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936|回复: 1

[经验总结] 住宅商业服务网点 &商业设施等场所的消防设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6-26 14: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4.3.2 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分隔。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3)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住宅与商业设施等其他非住宅功能组合建造时的防火分隔与布置要求。
    住宅建筑的设防标准与其他民用建筑有一定差别,一般要求住宅建筑独立建造。当住宅与商业设施、办公或其他非住宅功能场所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方向和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相互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独立、互不连通。
    本条规定的“商业设施”包括各类经营性商业场所。住宅与不符合本条第4款规定的商业设施或其他非住宅功能合建时,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不同功能部分的设防标准应分别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规定。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指南》4.3.2条,138~141页
【实施要点】(1)本条规定的住宅与非住宅功能组合建造的建筑,包括竖向组合和水平组合两种情形。对千水平组合建造的情形,可以直接将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视为两座不同建筑贴邻建造考虑各自的防火要求,但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防火间距等的设置和要求,仍需将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整体按照一座建筑,根据建筑的总规模、建筑类别和公共建筑的相应要求确定。对千竖向组合建造的情形,应依据本条【实施要点】第(2)款~第(6)款原则和要求确定防火设计要求。
(2)住宅与非住宅功能竖向组合建造的建筑,主要为在多层或高层住宅建筑的下部布置商店等商业服务设施、办公场所、旅馆等非住宅功能的单层或多层公共活动场所,非住宅功能部分的建筑高度大多不大千24m。无论建筑的耐火等级为哪一级,也无论是否为木结构建筑,非住宅功能部分与住宅部分之间,在水平方向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千2.00h的不燃性防火隔墙分隔,在竖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千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除不能在楼层处分隔的管线竖井、汽车库内连通住宅部分的普通电梯和消防电梯的井道外,防火隔墙和楼板上均不应设置其他任何开口,必须穿越的管线孔口和缝隙均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参见图4-4。
85585ca5-5361-4e99-8041-7ed163983f88.png
图4-4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与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设置示意图
(3)在住宅与非住宅功能竖向组合建造的建筑中,服务千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与服务千非住宅功能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可以分别按照疏散楼梯的各自服务高度、服务的楼层数、服务区域的建筑使用功能或用途,按照本规范第7章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确定。
(4)本条规定的汽车库是为住宅服务的公共汽车库。这种汽车库的布置有三种情形,一种为布置在建筑中住宅部分下部的地上楼层,另一种为布置在建筑中住宅部分下部的地下楼层,还有一种为布置在建筑中住宅部分下部的地上和地下楼层。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地下汽车库外,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设置,不应共用。地下汽车库中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在住宅建筑中设置的自用汽车库,大部分为设置在独立式和联排式住宅建筑内的汽车库,个别有将汽车库设置在每层各户套内的情形。这种汽车库可以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和结构类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相应的防火分隔要求。
(5)在住宅与非住宅功能竖向组合建造的建筑中,为减少不同使用功能区域的火灾蔓延至其他使用功能的区域,正常情况下,供住宅部分使用的客、货电梯和消防电梯不应通至非住宅功能的楼层,供非住宅功能部分使用的客、货电梯和消防电梯不应通至住宅部分的楼层。在汽车库内,要尽量避免设置可以通至住宅部分的客、货电梯,但不禁止将住宅部分的客、货电梯通至汽车库;当在汽车库设置可以通至住宅部分的客、货电梯时,应在汽车库内采用防烟前室将电梯与汽车库分隔。住宅建筑设置的消防电梯,可以供汽车库灭火救援用,应通至汽车库各层。
(6)住宅与商业设施竖向组合建造的建筑,当建筑整体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时,应按照本条规定限制每个商业设施的大小和用途、在每个商业设施之间及商业设施与住宅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住宅和商业设施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商业设施应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不应布置在其他楼层。其他防火技术要求,可以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确定。
   本条规定的商业设施应是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各类经营性小型商业服务场所和物业管理等配套用房,包括位于住宅投影下部的商业设施和位于住宅投影外的商业设施。这些商业设施除应符合本条第4款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参见图4-5。
7f61320e-ca86-4d91-bddd-a397c6eac9ce.png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条文】【链接
7.4.15 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条文说明】住宅户内跃层或商业网点的一个防火隔间内是两层的建筑均可视为是一层平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1.4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说明】本条术语解释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条文说明】...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5.4.2(原强)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条文说明】...民用建筑由于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布置部分附属库房。此类附属库房是指直接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且内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库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
    如在民用建筑中存放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或爆炸时,后果较严重。因此,对存放或销售这些物品的建筑的设置位置要严格控制,一般要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本条主要规定这些用途的场所不应与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合建,如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办公楼的下部等,不包括独立设置并经营、存放或使用此类物品的建筑。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2020.03第1版),22~23页
【2.1.4条文要点】
1. 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的小型社区营业性服务设施,主要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性服务。
2. 商业服务网点应位于住宅建筑的首层或者一、二层,最多允许2层。
3. 每个独立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该商业服务网点首层和二层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 300m2。
【相关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设计要点】1. 住宅建筑下部可以布置多个商业服务网点,其总建筑面积没有限制,但只允许布置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性服务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以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
2. 部分商业服务网点可能不完全处于上部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下,而可能超出其投影边界。对此,要视具体情况来确定这些设施是否为商业服务网点。一般,这些设施如为1层或2层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且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每个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相关分隔等均与设置在住宅建筑投影下部的其他商业设施相同,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时,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3. 无论高层住宅建筑,还是多层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设施与住宅部分的疏散设施均需要各自独立,相关要求见《新建规》第5.4.11条。

