 单、多层的食堂、餐厅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如何取值?
答: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单、多层非经营性食堂、餐厅等饮食建筑,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5.2中“办公楼、教学楼、公寓、宿舍等其他建筑”确定;其他经营性单、多层餐饮建筑应按照表3.5.2中“商店建筑”取值。
问题40:全民健身中心和学校篮球馆、活动场馆等单、多层公共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如何确定?
答:全民健身中心和学校篮球馆、活动场馆等单、多层公共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5.2中“体育馆建筑”确定。
问题41:请问如下建筑单体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如何设计?
(1)底层每个商业分隔建筑面积不超300m²,二至六层为住宅,高度为22m。
(2)底层个别商业分隔建筑面积超300m²,二至六层为住宅,高度为22m。
答:(1)该项目为住宅建筑。建筑高度的具体计算方法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附录A,由于其建筑高度大于21m,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7条,应设室内消火栓。
(2)可拆分为住宅及非住宅两部分计算室内消防水量并取大值。由于其建筑高度大于21m,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7条,住宅应设室内消火栓。底层商业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7条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
问题42:假设有一栋高度22m的住宅楼,一层是层高5m的商场,面积1200m²,即体积V=6000m³;二层以上是住宅,住宅部分总高度17m。单独按首层商业计,体积大于5000m³,需设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15L/s;单独计算住宅部分高度,高度小于21m,可不设室内消火栓。是否该栋建筑仅首层商业设室内消火栓即可?
答:本项目属于商业与住宅合建建筑,可拆分为住宅及非住宅两部分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并取大值。非住宅(商业)部分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15L/s。住宅部分由于其建筑高度大于21m(5m+17m),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的8.1.7-3,应设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5L/s。
问题43:底部为商业,上部为住宅的高层建筑,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如何确定?
答:(1)如果底部商业定性为商业服务网点,整体可按高层住宅进行设计。
(2)如果底部商业超过商业服务网点范畴,应按商业建筑和高层住宅分别计算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取其大值。
(3)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根据建筑的总体积按照高层商业建筑进行设计。
(4)若此时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不同,应按照二者之间的较大值取值。
问题4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6.1条,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地块内整体设地下室、地上有多座住宅塔楼、商业公建等,该项目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如何计算?
答:当一个系统防护多个建筑或构筑物时,一次消防用水量的计算,需要以各建筑或构筑物为单位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者为消防系统的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最大用水量和室外最大用水量的叠加。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以单座建筑进行计算,计算整座建筑的面积及体积,并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3.2条的建筑物用途、体积、耐火等级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当这些建筑的面积之和大于50万m²时,室外消防设计流量应按表3.3.2增加一倍。
问题4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5.3条中的“全保护”如何判断?若某住宅楼,住宅部分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地下室部分设有自动水灭火系统加消火栓系统,该建筑(住宅加地下室)属于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吗?
答:全保护是指整个建筑均设有自动灭火的情况,该建筑地下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住宅未设自动水灭火系统,不算全保护。但涉及折减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时,适用于改造工程,新建工程不宜折减。
问题46: 丙类厂房,建筑高度小于24m,内设一丙类中间仓库,中间仓库部分体积大于5000m³,厂房部分体积也大于5000m³。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如何考虑?
答:按两种功能分别计算整座建筑的总体积,查《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5.2条,得出两种功能各自对应的用水量,取两者大值。
问题47:
一栋多层厂房内同时有丙类和甲类的生产车间,如何计算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答:由于丙类车间的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不小于甲类车间,除了丙类车间的建筑面积比例小于5%外,应按丙类厂房类别、厂房的总体积进行计算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问题48: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与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时,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是否需叠加计算?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是否进行比较取大值?
答: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6.1条计算,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同时作用时,应叠加计算用水量;如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合用系统不同时作用,应比较二者用水量取大值。
另外,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0.2.1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2条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均宜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和供水管网。对于新建建筑应设置独立系统。
问题4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6.2条规定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按3h计,但该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2018年版)中均无“综合楼”的定义,如何界定综合楼?
答:综合楼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组成的公共建筑(不包括住宅与一种其他用途的建筑合建的情况)。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4条的条文说明,建筑内有几种用途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使用功能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以认定为同一使用功能,否则为另一使用功能。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6.2条,多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2.0h,高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3.0h。
问题50:
裙房为商业或商业与办公组合,上部为住宅的高层建筑,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3h取值。
问题51:
宾馆、酒店建筑的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
答:多层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高层宾馆、酒店均为2h;建筑高度大于50m的普通酒店为2h;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级酒店为3h。四星及以上星级的酒店、四级及以上级别的旅馆建筑按“高级酒店”判定。
答:医疗建筑为2h,多层老年人照料设施为2h,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为3h。
答:邮政楼按3h,机动车停车库、修车库(独立和附属)均按2h。
问题55:
一类高层住宅楼(建筑高度99.5m),其底部设有三层商业(层高
4.5m,三层商业建筑面积共计4800m²,商业部分体积21600m²)。问:该建筑室内外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消火栓设计流量如何确定?屋顶消防水箱容积如何取值?是否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1)该项目属于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室外按高层商业楼确定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为3.0h;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需根据该建筑总体积进行计算。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第3款规定,该项目住宅和商业的室内消防设施可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计算设置。问题所述项目的室内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高层住宅为2.0h,多层商业为2.0h,因此该项目室内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为2.0h。但此时出现了同一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不同的情况,考虑到同一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取一致,故此时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取值。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高层住宅为20L/s,多层商业为25L/s,因此该项目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为25L/s。
(3)屋顶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住宅为18m³,多层商业(建筑面积小于10000m²)为18m³,因此该项目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18m³。
(4)该项目商业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商业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住宅的公共部位及户内均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5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2.2条,对于超大单座建筑,若人数超过2.5万人,应按一起火灾,还是两起火灾?本条是否仅适用于市政消防给水设计,并不适用于民用建筑消防设计?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2.2条仅适用于市政消防给水设计,不适用于单座建筑消防设计。单座建筑按一起火灾考虑,但应注意《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11条对建筑群共用一套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有要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3.2条注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m²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问题57:
建筑小区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管道采用两路市政进水时,倒流防止器如何设置?
答:建筑小区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管网并采用两路市政进水时,两条引入管处均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问题58:
从市政环状管道的一条供水管上接两根引入管,中间设有分段阀门,是否可以判定为两路进水?
答:当满足“市政给水厂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和“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这两个前置条件时,从市政供水环网的一条供水管上接两根引入管且中间设有分段阀门的做法,可以判定为两路进水;当不满足上述前置条件时,应判定为一路进水;当两根引入管中间未设分段阀门的,也应判定为一路进水。
答: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编制内容,
设计流程应是:设计参数-消防水源-一供水设施一给水形式-消火栓系统一管网一控制与操作。因此,先看市政水源情况,判断是否要设消防水池。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1的所有规定,确定不设消防水池的建筑只能是建筑高度54m以下的住宅和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单、多层建筑且室外消火栓管网由市政给水管网一路供给。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2时,消防给水管网应是环状管网。
图3.1.60消火栓系统形式
答:在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0L/s时,若两个人口均与室外的环状管网连接,可视为环状供水。
问题61:
针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5条第1款及第5.1.10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建筑高度54m以下住
宅建筑,室内消防水泵可以不设置备用泵?上述条款中,仅指的是该类建筑中的室内消火栓泵可以不备用,还是包括该类建筑中的室外消火栓泵、喷淋泵都可以不备用?
答:建筑高度54m以下住宅建筑,室内消防水泵可以不设置备用泵,但消防水泵应设两条吸水管。
消防水泵包括室外消火栓泵、喷淋泵,该类建筑中室外消火栓泵和喷淋泵也可不设备用泵。
问题62:
建筑高度不超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楼每层可以设一个消火栓,是否可采用一根室内消火栓给水立管?还是需按照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5条规定消火栓超过10个就要成环状,需要设2条立管成环?
答:需要设2条立管成环,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5条要求。
问题63:
某电厂网络继电器楼、化学楼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15L/s,且室
内消火栓为6个,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5条规定,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
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可布置成枝状。该项目室内消火栓管道是否需环状布置?消防立管需不小于DN100?
答:若该项目不是采用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室内消火栓管道可枝状布置。消防立管不应小于DN100(不包括连接单个消火栓的支管)。
问题6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2.2条第
2款:“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供水”,如近期市政管网为枝状,远
期成环状,设计条件是否可按远期考虑?
答:设计条件应按项目竣工使用时的市政情况进行考虑。
问题65:
室外消火栓平时运行工作压力是否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2.8条对市政消火栓的要求?
答:是的。
问题6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2.2条中关于”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的要求和第4.3.5条中的
“消防水池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是同一概念吗?是否不满足要求的市政水源,均需将室外消防用水量储存于消防水池中。
答:这两路供水是同一概念。不能满足市政两路供水要求时,需将室外消防用水量储存于消防水池中,室外消防给水应采用临时高压系统。消防水池不满足两路消防供水要求时,不应考虑火灾时的连续补水量。
问题67:
当市政消火栓完全满足建筑室外消火栓布置要求(保护半径150m内)时,可否直接保护该建筑,不再另行设置建筑室外消火栓?
答:(1)建筑物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建筑物外墙5~150m范围内的市
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建筑物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建筑物外墙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
(2)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条件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在满足规定距离的条件下,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问题6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5条,距建筑外缘5~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数量。
此处建筑外缘如何定义?150m是无遮挡的直线距离、人行走距离,还是150m画圈保护圆半径?
答:建筑外缘可理解为建筑外墙。距离应按人行走距离计算。市政道路不同侧的消火栓不宜计入。
问题6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2.5条和7.3.2条:“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
120m”。这里的150m和120m是半径画圆还是按实际的行走路线长度?
