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2|回复: 0

[相关规范] 《宁波市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技术要点》甬建发〔2025〕29 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链接】【链接2】
1 总则
1.0.2  本要点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既有建筑改造,是广义的改造,指运用工程技术手段,对建成可以验收的或已投入使用的建筑重塑的活动,具体包括:
  1  既有建筑扩建。
  2  既有建筑改建(含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及用途)。
  3  既有建筑改造(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等)。
【条文说明】本条中既有建筑改造(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等)是狭义的改造, 指既有建筑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结构体系、使用性质及不增加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对原有建筑的安全性、功能完整性、性能提升进行改善的建设行为。一般包括:修缮、维修、加固、改善、恢复等活动,也包含既有建筑专项改造。其中扩建面积不宜超过原建筑面积。对于已开工停滞多年且不具备投入使用条件的,可参照本要点执行,可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定。

1.0.3  本要点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构筑物、防灾防疫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建设活动。
  2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第 1.0.2 条、1.0.3 条规定的不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厂房(仓库)。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第 1.0.2 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第 1.0.3 条: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对于住宅建筑,本要点适用于住宅建筑的公区,包括营业服务网点、物业经营管理用房等小区配套用房等。

1.0.4  本要点所述“现行规范、标准”,指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签订设计合同时有效的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
【条文说明】对于消防设计执行的现行规范、标准,应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执行,以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联审系统正式受理或备案的时间为准

1.0.5  本要点所述“原规范、标准”,指原建筑设计或最后一次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计备案)时执行的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执行前设计或虽是执行后设计但按规定不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指当时设计文件执行的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
【条文说明】在 2000 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正式确立之前,参照设计文件标明的时间执行。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正式确立之后,免于图审的项目也可参照设计文件标明的时间执行。除此以外,均按照本要点 1.0.5 条执行。

1.0.6  改变既有建筑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认可。
【条文说明】“改变既有建筑使用性质”指的是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用途“大类”之间的变更

1.0.7  既有建筑改造执行现行规范、标准确有难度的,应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结构安全水平,不得降低原建筑消防、结构安全水平

1.0.8  既有建筑扩建、改建增加建设规模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执行《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相关规定。

1.0.9  除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可适用原规范、标准的情形外,应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本要点和有关规定确实不能解决的,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2 术语
2.0.1  既有建筑: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既有建筑参照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的定义,包括了:1、正常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筑;2 已完成图纸要求的所有建设内容, 但未验收未投入使用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筑;3 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既有建筑的合法性证明需满足本要点 6.1.1 的要求。

2.0.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 改变既有建筑中部分区域的平面布置与分隔、内部装修、建筑设施设备等,使其满足改造区域的功能要求的活动。当建筑改造部分的建筑面积小于其单体总建筑面积的 50%时,可划分为局部改造。
【条文说明】有地下室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地上建筑改造部分的建筑面积小于其单
体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50%时,可划分为地上建筑局部改造;地下室当建筑改造部分的建筑面积小于其地下室总建筑面积的 50%时,可划分为地下室建筑局部改造。当地下室和地上部分同时改造的,可分别按地上和地下的建筑面积进行统计分类。结构局部改造参照第 2.0.6 条执行。

2.0.3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整体改变既有建筑内部平面布置与分隔、内部装修、建筑设施设备等,重塑建筑功能的活动。当建筑改造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其单体总建筑面积 50%时,应划分为整体改造。
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既有建筑改造应划分为整体改造。
【条文说明】有地下室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地上建筑改造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其单体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50%时,可划分为地上建筑整体改造;地下室当建筑改造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其地下室总建筑面积的 50%时,可划分为地下室建筑整体改造。“改变既有建筑使用性质”指的是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用途“大类”之间的变更。

2.0.4  既有建筑专项改造:不改变既有建筑中的平面布置与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仅对建筑的某一专门内容进行更新、修缮、内部装修、性能提升等,使其满足改造区域的功能要求的活动。
【条文说明】专项改造区别于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是一种不改变建筑或建筑中任一
区域的使用功能或用途,只针对既有建筑中某一项专门内容的改造,包括仅对建筑的水、暖、电等机电设施设备(包括相关消防设施)进行更新、性能提升,仅对建筑立面、屋面进行更新,仅加固或维修建筑的结构,仅改变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仅加装电梯,仅改造屋面等,不涉及建筑内部的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等多项内容同时调整、改变建筑或其中部分区城的使用功能等。因此,专项改造可以根据其实际改造内容进一步划分为建筑装修专项改造、建筑修缮专项改造、建筑节能专项改造、建筑外立面专项改造、建筑机电设施设备专项改造、建筑加装电梯专项改造、建筑燃气工程专项改造等。

