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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宁波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管控指标 豁免清单》甬海绵办〔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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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8 09: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波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甬海绵办〔2024〕1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管控指标 豁免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深化我市海绵城市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现对《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甬建发〔2018〕4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对我市部分受场地条件、项目类型制约等不具备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项目在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上不做强制性要求,制定了《宁波市建设 工程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宁波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试行)
    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做  好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管控,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 设要求,实现应做尽做、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制定本豁免清单。
一、豁免清单定义
  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是指对纳入豁免清单 的建设工程,在项目设计、报建、图纸审查、验收、归档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理念,确保满足《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7-202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能通用规范》GB55020-2021 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
  实施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管理适用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

二、纳入豁免清单的项目
纳入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基地或仓储建设工程;
  2. 生产或使用重金属的建设工程,指生产或使用铅、汞、镉、 铬、砷、铊和锑等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工程;
  3. 危险废物处理(置)建设工程,指对易燃易爆废物、医疗垃圾、放射性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理(置)的 项目;
  4. 粮食物资储备仓储建设工程;
  5. 传染病医院建设工程;
  6. 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建设工程;
  7. 历史保护建筑地段建设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 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设施等易产生有害下 渗物质的环卫工程;
  2. 地下综合管廊、单独的管道类建设工程;
  3. 地上仅包含配套用房的地下市政初雨调蓄池建设工程、泵 站工程;
  4. 道路红线范围内无绿化侧分带且道路红线外无公共绿地 的道路工程;除快速路、主干路外道路红线范围内横截面段绿化 侧分带不超过1.5米的道路工程;因现状管线较多、树木保护等 原因无法进行断面优化的改造道路工程;
  5. 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工程;
  6. 发电厂、变电所工程;
  7. 桥梁工程(无桥下绿化);
  8. 隧道工程(不含两端接线);
  9. 河口闸坝新建或改建工程;
  10. 河道清淤工程。

( 三 ) 其 他
  1. 军事设施工程;
  2. 临时修缮工程;
  3.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4. 仅涉及单体建筑改扩建的工程;
  5. 灯光工程,包括功能照明、景观照明等;
  6.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工程;
  7. 保密工程;
  8. 港口、码头工程。

三、豁免清单管理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在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等审批文件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需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要求。
  (二)豁免清单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对豁免清单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完善。
  (三)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清单发布之日前已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原海绵管控条款予以管控,在清单发布之日后(含发布之日)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本清单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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