答:保护半径不超过150m是指以其为半径画圆的保护范围,已考虑消防水龙带的折减。120m的间距是指直线距离。
问题70:
室外消防给水总图中消防水泵接合器集中布置于一处,如消火栓系
统接合器3个(按流量40L/s),自喷系统接合器3个(按流量
40L/s),其附近15~40m范围内是否需布置6个室外消火栓?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没有条文规定室外消火栓与消防水泵接合器要一一对应设置,但应避免消防水泵接合器过分集中布置,宜均匀布置。若集中设置时,每个设置点、每个系统、每个分区设置的水泵接合器不宜多于2个。
问题7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3条每
种系统的水泵接合器计算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如何理解供水可靠性?
答:本规范第5.4.4条~5.4.9条都是可靠性的规定;消防水泵接合器多栋建筑共用、分散设置后,总数量超过3个一般不应考虑减少。当单栋建筑每个分区的水泵接合器计算数量超过3个且场地受限时,可设置3个(最多4个)。理由是:每辆消防车的供水流量一般为10~15L/s,每个水泵接合器流量也是10~15L/s;3个水泵接合器放在同一位置时,需对应停放3辆消防车,停放场地可能会存在困难;当设置3个水泵接合器时,可供流量40~45L/s,一般室外消防用水量最大为40L/s,因此超过3个时可适当减少。
问题7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4条,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距离多少米可算在该建筑附近设置了消防水泵接合器?
答:消防水泵接合器距建筑物外墙的行走距离不大于40m可视为已设置,即不大于2盘水带的长度。同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和消防员使用的地点。
问题7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4条,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第5.4.6条,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如果消火栓系统采用减压阀分区,按分区设水泵接合器则水泵接合器数量会很
多,此条是否需按规范严格执行?如水泵接合器需分区设置,喷淋系统是否一旦设置了减压阀就需在阀后设置水泵接合器?
答:在阀前压力超过1.2MPa,采用先导式减压阀分区时,可仅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当采用比例式减压阀时,应按规范严格执行,在消防车供水范围内,每个分区每个消防系统均需设水泵接合器。
若一栋建筑喷淋系统设置有多个报警阀组,其中,某些报警阀组前设置有减压阀组,但其余报警阀组前未设减压阀组,此时可将水泵接合器接至减压阀组之前的喷淋供水干管上。
问题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3.5条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
不宜小于7m,该处“停车场”是否包含住宅小区和办公楼的室外停车场?
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的停车场
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一般项目、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不包含在内。
问题75:
室外消火栓与市政自来水合用的给水系统,市政自来水引入管的流速按多少来控制?此流速用以计算引入管管径的大小。
答:引入管管径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压力、管径、项目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市政引入管的平均流速宜按不大于1.5m/s考虑。
问题76:台阶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是否可只在高处或者低处地坪一侧设置?
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0.1规定的台阶式建筑,高、低两处地坪均应分别设置室外消火栓。高、低两处地坪的消火栓数量(总供水量)、布置应分别满足各自服务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
问题77:
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合用管网,其管网、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如何设置?建筑的室内消火栓引入管上是否要设止回阀?
答:(1)临时高压消防合用系统可以合用水泵和管网,只设一套消防泵和一管网,也可以合用加压泵,管网分设。
(2)建筑群如采用室内外消防合用管网,且设有水泵接合器时,原则是要确保通过水泵接合器进入室内管网的水不能回流至室外管网,建筑室内引入管上应设置止回阀,水泵接合器出水管应接在止回阀下游;若设有高位消防水箱时,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要单独接管进入室外合用管网。室外消火栓可直接连接在合用消防管网上。若室外管网超压时,应选用减压型室外消火栓。
问题78:
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均采用临时高压系统,可以共用一套消防泵组吗?若采用合用系统,稳压装置气压罐容积如何确定?若分开设置时,室外消火栓系统稳压装置如何设置?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6条,当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均采用临时高压系统时,可以共用一套消防泵组,也可以按照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分别设置消防泵组。
当采用室内、室外消火栓合用系统时,根据该规范第5.3.4条,稳压装置气压罐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150L;
当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分别设置消防泵组时,室外临时高压系统需要设稳
压系统,宜采用稳压泵,不宜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稳压装置气压罐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150L。
问题79:
是否登高操作场地40m附近最好应有两个以上室外消火栓?为给供水车辆留有停车位置和空间,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在距离登高作业面足够远处,由消防车供水。消防车给水泵接合器供水时,不占用登高车的操作场地,以不影响登高作业面为准。这个理解是否准确?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3.3条,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但没有明确距离要求,可按消防扑救场地在40m范围内至少有1个室外消火栓,另外1个室外消火栓设置在可视范围内,且两个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不影响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的正常使用,消防车给水泵接合器供水时,不应占用登高操作场地和影响消防登高车操作。另外,当建筑一侧设有多个扑救场地时,室外消火栓可设于扑救场地之间,供相邻扑救场地使用,室外消火栓不应设置于消防扑救场地内。
问题80:
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2.4条的管材推荐,室外埋地管宜采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针对室
外消火栓管道与室外生活给水管道合用的情况下,管材采用PE80管(1.25MPa)是否可行?
答:在满足压力、流量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采用PE管,但应注意管道连接方式的安全性,宜采用电熔连接。
问题8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2.5条埋地消防管连接,其卡箍接口并未要求放于井内,设计可否不执行水暖施工规范中放于井内的要求?
答:埋地消防钢管及卡箍接口连接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2.13要求,管外壁采用防腐措施(两布三油),建议卡箍接口连接螺栓采用球墨铸铁螺栓或不锈钢螺栓,外涂焦油沥青后,采用PE薄膜缠绕防腐。
答:连接单个消火栓的DN70支管可采用丝扣连接,其他架空敷设的管道,管径大于DN50时应采用沟槽式连接。
问题83:
消防给水系统给水管材及阀门的压力等级如何确定?按管材压力等级大于系统工作压力还是试验压力确定?对于采用减压阀减压供水方式的系统,减压阀后管道管材及阀门压力等级如何确定?
答:(1)按管材压力等级不小于系统工作压力确定。
(2)减压阀后的管材及阀门压力等级可按减压阀后的系统工作压力选择,但应大于减压阀后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值。
答:按转输泵额定工作压力计算,可不考虑转输泵零流量时的压力。
问题85:
如何理解《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2.4条第3款“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环状管网供水需共设4组减压阀组吗?
答:枝状管网供水管上减压阀组应设置备用减压阀,用于分区的环状管网供水管上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从环状管网上引出的报警阀两个接口之间设置阀门时,每根管道上设置的减压阀,可不设置备用。
问题8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6条、《消防给水及
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3.5条,当消防给水
系统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在清洁卫
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的技术措施。该如何执行?当倒流防止器设在室外阀门井内,阀门井采用严格防水做法,能否满足本条要求?
答:压力型倒流防止器应设在卫生清洁的地方,且宜设在室内,地面应有排
水设施,倒流防止器排水口末端高于地面不宜小于200mm。当倒流防止器设在室外阀门井内时,若其排水口末端高于井室地面不小于200mm,阀门井内设有集水坑,且阀门井采用严格防水做法时,可以满足本条要求。
答:应考虑稳压泵的扬程,按照系统准工作状态时的压力确定。
问题88:
室内消火栓系统可以采用水平环网布置吗?如果可以,环网、环网上的阀门应如何设置?接消火栓箱的短管与环网连接处是否需加设
阀门?
答:(1)室内消火栓系统宜采用竖向环网布置方式,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水平环网布置(如单层建筑、汽车库、厂房、仓库、多层业态不同的商业建筑等),并且,当采用多层水平环网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多设竖管。
(2)当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管网的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仍有必要的消防用水,可以每5个消火栓设一个水平环管阀门,无需每个消火栓加设检修阀。但应保证在检修时,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一支消防水枪的一股充实水柱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问题8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6条对
消防管道检修做出规定,对于单层和二层建筑的消火栓布置未做出规定,应如何布置?
答:超过2层的建筑,消火栓应设置竖管,竖管上、下端接水平环管处设置阀门。1层和2层建筑消火栓可设置水平环管,水平环管上两个阀门间连接消火栓数不大于5个。
问题90:
有些项目为了追求美观,要求设计师将地下车库通道处的室内消火栓调整到柱后侧向安装,是否判定为不便取用?
答:当有车停放时,属于不便取用。
问题91:
针对近几年出现的车库结构采用大小柱跨,靠近车行道布置的柱子断面通常在500mm左右,不能在柱子前面放置消火栓,放置在柱
子后与车位平行位置可能存在消火栓箱打开角度受限等问题。对待此类情形,消火栓布置采用何种措施或原则?
答:应在正面设置,可以设计成宽度500mm左右的非标消火栓箱。
问题92:
消火栓箱在防火墙、防火隔墙、隔墙上暗装时,开洞处应如何处理?
答:消火栓箱不应在防火墙上暗装,如确需暗装,则应对开洞部位做满足相应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处理。防火隔墙上可以暗装,但对开洞部位消火栓背面墙体的耐火极限需满足防火要求。隔墙上开洞可不做特殊防火处理。
问题93:
对于住宅建筑,建筑专业往往将疏散走道、消防电梯前室宽度按照最小宽度来设置。当室内消火栓箱无法暗装时,无法避免会突出墙面占用其宽度,如何解决?
答:室内消火栓箱的布置应考虑其箱门关闭状态下对疏散宽度、消防电梯前室净尺寸的影响,设计时应严格执行2400mm净距的要求。前室存在长短边时,消火栓宜设置在长边。
问题9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6条,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请问: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是否不必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的任何一点有两股水枪的充实水柱,而只需满
足同层(同一平面)有两股充实水柱即可?
答:(1)室内消火栓按“同层(同一平面)”而不是“同一防火分区”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原则布置。
(2)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室内消火栓可以穿过防火门跨区借用,但不宜计算在该防火分区的室内消火栓数量内。
(3)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只有防火卷帘或者防火墙无防火门时,室内消火栓不应跨区借用。
问题9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6条,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此处的“任何部位”具体定义是什么?若一座单层厂房净高20m,能否满足?
