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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杭州)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防火设计技术导则》(2025-10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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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4 12: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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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预防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的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生命安全,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以轨道交通车站(含铁路、地铁或市域郊铁路等)为核心,与其他交通功能(公交车站等)及非交通功能的城市功能设施合建且空间融合的建筑工程

2.0.2  换乘厅:连接不同交通设施并供乘客进行交通转换的场所。

2.0.3  共用站厅:供2种及2种以上交通方式的乘客购票、检票、换乘的场所或在地铁车站出入口与站台之间供2线及以上地铁线路乘客购票、检票、换乘的场所。

2.0.4  城市通廊: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内联系不同功能设施或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联系相邻建筑或室外场地的人行廊道,主要用于人员疏散和通行,且其净宽度不小于9m

2.0.5  中庭式轨道交通车站:在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台与站厅或候车厅之间、站厅或候车厅之间设置中庭的车站。

2.0.6  集中商业:在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中的交通设施区域外集中布置并且独立进行防火设计的地上或地下商业设施。

2.0.7  配套商业:在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中的交通设施区域内设置的、为乘客提供便捷餐饮及购物服务的商业设施。

2.0.8  防火隔离带:为阻止火灾大面积延烧所设置的、能起到保护生命与财产功能作用的隔离空间和相关设施,在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中主要设置在车站候车厅内的乘客等候区、共用站厅、城市通廊等公共区内。

2.0.9  上盖开发工程:设置在轨道交通场站上方、并与下部场站采用上盖楼板进行完全分隔的非交通类建(构)筑物的工程。

2.0.10  防烟屏蔽门:在轨道交通车站的轨行区与站台之间设置的封闭式屏蔽门,该屏蔽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小于1.00h。

3  基本规定
3.0.1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应根据其交通设施和其他功能设施的规模与类别,结合周边交通和环境条件、节约用地、方便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的要求,合理确定其空间融合方式及位置关系。

3.0.2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并应结合建筑的高度或埋深、建筑规模、地形条件等合理设置消防车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入口。

3.0.3  当候车厅位于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的建筑顶层,候车厅外围形成环形消防车道,且室内地面与首层室外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0m时,候车厅的建筑高度虽大于24m,其防火设计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单、多层民用建筑类别的规定执行。

3.0.4  当轨道交通车站上方进行上盖物业开发时,站场与上盖开发工程应采用楼板进行整体分隔,上盖开发工程与站房应独立进行防火设计。

3.0.5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中地下部分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上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6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中不同功能设施之间、同一功能设施内不同用途的区域之间,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技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功能设施的地上与地下部分之间防火分隔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  不同功能设施之间防火分隔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梁和柱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3.00h;
  3  建筑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间,应与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3.0.7  对于架空区或灰空间的钢结构,当钢结构位于净高大于进深以外的区域时,应满足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其防火措施可根据所在区域的火灾荷载和烟气温度经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对位净高大于进深的架空区域或灰空间,自然通风条件与室外类似,因此该区域的钢结构可不进行防火保护;对于其他净高小于进深的区域,其支撑钢结构的防火保护措施可根据所在区域的火灾荷载和烟气温度经计算后确定。杭州地区年均空气湿度较高,而防火涂料在高湿度环境下存在较明显的衰减。因此,对架空区或灰空间钢结构的防火涂料,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的要求开展潮损率的年检。

3.0.8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中地下(地上)建筑屋面的天窗、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等与地上(上部)建筑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其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关于单层民用建筑与相邻工业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0.9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的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可按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考虑。

3.0.10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宜根据不同功能设施的特点、规模和管理方式设置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能实现不同功能设施的火灾信息共享,但不应互相控制;主消防控制室应具有统一协调不同功能设施的火灾应急响应行动的功能。

3.0.11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的内部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设施公共区域和城市通廊内的地面、顶棚和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公共区域内的休息座椅、服务柜台、展台、售货柜台等家具的框架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广告灯箱主体框架和垃圾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室内疏散安全区的顶棚、地面和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3  防火隔离带的地面和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4  工程内的导向标志、售检票亭(机)等固定设施及其他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5  其他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4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4.1.3  在车站候车厅内的乘客等候区和出站厅、换乘厅或共用站厅等公共区内宜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等划分防火分区;当铁路车站的乘客等候区和出站厅、换乘厅等公共区难以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的区域,可采用防火隔离带等分隔成多个区域。防火隔离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离带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除确需设置的安检闸机外不应布置其他可燃物;
  2  防火隔离带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m;
  3  防火隔离带的两端应与疏散出口连通;
  4  防火隔离带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排烟设施;
  5  防火隔离带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6  防火隔离带的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志。

