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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2025-1208《江西省冷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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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4 12: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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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江西省冷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保障冷库工程设计质量,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仓储冷库、低温储藏间和营业型低温区(间)的建筑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作业内容除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

1.0.3  冷库工程审查除应符合本《要点》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冷库工程: 本《要点》中的冷库工程是指仓储冷库、低温储藏间营业型低温区(间)

2.0.2  仓储冷库: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冷功能的仓储建筑,包括库房、制冷机房、变配电间等。

2.0.3  低温储藏间:设置在公共建筑中,不对公众开放,仅用于物品存储,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冷功能的附属库房,如餐饮建筑厨房内的低温储藏间、医疗建筑的低温储藏间等。
【条文说明】低温储藏间是公共建筑中的附属库房中的一种,区别于独立占地的专业仓储冷库。“不对公众开放 ”明确该空间仅服务于建筑主体功能需求,无对外经营属性,人员出入仅限工作人员,与面向公众的营业型低温区(间)形成区分。“仅用于物品存储 ”限定了功能单一性,排除了加工、交易等其他用途;
   适用场景:餐饮建筑厨房内主要用于存储食材(生鲜、冷冻食品等)的低温储藏间;医疗建筑的药房冷藏库(存储药品、疫苗)、检验科样本低温储藏间等;科研建筑中存储实验样品的低温储藏间等。均需符合“公共建筑附属库房、非开放、纯存储 ”的特征。

2.0.4  营业型低温区(间):设置在商店建筑营业区,可对外营业,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冷功能的商店营业区(间)。
【条文说明】条文界定了“营业型低温区(间) ”的属性、空间载体及功能特征,明确其与其他低温空间的边界,便于审查工作精准落地。
  “商店建筑营业区 ” 限定了空间载体,仅适用于超市、生鲜便利店、农贸市场营业区、百货商场食品区等商店建筑,排除了餐饮建筑、医疗建筑等非商店类公共建筑;
  “可对外营业 ”明确该空间面向公众开放,具备商品展示、交易功能,人员可自由出入选购,区别于仅内部使用的低温储藏间;
   既可以是独立划分的封闭区间(如超市冷冻食品专区),也可以是营业区内划定的开放区域(如冷鲜陈列架集中区域),判定标准为“位于营业区、对外营业、低温保冷 ”。
  与“低温储藏间 ”的区别:前者位于商店营业区、对外开放且具备营业功能,后者为公共建筑附属、非开放存储空间,功能与使用对象完全不同;
  与“仓储冷库 ”的区别:前者是商店营业的组成部分,以商品展示交易为核心;后者以批量存储为核心,不具备直接面向公众的营业功能。

2.0.5  室内装配式冷库: 库体设计安装在建筑物内,库体为拼装结构,各侧面、顶面和底面均由金属面隔热夹芯板组成,主要构件在工厂预制、在现场组装,与制冷系统集成,可保持库内的低温环境,主要用于食品低温储藏的设备。

3  基本规定
3.0.1  仓储冷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 的规定。

3.0.2  低温储藏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附属库房的规定,并同时满足冷藏工艺要求及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3.0.3  营业型低温区(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商店建筑营业厅的规定,并满足冷藏工艺要求。

3.0.4  低温储藏间及营业型低温区(间)均不得采用氨制冷系统。

3.0.5  不应在下列有人居住和人员密集的建筑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冷库(含各类建筑类冷间和室内装配式冷库):
  1  居住建筑(商住楼、住宅、公寓);
  2  仅用于课堂教学的教育建筑;
  3  人防工程;
  4  上述场所的地下空间。

4  仓储冷库设计要求
4.4  给水排水

4.4.1  除建筑占地面积小于 300 m2的冷库外,冷库库区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4.4.2  除建筑占地面积小于 300 ㎡外,冷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4.4.3  上条未规定的冷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4.4.4  当冷库采用货架时,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 相关要求,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

4.4.5  当净空高度超过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控制高度时,高大空间冷库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顶部可采用固定消防炮等
灭火系统,但不得取消货架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4.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冷库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超过四层的地上冷库;
  2  超过两层或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的地下冷库。

4.4.7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
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4.8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4.4.9  有关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等标准的规定。

5  低温储藏间及营业型低温区(间)设计要求
5.1.15  公共建筑物内设置的室内装配式冷库的规模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民用建筑内安装的单座室内装配式冷库的容积不超过500m³ ;
2  同一建筑物内单座或多座室内装配式冷库及其附属设备所占用的总面积不超过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 50%。

5.4  给水排水
5.4.1  低温储藏间及营业型低温区(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 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4.2  低温储藏间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走道、楼梯间等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低温储藏间内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若低温储藏间最远点无法满足两股消火栓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可选用加长水带(长度不得超过40m)以延长保护距离,采用加长水带时,消火栓栓口压力应充分考虑水带加长因素进行计算复核,保证充实水柱长度满足规范要求;营业型低温区(间)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走道、楼梯间等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当设置在营业型低温区(间)内时,设计温度不低于 4℃时,可采用湿式消火栓系统,设计温度低于 4℃时,可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

5.4.3  当室内装配式冷库所在的公共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装配式冷库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装配式冷库的顶面
与建筑顶板之间的闷顶净空高度大于 800mm 时,应在闷顶内设置喷头;当低温储藏间及营业型低温区(间)所在的公共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低温储藏间及营业型低温区(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低温储藏间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1500 ㎡或地下(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时,低温储藏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4  低温储藏间及营业型低温区(间)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当设计温度不低于 4℃时,应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设计温
度低于 4℃时,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合电伴热、管网内添加防冻液等防冻方式。

5.4.5  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双联锁系统, 由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和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组成两组探测信号,在两组信号
都动作的情况下,开启预作用装置。

5.4.6  低温储藏间的灭火器应设置在走道、楼梯间等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低温储藏间内可不设置灭火器;营业型低温区(间)的灭
火器宜设置在走道、楼梯间等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当设置在营业型冷藏区(间)内时,应结合营业型低温区(间)的设计温度配置灭火器。

6  审查要点
6.4  给水排水

仓储冷库
6.4.1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条件。

6.4.2  冷库内货物的性质、堆放形式、堆积高度及室内净空高度。

6.4.3  高大空间冷库的自动灭火设施。

6.4.4  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条件。

6.4.5  建筑物外墙墙体材料火灾时可能脱落时,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或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低温储藏间及营业型低温区(间)
6.4.6  冷库的类型(建筑类冷库、室内装配式冷库)

6.4.7  营业型低温区(间) 内设置消火栓时,营业型低温区(间)的设计温度、消火栓系统的类型(湿式、干式)

6.4.8  装配式冷库所在的公共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装配式冷库的顶面与建筑顶板之间的闷顶净空高度。

6.4.9  低温储藏间的规模。

6.4.10  低温储藏间及营业型低温区(间)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低温储藏间及营业型低温区(间)的设计温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的类型(湿式、预作用)。

6.4.11  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方式。

6.4.12  营业型低温区(间) 内设置灭火器时,营业型低温区(间)的设计温度、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2025-12《江西省冷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赣建科设〔2025〕2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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