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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2024年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疑难问题协调意见(给排水专业)》2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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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8 11: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  录
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1. 需设置的建筑或场所
1.2. 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参数
1.3. 室外消防工程
1.4. 消防泵房
1.5. 室内消火栓及管网
1.6. 屋顶消防水箱

2. 自动灭火系统
2.1. 需设置的建筑或场所
2.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3. 灭火器等其他消防
3.1. 灭火器
3.2. 其他消防问题

4. 生活给水系统
4.1. 生活水泵房
4.2. 给水管网及未端

5. 生活热水系统
6. 生活排水系统
7. 雨水系统及海绵城市



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1. 需设置的建筑或场所
1.1.1.【问题】《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实施指南》,384页,8.1.7条“第6款规定的其他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大多为建筑高度大于 15m 或建筑体积超过 10 000m3 的公共建筑,但也包括同等规模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5m,小于21m的住宅建筑是否必须设计室内消火栓系统?
【回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修订前,可按现行规范正文GB55037-2022-8.1.7条第3款执行。
【备注】GB55037-2022-8.1.7条正文&实施指南

1.1.2.【问题】体积5000~10000m3,高度小于15m的宿舍楼、食堂、幼儿园等建筑是否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回复】宿舍楼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幼儿园、食堂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备注】GB55037-2022-8.1.7条第5款/第6款,GB50016-2014(2018年版)-8.2.1条第3款/第5款。

1.1.3.【问题】GB55037-2022-8.1.7条删除了丁、戊类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要求,高层丁、戊类厂房是否仍需设置?
【回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要求执行(不按强条判定),高层丁、戊类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另有规定除外,如《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16-10.5.10条等)。
【备注】GB55037-2022-8.1.7条、GB50016-2014(2018年版)-8.2.1条(原强)/8.2.2条

1.1.4.【问题】某单、多层丁、戊类普通厂房总面积9500 m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其中一层丙类区域占地面积大于300 m2,是否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回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1.1条和3.1.2条的丁、戊类厂房,当丙类区域占地面积大于300 m2时,建筑整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备注】GB55037-2022-8.1.7条、山东2024、北京2024

1.1.5.【问题】屋面露天机动车停车场是否需设置消火栓系统?
【回复】机动车停车数量大于 5 辆时,需要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备注】GB50067-2014-7.1.2条

1.1.6.【问题】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物,屋顶电梯机房、水箱间、排风和排烟机房等辅助用房(总面积小于屋面面积的1/4)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保护?
【回复】局部凸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排风和排烟机房等设备用房,不计入消防高度时,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试验消火栓除外)。
【备注】安徽2024、江苏2022、山西2022、贵州2022

1.2. 设计参数
1.2.1.【问题】某城市公园地下非机动车库、公建地下非机动车库和汽车库合建时,室内消火栓该如何取值?(按“地下建筑” 还是“汽车库”?)
【回复】汽车库和非机动车库合建的项目,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整体可参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取值。
【备注】GB50067-2014-7.1.8条、GB50974-2014-3.5.2条、浙消〔2020〕166号-5.1.5条、

1.2.2.【问题】某住宅小区,平战结合人防工程2万平方米(平时功能:汽车库和设备用房,战时功能:六级人员掩蔽或物资库)的 “室外消火栓”该用水量取值?(按GB50067-2014-7.1.5条,还是GB50974-2014-3.3.2条执行?)
【回复】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执行。
【备注】GB50067-2014-7.1.5条/1.0.2条文说明、《人防技术措施》09JSCS-F-5.1.5条。

1.2.3.【问题】以下多层建筑,地上和地下仅通过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或电梯连通,电梯与车库的防火分隔措施符合GB50016-2014(2018)-5.5.6条的规定(如图四),地上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满足GB50016-2014(2018)-5.2.2条的要求,GB50974-2014-表3.5.2和表3.3.2的体积“ V ”如何确定?

【回复】
图一:商业(V1+V2)按“商店”取值,地下商业V2按“地下建筑”取值,汽车库V3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取值,三者取大值;
图二:商业(V1+V2+V3)按“商店”取值,地下商业V3按“地下建筑”取值,汽车库V4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取值,三者取大值;
图三:办公V1按“办公”取值,商业V2按“商店”取值,汽车库V3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取值,三者取大值;
【备注】GB50974-2014-表3.5.2/ 表3.3.2、四川2022、贵州2022

1.2.4.【问题】某单、多层丙类厂房,其地下室为丙类厂房(无人防)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如何取值?
【回复】地下丙类厂房按“地下建筑”取值,地上和地下总体积按“丙类厂房”取值,两者取大值。
【备注】GB50974-2014-表3.5.2/ 表3.3.2

1.2.5.【问题】《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电气章节10.1.5条新增了设计火灾延续时间的要求,设计消火栓系统设计时,是否需执行?
【回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修订前,可按现行规范GB50974-2014-3.6.2条执行。
【备注】GB50974-2014-3.6.2条、宁波住建局2024

