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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海绵城市(雨水控制利用)管控指标豁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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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3 10: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条文
4.5.11 建筑与小区应遵循源头减排原则,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降雨的年径流总量外排径流峰值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的建筑与小区应达到建设开发前的水平
    2 改建的建筑与小区应符合当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新建建筑与小区的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的应起到的基本作用和应达到的目标。建筑用地内应对年雨水径流总量进行控制,新建建筑与小区,对于常年降雨的年径流总量和外排径流峰值的控制应达到建设开发前的水平。建设用地开发前是指城市化之前的自然状态,一般为自然地面,产生的地面径流很小,径流系数基本上不超过0.3。改建的建筑与小区应符合当地海绵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对外排雨水设计流量提出控制要求的主要原因如下:工程用地经建设后地面会硬化,被硬化的受水面不易透水,雨水绝大部分形成地面径流流失,致使雨水排放总量和高峰流量都大幅度增加。如果设置了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则该设施的储存容积能够吸纳硬化地面上的大量雨水,使整个工程用地向外排放的雨水高峰流量得到削减。土地渗透设施和储存回用设施,还能够把储存的雨水入渗到土壤和回用到杂用和景观等供水系统中,从而又能削减雨水外排的总水量。削减雨水外排的高峰流量从而削减雨水外排的总水量,可保持建设用地内原有的自然雨水径流特征,避免雨水流失,节约自来水或改善水与生态环境,减轻城市排洪的压力和受水河道的洪峰负荷。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条文
3.2.6 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严禁设置源头减排设施,其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严禁设置源头减排设施的场合。加油站、修车厂、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的储存和处置地点、污染严重的重工业场地等,严禁采用渗透设施,以免污染物质渗入地下,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条文
4.1.7 传染病医院的雨水、含有重金属污染和化学污染等地表污染严重的场地雨水不得采用雨水收集回用系统。有特殊污染源的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应经专题论证。
【条文说明】传染病医院是专科医院,治疗国家法定的30余种传染病。含有传染科的综合医院不在本条的传染病医院之列。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的储存和处置地点、污染严重的重工业场地、加油站、修车厂等,不得采用雨水收集系统,以免污染物危害人身健康。    某些化工厂、制药厂区的雨水容易受人工合成化合物的污染,一些金属冶炼和加工的厂区雨水易受重金属的污染,传染病医院建筑区的雨水易受病菌病毒等有害微生物的污染。这些有特殊污染源的建筑与小区内若建设雨水控制及利用包括渗透设施,都要进行特殊处置,仅按本规范的规定建设是不够的,需要专题论证。

【杭州A】《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政府令339号(2023-1001施)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
(一)位于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条件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区域的;
(二)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者使用重金 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医院、危险化学品仓储区等因水污染防治需要无法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
(三)属于桥梁、隧道、照明、保密工程、应急抢险、临时 建筑、河道清淤等工程类型的;
(四)对已有建筑物进行翻新、改建等不涉及室外工程的;
(五)其他因场地条件、项目类型等因素制约无法进行海绵 城市建设的。

【宁波B】《宁波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管控指标 豁免清单》甬海绵办〔2024〕1号内容
    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做  好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管控,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 设要求,实现应做尽做、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制定本豁免清单。
一、豁免清单定义
  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是指对纳入豁免清单 的建设工程,在项目设计、报建、图纸审查、验收、归档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理念,确保满足《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7-202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能通用规范》GB55020-2021 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
  实施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管理适用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

二、纳入豁免清单的项目  纳入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基地或仓储建设工程;
  2. 生产或使用重金属的建设工程,指生产或使用铅、汞、镉、 铬、砷、铊和锑等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工程;
  3. 危险废物处理(置)建设工程,指对易燃易爆废物、医疗垃圾、放射性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理(置)的 项目;
  4. 粮食物资储备仓储建设工程;
  5. 传染病医院建设工程;
  6. 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建设工程;
  7. 历史保护建筑地段建设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 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设施等易产生有害下 渗物质的环卫工程;
  2. 地下综合管廊、单独的管道类建设工程;
  3. 地上仅包含配套用房的地下市政初雨调蓄池建设工程、泵 站工程;
  4. 道路红线范围内无绿化侧分带且道路红线外无公共绿地 的道路工程;除快速路、主干路外道路红线范围内横截面段绿化 侧分带不超过1.5米的道路工程;因现状管线较多、树木保护等 原因无法进行断面优化的改造道路工程;
  5. 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工程;
  6. 发电厂、变电所工程;
  7. 桥梁工程(无桥下绿化);
  8. 隧道工程(不含两端接线);
  9. 河口闸坝新建或改建工程;
  10. 河道清淤工程。
( 三 ) 其 他
  1. 军事设施工程;
  2. 临时修缮工程;
  3.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4. 仅涉及单体建筑改扩建的工程;
  5. 灯光工程,包括功能照明、景观照明等;
  6.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工程;
  7. 保密工程;
  8. 港口、码头工程。

三、豁免清单管理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在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等审批文件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需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要求。
  (二)豁免清单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对豁免清单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完善。
  (三)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清单发布之日前已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原海绵管控条款予以管控,在清单发布之日后(含发布之日)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本清单予以执行。

【金华G】《金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总则(含豁免清单)2024-05》内容
3.0.4 对纳入豁免清单管理的建设项目(见附录 A),在立项、报建、验收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附录 A金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豁免清单
项目大类  序号  项目类型  备注
工业(仓储)建设类项目
1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生产经营(仓储)建设项目: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2  危险废物处理(置)建设项目:指对易燃易爆废物、医疗垃圾、放射性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置)的项目。
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3生产或大量使用重金属的建设项目: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4  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
5  加油、加气站、瓶装液化气石油气供应站建设项目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6  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场)、公厕等易产生有害下渗物质的环卫设施建设项目
7  占地面积小于等于 2000 平方米的雨污水泵站、供水加压泵站、变电站、供(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等小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8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市政路桥工程建设项目
9  地下连通通道工程  
10  人行天桥工程  
11  无桥下绿化的桥梁工程  
12  隧道工程  
13  不涉及排水及绿化改造的道路加铺沥青工程

其他
14  保密项目  
15  军事设施项目  
16  临时设施工程  
17  应急抢险救灾建设项目  
18  装饰、装修工程  
19  乡村巷道工程  
20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项目
21  项目经过地质勘查确认位于地质灾害中、高风险区,即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
22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城中旧村、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对现状进行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
类项目按新建项目处理。
23  占地面积小于 400 平方米用地(包含宅基地)
24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25  基站、开关站、给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管线、设置广告牌、交通信号控制设备、照明工程、路标、加装电梯及单体建筑改扩建工程等不涉及项目场地排水、绿化工程的单项工程
26  不涉及室外、地面工程的旧建筑物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27  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标准的项目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常见疑难问题及施工图审查掌握手册》闽建科〔2025〕24号内容
4.1.10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 4.5.11 条        
【问题】对于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场所,是否需要设置雨水控制利用设施?        
【原则】不需要。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场所,严禁设置源头减排设施,其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 第 4. 1.7 条规定,传染病医院的雨水、含有重金属污染和化学污染等地表污染严重的场地雨水不得采用雨水收集回用系统;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第 3.2.6 条及条文说明明确了加油站、修车厂、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的储存和处置地点、污染严重的重工业场地等,严禁采用渗透设施, 以免污染物质渗入地下,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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