5.4.11(原强)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有关防火分隔的做法参见第5.4.10条的说明。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
    对于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对于2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二层可通过1部楼梯到达首层。当二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二层需设置2部楼梯,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二层设置1部楼梯时,二层需增设1个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且疏散走道可通过公共楼梯到达室外,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为避免进深过大,不利于人员安全疏散,本条规定了单元内的疏散距离,如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情况,单元内的疏散距离不大于22m。当商业服务网点为2层时,该疏散距离为二层任一点到达室内楼梯,经楼梯到达首层,然后到室外的距离之和,其中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
9.8.1 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但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应大于 7.8m(对于坡屋顶建筑,建筑层高应计算至屋脊的高度);
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2m;
3 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9.8.2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 9.8.1 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9.8.4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 9.8.1 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20 ㎡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2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时,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喷淋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1000 ㎡,从消火栓系统接管时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应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流量。

9.8.5 如有部分商户拆除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分隔墙(造成单个商铺建筑面积大于 300 ㎡),引起建筑类别改变,该建筑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来定性,适用相关规范条文。

9.8.6 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1 独立建造的不超过 2 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5年版)2025-08》内容
10.7.3  住宅建筑(含地下室)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符合《防火通规》第4.3.2条第4款规定的商业设施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任一层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疑难问题解答2025-04》内容
2.2.18  办公、商业(非商业服务网点)建筑的隔间内部设置跃层,采用开敞楼梯连接上下层,且隔间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时,消火栓如何设置?
答: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该上下层可视为同一空间,在满足任何部位均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前提下,跃层设置消火栓可不少于1支,但不作为保护下层使用,同时保护该处的消火栓应带消防软管卷盘。

《(新疆)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解答》新勘设协函(2021)第 05 号
4、商业服务网点提及的小型营业用房是否包含:社区活动中心、小型诊所、儿童活动场所、托幼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酒吧、网吧?
答: 商业服务网点指的是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小型场所,具体包括什么样的业态,并不很重要,主要看它的火灾危险性,社区用房等也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今后规范编制中会将同一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设防要求进行统一,避免在不同建筑物内的同类场所设防等级不一致的现象。
对于住宅下方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不论其是否在住宅投影以下,均可视为商业服务网点。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17: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于54米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消火栓是否需满足2支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7.4.6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 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4.15 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条文说明】住宅户内跃层或商业网点的一个防火隔间内是两层的建筑均可视为是一层平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 浙ICP备17050246号-1 )

GMT+8, 2025-8-18 01:16 , Processed in 0.080905 second(s), 8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