1.2.6.【问题】某高层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下部为商业营业厅或二种以上建筑功能时(非商业服务网点),室外消火栓火灾延时取多少?
【回复】按“高层商业楼”或“高层综合楼”,室外消火栓火灾延时取3小时。
【备注】GB50974-2014-3.6.2条、浙消〔2020〕166号-5.1.6条

1.2.7.【问题】多层和小于50米的高级宾馆,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取2h,还是3h?高级宾馆如何定义?
【回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6.2条中的“高级宾馆”,可按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高级宾馆理解;高级宾馆可理解为具备星级条件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备注】GB50974-2014-3.6.2条、江苏202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统一技术措施2021》

1.3. 室外消防工程
1.3.1.【问题】多幢建筑,按浙消〔2020〕166号-5.1.11条可不设置取水口时,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是否需要全覆盖所有建筑单体,还是只需要覆盖任一栋建筑即可?
【回复】每幢建筑外缘5~150m范围内均应设有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外消火栓。
【备注】浙消〔2020〕166号-5.1.11条、GB50974-2014-4.3.7条

1.3.2.【问题】室外消防用水采用消防水池储水,并设置室外消火栓泵,消防水池取水口数量和大小该如何设置?
【回复】每格(座)消防水池至少设置 1 个取水口(井),内径不小于600mm,并方便消防车取水;满足浙消〔2020〕166号-5.1.11条时可不设置取水口。
【备注】GB50974-2014-4.3.7条,浙消〔2020〕166号-5.1.11条

1.3.3.【问题】当建筑在消防水池取水口保护半径内且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是否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临时高压系统?
【回复】(1)取水口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4.3.7条、5.4.7条和 6.1.5 条等要求时,可不设置室外临时高压系统;
(2)市政供水压力满足室外消火栓要求,在入户引入给水管后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3)当每格(座)消防水池设多个取水口(井)有困难时,可采取适当加大取水口(井)尺寸来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满足消防车操作和停放。
【备注】GB50974-2014-4.3.7条/6.1.5条,浙消〔2020〕166号-5.1.4条

1.3.4.【问题】倒流防止器前增设的室外消火栓是否可计入地块室外消火栓数量?当有多路引入管时,是否每个倒流防止器前均需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
【回复】(1)满足GB50974-2014-6.1.5条的室外消火栓,可计入地块室外消火栓;
(2)每路引入管上均需设置1个室外消火栓(管道不宜过长)。
【备注】GB55036-2022-3.0.4条、GB50974-2014-6.1.5条

1.3.5.【问题】GB55037-2022-12.0.1条,关于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与停车位间距要求如何执行?下图A区是否允许设置车位?与车位之间的距离应满足什么要求?

【回复】B区不应设置停车位,A区停车位设置不受GB55037-2022-12.0.1条的5米限制,但室外消火栓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备注】GB55037-2022-12.0.1条、GB55036-2022-3.0.4条、GBT40248-2021-7.6.9条

1.3.6.【问题】 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丁戊类厂房,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20L/S,仅一路市政给水接口时,可否不设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
【回复】可按GB50974-2014-6.1.3条执行,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但应设置室内消防储水的消防水池。
【备注】GB50974-2014-4.3.1条/6.1.3条

1.3.7.【问题】《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12-1条规定,是否表明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不管建筑楼层均需设置水泵接合器?
【回复】从通规的文字表达上看,设有自动喷水、水喷雾、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建筑的室内消火栓应设水泵接合器。
【备注】GB55037-2022-8.1.12条、北京2024、江苏2024

1.3.8.【问题】多层建筑群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防系统共用管道;需设置水泵接合器时,每栋单体室内消防管道引入管处,是否必须设置止回阀 ?
【回复】室内、外压差较大时,不宜采用室内外系统共用管道;引入建筑内的消防管道上宜设止回阀,止回阀下游管段上至少1个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每栋楼使用的水泵接合器总数量应满足规范要求。
【备注】GB50974-2014-5.4.3条/6.1.6条

1.4. 消防泵房
1.4.1.【问题】依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第3.0.8条等规定,消防水池涉及的报警水位主要有哪几个?
【回复】至少设置3个报警水位:高报警水位(高于设计水位50~100mm),低报警水位(低于设计水位50~100mm),无水报警水位(高于最低水位不少于100mm,应有5~10min的响应时间水量)
【备注】GB55036-2022-3.0.8条及实施指南、19S204-1-24页、浙消〔2020〕166号-5.1.10 条

1.4.2.【问题】生活水泵房是否能与消防水泵房共用?
【回复】住宅小区的消防水泵房应与生活水泵房分开设置,其他建筑的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水泵房分开设置。
【备注】GB50015-2019-3.8.1条、CJJ140-2010-7.0.2条、

1.4.3.【问题】请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3-1条的“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在两个消防水池时的吸水管的常见做法有哪些 ?
【回复】吸水主管布置可采用以下方式(阀门设置仅供参考):