2.0.5 既有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原有功能未发生改变,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防火分区、疏散楼梯,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以及仅对建筑内部房间分隔所进行的局部少量调整。

2.0.6  既有建筑结构局部改造:指局部楼面水平构件增减、个别构件承载能力提升等,结合既有建筑结构的现状,经综合研判确定对原有结构的抗震能力影响很小。
【条文说明】本条文所指的“结构局部改造”,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不影响建筑剩
余设计工作年限;
  2、抗震设防类别未提高;
  3、不涉及竖向抗侧力构件拆改、不涉及重要水平抗侧力构件(如转换梁)拆改;
  4、不涉及扩建、加层;
  5、改造后抗震单元内结构抗侧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 10%和 5%;
  6、房屋建设资料齐全,与建筑结构的现状符合性较好。除此之外的结构改造宜按结构整体改造考虑。

2.0.9  节能诊断:通过现场调查、检测以及对能源消费账单和设备历史运行记录的统计、模拟分析等,找到建筑物能源浪费的主要环节,为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提供依据的过程。

3  消防可行性研究


4  结构检测与鉴定
5 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5.1  建筑和设备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5.1.1  既有建筑改造应提供全套建筑专业和设备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节能要求时应同时提供建筑节能诊断报告。
【条文说明】设备专业包括给水排水、建筑电气、暖通空调等专业。

5.1.2  建筑专业设计说明应包括原建筑概况描述,本次改造规模、范围、内容及功能描述,改造区域防火设计专项说明,防水设计专项说明,无障碍设计专项说明以及装饰装修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说明等主要内容。

5.1.3  对于整体改造工程,应上传原建筑全套建筑专业竣工图纸或满足相关规定的现状图。

5.1.4  对于局部改造工程,原建筑专业竣工图纸或现状图至少应上传原建筑专业设计说明、总平面图、一层平面图、改造层及与改造相关联楼层的平面图(应含防火分区示意简图或防火分区说明)。5.1.5 对于整体改造工程,宜上传全套原设备专业竣工图纸或满足相关规定的现状图。

5.1.6  对于局部改造工程,原设备专业竣工图纸或现状图至少宜上传原设备专业设计说明、改造层及与改造相关联楼层的平面图,如利用原有系统,尚宜上传系统图、相应设备层以及设备机房的平面图和大样图(消防水池泵房、屋顶消防水箱、生活泵房、热水机房等)、室外管线(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室外排水总平面)及其他相关联图纸。

5.1.7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自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

5.2  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5.3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5.3.1  涉及既有建筑扩建、改建的节能设计,应按照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 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 进行设计并提供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设计表和节能计算书。涉及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等)的节能设计应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J33/T1341-2025 和《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甬 DX/JS 016-2022 的要求对既有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用能设备系统等方面进行节能改造,节能设计专篇应按标准要求明确改造时所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依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21 第 1.0.2 条的规定,涉及改建、扩建部分的节能设计、装修工程设计应满足该标准的节能要求。
依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21 第 1.0.2 条的规定,改建和扩建部分的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满足该标准的节能要求,装修工程设计建议也可按该标准的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涉及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等)的节能设计应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J33/T1341-2025 和《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甬 DX/JS 016-2022 的要求对既有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用能设备级系统等方面进行节能改造;若外围护结构、用能设备级系统等方面不在改造范围内,在经济技术合理情况下,也宜对上述相应部分进行节能改造。

5.3.2  涉及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及超过现行能耗限额标准的其他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报告的节能改造意见落实改造技术措施,并提供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设计专篇中应明确节能改造部位、建筑屋顶增建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情况,并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既有公共建筑改造技术标准明确采用适宜的节能技术措施。
节能诊断按照涉及节能改造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1  总建筑面积 3 万m2 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诊断报告书(附录E);
  2  总建筑面积 1 万 m2 以上不足 3 万 m2 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诊断报告表(附录F);
  3  总建筑面积不足 1 万m2 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填写节能诊断登记表(附录G)。
节能诊断报告书、报告表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编制。节能诊断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条文说明】依据《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0 年》要求,率先推动公共
机构和国有企业所属既有房屋建筑节能改造,市和区(县、市)公共机构建筑以及国有企业所有的房屋建筑改建、扩建应当在立项前将节能改造 (含建筑屋顶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系统)纳入到工程建设内容,并优先使用列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编制的《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的技术和产品,节能改造未纳入改建、扩建工程的,项目立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本条在此基础上,对照宁波市既有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和宁波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提出对超过现行能耗限额标准的其他既有公共建筑改造,也应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应达到能耗限额标准的要求。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上安装的光伏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和验收应满足浙江省《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 33/1106 的相关规定。
此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前应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及检测报告,并制定详细的节能诊断方案,节能诊断后应编写节能诊断报告。节能诊断报告应包括项目及系统概况、建筑用能管理状况、建筑用能计量及统计状况、建筑能耗指标计算分析、建筑碳排放分析、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诊断与节能潜力分析、充分考虑利旧等情况经技术经济合理性比较后提出节能改造建议等。设计阶段应根据节能诊断报告中的节能改造意见落实相应改造技术措施,并应有节能设计专篇明确节能改造的部位和措施。

