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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鄂2025-04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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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1 18: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章  给排水专业
4.1  建筑给水排水

4.1.1  目前有一些公寓,或者是办公改公寓的装修改造项目,进门处设置有洗涤盆(或洗手盆、洗衣机之类),此处的排水立管、板上洗涤盆、板下洗衣机地漏等排水管道的敷设,算不算穿越了“居住房间”?有何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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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上述做法违反规范。建议由建筑专业设置移门或明确划分建筑功能空间,标明设置排水管道的建筑空间不属于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
依据:《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4.3.6条: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

4.1.2  地下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均至少有2个集水坑,集水坑之间未设排水沟连通,任一集水坑排水泵出现故障时可通过地面溢水至另一个集水坑,各集水坑内可否不设备用泵?
答:生活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对于地下车库多个集水坑有明沟串联的可不设备用泵
依据:《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4.4.5条:“生活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条文说明中“对于地下车库多个集水坑有明沟串联的可不设备用泵”。

4.1.3  生活水泵房集水坑能否设在泵房外地库内?能否直接采用设排水沟或者排水管的方式将泵房地面排水引入泵房外集水坑内?
答:生活水泵房集水坑不能设置在泵房外,也不能直接采用设排水沟或者排水管的方式将泵房地面排水引入泵房外集水坑内。因为直接设排水沟或者排水管有可能让小动物进入泵房内;同时室外积水有可能倒灌入泵房内。
依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8.1条:“建筑物内的水池(箱)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房间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应维修方便。”《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3.4条:“设置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间、给水泵房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要求,应具备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

4.1.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8.1.2-6条规定:“生活给水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其条文解释,集水坑不应设在生活给水泵房内与《二次供水技术规范》CJJ140-2010第7.0.7条泵房内应有排水设施相矛盾。
答:自身集水坑可以设置在生活泵房内
依据:以规范条文“生活给水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为准。

4.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2.14条规定:“公共场所卫生间的蹲式大便器应采用感应式冲洗阀、延时自闭式冲洗阀等”。厂房和学生宿舍属于公共场所吗?
答:厂房和学生宿舍公共卫生间属于公共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解释公共场所的定义: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4.1.6《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4.5.1条要求:“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此内容涉及若干给排水专业的技术内容,部分尤其是工业设计院往往仅由建筑专业表述。建筑审查师缺乏对此内容的掌握,也没有明确的职责要求。由于内容在建筑图中,给排水专业无法有效审查。请明确专业管理范围。
答:给排水专业只组织雨水排放,建筑专业组织雨水规划。

4.1.7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2021第4.3.5条,在一些较小的宿舍卫生间,淋浴范围地面都找坡向蹲便器,是否可以不设地漏?
答:较小卫生间,所选蹲便器完全与地面齐平情况下,可以不设置地漏。

4.1.8  地漏选型时,设计单位尤其是工业设计院经常选用自带水封的地漏。该类地漏,水封处的过水断面宽度通常均很小(可查相关标准的构造图示),易堵。从设计上说,不违反规范。但由于其易堵塞的特性,将导致经常有水流的地面处(尤其是卫生间)地漏堵塞,实际使用中,一旦堵塞,使用方基本会更换为直通式,但下部却没有管道存水弯,导致使用中违反规范。上述情况如何规范处理?
答:工业生产区域有洁净要求时选用自带水封的地漏,是为了满足工业生产的需要,规范并没有禁用。改为直通式地漏时应相应加上存水弯。
依据:《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4.2.1条:“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无水封地漏、设备或排水沟的排出口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4.1.9  住宅小区大底盘地下室二次供水管网干管是否需要成环?
答:住宅小区大底盘地下室二次供水管网干管需要成环
依据:《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2.3条及条文说明“环状布置是为了提高供水安全性,减少由于支状布置产生的死水区,提高供水水质。”

4.1.10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2.3条要求室外给水干管成环状。用水点少、规模小且比较分散的情况可否酌情按支状设计?室内二次加压供水干管是否按此条执行设计成环状?
答:室外给水管网干管上的接入点均应接在环管管网上。室内二次加压供水干管应按此条执行
依据:室外给水管网干管要求呈环状布置是为了提高供水安全性,减少由于支状布置产生的死水区,提高供水水质,故室外给水管网干管上的接入点均应接在环管管网上。室内二次加压供水干管应按此条执行。参考《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第5.4.1条:“小区的室外供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并宜采用两条引入管。与小区二次供水管网连接的加压泵房出水管不宜少于两条,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

4.1.11  消防稳压泵设置于宿舍楼屋顶,并位于宿舍房间的上方,是否违反《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3.6条:“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答:宿舍房间属于居住房间,消防稳压泵平时存在运行情况,影响宿舍房间居住环境,属于违反该条文