【备注】GB50974-2014-5.1.3.1条、《GB50974实施指南》、15S909、19S204-1

1.4.4.【问题】消防水泵房集水井是否能与消防电梯集水井共用?消防电梯集水坑允许接纳哪些排水?
【回复】消防电梯集水井应单独设置(不得接纳雨水、地面冲洗排水、其他生活污废水等),与水泵房集水井不应合用。
【备注】GB55037-2022-2.2.9条、GB50015-2019-4.8.2条文说明、河南2023、江苏2022

1.5. 室内消火栓及管网
1.5.1.【问题】非人员密集场所的消火栓系统水平环网,阀门该如何设置?如:单层丙类厂房等
【回复】非人员密集场所的水平环网,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应超过 5 个。
【备注】湖北2024、江苏2021、山东2020

1.5.2.【问题】当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要求大于0.35MPa, 栓前进水口压力为0.5~0.7MPa时,可否采用I型 消火栓?
【回复】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时,可采用《室内消火栓》GB3445-2018-5.13.2(表4)I型减压稳压消火栓;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栓前压力0.5~0.7MPa时,可采用减压孔板减压。
【备注】GB50974-2014-7.4.12条 、GB3445-2018-5.13.2条(表4)

1.5.3.【问题】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否在消防电梯前室的设置双立管双栓?
【回复】消防电梯前室的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且分别由两根消火栓竖管接出,可作为2股水柱。
【备注】浙消〔2020〕166号-5.3.1条、GB50974-2014-7.4.5条文说明

1.5.4.【问题】GB50016-2014(2018)-8.2.4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室内供水系统是否包括室内消防水系统?
【回复】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可接于消防水系统或生活水系统,也可选用内带消防软管卷盘的消火栓箱,应标明产品工作压力和产品型号。
【备注】GB50016-2018-8.2.4条、《轻便消防水龙》XF180-2016

1.5.5.【问题】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按《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5.3.4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要求设置阀门?
【回复】不是“人员密集场所”,阀门设置可不执行浙消〔2020〕166号-5.3.4条要求。
【备注】浙消〔2020〕166号-5.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公安部119号令

1.5.6.【问题】住宅建筑一层、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通过楼梯上下层连通,室内消火栓可否相互借用?
【回复】住宅建筑的商业网点两层通过敞开楼梯连通时,可视为是一层平面,可借用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通过封闭楼梯连通时,应分别设置室内消火栓。
【备注】GB50974-2014-7.4.15条文说明

1.5.7.【问题】公共建筑底层,参照住宅商业网点要求进行设计的商铺,当消火栓箱无法布置在公共部位时,是否可以每间布置一个?
【回复】每个商户内至少设置一个消火栓箱,可跨商户借用,并满足同一平面有 2 支消防水枪的 2 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
【备注】GB50974-2014-7.4.6条

1.5.8.【问题】消防减压阀后,消防管道和阀门的产品工作压力(可能的最大运行压力)如何确定?
【回复】减压阀后的管材及阀门产品工作压力,应大于减压阀后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值,安全阀的规格选用应能保证减压阀失效时泄去超压的水量,保证系统安全。安全阀的启动压力可设为减压阀阀后静压力+0.4MPa。
【备注】GB50974-2014-6.2.4条/8.2.3条

1.5.9.【问题】消防系统工作压力及管材可否根据建筑的不同楼层来选择?
【回复】建筑上部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 1.20MPa 的楼层,可以采用热浸镀锌钢管。
【备注】GB55036-2022-3.0.2条、GB50974-2014-8.2.8条、江苏2022

1.6. 屋顶消防水箱及消防稳压
1.6.1.【问题】除《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3.0.9条规定以外的建筑,确有困难时,不设高位消防水箱需满足什么条件 ?
【回复】应设有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双电源、稳压设备,并满足以下要求:
(1)稳压设备配置的气压罐调节容积应满足GB50974-2014-5.3.4 条、GB50084-2017-10.3.3条;
(2)双电源是指消防水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动力(GB50974-2014-6.1.10条)。
【备注】《GB50974实施指南》111页、海南2023、江苏2023

1.6.2.【问题】当消防稳压设备设置在地下室时,消防稳压设备可否自屋顶消防水箱吸水?
【回复】消防稳压设备可自屋顶消防水箱抽水,但稳压泵壳的承压能力应不小于停泵压力P2的1.5倍,相关参数可执行15S909-46页;

1.6.3.【问题】《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实施指南》65~66页,关于3.0.13条关于稳压泵扬程的计算方式与GB50974-2014-5.3.3条第3款不一致,该如何执行?
【回复】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修订之前,两种计算方法均可。
【备注】山东2024、江苏2023