4.2.1  地铁站厅公共区内设置配套商业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非付费区内的人员疏散区域外;
  2  在多线共用站厅内设置的商业设施,其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每条线商业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2,商业设施的占比尚不应大于共用站厅总建筑面积的5%;
  3  每间商业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且不宜连续布置;当连续布置时,连续布置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m2,且相邻每组商业设施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宽度等于或大于6m的间隔;
  4  每间商业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和顶板与公共区及其他区域分隔,商业设施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或宽度不小于8m的间隔;
  5  对于自动贩售机,连续布置的数量不应超过2台,其余相邻自动贩售机之间的水平间隔不应小于8m;
  6  具有围护结构的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局部应用系统)
  7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设计通行宽度且不应小于6m。

4.2.3  在换乘厅、候车厅和城市通廊内设置商业设施时,每间餐饮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每间其他经营业态商业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间建筑面积大于10m2的商业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
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顶板与相邻区域或设施分隔;相邻商业设施之间的分隔处应在面向公共区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业设施面向公共区一侧的部位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玻璃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设置防火卷帘时,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防火玻璃隔墙宜采用A类防火玻璃;防火玻璃隔墙采用C类防火玻璃时,宜采用夹胶防火玻璃,并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进行保护
  2  每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m2的商业设施宜设置围护结构,且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不设置耐火性围护结构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不符合要求时,相邻商业设施之间应间隔等于或大于8m;
  3  疏散安全区内商业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与公共区分隔;
  4  每间具有封闭围护结构的商业设施内,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4  兼作灭火救援操作场地的下沉广场,除了应符合本导则第5.0.1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广场应具有消防车进出的道路、停靠、展开和回转的空间与场地,且下沉广场的开口净尺寸不宜小于20m×20m;
  2  下沉广场的地面及其下部承重结构应能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轮压;
  3  下沉广场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个,布置间距不应大于40m

4.3.8 上盖开发工程与下方的轨道交通车站之间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盖开发工程的分隔楼板和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h ,支撑上盖分隔楼板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h;
  2 盖板上的洞口与盖上建筑保持合理的防火退距,退距不应小于 6m,当盖上建筑为高层民用建筑或丙类仓库时,退距分别不应小于 9m 或 10m;
  3 上盖开发和盖下人员疏散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独立完成疏散 ,各自满足疏散设计要求;
  4 上盖开发工程的建筑消防救援条件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当利用上盖平台作为消防救援面时,上盖平台的楼板应能承受消防车荷载,上盖建筑的建筑高度可按盖上实际建筑高度确定
  5 上盖开发工程与下方轨道交通车站的消防控制中心应在火灾发生时能实现信息共享;
  6 上盖开发工程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与市政道路的接口不应少于 2 处,连接上盖地坪与市政道路的消防车道(坡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7m。上盖开发工程应与场站的消防车道出入口各自独立设置,盖上、盖下消防车道出入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 15m。

4.3.9  当轨道交通车站高架桥下设置停车场时,宜采用敞开停车场。该敞开停车场应满足《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关于敞开汽车库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桥下停车场不应设置商业营业场所,不应堆放可燃物;
  2 桥下停车场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的总数不应少于 2 个,且应分散布置 ,每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m;
  3 桥下停车场每个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4 桥下停车场不应停放 7 座以上乘用车,且在高架桥的盖板下方不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桩和储能设施
  5  当桥下停车场上方需要设置铁路通信电缆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6 桥下停车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手动报警按钮 ,火灾信息应与站房工程的消防控制中心实现共享;
  7 应采取其他措施保障高架桥的结构安全和上部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

6  消防设施
6.1  消防给水及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6.1.1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分开设置

6.1.2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宜统一考虑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的设置;工程中共同实施运营和消防安全管理的区域和功能设施,宜共用室内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