答:一般来讲,本条“任何部位”包含屋顶。但是在计算的栓口动压超过0.7MPa时,仍按照0.7MPa取值,此时可不考虑屋顶保护。
答:对于多层建筑,当局部非最不利点净空高度大于8m时,按最不利处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小于0.25MPa计算,且要满足净高大于8m处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小于0.35MPa。
问题97: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是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5节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的标准取值确定,还是按照消火栓口要求的动压计算结果值?
答:室内消火系统的设计流量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5节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的标准取值确定,不按消火栓口要求的动压计算结果取值。
问题98:
公建或者住宅楼首层为若干互不相通的单间商铺组成,且每间商铺独立开门向室外,其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原则是什么?
答:(1)当为商业网点时,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15条执行,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
宜设置在户门附近。当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内的上层不超出其保护距离时,可设置在一层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内,隔间内的上层可不设室内消火栓,但该室内消火栓不再计入其他商业网点消火栓使用数量。
(2)当为设在住宅首层的普通商业时,其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原则与公建首层商铺相同,应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6条“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水枪的2股水柱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的规定。不必每家都设置两处消火栓,可一家商铺在门口只设置一处消火栓,相邻各家可以相互借用。
答:在车道的两端设置消火栓即可,车道内部可以不设消火栓。
问题100:
开闭所、消防控制室、变配电房、弱电机房等强弱电房,是否需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6
条满足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3条、第7.4.6条,需要满足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问题10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6条,
工业厂房内的配电室是否需要2支水枪同时到达?一层设有直通室外开门的房间是否需要2支水枪同时到达?
答:均要满足2支水枪的2股水柱同时到达。
问题102:
对二类高层住宅及需设置消火栓的多层住宅,地上为住宅,地下为戊类储藏室,地上部分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满足同一平面一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地下室部分按一股还是两股充实水柱保护?
答:地下室部分为非住宅功能,应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设置消火栓。
问题10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7条第2款,高层住宅消火栓能否设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内?
答:可设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内,此消火栓可穿越防火门参与其他部位灭火。
答:在满足灭火要求的前提下,消火栓栓口动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减压装置。
问题10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12条说明,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不应大于0.5MPa;《火力发电厂与变
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7.4.2条说明,带电设施附近的消火栓应配置喷雾水枪;而喷雾水枪的额定设计压力为0.6MPa,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选用无后坐力消火栓,栓口压力不大于0.7MPa,满足喷雾水枪的额定设计压力0.6MPa要求。
问题10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15
条,“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请问:本条与第7.4.6条相矛盾,如何把握?54m以下的跃层住宅如果面积太大
且楼层高,只在入户门位置设一个消火栓,充实水柱无法到达室
内任何部位怎么办?
答:(1)这种情况下是特例,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15条规范执行。
(2)可与建筑专业协商在跃层处室外增加门,或在室内增加消火栓,必须保证一股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问题107:
多层公共建筑,按规范需要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当个别部位做了小夹层,面积都不大(20m²左右),仅有内楼梯通往下层时,可否夹层不设室内消火栓,通过下层的室内消火栓保护?
答:参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15条中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达到室内任何部位的规定。该小夹层在满足至少有一股消火栓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的情况下,夹层内可以不设室内消火栓。
问题108:
温度低于0℃的冷库,消火栓如何布置?库区内是否可以不设置室内消火栓?库区内不设置室内消火栓无法满足2股水柱到达任何部位怎么办?
答:温度低于0℃的冷库,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且库区入口处应设置消火栓,库区内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如消火栓设在常温区域不能满足消火栓水龙带保护的要求时,可考虑配置两条水龙带,供接长水龙带使用。消火栓箱门需加标识,并应满足规范所要求的消火栓栓口所需的动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的要求;若库区面积过大,采用接长水带仍无法满足要求时,则应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在库区内部设置消火栓。
问题1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2.4条,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因高层建筑公共部位均设有室内消火栓(带消防卷盘),住宅户内设轻便消防水龙一般
难以做到(装修时住户取消可能性也很大),因此高层住宅户内是否可不设轻便消防水龙?
答:住宅户内的轻便消防水龙接口应安装到位。但当住宅公共部位的消火栓设置消防卷盘时,住宅户内可不再设置,但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即使公共部位的消火栓设置了消防卷盘,户内也应设置到位。
问题110: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室内消火栓箱内是否必须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答: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设置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2.4条规定执行。人防工程按《人民防空工
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6.2条第6款规定,室内消火栓处应同时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问题111:消火栓立管在同层接两个栓,其中一个为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可行?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6条,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管网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仍有必要的消防用水。对于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的建筑,检修时至少有一支消防水枪的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1)如两个消火栓不在同一防火分区,且不需要互相借用,可以一根立管接两个消火栓。
(2)如两个消火栓在同一防火分区,但不同时使用,可以一根立管接两个消火栓。
(3)对于一股水柱同时到达的建筑,可以一根立管接两个消火栓。
(4)当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计入灭火栓数量之内时,不可一根立管接两个消火栓。
问题112:
可以采用双立管双栓吗?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2条,规范中已经没有双栓的内容。正常情况下,两个消火栓装在同一个地方会降低消火栓系统的安全性,距离不宜小于5m,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宜采用。但是,建筑高度大于54m且小于100m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建筑,当公共区域面积小,独立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双立管消火栓(2个消火栓设在同一个消防箱内),此时两栓的间距可不受5m限制。也可以一个消火栓设在前室,另一个设在楼梯间。
问题11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9条第1款要求建筑屋顶设置试验消火栓,坡屋面或者无楼梯上屋面时如何考虑?
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执行。坡屋面在水箱间设置试验消火栓,排水可排入溢流量满足消火栓流量要求的消防水箱。如有露台、楼梯有窗户的最高平台,可作为试验消火栓的设置场所。当无屋顶水箱,也无楼梯上屋面时,可在系统最不利点处的消火栓设置压力表,兼做试验消火栓。
问题114:
对于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套地埋式钢板消防水池、钢板消防泵房,问:(1)能否使用?可在哪些工程可以使用?(2)如能使用,设
计深度如何要求?仅在总图上标注提供平面尺寸和定位、技术参
数等,未提供具体图纸,是否满足审查深度?(3)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0974-2014第8.1.6条第3款,消防泵房的疏散
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而地埋式消防泵站无疏散门,仅有出入人孔,是否可行?
答:(1)宜在下列工程中使用:改造工程;丁、戊类厂房及仅设消火栓系统的丙类厂房;新建多层建筑中(不含厂房、库房)无地下室且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30L/s的工程。
(2)采用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在室外独立设置;
②消防水池与泵房(包括消防水箱板材厚度和防腐性能、水箱内拉杆或撑杆连接方式;泵房内钢结构的规格、采用螺栓拼装方式及热镀锌防腐层严禁损坏的工艺;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的性能要求等)、智能控制系统、检修楼梯等应符合《装配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623-2019的相关规定;
③应设对讲电话、应急照明等设施,并应符合消防规范相关要求;
④应根据地基承载力、地面荷载和地下水位高度进行结构验算;
⑤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⑥建设、监理等单位应对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的原材料、装配方式及施工等过程进行监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装配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623-2019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消防设施工程质量。
(3)地埋式消防泵站无疏散门,仅有出入人孔,可行,但应设检修楼梯。
问题115:
埋地独立设置的室外消防水池,无消防泵房时,是否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9条设置就
地液位显示装置等?
答: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就地液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就地液位显示装置可采用投入式液位变送器、超声波液位计等电子水位显示仪表,水位显示仪表设在人孔井筒的侧壁,距井盖下不大于30mm。
问题1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6条,
两格和两座的概念是否可理解为:两格可以共用隔墙作为池壁,而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不可共用隔墙。
答:是的。两格是指可共用隔墙作为池壁,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池壁紧贴也可,但结构应脱开独立设置),不可共用隔墙。考虑地震、沉降等原因,两座的安全性高于两格。此外,对于大于1000m³的水池,仅分为两座独立水池即可,每座水池内不必再分两格。
问题117:
“有效容积大于1000m³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座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独立”应如何把握?是否只需有独立的隔墙就可以?
答:消防水池独立使用应能满足一座消防水池检修时,另外一座仍能正常供水。两座消防水池不能共用分隔墙。
问题11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6条,“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当大于1000m³时”,其中的“500m³”和“1000m³”是指水池的总容积还是水池储存的消防容积?
答:是指最低有效水位以上所储存的有效消防容积。若加上最低有效水位以下水量的总容积,或包括有其他用水(如冷却水等)的总容积超过500m³(或1000m³)时,但所储存的有效消防容积小于500m³(或1000m³)时,仍可只设一格(或一座)。
问题119:
消防水池是否一定要设呼吸管?设一个通气管,保证消防时的空气补充,平时与溢流管形成空气流通是否可以?
答:为保证消防水池内部气压平衡采用设置呼吸管、通气管的措施。呼吸管有进气管和出气管,通气效果好,宜优先采用。有困难时也可设通气管(包括仅设置1个通气管,平时与溢流管形成空气流通),但应保证通气量。当消防水池局部因梁的原因使消防水池产生局部隔绝空间时,可采用设连通管、梁上预留洞等方法解决。
问题12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7条:
是否所有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都必须设置取水口?如果已经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水泵及稳压设备是否还需要设置取水口?
答:是的。对于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即使已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泵和室外消火栓管网时,仍需设消防取水口。
问题121:
消防水池池底标高可否低于消防泵房地坪标高?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如何确定?火灾初期水泵启动时,消防泵必须考虑自灌
式,那么水池最低水位时,消防泵是否还需要考虑自灌呢?
答:(1)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泵房地坪标高。
(2)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是消防水泵吸水喇叭口以上0.6m水位;当消防水泵吸水管上设置防止旋流器时,最低有效水位为防止旋流器顶部以上0.2m。具体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9条文说明及图示。另外,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消防水泵吸水管上沿。
(3)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也需要满足消防水泵自灌吸水的要求。
问题122:
大于27m但小于54m的住宅楼,是否一定要设消防水池?可否设消防泵直接从市政给水管吸水?