2  自动灭火系统
2.1. 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场所
2.1.1.【问题】以下单多层民用建筑的自动灭火系统该如何设置?
1. 宿舍楼的1层为食堂800m2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2~5层为分体空调的宿舍800*4=3200m2 ,该建筑是否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回复】食堂按场所所在的防火分区面积计算,合计面积小于3000平方或单层面积小于1500平方时,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 某多层教学楼和报告厅合建,报告厅面积超3000m2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教学楼8000m2 (分体空调),教学楼可否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回复】教学楼部分可不设置自喷。
3. 某大学多层教学楼5000㎡ ,敞开外廊连接各教室或老师办公室等,采用多联机空调,风管不穿越由房间隔墙组成的分隔单元,是否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回复】空调送回风道(管)不穿越所服务的房间隔墙,可不设置自喷。
【备注】GB55037-2022-8.1.9条、浙消〔2020〕166号-5.4.3专家意见

2.1.2.【问题】消防控制室是否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回复】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备注】浙消〔2020〕166号-5.4.5条、广东2023、河南2023、江苏2022

2.1.3.【问题】不宜采用水喷淋的变配电间、配电小间、弱电小间、电信间采用何种自动灭火装置?
【回复】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场所,变配电所、配电小间、弱电小间、电信间等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可按《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22等设施相应的标准执行。
【备注】GB55037-2022-8.1.9条、CECS322-2012等

2.1.4.【问题】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是不是属于干粉灭火系统,应满足GB55036-2022第9.0.8条这个条文吗?
【回复】《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22-2012-1.0.1条文说明“《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 中未涉及本规程规定的产品”,干粉灭火装置不执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设计要求。
【备注】GB55036-2022-9.0.8条、GB50347-2004-6.0.1条、CECS322-2012-1.0.1条

2.1.5.【问题】屋顶消防水箱间、生活水箱间、热水水箱间、消防稳压设备间等设备机房,受消防水箱标高等原因设置有困难时,可否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回复】当消防水箱间、生活水箱间、热水水箱间、消防稳压设备间等设备机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 1/4,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屋顶5G机房等机房可参照CECS322设置干粉灭火装置等。
【备注】浙消〔2020〕166号-5.4.9条、广东2023、江苏2022、贵州2022、山西2022

2.1.6.【问题】明确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有哪些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有哪些?
【回复】
(1)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有手术需要的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导管室、分娩室等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MRI(核磁共振)室、静配中心的洁净区、负压病房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B超室、X光室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备注】GB51039-2014-6.7.3条、GB50333-2013-12.0.7、GB50686-2011-9.3.4条、国卫办医函〔2021〕598 号-22条

2.1.7.【问题】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否需设置自喷系统?
【回复】老年人总数多于 20 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余老年人照料设施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备注】《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2023-02》

2.1.8.【问题】托儿所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中时,是否需设置自喷系统?
【回复】大、中型托育机构(四个班及以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托育机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余托育机构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备注】《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2023-02》

2.1.9.【问题】《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9-6条规定“中型和大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这里的“幼儿园”是指幼儿园内的所有建筑吗?
【回复】保安亭等非幼儿使用功能的建筑,防火间距满足GB50016-2018-5.2.2条要求时,可不按幼儿园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备注】GB55037-2022-8.1.9条、GB50016-2018-5.2.2条

2.1.10.【问题】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淋浴小间、公共淋浴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回复】可燃物较少的淋浴小间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季节性运行的公共淋浴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备注】GB55037-2022-8.1.9条、江苏2022

2.1.11.【问题】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例如幼儿园的外廊,商业建筑的连廊等,一面开敞的外廊是否需设置喷头?
【回复】进深小于6米或高深比大于1,无可燃物的敞开外廊可不设置喷头(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廊设置喷头时,应考虑防冻保温措施。
【备注】浙消〔2020〕166号-4.1.11条

2.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2.2.1.【问题】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气压稳压装置的供水压力,如何确定?
【回复】气压稳压装置供水压力应保证系统最不利点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
【备注】GB51427-2021-4.5.17条

2.2.2.【问题】工业厂房净空高度大于12m,《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表5.0.2无设计基本参数,如何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
【回复】对于无明显遮挡的丙类生产车间,可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备注】GB50084-2017-5.0.2条、GB51427-2021-3.1.1/3.1.2条

2.2.3.【问题】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是否需要设置流量开关和压力开关启动消防水泵?
【回复】应设置流量开关和压力开关。
【备注】GB51427-2021-4.5.1条/4.8.4条/4.8.7条、GB50974-2014-11.0.4条

3. 灭火器等其他消防
3.1. 灭火器
3.1.1.【问题】《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10.0.3条,“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与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的比值。”未涉及修正系数K,计算灭火器数量时,是否还可以乘折减系数?
【回复】《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修订前,可暂按现行的灭火器规范计算方法配置(可以折减)。
【备注】GB55036-2022-10.0.3条、GB50140-2005-7.3.1/7.3.2条、北京2024

3.1.2.【问题】GB55036-2023-10.0.1条“带电设备电压超过1kV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如何理解与执行?
【回复】GB55036-2023-10.0.1-5款为操作使用要求,是否设置灭火器应执行GB55037-2022-8.1.1条要求,并按《手提式灭火器》GB4351或《推车式灭火器》GB8109要求放置警告牌。
【备注】省勘协2023-0915杨丙杰宣贯交流会、山东2024、北京2024、江苏2023

