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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古村落火灾防控导则》WWT 0124-2023(2024-0701施,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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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5 12: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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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古村落现场勘察和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设置、建筑防火、火灾危险源控制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含有成片或多处文物建筑的古村落的火灾预防和控制。

3  术语和定义
3.1  防火核心区:古村落内文物建筑物本体及其贴邻的、不能进行防火分隔的其他建筑所组成的区域。

3.2  防火控制区: 在防火核心区(3.1)周边划定并需要有较严格防火要求的区域。

3.3  防火分隔区:利用道路、水系、空地、既有的实体墙等将古村落划分成的若干区域,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跨区域蔓延。

4  基本要求
4.5  古村落管理单位应根据文物建筑分布情况及其重要性将古村落划分为防火核心区和防火控制区,并根据不同区域确定相应的防火保护要求。已被列为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的古村落,防火核心区、防火控制区宜分别与保护规划中划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一致。

4.6  古村落管理单位应结合当地的地理环境特点、水文地质条件、建筑布局和结构形式,合理规划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道、微型消防站等,并配置必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和防火、灭火装备

5  现场勘查和火灾风险评估
5.1.3  对基本情况的现场勘察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区域自然与气候条件、功能定位、村落布局、民俗生活习惯、经济发展状况等;
  b)文物建筑的数量、分布、安全状况及周边情况等;
  c)文物建筑结构形式、营造选材、用途、规模和火灾荷载分布,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绝对标高和相对标高;
  d)古村落内水系、广场、道路等分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分隔情况;
  e)古村落的保护对象、保护要求以及采取消防保护措施的制约条件;
  f)用火、用电、用油和用气情况。

5.1.4  对消防安全情况的现场勘察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已采取的主要防火措施;
  b)供电情况;
  c)水源、管网、水泵等供水情况;
  d)道路条件;
  e)消防站(点)、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力量情况。

6  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
6.1.1  古村落的消防规划应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点)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火灾危险源控制等。

6.1.5  古村落应利用道路、水系、空地等划分防火分隔区,防火核心区防火控制区内单个防火分隔区的占地面积不宜大于5000m2;当防火核心区内文物建筑重点部位、防火控制区内所有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单个防火分隔区的占地面积可适当增加。

6.1.6  各防火分隔区之间、防火核心区与防火控制区之间的道路、水系、空地等宽度不应小于3m。当确有困难时,可采取在室外增设防火分隔水幕、提高非文物建筑耐火等级或设置防火墙等限制火灾蔓延的措施。

6.1.9  古村落内的经营场所宜集中布置在消防车容易到达且具备室外消防水源或消防水池的区域。

6.2.1  古村落应根据规划或因地制宜配备微型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供电、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6.2.3  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道路状况等配备装备器材,具体要求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6.2.4  古村落应充分利用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能满足一定灭火要求的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的补充

6.2.5  古村落消防用水可由城镇自来水厂、消防水池供给; 缺水地区可利用雨水收集池等设施供给。当天然水源的保持率达到90%时,古村落可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有条件地区宜结合山地形势采用常高压的方式供水,古村落无符合要求的天然水源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6.2.6  古村落宜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由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消防水带、水枪组成的移动灭火设施。

6.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应小于100mm,消防给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
  b) 当古村落在消防站的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4MPa;当古村落不在消防站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应满足其保护半径内建筑最不利点灭火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c)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火栓、供水管道、水泵和阀门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6.2.8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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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单个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50m3,并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
  b) 消防水池应合理分布,除高位水池外,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c) 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并应符合GB50974的相关规定;
  d)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6.2.10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源符合下列要求:
  a) 设置牢固的取水平台和明显标志。取水平台与水面的距离和高差应能满足机动消防泵取水或最低水位时消防车吸水高度的要求且不应大于6m;
  b)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应设通向取水平台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应大于2m。

6.2.1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方式的消火栓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消防水泵符合以下要求:
  a) 消防水泵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b)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c)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d) 1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6.2.12  古村落应结合地形设置1处或多处能对整个村落实现监测的瞭望设施及能覆盖全村落的应急广播设施,瞭望设施不应破坏古村落原有环境风貌。

7  建筑防火
7.3.1 古村落内超过3层的既有建筑不应用作经营性场所;当经营用建筑的层数为3层时,该建筑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当经营用建筑的层数为2层时,该建筑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2。

7.5.1  古村落内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经营性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设施应确保在使用寿命周期内,按规定需采用强制认证产品的消防设施,应检查是否取得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7.5.2  古村落防火核心区内的非文物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7.5.3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宜具备无线联网功能。

7.5.4  古村落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古村落内文物建筑及经营性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技术性能应满足场所环境温度、湿度及防护等级的需求。

7.5.5  古村落内文物建筑及经营性场所应配备水基型灭火器,各建筑每25m2至少配备1具2kg灭火器。

7.5.6  古村落防火核心区内的非文物建筑,宜配备水基型或ABC型干粉灭火器

7.5.7  具备供水条件的经营性场所,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每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7.5.8  经营性场所楼梯间、疏散走道的疏散照明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附录 B  (规范性)微型消防站车辆器材装备,微型消防站车辆器材装备见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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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15 12: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云南省文物局、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阚强、霍晓卫、倪照鹏、彭磊、朱国庆、肖泽南、杨圣云、武丽珍、崔海浩、鲁广斌、明亮、张弓、闫怀林、濮宇峰、张捷、赵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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