4.1.12  生活水箱间设于卫生间的正下方的房间内,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3.17条。这种情况下可采取设双层板解决吗?
答:双层板同样存在对生活水箱间水质产生污染的风险,属于违反该条文。改造项目可以参照第2章第2.1.3条中第6款内容
依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3.17条的条文说明“在生活饮用水池(箱)的上层即使采用同层排水系统也不可以,以免楼板产生渗漏污染生活饮用水水质。”  改造项目可能执行此条文确有难处,可以采用双层楼板(并应可进入其中防水检修)

4.1.13《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4.5.16条规定:“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雨水排放,应设置水泵提升装置排水”。
问:当上述下沉地面等区域具备条件重力自流排水至更低区域时,是否仍应设置水泵提升排水?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顶部与室外地面衔接界线处的排水沟收集的是地面雨水而不是坡道上的雨水,是否必要设置水泵提升排水?
答:1)尽管下沉地面等区域具备条件重力自流排水至更低区域,为了确保当外部接纳雨水管道发生堵塞或外部场地积水时不造成倒灌,也应采取机械加压排水
2)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顶部与室外地面衔接界线处的排水沟排水采用重力自流排入雨水管网即可,不需要设置机械加压排水。
依据:规范第4.5.16条及条文说明“当下沉场所的汇水面高于外部场地的接纳雨水管顶时,为了确保当外部接纳雨水管道发生堵塞或外部场地积水时不造成倒灌,也应采取机械加压排水。”

4.1.14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4.5.4条规定:“当阳台雨水和阳台生活排水设施共用排水立管时,不得排入室外雨水管道”。
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4.2.1条“生活排水应与雨水分流排出”已经规定了雨污分流排出。根据规范第4.5.4条,如果采用阳台雨水和阳台生活排水共用排水立管,排往室外生活污水管网,是否可行?
答:如果采用阳台雨水和阳台生活排水共用排水立管,则只能排往室外生活污水管网。由于阳台雨水量较少,和阳台生活排水设施共用排水立管时,可以减少阳台上设置的排水立管数量。如果生活排水与雨水没有分流排出,该管道只能排往室外生活污水管网。

4.1.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2.14-3条,公共场所卫生间蹲式大便器可否根据水压情况选用带水箱型?
答:公共场所卫生间蹲式大便器可采用水箱冲洗,但应采用感应式冲洗阀,以满足使用卫生要求,不应采用普通人工触发冲洗的普通冲洗水箱。

4.1.1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9.9条,采用减振浮筏技术可否化解在居住用房上层设置水泵的问题?
答:采用减振浮筏技术可以减少震动和噪声,不能解决在居住用房上层设置水泵的问题不能满足《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3.6条的要求
依据:规范第3.3.6条及条文说明“不得将设备(水泵)设置在要求安静的卧室、客房、病房等噪声敏感房间的上层、下层及毗邻位置,以免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1.17《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3.1-3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生活饮用水池(箱)的上方”。排水立管穿过生活给水泵房,不在生活饮用水池(箱)的上方敷设,是否违反规范?
答:排水立管穿过生活给水泵房的设计就不合理,运行故障或维护时易污染生活水泵房。不能绝对理解“上方”二字;排水立管穿过生活给水泵房,不能保证运行故障或维护时污染生活水泵房,属于违反规范

4.2  建筑给排水专项设计
4.2.1 节水、节能专项设计
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5.2.1条规定:“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住宅建筑已分户安装空气源热水系统,且可再生能源应用量不低于该建筑项目总运行能耗的10%,是否还需要设置太阳能光伏?
答:上述情况住宅建筑不需要再设置太阳能光伏。

4.2.2  海绵专项设计
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4.5.12条要求:“大于10hm2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及利用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包含哪些内容?
答:专项设计包含土壤入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系统。即根据场地情况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的不同组合
依据:规范条文“大于10hm2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及利用专项设计”及“海绵城市包括‘渗、滞、蓄、净、用、排’等多项技术措施,涵盖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
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4.5.10条要求“室外雨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的末端,以溢流形式排放”,是否所有的项目都需要做雨水控制利用设施,不做海绵设施的项目雨水口能否设置普通雨水口,大面积硬化场地内雨水排放能否设置传统雨水口?
答:项目是否需要做海绵设施,须按相关规范执行。是否采用普通雨水口、传统雨水口与设置雨水控制利用设施之间没有冲突。大面积硬化场地内需要雨水排放时,需要设置雨水口。海绵设施项目的所有雨水排放均须经过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后方能排放到水体
3《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4.5.11条要求:“建筑与小区应遵循源头减排原则,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降雨的年径流总量和外排径流峰值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新建的建筑与小区应达到建设开发前的水平;2.改建的建筑与小区应符合当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项目方案阶段未进行海绵城市设计,施工图阶段如何满足该要求?
答:项目方案阶段未进行海绵城市设计,施工图阶段按照规范GB55020-2021第4.5.11条的要求修改室外总平面图设计,满足该要求。