3.1.3.【问题】低温冷库内部灭火器设置难题:按建筑灭火器设计规范5.1.5条文解释附表4:无使用温度范围低于20℃的灭火器,而建筑专业对冷库按仓库考虑疏散距离未做强制要求,造成一些大进深冷库仅依靠常温穿堂设置的灭火器保护距离不可避免的超标,违反强制性条文。
【回复】低于灭火器环境使用温度的冻库可不设置灭火器,宜在常温区入口附近设置推车式灭火器。灭火器的使用温度执行《手提式灭火器》GB4351-2023-5.1条、《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23-5.1条等要求执行。
【备注】GB50140-2005-5.1.5条、GB50072-2021-8.4.2/ 8.4.3条

3.1.4.【问题】屋面露天机动车停车场的灭火器如何配置?
【回复】停车场均应配置灭火器,并应满足环境使用温度的要求。
【备注】GB50067-2014-7.2.7条、GB50140-2005-5.1.5条

3.1.5.【问题】小区或厂区室外沿道路设置的少量停车位,是否需要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7.2.7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均应配置灭火器”的规定,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回复】《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车位、单位内临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确需配置灭火器时,应考虑灭火器的使用温度。(电动汽车充电车位需同时执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等规定)
【备注】《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咨询”栏目的回复2021-10》、浙消〔2020〕166号-2.3.7条、2.3.8条

3.1.6.【问题】空调机房、配电间等设备间是否需要单独设置手提式灭火器?
【回复】当空调机房等与周围场所作为一个计算单元时,可由附近灭火器保护;当配电间等与周围场所作为不同计算单元时,应分别设置,且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备注】GB55036-2022-10.0.3条、GB50140-2005-3.1.2/6.1.1/7.2.1条

3.2. 其他消防问题
3.2.1.【问题】塑料排水管阻火圈设置原则问题。是否需执行《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 GB/T51410-2020?
【回复】以下情况,应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包带:
1 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墙两侧管道上设置;
2 建筑中明设管径大于DN50的排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在楼板下侧管道上设置;
3 当排水管道穿管道井壁时,应在井壁外侧管道上设置。
【备注】GB50015-2019-4.4.10条、GB/T51410-2020-5.2.4条
3.2.2.【问题】高层住宅阳台及设备平台,明装大于等于dn75塑料排水管是否需设置阻火圈?
【回复】封闭住宅阳台及具备防火挑檐等功能的设备平台应设置。

3.2.3.【问题】对于改造工程,其消防设施调整是按现行规范还是按项目建设时的规范?如何定义“改造工程”,比如办公楼局部装修,功能没变,仅室内布局改变,算不算改造工程?
【回复】可按《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2023-0101》、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4-0101》等现行文件执行。

3.2.4.【问题】喷淋管道上的涂覆钢管可否采用卡压连接方式?
【回复】碳钢管(无涂覆层的压接式碳钢镀锌管及有涂覆层的压接式碳钢涂覆管)可采用"卡压式"连接方式,并需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备注】GB50974-2014-8.2.9条、GB50261规范组关于“5.1条碳钢管“卡压式”连接”回函2019-0408、T/CECS618-2019-3.0.3条/4.1.1条/4.1.2条、T/CFPA012-2022第1章

3.2.5.【问题】根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2.0.3-3条规定,是否无关给排水管道都不得穿越动力机房(包括生活或消防水泵房、空调机房、锅炉房等)?
【回复】(1)依据条文说明,动力机房内设有配电柜和控制柜的“用房”时,参照执行
(无关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该“用房”);
(2)给排水管道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
【备注】GB55024-2022-2.0.3条及条文说明、北京2025-02、《电通规GB55024-2022图示》24DX002-1第6页

