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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设计文件不得指定指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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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5 22: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0423二修)【内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令(2000年)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建设发[2016]283号
3.0.3 政策性审查内容应包括 下列内容 :...
6 是否存在使用属于禁止的建筑材料的情况,使用属于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7 施工图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是否存在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情况 。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函[2016]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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