4.3  市政及室外给排水
4.3.1《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第7.1.5条规定,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即1-6款。依据条文说明,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均是包含了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排水体制的。请问雨污分流制情况下,每个市政项目污水系统设计流量是否一定要有雨季的截流雨水量?如果某个项目设计文件,分流制污水系统没有考虑雨季设计流量,或者没有提到雨季设计流量,或者只说设计流量(没有分旱季和雨季),或者没有确定雨季设计流量,或者确定雨季增加的截流雨水量为0(即雨季设计流量=旱季设计流量),这些情况是否违反所涉及的规范条文?
答:在明确了雨污分流制前提下,市政项目污水系统设计流量只考虑污水量及其变化系数,符合设计原则。
实际情况可能比较复杂:
1)对于新建地区的排水体制,除干旱地区外应采用分流制。这种情况下“市政项目污水系统设计流量只考虑污水量及其变化系数”原来被认为是合理的;
2)在一些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的建成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雨污混流,具体表现在旱季与雨季污水系统流量差别较大,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排入的雨水量;
3)随着对雨水径流污染认识的加深,除非所有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均已设计与实施,否则即使是分流制排水体制,现在也要求雨季设计流量(应理解为系统最大设计流量)考虑截流一部分雨水。
依据:《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第2.1.8条及其解释。具体条文为“城镇污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应满足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的收集和处理要求。旱季设计流量应根据城镇供水量和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确定,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还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等外来水量。雨季设计流量应在旱季设计流量的基础上,增加截流雨水量。”

4.3.2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第2.2.9条规定:“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禁止使用砖砌井”。《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14第5.4.3条规定:“检查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砌检查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14号)的公告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使用污水检查井砖砌工艺”。从所列出的规范及行政文件的相应条文,理解可得出结论:非地下水位较高地区,雨水检查井可使用非实心黏土砖砌检查井。
问:如果可执行,“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的“较高”是否可以明确具体的指标(比如地下水位高于排水管渠的内底标高)?以便指导设计、图审及施工。
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使用污水检查井砖砌工艺

4.3.3《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第4.1.4条规定:“工业企业应向园区集中,工业园区的污水和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其尾水不应纳入市政污水管道和雨水管渠。分散式工业废水处理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尾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工业园区的污水和废水,包括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的污废水和卫生间的生活污废水,本条文是否按包含卫生间的生活污废水执行?工业园的污废水及分散式工业废水处理达标后的尾水排放如何执行?
答:工业园区卫生间的生活污水,与工业园区的废水量相比而言占比很小,为节约投资往往只设置一套处理系统。工业园的污废水及分散式工业废水处理达标后的尾水,其尾水不应纳入市政污水管道和雨水管渠,排放出路需根据各项目情况单独论证

4.3.4《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第4.2.11条规定:“分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取消化粪池”,应在什么前提下实施?
答:目前本省有条件的工程应尽量设置化粪池

4.3.5《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第2.2.9条规定:“检查井应具备防坠落性能,井盖应具备防盗窃性能,井盖和井座应满足所处环境所需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检查井盖》GB∕T23858-2009第4.1.1条规定:“检查井盖按承载能力划分为如下六级:A15、B125、C250、D400、E600、F900”。《湖北省市政检查井盖新建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鄂建文〔2023〕6号)中检查井井盖的选用,没有根据所处的具体环境明确其承载能力,采用重型井盖和轻型井盖区分。若分类不符合《检查井盖》GB∕T23858-2009标准及《湖北省市政检查井盖新建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鄂建文〔2023〕6号),是否违反所涉及的规范条文?
答:上述规范标准并未发现矛盾,可以具体指出矛盾之处进行解释。不违反所涉及的规范条文。
依据:《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第2.2.9条:“检查井应具备防坠落性能,井盖应具备防盗窃性能,井盖和井座应满足所处环境所需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关于检查井盖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检查井盖》GB∕T23858-2009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检查井盖使用的场所和荷载提出了具体要求;《湖北省市政检查井盖新建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对使用检查井盖使用的场所和荷载及材料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荷载要求与《检查井盖》GB∕T23858-2009一致,并未发现矛盾,可以具体指出矛盾之处进行解释。所谓“重型井盖和轻型井盖”是老标准的说法,现行上述标准或指南均无此说法,而是根据使用场所确定井盖的荷载要求。