3.2.6.【问题】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可在哪些工程使用?设计深度如何要求?
【回复】
(1)室外地上或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可在下列工程中使用:改造工程;丁、戊类厂房及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的丙类厂房;新建多层建筑中(不含厂房、库房)无地下室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的工程。
(2)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函[2016]247号,并应包含以下内容:设计说明;设备平面图;剖面图或系统图;泵站钢结构布置图;关键节点工艺图;筏板基础平面图、剖面图;预埋管道尺寸图。应根据地基承载力、地面荷载和地下水位高度进行结构验算。
(3)施工图审查:应提供各专业施工图,按专业进行施工图审查。上述内容新建工程可二次设计(既有建筑改造设计应同时设计),但应由主体设计单位出图,并报送施工图审查。否则仅总图上提供平面尺寸、定位及技术参数,不满足审查深度要求。
(4)泵站箱板及围护板采用钢制大模块螺栓连接,钢板厚度不应小于3mm(地上式不应小于2mm);水箱及泵房内钢结构及结构承重附件焊接部位均应采用热镀锌防腐处理;钢结构及其附件之间、采用热浸镀锌高强度螺栓进行可拆卸连接安装,严禁使用焊接破坏镀锌防腐涂层。
(5)地埋式泵房内应设置带扶手的热镀锌装配式转角楼梯;泵站覆土前需对泵站外侧做环氧煤沥青防腐处理,有效防止氯气、酸、碱物质的侵蚀。安全出口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不应采用金属竖向梯作为唯一安全出口。
(6)地面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应有永久明显标识;其门、进出口、人孔应设锁具,并应有人行通道到达;泵房应有防止室外雨水倒灌措施;室外进出水管上的阀门应设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泵房内应通风、照明良好,地面无积水;泵房及水池不冻结。智能控制系统等应符合《装配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623-2019的相关规定。
(8)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应为厂家生产的成套设备,不应采用分散采购消防水泵、控制柜、阀门、附件仪表等部件由施工整合的建设模式。
(9)建设、监理等单位应对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的原材料、装配方式及施工等过程进行监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装配式水箱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623-2019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10)其余应符合《装配式水箱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623-2019的要求,重点关注第3.2.2条/3.2.4条/3.6.2条/3.6.3条/4.2章/4.7章/4.8.1条/5.7.1条等内容。
【备注】江苏省2024/2022、山东省2022,GB50016-2014(2018)-5.5.5/8.1.6条

4 生活给水系统
4.1. 生活水泵房
4.1.1.【问题】《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3.3.6条“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加压设备放置于卧室斜上方的房间算不算毗邻?
【回复】毗邻的概念是指有共面的房间,可见徐扬总工2022-0421全国宣贯的图示;给水系统管道、设备的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的有关规定。

4.1.2.【问题】建筑楼梯不上屋面,仅设置一个屋面人孔,有爬梯上屋面,设置在屋顶的消防水箱及稳压设备、空气源热水机组及热水箱等是否不方便安装、调试、检修和维护?
【回复】当屋面或设备层布置热泵机组、水泵等设备时,检修通道应便于检修及通行,不应采用垂直爬梯和检修孔(与建筑专业协调);其余设备机房应满足正常安装、调试、检修和维护的要求。
【备注】CECS985-2021-6.1.6条

4.1.3.【问题】生活水泵房设置措施及其可靠的排水措施,和《民用建筑统一设计标准》第8.1.2.6条条文说明“生活水泵房不应设置集水坑”,是否存在矛盾?
【回复】生活给水泵房内集水坑不得接纳生活泵房外的污废排水,设置于生活给水泵房内仅为本机房服务用的集水井、排水泵满足卫生要求,不在条文说明所指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站等集水坑之列。
【备注】GB50352-2019-8.1.2条 、《建水标》GB50015-2019-3.3.17条、T/CECS868-2021-5.2.2条

4.1.4.【问题】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上空气间隙是否需执行《水通规》GB55020-2021-3.2.7条用水设备的要求(即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回复】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可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3.5条执行,即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25mm,可不大于150mm 。
【备注】GB55020-2021-3.2.7条、GB50015-2019-3.3.5条

4.1.5.【问题】 建筑与小区内用于储存生活用水或消防用水的水池(箱)是否属于自建供水设施,是否能与城镇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回复】二次加压与调蓄供水属自建设施供水,不能与城镇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备注】GB55020-2021-3.1.4条及条文说明

4.1.6.【问题】水箱间、生活热水机房等是否需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这需要强电及弱电专业配合,那我们水专业如何表达?
【回复】《水通规》GB55020-2021中第3.3.5 条明确生活饮用水水箱间、给水泵房需设置,其余水机房、水箱间不作强制要求;给排水专业图纸可采用文字表述,同时提资给弱电专业。
【备注】GB55020-2021-3.3.5 条

4.1.7.【问题】对于水池、水箱溢水可能造成水淹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场所,生活水池(箱)如何设置水位控制?
【回复】应设置应急自动关闭进水阀,以达到报警联动、自动关闭进水阀门的目的,自动关闭进水阀可采用电磁阀或电动阀。(大于等于DN50时,宜采用电动阀)
【备注】GB55020-2021-3.4.6条

4.1.8.【问题】生活水池(箱)溢流报警装置信号该引至哪里?水专业需要如何表达?
【回复】报警装置信号需引至有人员值守处,可为监控机房或消控室等;给排水专业图纸可采用文字表述,同时提资给弱电专业。
【备注】GB55020-2021-3.4.6条

4.2. 给水管网及末端
4.2.1.【问题】《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1-2.0.16条:“公共管道阀门、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部件,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其中“公共管道阀门”如何理解?下图中的立管阀门如何设置?