答:(1)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1条判断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水池。
(2)若市政给水管道满足第5.1.14条的要求,并且当地水务主管部门允许时,可设消防泵直接从市政管道吸水;否则,应设消防水池。
问题12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1条第2款,当不满足此条时可不设消防水池。假设有一丙类多层厂房,建筑占地面积为300m³,建筑体积4000m³。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10L/s;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20L/s,只有一路市政进水,那么这
种情况下是不是室外消防用水可为枝状,不设水池,但室内消防给水要设水池、泵房?也就是说规范里此条所说的消防水池是指只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还是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水池?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1条符合下
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案例所举的条件满足第4.3.1条第2款,但不一定满足第4.3.1条第1款和第4.3.1条第3款的条件,设不设消防水池不好判定。
对于本案例,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1条、第6.1.3条、第8.1.4条和第8.1.5条综合判断:
(1)生活、消防合用系统:满足生活和消防水量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池,室内、外消防管网可为支状管网。
(2)生活、消防合用系统:满足生活和消防水量但不满足消防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池,但应设置断流水箱增设消防泵,室内、外消防管网支状管网。
(3)不满足生活和消防水量水压时,设消防水池和消防泵。
答:如市政消火栓引自市政给水管为环状管网,则可以仅储存剩下的室外消防水量;否则,消防水池应储存全部的室外消防水量。
答:该消防用水量已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一2014第3.6.1条的要求,消防水池容积可以不增加。
问题126:
单栋或多栋建筑,室外消防无法满足两路水源要求时需建消防水
池。如只设室外消防水池及取水口(取水口满足150m保护半径的情况),不再设置室外临时高压系统,是否可以?
答:当消防水池的建设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7条和第3.0.8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7条的要求,并且取水口数量(一个取水口流量按10~15L/s计)满足室外消火栓
设计流量,取水口离消防登高场地、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大于40m时,可不再设置室外临时高压系统。
问题127:
当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时,若消防水池分为两格(座),且两格(座)水池在泵房内侧设有连通管(且连通管径满足流量要求),是否还需要按每格(座)水池独立设取水口?消防车取水口个数是否要按室外用水量计算?
答:每格(座)消防水池需独立设取水口,并且取水口总数量应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问题12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7条
要求室外消防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实际上很难做到,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在条件确实不许可时,可以适当缩减距离。当建筑条件受限,取水口距建筑物的距离小于5m时(与消防泵房的距离除外),可采取设置防护挑檐、防护棚等其他防坠落物砸伤的防护措施。
问题12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7条
要求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实
际情况是消防车车载泵入口距离地面1.0m,消防水池顶部覆土厚
度通常为1.0m甚至更厚,再加上水池顶板厚度,特别是高海拔
地区考虑海拔因素影响后,很难满足吸水高度不大于6m的要求,实际工程中该如何处理?
答: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应满足消防车泵的吸水高度不大于6m,消防车取水处地面至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的深度应按当地海拔高度修正,可参考表
3.1.129执行:
表3.1.129海拔高度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关系表
海拔高度(m) 200 300 500 700 1000 1500 2000 3000 4000
大气压(m·H₂O) 10.1 10.0 9.7 9.5 9.2 8.6 8.4 7.3 6.3
消防车允许最大吸水高度(m) 6.82 6.72 6.42 6.22 5.92 5.32 5.12 4.02 3.98
消防车取水处地面至水池最低
有效水位最大深度(m) 5.5 5.5 5.0 5.0 4.5 4.0 4.0 3.6 3.6
问题130:
当消防水池在室外地下单独建设,设置有顶部进人孔,且进人孔满足消防车接近时,进人孔可否兼做消防取水口?
答:可以,但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7条的要求。并应避免设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问题131:
消防水池几个水位线:最高报警水位(溢流水位)、最低报警水
位、最高有效水位、最低有效水位如何确定?有效水深如何计算?
答: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9条、第5.1.12条执行,可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图集19S910第51页。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保证消防水泵自灌式吸水;从最低有效水位算起,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水位高度为消防水池的设计水位(最高有效水位);消防水池的最高报警水位应按设计水位(最高有效水位)之上50~100mm设置;最低报警水位应按设计水位(最高有效水位)以下50~100mm设置;消防水池的设计水位(最高有效水位)与最低有效水位之差,即为消防水池的有效水深。
问题132:
消防水泵房是否可以与其他房间共用?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12条第3款: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因此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成单独的房间,不应与其他房间共用(设置在消防泵房内为消防水泵配电的专用配电室除外)。
问题133:
对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条,(1)该条第2款: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如何理解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2)该条第3款: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何为直通安全出口?
答:(1)指的是消防泵房所在的室内地面标高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并且从消防泵房的疏散门至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应在同一标高上,中途不应有标高
变化。有的项目在设计中为了机械地执行“消防泵房的地面标高至室外出入口的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要求,仅仅将消防泵房地面抬高,从消防泵房疏散门通过疏散通道进入疏散楼梯间,中途下、上数步台阶。这样反而削弱了直通消防泵房的便捷性,实际上是不符合规范规定的。
(2)直通安全出口为从消防泵房疏散门进入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后,到达安全出口的途中不能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空间。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和开设在建筑首层门厅大门附近的疏散门都视为安全出口。
问题13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1条,消防水泵的质量是否包含电机的质量?质量3t以下,可否不设起重设施?
答:消防水泵的质量包含电机的质量。质量3t以下设手动起重设施(吊钩或支架+手动葫芦或电动葫芦)。
问题135:
民用建筑的消防泵房是否可采用轴流深井泵,以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12的要求?
答:民用建筑的消防泵房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12条的要求。消防泵可采用轴流深井泵。
问题136:
使用轴流深井泵时最低有效水位是否为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以上不少于3.2m?
答: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由于水文条件的限制,水井补水有个漏斗曲线,因此规范做出此规定。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就没有这样的限制。
问题137:
可以采用潜水泵、恒压切线泵作为消防水泵吗?
答:不应采用。因为潜水泵、恒压切线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6条要求。
问题138:
供水高度超过24m时,是否必须采用水锤消除器?可否仍采用带水锤消除功能的止回阀?
答:可以采用带水锤消除功能的多功能阀。
问题139: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作为水泵自动巡检低流量空转防过热技术措施的电磁阀是否可以不设?
答:(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16条第1款:巡检周期不宜大于7d,且应能按需要任意设定;第2款:以低频交流电源逐台驱动消防水泵,使每台消防水泵低速转动的时间不应少于2min。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16条: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消防水泵低流量空转过热的技术措施。
(3)消防水泵自动巡检时,处于无人值守状态,并且巡检频率高,时间长。因此应设置防止消防水泵低流量空转过热的技术措施。
另外,因电磁阀无调节功能,快速启闭会发生水锤现象,故建议采用带有调节功能的电动阀。可参考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一)》(19S204-1)第21页。
问题140:
消防系统的安全阀、持压泄压阀如何区分?各自都有何作用?
答:安全阀和持压泄压阀都是防止压力超过一定范围的阀门,但二者作用不同。安全阀是在系统过载或故障时,阀门自动开启,以保护设备、系统正常运行;持压泄压阀主要用于保持系统内部的压力稳定,一旦压力超出预设范围,阀门会自动开启并释放过多压力,使压力位于系统设定的压力范围内。
问题141:
消防水泵试验放水管是否可以兼流量检测管?一组消防泵可以共用一套流量测试装置吗?消防水泵出口设置的流量计,采用何种方式接出比较稳妥?如何确定流量检测管管径?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11条,消防水泵试验放水管不宜兼流量检测管;按该条规定设置消防水泵流量测试装置时,一组消防水泵可共用一套流量测试装置,并应设置阀门保证每台消防泵均能独立测试;一般宜采用超声波流量计,测试管宜从消防泵出口的止回阀之前引出;流量检测装置管径应根据流速不大于5m/s情况下满足消防水量来选择,测试流量按设计流量的150%计。
问题142:
消防系统设有稳压设备时,能否只利用屋顶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信号或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信号中的一种信号启动消防主泵?
答:消防系统设有稳压设备时,屋顶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信号和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信号同时参与启动消防主泵,不可采用单一信号控制消防主泵。
问题143: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启泵信号设定值如何确定?
答:不设稳压装置的低压压力开关按屋顶消防水箱最高有效水位下降0.2~0.3m计算。
流量开关: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1.33L/s为自动启动消防泵的流量值;②高位消防水箱不配稳压泵直接供水的消火栓给水系统以1.0~2.0L/s为自动启动消防泵的流量值;③高位消防水箱配稳压泵供水的消火栓给水系统以2.0~3.5L/s为自动启动消防泵的流量值。
问题144:
区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有些部位需要高压力、小流量,有些部位需要低压力、大流量,应如何合理选泵?如主楼喷淋需要130m
水压、30L/s,车库需要40m水压、40L/s,可否选130m扬程、30L/s的消防泵(40L/s时,扬程一定会大于40m)?
答:首先,消防泵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其次,当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所以应复核水泵的两个工况点是否满足水泵曲线要求。
问题145:
当消防水池分两格(两座)时,消防泵是共用吸水管,还是每台泵单独设吸水管伸进水池?两座(格)消防水池的吸水总管可以兼连通管吗?
答:(1)当消防水池分为两格(两座)时,消防泵应设共用吸水管,并且每格或每座水池内的吸水管数量不少于2根。
(2)当设置有两根共用吸水管时,可不另设消防水池连通管,否则应另设连
通管。
问题146:
消防水池只有一格(有效容积小于500m³)时,或者2格(2座)消防水池设置共用吸水井时,消防水泵吸水管可以采用共用吸水管的方式吗?
答:有效容积小于500m³或者设置共用吸水井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吸水管宜采用单泵单吸的方式吸水。
问题14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1条,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请问:超高层的消防转输水箱的转输管、高位消防水箱的进水管也要遵守吗?
答:消防转输水箱的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本条限定的对象是高位消防水池,而非高位消防水箱,故向高位消防水箱供水的生活给水管可设1条。
问题14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6条,超高层建筑要求设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口,手抬泵或移动泵怎样连接到管网?是采购备用,还是现场安装?