5.3.3  涉及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扩建或者专项改造中整体拆除围护结构的改建,其扩建及改建部分建筑、结构与建筑材料、给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等专业设计内容应满足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 二星级及以上技术条款要求, 并提供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应按照标准对应的技术条款明确采用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浙建设函〔2022〕268 号)文件“(二)强化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要求。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扩建或者整体拆除围护结构改建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扩建及改建部分(建筑、结构与建筑材料、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参考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 标准要求所涉及的技术条款进行建设,对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所需投资估算单列说明, 并严格按照项目立项、设计、节能评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能效测评的流程开展 全过程监管。”涉及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 5.1 节及 5.2 节要求,并满 足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 的规定。未涉及部分, 在经济技术合理时,也宜考虑采用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技术条款 进行建设。
本条中专项改造中整体拆除围护结构是指建筑外围护结构拆除的外表面积占比大于 1/2 的项目。

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基本规定
6.1  送审材料



6.2  审查依据

6.3  审查内容


7  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及审查要点
7.3  给排水专业设计及审查要点
7.3.1  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改造前建筑性质、给排水系统形式、设计用水量、供水压力等主要技术参数,明确改造后建筑性质、给排水系统形式等。

7.3.2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否则应采取可靠的防回流等安全措施。

7.3.3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7.3.4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 0.2MPa 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7.3.5  公共场所的洗手盆水嘴应采用非接触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

7.3.6  卫生器具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同时其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7.3.7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  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
  2  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
  3  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主副食库房的上方;
  4  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方。

7.3.8  老年人照料设施、安定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中的沐浴设施的热水供应应有防烫伤措施。

7.3.9  严禁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7.3.10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7.3.11  除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规定可采用 1 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外,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 2 支消防水枪的 2 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室内消火栓应按实际行走距离和龙带长度核算其保护范围。

7.3.12 局部区域需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7.3.13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场所,大、中型托育机构(四个班及以上)、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多于 20 床
(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现行规范、标准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以及其余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 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应设置喷淋局部应用系统,其余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采用喷淋局部应用系统。

7.3.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头间距应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覆盖的要求;
2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
3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
0.05MPa;
4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采取防止喷头堵塞的措施;
5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的高层主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6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7.3.15  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要求配置灭火器。

7.3.16  改造区域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洒水喷头的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当消防设施接入原消防设施系统时,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及末端参数的变化,复核原系统、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接入原消防设施系统后将造成原系统基本设计参数改变不能满足要求的,则原有消防设施系统需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改造,或改建、扩建区域的消防设施独立设置。

7.6  专项改造设计及审查要点
7.6.1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含增设光伏板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屋檐或女儿墙改造、外立面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屋顶直升机救援设施的安全使用,应保证建筑内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其他消防救援设施的性能和正常使用。
  2  当加装屋盖或改造屋面时,应保证建筑屋顶上进风口、排烟口和排烟排热设施的正常功能,不应影响具有疏散和避难功能的建筑屋顶的疏散和避难功能。
  3  当加装的屋盖或改造的屋面、屋檐、女儿墙、外立面采用可燃或难燃性材料或制品时,应校核建筑的防火间距。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时,相邻侧的改造部分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品或其他防火措施。
  4  当建筑进行外立面改造、设置广告牌时,应保证建筑外墙上进风口、排烟口、消防救援口和排烟排热设施的正常功能且面积不应减小,电气线路的选型和敷设应符合防火要求。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建筑,广告牌、景观灯饰制作材料等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5  在建筑外墙和屋顶上设置的广告牌,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的防火构造;在建筑外墙和屋顶上设置的户外电子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性材料的墙体和屋顶上。
  6  改造范用内不同步改造的建筑外墙和屋面外保温系统,其防火性能不应低于原标准、规范的规定。

7.6.2 除本要点另有规定外,既有建筑的内部装修改造,改造范围内的内部装修防火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等标准的规定。