4.3.6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第2.2.12条规定:“服务人口大于20万的城镇排水工程的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2022第2.2.3条规定:“城市给水工程主要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6.2节的抗震章节也有相关要求。在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计中,给排水工艺设计说明往往缺乏抗震设计内容,或仅机械照搬规范条文而未体现具体设计措施。这种情况是否违反所涉及的规范条文?
答:抗震设计应属于结构安全的范畴,工艺专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确定抗震设防类别,提供给结构专业,由结构专业确认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3.7  根据《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2022第7.3.4条:“架空(露天)敷设的室外给水管道应设置空气阀,采取保证管道整体稳定和防止攀爬等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设计中是否须绘制详图?
答:应绘制架空(露天)敷设段详图,详图中应设计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设施、防止攀爬设施和警示标识。

4.3.8  根据《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2022第5.5.7条,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火、防爆和防盗措施。根据《城乡排水项目规范》GB55027-2022第4.3.17条,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和维护应确保液氯、二氧化氯、臭氧、活性炭等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危险品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给水处理和污水处理项目中用到的化学药剂可能是化学危险品,设计如何根据以上强制性规范条文及安全管理条例和该药剂特性、操作安全说明书,设计有效的安全设施?
答:为了保证这些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设计中可能涉及到众多专业,如工艺、结构、建筑、电气、仪表自控、采暖通风、消防等,每个专业会按照各自专业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相关设计。
如果该工程涉及到化学品,建议在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单独列出一条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
第一种情况:外购化学品直接使用,仅涉及储存与使用,则说明应包括并不限于:1)列出本工程将会使用的化学品名称;2)说明这些化学品在本工程使用环境下的腐蚀性、毒性、可燃性、爆炸性;3)化学品安全使用措施所涉及专业的相关说明。
第二种情况:外购化学原料生产化学品使用,则说明除了包括上述所提内容外,还应在相应工艺图中增加相关安全生产的说明。

4.3.9《城乡排水项目规范》GB55027-2022第3.3.6条:“重力流雨水管渠的设计最小流速应满足自清要求”,第4.2.7条:“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管流设计,并应考虑近远期流量选择合适的坡度和设计充满度对应最小坡度,满足自清要求”。这两条强制性条文为本规范新增强条,设计如何满足要求?
:目前大城市雨水管渠设计标准均对应3~5年一遇的暴雨强度,在未达强度前提下,均难以满足自清流速,污水管道在夜间小流量下也是如此。所以在运维说明中,需补充通过加强养护来控制淤积。
依据:《城乡排水项目规范》GB55027-2022第3.3.6条、第4.2.7条及《室外排水设计标准》第5.2.7条。无论是《城乡排水项目规范》第3.3.6条和第4.2.7条,还是《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第5.2.7条的规定,均是指在设计流量条件下的设计流速不能小于自清流速,而不能理解为实际可能出现的最小流速。比如重力雨水管在不下雨的情况下流速为0,如果将其理解为设计最小流速达不到自清要求是十分荒唐的。一些污水管道按照远期设计流量设计,其设计流速是满足要求的;按近期设计流量的设计流速有可能低于自清流速,这时需要增设防淤或清淤设施。

4.3.10《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第2.2.7条要求排水工程中与腐蚀性介质接触的管道、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问:条文中的“腐蚀性介质”是否包含生活污水?
答:生活污水属于液态介质,根据《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50046-2018第3.1.5条及其条文说明,当液态介质采用离子浓度分类时,其腐蚀性等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2.3条,对于一般生活污水应为微腐蚀等级,但根据生活污水的输送、处理环境分析,生活污水可能会释放H2S等腐蚀性气体,可能局部达到弱腐蚀等级。另外根据《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第5.1.5条,输送污水、合流污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和附属构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因此综上,生活污水应按腐蚀性介质考虑。

4.3.11《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第2.2.8条要求排水工程中敞开式构筑物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
问:条文中的“敞开式构筑物”是否包括排水河道?
答:排水河道两侧一般设有景观绿地。根据《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年版)第4.0.11条,城市开放绿地内,水体岸边2m范围的水深不得大于0.7m;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因此应根据相关规范执行。

4.3.12《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第4.1.4条要求分散式工业废水处理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尾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问:当工厂附近无污水允许排放口时,工厂污水如何排放?
答:根据《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第4.1.4条和《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第3.3.4条,工业园区的污水和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其尾水不应纳入市政污水管道和雨水管渠。分散式工业废水处理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尾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因此项目前期应做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保管理部门要求设置污废水允许排放口。

4.3.13  景观给水水源:在没有其他可选水源时,可否采用市政自来水作为水源?
答:根据《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4.3条:“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4.3条:“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第9.1.7条:“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水源宜优先采用天然河湖、雨水、再生水等作为水源,并应采取有效的水质控制措施。”,因此设计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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