答:手抬泵或移动泵通过水泵接合器与管网连接,消防车供水经过水泵接合器后,再经过手抬泵或移动泵串联加压到管网。手抬泵或移动泵由消防队员自带,到达现场后安装,不需要预留电量。
问题149:
消防车的最高供水压力是多少?哪些消防系统要设手抬泵?
答:消防车的最高供水压力可咨询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涉及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均应设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问题150:
柴驱消防泵所配油箱是否需要单独设置储油隔间?
答:不需要。
问题151:
对于工业用消防泵,是否每台泵需要单独设置DN65的试水管?
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11条第4款执行,每台消防泵均需设置试水阀。
问题15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未提及“稳
高压”一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提到“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否只有石油化工企业可以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其他建筑不可以?
答:是否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应按照《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9条执行。
问题15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9条,
(1)第1款中,“其他重要建筑”如何理解?是否包含一些特定的建筑类型?(2)第2款中,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且
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水箱,但应设稳压
泵。何种情况属于“确有困难”?何种情况属于“采用安全可靠的给水形式”?设稳压泵后是否要求设置气压罐,如果设置,气压罐的调节容积如何确定?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术语第2.1.3条的条文说明:“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指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如商场、剧院、影院)、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住宅楼和一般的普通办公楼不算重要建筑”。具体可参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附录举例来定量确定。
(1)“安全可靠”一般系指设有消防水池、消防水泵、两路供水、双电源(消防水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动力)。是否确有困难,何为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建议通过专家论证来确定。
(2)设置稳压泵同时需设置气压罐,气压罐调节容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3.4条执行。
第3章消防给水及消防设施
问题154:
有些造型特别的建筑,面积和层数均超过规范要求,但确实无法设置高位水箱,比如顶部为球形的建筑,屋顶为滑雪场、停机坪等。能否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9条第2款,不设高位水箱,采用地下气压罐供水系统?
如果可以,地下气压罐调节容积如何确定?
答:屋顶停机坪处消火栓可与消防水箱同层设置,但消火栓系统必须设置稳压装置。当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9条第1款执行确有困难时,应与当地的建筑部门协商,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确定。可采用顶升气压消防供水设备,此时应保证气压消防供水设备气压罐的调节容积不小于应设高位消防水箱时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
问题155:
屋顶消防水箱规格为36m³,是否可以分为两个屋顶布置?
答:不宜分开设置。确有困难必须分开设置时,应注意两个水箱控制水位的一致性。
问题156: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2
条的规定,要求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而建筑专业希望高位消防水箱放在屋顶层,与屋顶风机
房(设有消火栓、喷头)位于同一建筑高度,是否可以?
答:当屋顶风机房设置有消火栓、喷头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按本条执行,保证其设置位置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问题157: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其屋顶高位消防水箱容积如何确定?
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条文说明,住宅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设施分别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按照住宅和公建的要求分别确定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取最大值。
问题158:
计算屋顶水箱容积时,商店建筑面积是指最大一栋的商店建筑面积(各商店之间均满足防火间距),还是指整个消防系统服务范围内的所有商店建筑面积之和?
答:指最大一栋商店建筑面积。
问题15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1条第5款,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
不应小于12m³;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³。这里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是指单体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还是要包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水炮等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
答:包含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水炮等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
问题160:
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是否必须设置喇叭口或者设置旋流防止器?
答:设置喇叭口或者旋流器可减少空气进入消防系统,改善水力条件,应按规范设置。
问题161:
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是否可从水箱底部接出而不加喇叭口或防止旋流器?
答:高位消防水箱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要求,出水管管径不小于DN100。出水管不接喇叭口或防止旋流器时,入口流速较大,为防止吸气水深需加大,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要抬高,消防水箱必须抬高或增加消防水箱容积,此举并不十分经济,故应加设防止旋流器。
问题162:
稳压泵吸水管路上采用防止旋流器时,防止旋流器是否可以垂直安装?
答:防止旋流器垂直安装时,所需水位更高,不经济,故不宜垂直安装。
问题163: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是否应同时设置?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4条的要求,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但当系统没有稳压设施时,压力开关的作用很小,甚至没有,故当系统不设稳压设施时,可不设压力开关。
问题16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4
条,流量开关应设在稳压泵的吸水总管还是在压水管之后的出水总管?
答:流量开关宜设在压水管之后的出水总管上,可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图示15S909的第90页。
问题16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6条第9款,高位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此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是否即为整个系统的设计流量(消防主泵设计流量)?
答: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出水量只需满足初期灭火时的消防出水量要求即可。初期灭火时,消防设施的出水量并不是系统的设计流量。
问题166: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喷射型及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气压稳压装置供水压力如何确定?
答:(1)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喷射型及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气压稳压装置的供水压力按照《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17条执行。
(2)《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中,对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气压稳压装置未做明确规定,当采用临时高压系统时,可参照《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17条执行。
问题167:
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不应小于DN100,稳压泵的进出水管管径是否不应小于DN100?
答: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旁通稳压泵接消防管网,且不应小于DN100,稳压泵的进出水管管径应根据流量,按流速计算确定。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并不是稳压泵的进出水管。
问题168:
稳压泵是否必须从消防水箱吸水吗?
答:稳压泵设于高位水箱间时从消防水箱吸水;稳压泵设于地下泵房时可从
消防水池吸水。
问题169:
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稳压设备可以合用吗?
答: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设备宜独立设置。当合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某个系统先行运行时,不同的系统能按消防供水需要分别控制消防泵启动,且稳压设备仍能确保对未运行系统进行稳压。
问题170:
当高位箱水箱间内设置有稳压泵时,高位消防水箱是否可以设在住宅楼顶层住户的客厅、卧室、书房之上?
答:不可直接将稳压泵设在住户的客厅、卧室、书房之上。但是,水箱间和顶层住户客厅等房间之间有夹层或者水箱间设有双层楼板时,水箱间可以设稳压泵。但此时水箱间及设备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如:采用低噪声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设置减振装置、水泵设置减振装置、管道采用弹性支架、水箱间的隔墙和天花采取隔声吸声处理等。当条件允许设置下置式稳压装置时,建议将稳压装置设于消防泵房内。
问题171:
稳压装置可放在消防水泵房,也可放在屋顶水箱间。设计中采用哪种做法比较好?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没有说明稳压泵设置的具体位置。两种方法都可以,但各有利弊。从消防的角度出发,稳压泵设在消防泵房内便于管理和实战使用。从节能的角度出发,稳压泵设在屋面水泵扬程可以小一点,尤其高层建筑。但有些建筑某些使用空间上方不允许设置泵房,这就需要按照每个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选取合适的做法。
问题17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6第6款,消防水箱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100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此条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3.6条第1款有矛盾,如何执行?
答:当消防水箱补水管接自市政自来水或生活饮用水系统时,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3.6条第1款执行,进水管管底高于溢流喇叭口顶不小于150mm。当消防水箱补水管接自非生活饮用水源时,《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6条第6款执行。
问题173:
单体审查是否包括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泵房、消防水池
及消防水箱?室外消防总图往往由室外管网工程设计,有时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即消防水箱不在本建筑内。
答:室外消火栓应按照每个单体配置示意图,其余内容在说明中明确即可。
问题174:
对于消防排水有以下问题:
(1)除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
9.3.1条所规定的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还有屋顶试验用消火
栓、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消防水泵出口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这些都要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吗?可否排至屋面、接纳地面废水的地漏、卫生器具或回流至消防水池?
(2)“专用排水设施”具体指哪些?
(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9.3.1条第1款,排水立管泄流量是否只能以重力流流态计算?
答:(1)按规范应设专用排水设施。由于消防给水系统试验时,瞬间水量大,因此规定测试装置处应设专用排水设施,可排至屋面或回流至消防水池。接纳地面废水的地漏和卫生器具,如果能保证及时排放测试排水量,且不影响其使用功能时,可作为测试装置的排水设施。
(2)专用排水设施指排水漏斗、排水管、集水井、拖布池、排水沟等能承接测试排水量的设施,湿式报警阀本身带的测试管、减压阀组自带测试管不属于“专用排水设施”。
(3)为保障消防排水效果,排水管应按重力流设计。但对于智慧型末端试水,排水装置可按压力流设计。
问题175:
消防泵房、消防电梯集水坑和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室消防排水设施是否均需采用消防电源?
答:消防泵房、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设施、地下室消防排水设施均应采用消防电源。
问题176:
对于消防电梯井底的排水集水坑设置存在如下疑问:(1)消防电梯井底的排水集水坑可否设在消防电梯正下方?(2)如果消防电梯前室内有多部消防电梯(包括兼做消防电梯的客梯、货梯等),其井底可否共用排水设施(集水坑)?如果可以共用,容积怎么确定?连接管独立接至排水设施,还是可以借用消防电梯基坑串联排出?(3)若有相邻两部消防电梯,各自设置集水坑后,排出泵出水管是否可以合流排出?(4)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9.2.2条,“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宜与地下室其他地面废水排水设施共用”。消防电梯井底集水坑是否属于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可否接纳其他地面排水?
答:(1)消防电梯井排水集水坑不应设在电梯正下方,宜设在与消防电梯同一防火分区的电梯井筒侧面。
(2)当消防电梯与兼做消防电梯的客梯、货梯位于同一前室时,可以合用排水集水坑,集水坑有效容积放大至3m³,每台排水泵流量按照不小于10L/s选取,按二用一备配置。消防电梯基坑排水采用连接管独立接至集水坑和采用消防基坑串联排出均可。
(3)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泵出水管应以集水坑为单位单独排出室外,并宜接至室外雨水管道。
(4)消防电梯井底集水坑属于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可接纳消防灭火用水,不应接入非消防灭火用排水。
问题177:
地库消防排水如何考虑?是否应满足每个防火分区内按消防电源供电的排水泵总流量不小于消防流量(消火栓加喷淋)?