7.6.3  除本要点另有规定外,既有建筑的修缮专项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建筑内疏散和避难设施、消防设施、消防救援设施的性能和正常使用;
  2  建筑中与改造相关的建筑防火措施和消防设施应同步改造,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改造所用材料和制品的燃烧性能、防火构造、电气线路选型与敷设等,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

7.6.4  建筑的机电设施设备改造或更新等专项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建筑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和性能;
  2  应保证消防供配电系统的正常使用功能和性能。

7.6.5  住宅建筑加装电梯的专项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疏散楼梯间的自然排烟条件,应符合原标准、规范要求;
  2  新增电梯后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行与消防救援;
  3  Ⅰ级木结构住宅建筑、4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电梯井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4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照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可不计算电梯井围护结构凸出建筑既有外墙部分的距离。

7.6.6  住宅建筑的供配电线路专项改造,应同步改造建筑中不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规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54m 或层数大于 18 层的住宅建筑,应在公共部位设置具有应急广播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尚应在户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改造区域内的消防与非消防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
  3  当在户内增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或系统时,应在户内设置具有声警报功能的装置,并宜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信号传送至消防控制室或物业值班室。

7.6.7  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专项改造,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或敷设在消防电梯的前室内,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

7.6.8  住宅建筑的给排水系统专项改造,宜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同步增设或改造室内消火栓系统。改造中需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建筑,可采用干式竖管系统,但应在建筑首层便于消防车安全操作的位置设置与系统中的供水干管直接连接的消防专用接口: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或建筑的层数不大于 9 层;
  2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供水管道在寒冷季节难以满足防冻要求;
  3  建筑受建筑结构、场地和供水条件等限制无法设置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

7.7  建筑节能设计及审查要点
7.7.1  对于涉及既有建筑改建和扩建的节能设计,以及公共建筑改建和扩建的装修工程节能设计,应按照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J33/T1341-2025 和《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甬 DX/JS016 的标准要求,对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计算书和节能设计表进行审查。

7.7.2  对于涉及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及超过现行能耗限额标准的其他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改造意见,对节能设计专篇中明确节能改造部位及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7.7.3  对于涉及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扩建或者整体拆除围护结构改建项目,应根据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 中二星级(含)以上对应技术条款的要求,对其扩建及改建部分涉及的建筑、结构与建筑材料、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等专业设计内容及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进行审查。

7.7.4  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涉及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扩建部分或者专项改造中整体拆除围护结构改建项目,所改造部位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的规定性指标限值的要求提高 5%。
  2  对于其他涉及既有建筑扩建和改建的节能设计的项目,以及公共建筑改建和扩建的装修工程节能设计,所改造部位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满足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 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 标准要求。

7.7.5  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所改造部位采用的保温材料和建筑构造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5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的规定。

7.7.6  建筑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自身特点,确定采用的构造形式和保温系统。保温、隔热、防水、装饰、防护改造应同时进行。对原有外立面的建筑造型、凸窗应有相应的保温改造技术措施。

7.7.7  冷热源系统节能改造时,应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节能潜力。现有设备经节能诊断确不能满足需求时,应予以更换,更换后的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及浙江省现行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标准的相关要求。

7.7.8  空调冷(热)水系统节能改造后,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应符合国家及浙江省现行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标准的相关要求。

7.7.9  空调风系统节能改造后,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国家及浙江省现行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标准的相关要求。

7.7.10  公共建筑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后应能实现供冷量、供热量、耗电量、燃气 (油)量、补水量等的计量和主要用能设备的单独计量。

7.7.11  公共建筑给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市政管网压力稳定且余压富裕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采用叠压供水方式。

7.7.12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优先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有条件时,应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和冷凝热。

7.7.13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宜采用直接加热热水机组。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源方式。

7.7.14  建筑电气系统的节能改造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功能要求和节能需要的前提下进行,并应采用高效节能的产品和技术。

7.7.15  当供配电系统节能改造需要增减用电负荷时,应重新对供配电容量、敷设电缆、供配电线路保护和保护电器的选择性配合等参数进行核算。

7.7.16  对变压器的节能改造应根据用电设备实际耗电率总和,重新计算变压器容量;更换后的变压器能效等级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中的 2 级。

7.7.17  照明配电系统节能改造设计时,各回路容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和《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 的规定对原回路容量进行校核。

7.7.18  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后的各场所内照明功率密度值应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 目标值的规定。灯具的效能应满足《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 的要求。

7.7.19  在屋面结构承载力满足新增光伏系统荷载要求前提下,工业厂房节能改造设计时应优先建设屋顶光伏系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 浙ICP备17050246号-1 )

GMT+8, 2025-10-7 08:48 , Processed in 0.073371 second(s), 7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