【回复】(1)公共管道阀门包括主管道、各立管的关断阀及调节阀;
(2)立管阀门优先设置在上人屋面、地下车库等便于操作场所;确有困难时,同一产权统一管理宿舍的分户阀门、分支立管阀门可不受此限制。
【备注】GB55025-2021-2.0.16条、山东省2024

4.2.2.【问题】《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3. 2.11条 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施时,应在用水管道上如下位置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止回流污染措施: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补水水嘴与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洗衣机和淋浴喷头处是否要设置真空破坏器?
【回复】符合国家标准的洗衣机和淋浴喷头已设置防止回流污染措施,无需重复设置。
【备注】GB55020-2021-3.2.11条

4.2.3.【问题】规范规定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条文说明:“节水灌溉具有很好的节水效果,已成为建筑室外用水节水的重要技术。采用节水灌溉方式如喷灌、滴灌、微喷灌、涌流灌和地下渗灌等”,是否以后不能采用人工操作快速取水阀作为绿化浇洒取水方式?
【回复】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道路冲洗可采用快速取水阀。
【备注】GB55020-2021-3.4.8条

4.2.4.【问题】亲水性景观用水补水是否可以采用自来水?
【回复】与人接触的人工水景,如旱喷泉等亲水性景观用水,应采用自来水补水。
【备注】GB55020-2021-3.4.3条/6.1.4条、GB50015-2019-3.12.1条

5 生活热水系统
5.1.1.【问题】幼儿园建筑,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可否采用恒温混合阀保证配水终端热水水温?
【回复】幼儿园建筑可采用“恒温混合阀或恒温龙头”。
【备注】GB55020-2021-5.1.2条文说明、JGJ39-2016(2019)-6.1.5条、GJ450-2018-7.1.3条

5.1.2.【问题】幼儿园建筑,采用空气源热泵为热源的集中热水供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储热水箱已设置银离子消毒器,防烫伤的混合水箱是否还需要设置灭菌措施?混合水箱热水出水温度是否需大于等于46℃?
【回复】防烫伤混合水箱,应设置灭菌措施; 混合水箱宜设置在用水设备末端,单管出水温度应根据幼儿园需求定。
【备注】GB55020-2021-5.2.3条/5.2.4条、GB50015-2019-6.2.1条/6.4.2条

5.1.3.【问题】设置在屋顶的空气源(或太阳能)热水箱(闭式)是否需要设置水箱间?
【回复】有条件时,宜设置水箱间;露天布置时,考虑防晒保温措施及其他防破坏、防污染措施。

5.1.4.【问题】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小区总表处已设倒流防止器时,是否还需在水加热器等有压容积的进水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二次加压的生活给水系统,是否还需在水加热器等有压容积的进水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
【回复】当小区引入管上已设置倒流防止器时或二次加压的生活给水系统,水加热器等有压容器的进水管上可只设置止回阀。
【备注】GB55020-2021-3.2.9.条、GB50015-2019-3.3.7条、GB50555-2010-4.2.3条、DB33/1092-2021-7.2.5条

5.1.5.【问题】《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5.2.3条“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釆取灭菌措施。”对于浙江省经常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常规出水温度为55℃,如何考虑灭菌措施?
【回复】至少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设置有效消灭致病菌的设施,如紫外光催化二氧化钛(AOT)消毒装置、银离子消毒器等;
(2)系统定时升温灭菌,可按《集中生活热水水质安全技术规程》CECS510:2018-7.1.4条执行。
【备注】GB55020-2021-5.2.3.条、DB33/1034-2016-5.3.2条

5.1.6.【问题】《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5.1.3条“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居住建筑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达到最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应大于15s...”,居住建筑每户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是否需满足“达到最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应大于15s”的要求?
【回复】居住建筑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达到最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应大于15s 。
【备注】GB55020-2021-5.1.3.条、GB50015-2019-6.3.10条、GB50096-2011-8.2.4条

5.1.7.【问题】某5层宿舍楼,市政压力可供至2层,生活热水系统可否不分区?如何确保充分利用市政压力?
【回复】(1)考虑到冷热水宜同源,生活热水系统可不设置分区;
(2)1~2层不需要热水的公共洗衣房、公共卫生间等应采用市政供水。
【备注】GB55020-2021-3.1.4/3.2.1条

6 生活排水系统
6.1.1.【问题】《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要求城镇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时,分流制排水系统不应设置化粪池,当地主管部门出文要求设置化粪池,如何确定?
【回复】分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取消化粪池,并满足当地主管部门要求。
【备注】GB55027-2022-4.2.11条、GB50014-2021-3.3.6条

6.1.2.【问题】化粪池应设通气管,当通气管引至屋顶存在困难,该如何处理?
【回复】优先引至屋顶高空排放,确有困难时,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设在人员稀少的地方且远离明火的安全地方。
【备注】GB55020-2021-4.4.3条、GB50015-2019-4.7.12条、

6.1.3.【问题】《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第9.2.14条“高层住宅的生活污水、废水管道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18F以下住宅厨房废水是否需设置专用通气立管?
【回复】咨询《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规范组,18F及以下可按计算确定,18F以上应设置专用通气管。
【备注】DB33/1006-2017-9.2.14条、GB50015-2019-4.5.7条