答:当考虑地下车库的消防排水时,可按火灾延续时间内地面允许积水高度不大于150mm进行排水量计算;当采用地下车库冲洗地面排水泵兼作消防排水时,可按双泵同时运行的排水方式考虑;排水泵总排水量不应小于消防流量(消火栓加喷淋)。
问题17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9.2.1条,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对于住宅地下
储藏室,排水点设置的数量如何确定?对于地下汽车库,地面截水沟可以做平坡以减少集水井数量吗?
答:住宅地下储藏室应考虑消防排水,应保证排水泵总排水量不小于消防流量。地面排水沟应有坡度坡向集水坑。
问题179:消防泵房内集水坑排水能力应不小于消防水池进水管流量,是否还需要按消防系统试验排水流量校核?
答:消防系统试验排水应接回消防水池,不应排入消防泵房集水坑。
问题180:
关于消防排水存在如下疑问:(1)利用移动排污设备是否可行?
(2)有消防管线的隔震层、地下设备夹层等是否要设置消防排水?
答:(1)消防排水不可采用移动排污设备。
(2)若隔震层、地下设备夹层内部无消防设施,可不设消防排水。
问题181:
消防控制室如果建筑专业设置了门槛,给排水专业是否可以不设置排水设施?
答:建筑专业设置门槛的防淹措施后,给排水专业可不设排水设施。
问题18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3.2.1条第6
款,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如建筑消防或平时排水措施未考虑设集水坑和排水泵是否属违反强条?
答:此处防水由建筑专业负责;排水仅考虑地下管沟渗水,仅设置集水坑即可,可不设置排水泵,不属于给排水专业的强条。
问题183:
对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在施工(第12章)、系统调试与验收(第13章)、维护管理(第14
章)等非设计内容的章节中的内容,是否属于设计、审查的范围?
答:除管道试压、冲洗要求之外,其他均不属于设计、审查范围。
问题184:
对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章控制与操作中提到的关于水泵电气控制的内容,是否属于给排
水专业的设计内容?
答:该章节与设计有关,应在设计说明中明确提出,给排水专业按其要求给其他相关专业提出资料。
问题18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7条民用建筑内的
消防水泵不宜设置自动巡检装置条款,给排水专业应如何执行?
答: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14条执行消防水泵自动巡检要求。
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4.12条、第
5.4.13条规定,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是否可以设气体灭火?
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2条第8款、第5.4.13条第6款,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8条,储油间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柴油发电机房应结合暖通专业进、排风、采暖设计等综合情况判断,宜设置水喷雾消防系统。
当建筑内只设消火栓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保障有2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储油间仍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设置悬挂式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问题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3条第6
款: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
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此有两点疑惑:(1)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设置水喷雾或细水雾系统是否合规?
(2)同水池或泵房一起独立建造的发电机房储油间只设置干粉灭火器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答:(1)可以设置水喷雾和细水雾系统,合规且合理;
(2)独立建造的发电机房储油间只设置干粉灭火器满足规范要求。
第3章消防给水及消防设施
问题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8.3.1条中,
对需设自动灭火系统的厂房生产类型做了规定。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多层丙类厂房的生产类型未能明确,应如确界定是否需要设自动灭火系统?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一般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视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4: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生产塑料家居产品或动物饲料的丙类厂房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8条的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3条中,对二类高层建筑中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的部位有清楚描述,但对多层建筑中需设置的部位没有明确规定,应如何执行?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4条:“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4条条文说明:“对于按建筑规定的,要求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适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场所,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原则是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防护;特别要考虑所设置的部位或场所在设置灭火系统后应能防止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蔓延到另一个防火分区中去”。故多层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可能一部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另一部分场所不需要,且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12条的规定:“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局部场所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和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洒水喷头”。
答:(1)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第7.1.7条,二类高层宿舍卧室及卧室内的独立卫生间可不设喷头。根据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12条规定:“宿舍走廊设置喷头,宿舍门的内侧应设置喷头。”
(2)仅在最底层自动扶梯下部设置即可。
问题7:
当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卫生间、泵房、机房等设备用房是否需设喷头?
答: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卫生间需设置喷头,设置智能马桶的二类高层和多层建筑需设置喷头,其他情况卫生间可不设置喷头。
无可燃物的消防泵房、给水泵房、水箱间、热水机房、水处理机房、报警阀间可不设置喷头,当热水机房和换热站等机房内采用难燃保温材料做设备保温时应设置喷头。空调机房、新风机房、排烟机房、排风机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喷头。
问题8:
学生食堂、单位食堂是否按餐饮建筑的要求(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是,按照餐饮建筑的要求设计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9:
首层为餐饮、二楼以上为员工宿舍的多层公共建筑,其中首层餐饮面积超过1500m²。请问:(1)是否仅首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即可,还是整栋都需设置?(2)如果首层餐饮建筑面积未超过
1500m²,但餐饮加宿舍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是否整栋建筑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如餐饮分对外开放和对内使用(宿舍配套)两种,这两种情况对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是否有区别?
答:本案例属餐饮、宿舍两种不同功能合建建筑,消防设施可按餐饮场所、宿舍场所分别考虑,餐饮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8.3.4条第2款要求;宿舍部分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第7.1.7条要求。
(1)餐饮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整栋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无区别。
问题10:
屋顶单独设置的风机房、水泵房等设备间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当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局部凸出建筑屋顶的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及建筑层数,不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占屋面面积大于1/4时,建筑屋顶上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要计入建筑高度及建筑层数,按正常使用楼层设置消防设施。当排烟机房与排风机房合用机房时,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执行。
问题11:
住宅建筑首层是商业网点,住宅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商业网点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商业网点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条件时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业网点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商业面积大于3000m²时,且区域消防已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12:
有三段相连的2层商业,高度不同,各段商业之间采用防火墙分
隔,每段商业每层建筑面积1200m²,三段连在一起总建筑面积3600m²,该商业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对于单层建筑不超过1500m²及总商业面积不大于3000m²的单体建筑,如果建筑物外墙紧靠在一起,连成一片,该项目(建筑群)已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则各个商业按叠加面积计算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果该项目(建筑群)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按建筑专业定义为独立建筑,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13:
规范规定医院建筑需要设自动灭火系统,那么不同功能的建筑空间如分娩室、麻醉间、手术室、无菌物品储藏间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9条第6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3条、第8.3.4条、《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GB51039-2014(2024年版)第6.7.4条,待产室、麻醉间、无菌物品储藏间、中西医药房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血液病房、手术室、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和传染病医院的负压隔离病房不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目前的通常做法是,医院的CT、DR可以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系统;MRI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开展手术的DSA场所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
问题14:
高大净空的游泳池上方要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9条,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8.3.3条,游泳池上方不要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吊顶内有可燃物且净空大于800mm时需要在吊顶内设喷头,吊顶内喷头不受高度限制。与游泳池、溜冰场无明显物理分隔的池(场)边区域,可不设置喷头。
问题15: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住宅楼地下储藏间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住宅储物间为丙类2项库房,具体设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下述五种情况:
(1)住宅地下储藏间设置在地下停车库内或贴临地下车库,为单独防火分区,地下储藏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住宅地下储藏间以走道形式和地下停车库连接,地下储藏间为单独防火分区。与车库连接的走道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下储藏间防火分区内宜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住宅地下储藏间完全独立(和地下车库不通),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防火分区面积超过500m²的地下储藏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16:
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办公楼、教学楼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时(设置新风管道、盘管风机并设有短距离送风管道),是否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9条第7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4条第3款,有送、回风管(新风系统)集中空调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层和多层办公楼、教学楼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1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9条第8款,总建筑
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请问:
除了商店以外的大于500m²的其他功能,如展览厅、餐饮等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4条的条文说明,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时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人员伤亡大的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展览厅、餐饮地下或半地下场所符合上述特点,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18:
净空大于8m且小于18m的高大空间场所(如办公楼大堂),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水炮均可以灭火,要优先选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5条要优先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最有效的灭火系统。但对于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系统。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典型场所主要有:建筑顶棚采用玻璃等采光材料的部位、闭式洒水喷头无法有效感知温度和无法有效喷水灭火的部位、喷头固定困难喷水有遮挡的部位、受系统水量制约的改造部位等。
对于净空高度大于18m的民用建筑、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厂房和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具有一定的应用优势。设计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系统。
问题19:
当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控制室是否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不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按《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答:建筑物是否设置雨淋系统,应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雨淋系统的设计应执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第8.3.5条,中型及以上(超过800座)规模的乙等剧场的葡萄架下宜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如该建筑物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4.0.2条第4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4.2.6条第3款,该建筑的葡萄架下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21:
高度超过8m的厂房只能用湿式系统吗?或者说干式、预作用系统是否只适用于净高不超8m的场所?
答:是。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民用建筑和厂房,其净空高度超过8m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问题22:
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是否可以应用于干式系统?
答: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只有湿式系统设计参数。
问题23:
每层不超规范规定作用面积的建筑,计算设计流量时可以按每层实际面积吗?
答:如每层一个防火分区,且建筑面积小于作用面积,可以按每层实际面积计算设计流量。
问题24:
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超级市场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
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4条和第5.0.5条的规定执行,不可以采用特殊应用喷头吗?
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3条规定,不可以采用规范第5.0.6条的特殊应用喷头。
问题25: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充气作用有什么不同?
答:(1)干式系统可充气,充气作用是监测管网系统的严密性。预作用系统也充气,单连锁作用是监测管网系统的严密性,双连锁还有防误充水作用,平时严禁管道误充水的场所(比如冷库)适合设双连锁预作用系统。
(2)两个系统的启动方式不同,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4.1.3条设计。
问题26:
某个展厅项目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既有通透性吊顶(不小于70%),又是双连锁预作用系统,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流量如何确定?
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13条,通透性吊顶(不小于70%)场所的喷水强度为本规范规定值的1.3倍。按第5.0.11条,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作用面积为本规范规定值的1.3倍。系统流量需要按第9.1.3条计算确定。
问题27:
通透格栅的孔隙率小于70%,是否上下层均设喷头?是否要设挡水板?