6.1.3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内不同功能设施所设置的室内、室外消防水源应具备相互共享的条件。当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m2时,消防给水系统宜按同一时间同时发生2次火灾考虑。当消防给水系统设置集中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工程内同一时间交通设施发生1次火灾和其他功能设施发生1次火灾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各功能设施发生1次火灾时需同时开启的水消防设施的用水量之和计算。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内各功能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和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等标准的规定。

6.1.4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中当室外消防给水管网与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合用,且室外市政管网的供水压力和流量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时,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6.1.5  不同期开通或不同期建设的功能设施,其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宜分设

6.1.6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室内外设置的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6.2  自动灭火设施
6.2.1  除地铁车站的站厅和轨道交通的站台公共区外,集中商业、城市通廊和人行通道、室内疏散安全区、换乘厅、候车厅的公共区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室内净高不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时,应采用适用于大空间的自动灭火系统

6.2.2  中庭式轨道交通车站的中庭内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中,室内净高不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要求并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区域,应采用适用于大空间的自动灭火系统。

6.2.3  工程内的重要电气设备间和变电站的变压器室、电抗器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  消防救援设施
7.0.1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的消防车道应结合消防救援入口的位置设置,并应保证从地面至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中任何消防救援入口均至少有2条路径可供消防车到达。长度大于40m的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

7.0.2  利用下沉式道路或设有盖板的车道等作为消防车道时,道路不应封闭,当利用其顶部的开口进行自然通风和排烟时,开口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车道地面面积的25%;当车道侧面敞开时,除支撑结构外宜完全敞开,确需设置外墙时,外墙上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所在区域外墙面积的50%。车道顶部或侧面外墙上的开口宜均匀布置。设置在盖下边缘的消防车道,宜靠盖板边缘布置。

7.0.3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内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区域应设置竖向消防救援入口和专用消防救援通道。消防救援入口宜均匀布置,相邻两个消防救援入口的水平距离宜小于150m。在地下区域设置的消防救援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通向消防救援通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救援通道应防止火灾烟气进入和积聚。

7.0.4  消防救援通道的地面出入口处附近应设置可供消防车停靠的场地。供消防车停靠的场地宽度不应小于7m。

7.0.5  消防救援专用楼梯和消防电梯宜设置在消防救援入口处附近。消防救援专用楼梯间内的楼层出入口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及明显的楼层位置标识。

7.0.6  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设施应结合消防救援入口设置,且消防救援入口附近6m~30m范围内应设置至少2个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
【条文说明】消防救援入口是消防救援人员开展灭火救援的集结点和前沿阵地,在此附近设置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可以方便向消防车辆补水和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在消防救援入口附近 6~30m 范围内设置至少 2 个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既可以保证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的消防供水量,也可以提高火场供水的可靠性。

7.0.7  除地铁车站外,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32m的建筑和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区域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台;
  2  每台消防电梯服务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宜大于2个,当确有困难时,地下室的1台合用消防电梯所服务的防火分区数量应超过3个,并应符合《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第4.3.5条的规定;
  3  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的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前室或通过消防救援通道、避难走道等安全区域连通邻近防火分区;
  4  当下沉广场内设置消防电梯时,直接毗邻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5  消防电梯的地面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走道通至室外;受地面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出地面的消防电梯,可通至下沉广场及其邻近区域,或直接设置在兼做消防救援操作场地的下沉广场内。

7.0.8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应设置公专融合、有线无线结合的消防应急通信系统,且应建设备份系统;当工程内有2家公网运营商可满足消防应急通信需求时,可视为互为备份,但其线路布设、电源配置等宜独立设置或提高相应的保护措施。消防应急通信系统应满足该工程内所有区域的消防救援通信和指挥调度的要求。

7.0.9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接入城市智慧消防系统的要求。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的主消防控制室应预留向上级消防监控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当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共建应急指挥中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指挥中心应设置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该系统应能实时采集和上传监控现场的各类火警或报警信号、故障信号、图像信息以及消防设施运行状态;
  2  消防信息集中监测平台的主干线路应采用双路由敷设,并具有扩展冗余度;
  3  消防信息集中监测平台应具有信息安全技术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26875的规定。

7.0.10  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并宜结合消防控制室设置。微型消防站应结合《杭州市区域性微型消防救援站建设标准(试行)》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和人员。

附录A  耐火极限为3.00h的典型上盖楼板的构造

《(杭州)站城融合一体化工程防火设计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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