6.1.4.【问题】住宅建筑一层或地下夹层设置有较多的储藏小间,上部排水管道可穿越此储藏小间排出?
【回复】(1)建议采用降板走管或者管道绕行等技术手段避开贮藏室,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贮藏室;
(2)该贮藏室指的是当排水管道穿越若有漏水时,会造成对卫生健康不利或者对重要财产有损坏的那些贮藏室。
【备注】GB50015-2019-4.4.1条、《GB50015-2019实施指南》119页

6.1.5.【问题】某公寓洗涤盆位于卧室入户门的通道边上,其排水立管无法设置在房间外的管井内,该如何处理?
【回复】排水立管应封包,且封包应满足《建筑隔声与吸声构造》08J931分户墙的空气声隔声标准;排水支管应采取同层排水的方式。(住宅、小产权房等除外)
【备注】GB55020-2021-4.3.6条、GB50015-2019-4.4.2条、滨图审技函2021-22号、08J931-5页

6.1.6.【问题】公共卫生间采用成品污水提升设备时,是否也必须设置备用泵?
【回复】可根据使用频率、水泵故障后影响生活排水程度、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等情况选用单泵或双泵污水提升装置,同时成品污水提升装置应符合《污水提升装置技术条件》CJ/T380-2011的要求。(可采用仓库备用泵)
【备注】GB55020-2021-4.4.5条、GB50015-2019-4.8.6条

6.1.7.【问题】阳台废水每层设了存水弯,立管排入污水系统,立管底部是否还需设置水封井?
【回复】阳台废水每层设置存水弯,立管底部无需设置水封井。
【备注】GB55020-2021-4.2.2.条、DB33/1006-2017-9.2.12条

6.1.8.【问题】户内已设置洗衣房,阳台是否还需要设置给水管及排水管?
【回复】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阳台设置给水管和废水排水管,同时满足当地要求。
【备注】DB33/1006-2017-9.2.11条

6.1.9.【问题】地上空调设备冷凝水可否排至地下室集水坑,再加压排出?是否必须采用重力流排水?
【回复】空调设备冷凝水排水量较少时,可通过地下室集水坑加压排水。
【备注】GB55020-2021-4.4.4条、GB50015-2019-4.1.2条

6.1.10.【问题】《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3.2.1条“变配电房电缆夹层、电缆沟需设置排水措施。”,该如何设置?
【回复】可通过地漏排至地下室集水坑、排水沟等;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存在雨水倒灌可能时,应设置排水提升装置,可采用移动泵或固定泵排水;如排至室外雨水管网,应有防止有害气体进入室内的措施。
【备注】GB55024-2022-3.2.1条、GB55020-2021-4.3.2条/4.4.1条

6.1.11.【问题】实际工程中,排水管道类别较多,有雨、污、废、凝结水等排水管,是否均用黄棕色环?
【回复】可采用色标加文字的标识方式。
【备注】GB55020-2021-8.1.9.条

7  雨水系统及海绵城市
7.1.1.【问题】《水通规》GB55020-2021-4.5.1条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该如何理解?多层建筑屋面无雨水管道和雨水斗等,除雨水链外哪些建筑排水措施可认定为有组织排放。
【回复】(1)高层建筑的雨水排水系统应含有雨水管道和雨水斗或承雨斗;
(2)单多层建筑可不设置排水管道,结合艺术形式有多种多样,保证屋面雨水能被输送至雨水井,避免屋面雨水出现无序排放。
【备注】GB55020-2021-4.5.1条、CJJ142-2014-2.1.1条/3.1.1条

7.1.2.【问题】室外埋地的消防水池、雨水清水池、雨水储水池、化粪池等蓄水的池子,通向地面的孔口是否需高出室外地坪300mm?
【回复】混凝土结构的消防水池、清水池等对水池水质有一定要求时,通向室外地面的孔口应高出室外地坪300mm;其余化粪池、隔油池、雨水原水水池等应采取相应防水措施。
【备注】GB55030-2022-4.8.2条等

7.1.3.【问题】《水通规》GB55020-2021-4.5.10条(强)室外雨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末端,以溢流形式排放;超过雨水径流控制要求的降雨溢流排入市政雨水管渠。该如何理解?
【回复】1. 外排雨水管网的雨水口或进水口,其设置位置及入水标高均应保障承接的是雨水控制利用设施的溢流雨水;
2. 不透水硬化面上的雨水口不得接入外排雨水的管道上;
3. 透水铺装地面的径流可视为溢流雨水,可由雨水口收集排除;
4. 有时雨水控制利用设施也有雨水口收集雨水,该雨水口不执行此条。
【备注】GB55020-2021-4.5.10条、GB55027-2022-3.2.1条、GB50015-2019-5.3.2条

7.1.4.【问题】室外埋地清水池采用自来水补水时,如何设置溢流水位?如何确保补水管口在室外地面暴雨积水条件下不得被淹没?
【回复】可采用以下方式,如下图:

【备注】GB55020-2021-3.2.8条/7.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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