答:此情况应在吊顶上、下分别设置喷头,且应在下垂型喷头上方设置挡水板。
问题2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4条、第5.0.5条、第5.0.6条设计参数均不同,如何选择?
答:仓库设计要了解火灾危险等级、储存方式、储物高度、最大净空高度、是否发泡等信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4条适用于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第5.0.5条适用于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第5.0.6条适用于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当仓库不适用第5.0.5条、第5.0.6条的限定时,只能按照第5.0.4条确定设计参数,具体可参照图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19S910。
问题29:
如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5条的规定,除遵从《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8条的要求在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外,仓库顶板下布置的喷头应按哪条条文执行?
答:规范不推荐采用顶板下布置ESFR喷头加货架内置喷头的布置方式,当在货架内设喷头时,顶板下布置的喷头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4条的规定执行。
问题30:
机械车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作用面积、喷水强度如何确定?车架的侧喷头是否可以采用K=80、K=115水平边墙型喷头?
喷头最小工作压力要多大?二层、三层车架的侧喷头数量如何计算?
答:机械车库应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1条确定作用面积及喷水强度,并按第9.1.3条计算顶板下及车架侧喷头的流量之和。
可采用K=80水平边墙型喷头,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不小于0.20MPa;也可采用K=115水平边墙型喷头,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不小于0.10MPa。
当仅有1层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6只;当为2层及以上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12只。
问题3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2条,净空高度8~12m的场所用什么喷头?
答:采用K≥115喷头或非仓库特殊应用喷头,详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084-2017表6.1.1。
答:是的。
问题3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确定的喷水强度
12、14、15、16、16.5、18、18.5、20.5、22、24.5、28.5、
32.5、34.5是否与特定的喷头相关?K=161、202、242、363的大流量喷头如何选用?
答:喷头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4条、第5.0.5条、第5.0.6条、第6.1.1条选用。
问题34:住宅设喷淋要采用家用喷头吗?
答:家用喷头适用于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是一种具有独特的喷洒性能和布水特点的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建议住宅、宿舍、公寓等建筑采用。
问题35:
车库4.0~4.2m井字梁,可否设1个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答:可以。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4条,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不应大于4.2m,且不应小于2.4m。
问题3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6条第4款规定,喷头可不等距布置。在选用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并保证喷水强度符合规定外,其长边距离是否要满足表7.1.4的规定?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4条明确要求,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不等距布置时长边、短边均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问题37: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8条,
货架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请问:喷头上方的层间间隔板无法为实层板时,可否在货架内喷头上方加挡水板,而层间隔板采用通透网格的形式?
答:不可,应按规范设置实层板。
问题38:
防护冷却水幕和防护冷却系统均可用于冷却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在设计中应如何选用?
答:(1)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14条、第5.0.15条,防护冷却水幕为开式系统,不限制喷水点安装高度。防护冷却系统为闭式系统,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系统应独立设置。
(2)两者设计流量计算方法不同,防护冷却水幕设计流量计算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9.1.3条,防护冷却系统设计流量计算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9.1.4条。
问题39:
保护玻璃的防护冷却喷头是否要考虑挡水?能否设挡水板?
答:闭式喷头要考虑挡水,喷头安装高度不超8m,喷头与顶板距离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15条的要求。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10条,仅在货架和排管的孔洞、缝隙上方设挡水板,不应采用挡水板作为辅助喷头启动的方式。
问题40:
国产报警阀可承受工作压力是1.6MPa,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
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2.1条第3款,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MPa或者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
于1.20MPa时,应分区供水。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那么报警阀后管道允许最大压力是1.6MPa还是1.2MPa?
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8.0.1条和第2.1.28条,喷淋配水管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实际是控制喷头处压力不大于1.2MPa,即报警阀后管道允许最大工作压力可以大于1.2MPa。
问题4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规定“报警阀进出
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报警阀前后均应设信号阀吗?但根据国标图集《自动喷水与水喷雾灭火设施安装》04S206,喷淋系统湿式报警阀前有信号阀,阀后没有。
答: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4.0.7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2.7条,报警阀前后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
问题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泵设计压力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
术规范》GB50974-2014第5.3.3条和《消防给水稳压设备选用
与安装》图集17S205执行,仅维持准工作状态的静水压力大于
0.15MPa即可,无需大于主泵设计压力吗?
答:是的,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3.3条确定。
问题43:
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的危险等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有30L/s和60L/s的不同工况且分别设置湿式报警阀,这时稳压泵设计流量该如何合理取值?
答: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13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3.2条,稳压泵设计流量应满足系统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的要求。
问题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8.0.6条“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喷淋管径小于100mm的喷淋管道可否采用螺纹连接,而无需卡箍连接?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8.0.6条,未规定直径小于100mm以下管道的连接方式,此情况需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2.9条执行。
问题45: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0.1.1条及条文说明,喷淋系统也可由市政管网供水。当市政水压、水量满足要求时,能否直接采用市政管网供水?
答:可以,市政供水管应设倒流防止器,以防水质污染。
问题46:
人防区内哪些区域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3.1.14条,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应按平时使用功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建造的人防工程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2.2条、第7.2.3条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47:
喷淋支管减压孔板设置在信号阀前还是水流指示器之后,又或者信号阀与水流指示器之间。这三种方案,哪种更优?
答:规范没有具体要求,建议设置在水流指示器后。
问题48:
一幢多层综合楼,一层、二层为食堂,三层为风雨操场,每层面积1400m²,总建筑面积4200m²,此建筑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全保护?还是仅一层、二层食堂设置就可以?
答:如该建筑设置有送、回风系统的集中空调,各层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该建筑不设置集中空调,各层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案例属餐饮、体育场馆两种不同功能合建建筑,消防设施可按餐饮场所、场馆场所分别考虑。餐饮场所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第8.1.9条第5款要求时,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风雨操场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第8.1.9条第4款时,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49:
类似梁高1200mm、梁宽350mm的这种大梁,梁间喷头不管如何布置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此时是所有梁底都增设喷头吗?梁底增设喷头是否可采用直立型?
答:梁间喷头布置不能满足规范时,应在梁底增设喷头。梁底增设喷头可采用直立型,与梁底距离为25~100mm。
问题50:
当一栋多层建筑中有两个功能(办公与宿舍),不同的功能各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办公区的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且采用有送回风系统的集中空调,宿舍区采用分体式空调。是否可以只在办公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可以只在办公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5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9.2.1条,“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10m/s”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
规范》GB50974-2014第8.1.8条“任何消防管道的流速不应大于7m/s”有矛盾,如何操作?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的流速不应大于7m/s。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原来的水力计算公式采用苏联舍维列夫公式,流速可以是10m/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的水力计算公式已改用美国海澄-威廉公式,该公式有一系列边界条件,其中流速边界条件是7.6m/s,大于这个流速时,公式不适用。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将7.6m/s的最大流速调整为7.0m/s,如果按海澄-威廉公式计算水头损失,就应该遵循这个计算公式的边界条件,流速不应大于7.0m/s,最大不能超过7.6m/s。
答:满足喷水强度2.0L/(s·m)的覆盖面宽度应达到6m。
问题53: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对于集中设置报警阀间的建筑,自动喷水系统消防水泵接合器如何设置?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4条,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故区域消防系统集中设置报警阀间就不满足此规范要求,同时也不利于火灾时水泵接合器的使用。区域消防系统湿
式报警阀和水泵接合器应分散设置。
答:单独系统不存在超压。共用时按需求压力高的系统选取稳压泵扬程,要求压力低的系统设置减压阀避免平时管网过高。
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10条第2款,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建筑整体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附设在建筑内的剧场、会堂或礼堂无论规模、等级,其舞台葡萄架下均应按照严重危险Ⅱ级设置雨淋系统;独立建造的剧场、会堂或礼堂,雨淋系统的设置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7条第5款和《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第8.3.4条、第8.3.5条确定。
问题57:
厂房坡屋顶中,喷头应垂直于屋脊设置,溅水盘与屋脊的距离也有要求。审图过程中遇屋脊处有钢结构、钢梁等构件,喷头如何设置?距离如何保证?
答:喷头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14条设计,见图3.2.57。当梁高大于条文说明中的h时,设在梁底即可。
图3.2.57屋脊处设置喷头示意图
问题5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6-2022第8.1.9条第9款,设置在
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此处的“楼层建筑面积”包括楼梯间吗?包括本层其他使用功能区域吗?
答:根据建筑专业提供的建筑面积确定。
问题59: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10条,对于敞开的机械车库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吗?
答:对于敞开的机械车库,按室外考虑,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问题60: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0.3.3条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
防水箱,但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确定。按该条文规范要求计算出的气压供水设备的气压罐外形尺寸较大,会占用消防泵房空间。请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实施后,该条文是否必须执行?
答:仍然执行,优先设置高位水箱。
问题6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3条第4 款,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满足此条件的储油间是否不必设自动灭火
系统?如果要设,是否可以设置悬挂式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答:应与柴油发电机房利用同样的灭火设施;可以采用干粉灭火装置。
问题62:
桑拿房内是否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整体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系统时,桑拿房内也应设置喷头,注意选用正确的喷头温度等级。
问题63:
设有充电桩的地下车库,喷淋系统的水流指示器及末端试水装置是否按防火单元分别独立设计?
答:可不按防火单元设置,应根据防火分区设置水流指示器。
问题64:
高层住宅与商业建筑合建时,商业喷淋系统是否需要单独设置消防水箱?
答:不需要。
问题65:
多层公共建筑中规范未明确的建筑类型(如公寓),如何判定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答: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4条功能相近的建筑判定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表3.2.65列出几种第8.3.4条中未涵盖的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对应的相近建筑。
表3.2.65规范未涵盖的建筑类型
建筑物名称 酒店式公寓 普通公寓 健身馆 教学楼 教学楼 航站楼
功能相近建筑 旅馆建筑 宿舍 体育馆 办公楼 图书馆 展览建筑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9条明确的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的具体范围外,健身房、保龄球馆、台球馆、汗蒸房、足疗
店、有卡拉OK等功能的酒吧、棋牌室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其消防设施的设置参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执行。
问题66:超级市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如何划分危险等级?
