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据2021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对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文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总体要求、资料审查、实地检查、综合评定、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消防救援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包括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场所进行核查和对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场所进行检查。
3 术语和定义
GB/T5907(所有部分)、GB/T402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设施:建筑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防烟排烟、人员疏散等设施的总称。
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3.2 重要事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增大,并且不能当场改正的各类不安全事项。
3.3 其他事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除重要事项外,能当场或者限期改正的,情节轻微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危害较小的火灾隐患等各类不安全事项。
4 总体要求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内容进行抽查;
b)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