答: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堆高不超过3.5m为中危险级Ⅱ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堆高超过3.5m为严重危险级I级;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时,按仓库危险级设计。
问题6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表5.0.2中未列举的高大空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参数应如何确定?
答:游客接待中心大厅、缆车中转大厅参照航站楼参数;高档餐厅局部上空、高校食堂参照中庭参数;新闻发布大厅、媒体中心参照音乐厅参数;展厅(天文馆、画廊)参照会展中心参数;歌舞厅参照音乐厅参数。未列入场所,可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表5.0.2注1类比确定。
3.3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
问题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
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而《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2014第5.4.1条,室内设置的系统宜设置水泵接合器。室外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否可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
答:室外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宜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问题2:
综合管廊内的自动灭火系统,除了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外,是否可以按照超细干粉灭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答: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GB/T50838-2015符合第7.1.9条“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该条文的自动灭火装置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
火系统等。气体灭火包括二氧化碳、七氟丙烷等。另外,干粉系统也适用。对电缆灭火更有效的系统是水喷雾和细水雾,管廊可以设置超细干粉灭火。
3.4泡沫灭火系统
问题1:
稳定轻烃球罐消防系统设计是否设置泡沫灭火系统?在《石油天然
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15中未见设计要求,但国内设计单位设计内容不同,有的设置了泡沫灭火系统,有的未设置,存在设计分歧。
答:稳定轻烃属于油品。这种油品易挥发,常压下为液体。如果采用球罐储存,要考虑流淌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通常采用内浮顶罐或球罐储存,需要考虑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问题2:
一类地下停车库,标准中为宜设置泡沫-自喷灭火系统,但是在设计中,两本标准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不同,在设计中应执行哪一本规范?
答:可设置泡沫-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设置此系统时,应执行《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中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
问题3:
超高层建筑的机场停机坪是否必须设置泡沫消火栓,如何设置?
答:可设置普通消火栓。当必须设置泡沫消火栓时,应符合《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2023的相关规定。
3.5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问题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屋顶高位高位消防水箱出
水干管上的流量与开关动作流量如何确定?稳压系统气压罐容积如
何确定?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稳压泵扬程按设满足最不利点末端工作压力选取,设计中应如何执行?
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或气压补压装置是为了保证电磁阀至水泵出口之间的
管道平时处于满水状态,《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中规定:高位消防水的设置高度应高于其所服务的灭火装置,且最低有效水位高度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装置的工作压力。“消水规”中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不应小于0.10MPa。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与传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不同,该系统从主动寻找着火点到发信号启动水泵开始灭火所需的时间很短,一般只需要几十秒钟。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只是为了保证电磁阀至水泵出口之间的管道平时处于湿式满水状态,火灾时减少水流在管道中的流经时间,达到快速灭火的目的。
问题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中表
4.3.1、表4.3.2规定了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性能参数,在同样的额定工作压力上限下,额定工作压力时的最大保护半径与市面上消防产品对比,都偏小。能否选择市场上保护半径
偏大,但又符合国家消防3C认证的产品?
答:可以选用,所选设备应有国家认可部门的检测报告。
问题3:
大空间智能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时,大空间智能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是否需单独计算?是否应对水炮系统与喷
淋系统用水量进行比较后取大值?
答: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6.1条计算确定。在分析两个系统是否同时作用,不同时作用时取水量大者,同时作用时应叠加计算。
问题4:
自动消防炮可以设计为干式系统吗?
答:应设计为湿式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中第4.1.3条自动控制阀前应采用湿式管路。
问题5:一栋13m高的丙类货架仓库,不供暖,可否设计高空水炮?
答:不可以。仓库等场所不可避免会有障碍物遮挡,且货架布局有可能调整。
问题6:
大空间灭火系统只需要设置1m³的消防水箱,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
灭火系统的设计中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的要求设置水箱和稳压装置,在设计大空间灭火系统
的消防水箱是否应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要求?
答:水箱的设置应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的要求。
问题7:
柴油发电机房是否可以采用水喷雾系统?如果采用水喷雾系统,其设计参数的供水强度、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参照《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中第3.1.2条的哪一种保护对象执行?
答:柴油发电机自动喷水和水喷雾都可,应根据经济合理性确定。推荐采用水喷雾系统,供水强度为20L/(min·m²),持续时间0.5h,响应时间60s。
问题8:
厨房灭火系统的开式、闭式设计参数如何确定?
答:执行《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233:2007的具体要求。厨房灭火系统有干粉系统、泡沫系统、高压细水雾系统等,一般为开式。首选高压细水雾系统。
问题9:
水喷雾与自喷系统能否合用消防泵?高压细水雾与水喷雾系统能否合用消防泵?流量是否叠加计算?
答:压力相当的系统消防泵应合用,如水喷雾与自喷可合用。高压细水雾系统应单独设置。
3.6气体灭火系统
问题1:
高层建筑中变配电房是否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多层、单层建筑中的变配电房是否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9条的条文说明,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属于特殊的重要设备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多层、单层建筑中的变配电房应按其重要性确定是否设气体灭火系统;在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0.0.1条第5款时,应设气体灭火系统。
问题2:
高层建筑中的配电间、电表间、弱电间、电信接入间、消防控制室是否应设气体灭火系统?
答:配电间、电表间、弱电间、电信接入间通常与电缆竖井在一起,建筑中的管道井、电缆井等竖向管井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需采取在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等防火措施分隔,《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公消〔2018〕57号)第十六条规定:“电梯机房、申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因此,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应设置自动灭火措施,其余高层建筑的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可不设置自动灭火措施,有条件时宜设置自动灭火措施。
消防控制室应长期有人值守,火灾时也不能撤离,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问题3:哪些变配电所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答:(1)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主体内的变配电所。
(2)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地下室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其他变配电所。
(3)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10万m²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所。
(4)设置在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大于10万m²的商业综合体且有消防负荷的变配电所(油浸变压器不宜采用气体消防)。
问题4:
消防设施采用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工程,如设计明确由有资质的专业厂家深化设计,对设计单位设计深度有哪些要求?需要明确哪些
主要参数和要求?泄压口的设置、防护区围护结构安全等要求是否需在水专业的设计文件中有表述?
答:给排水专业的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采用气体灭火的种类、形式、主要设计参数、泄压口设置、防护区围护结构安全要求等。
问题5:
在有吊顶及或夹层的防护区容积的计算中,是否需要考虑吊顶及架空层(夹层)的体积?
答:防护区围护结构所能承受的压强不宜低于1200Pa。变配电室内电缆沟和变配电室结构夹层可满足此压强要求。当吊顶及地面架空层不满足此要求时,需将吊顶和架空层体积与配电室体积叠加计算,作为总体积计算气体灭火设计用量;如吊顶及地面架空层满足此压强要求,则计算配电室体积时不叠加吊顶及架空层体积。
问题6:
按照《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规定,组合分配式喷头的安装高度不宜大于6.5m,但是在实际工程中,如遇大于
7.0m的情况,应如何设计?
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中第3.1.12条第1款规定,喷头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第3.1.13条规定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当房间高度大于7.0m时,首先应满足喷头安装高度不大于6.5m,这是因为气体灭火系统喷头为开式喷头,没有集热作用,因此当两个条件同时出现时,优先满足第3.1.12条第1款。需分析空间的特征以及洁净气体的特征,采用适当的措施,如吊顶层、2层喷头等。
问题7:
泄压口的安装高度是以房间的净高为依据吗?
答:当防护区有地面架空层及吊顶时,架空层及吊顶层不能满足防护压强要求是因为,防护区净高等于h(吊顶层)+h(净高)+h(架空层);当防护区夹层地面可满足防护压强要求时,防护区净高为机房地面到机房顶板板底的高度,夹层泄压口通过检修孔设置,泄压至机房防护区。泄压口设置高度指的是泄压口下边缘高度。
3.7建筑灭火器
问题1:
单层、多层、高层、超高层民用建筑的架空层、开敞式外走廊是否需要配置灭火器?
答:(1)架空层、开敞式外走廊属建筑的公共部位,均需设置灭火器。
(2)住宅的架空层、开敞式外走廊属住宅的公共部位,除住宅建筑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外,其他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问题2:
强、弱电竖井是否需要按E类火灾配置灭火器或超细干粉灭火装置?
答:《公安部消防部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公消〔2018〕57号)》第十六条规定:“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3.1.2条的条文说明“E类火灾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专用概念,主要指发电机、变压器、配电盘、开关箱、仪器仪表和电子计算机等在燃烧时仍旧带电的火灾,必须用能达到电绝缘性能要求的灭火器来扑灭。对于那些仅有常规照明线路和普通照明灯具而且并无上述电气设备的普通建筑场所,可不按E类火灾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答:机动车库应按A、B类火灾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机动车库、停车场应按A、B、E类火灾场所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不低于中危险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器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相关规定。
(2)在充电基础设施附近,宜增加配置推车式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其他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补充:
(1)一类高层大型商业、地下大型商业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2)银行等金融办公场所的凭证库、档案库房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3)数据中心按E类火灾,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问题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附录C:高一类办公
楼,局部楼层改为教育培训机构,灭火器配置应按原有办公楼(严重
危险级)危险等级考虑,还是按学校(中危险等级)危险等级考虑?
答:按照建筑物定性配置灭火器,应按照严重危险级。
问题5:学校建筑灭火器配置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级还是严重危险级?
答:幼儿住宿床位在50床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学生住宿床位在100
床及以上的学校集体宿舍为严重危险级;其他为中危险级。
问题6:商业建筑灭火器危险等级如何确定?
答:商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附录D确定。
问题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公共部位宜设灭火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规定住宅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100m²时,设置1具。那么公共部位不超100m²时,是否设置灭火器?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保护距离是否包含本层户内?
答: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均设置建筑灭火器,每层作为一个计算单元不少于1具。公共部位不超100m²时,也应设置灭火器。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保护距离不包含本层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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