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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桂2023-0425《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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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6 03: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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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防设施
2.1 消防供水设施
2.1.1  消防水池(水箱)液位显示装置设置问题
1  问题描述:
  1) 消防水池(水箱)标注的水位值不完整或不正确;
  2) 消防水池(水箱)无就地水位显示装置;
  3) 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未设液位显示装置;
  4) 玻璃液位计未设置带有刻度的标尺、玻璃管液位计未设支架、玻璃管液位计无明显液位显示;
  5) 液位显示装置未能正确显示水池(水箱)最低报警水位及最高报警水位。
2 参考依据:
  1) 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8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7条第3款的规定。
  2) 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附录A的规定。
3 参考做法:
  1) 应安装合格的水位标尺液位计。水位标尺液位计应配带有刻度的标尺、管内设置醒目的液位标识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可采用玻璃管液位计、有数码显示的液位计,水位标尺液位计应采用防护设施及支架固定。水位标尺上应有溢流水位、最高水位、最低有效水位、报警水位等标识牌
  2) 安装时,建议在消防水泵吸水管池壁上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液位计下部接出位置应低于最低有效水位,上部接出位置应高于溢流水位。
  3) 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应设液位显示装置,并根据图纸标注的消防水池(水箱)高水位、低水位对应的标高进行调试。
  4) 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注或说明(从高到低):溢流水位、溢流报警水位、最高水位、低报警水位、最低报警水位、最低有效水位。。
  5) 各报警水位计算:溢流报警水位处理在溢流水位和最高水位之间,可取高于最高水位50mm左右。低报警水位(相当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实施指南》中的最低报警水位)低于最高水位50~100mm,用于提示管理人员到现场查看维修。最低报警水位高于最低有效水位约100mm,或存有10min消防水量水位,用雨提示管理人员及灭火人员,水池消防有效水量即将用完)。

2.1.2 消防水箱进水管空气间隙问题
1 问题描述:因未准确理解“进水管口最低点”,设计时错误以管中心为最低点,导致当采用生活用水水源进水时,消防水箱进水管口空气间隙按0.1m设计。
2 参考依据:
  1) 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2.8条规定。
  2) 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6条第6款规定。
  3) 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3.6条第1款规定。
3 参考做法:采用自来水或水泵加压生活用水补水的,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2.8条,即按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采用非生活用水补水的,或是采用高于消防水箱的生活用水水箱重力补水的,执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6条的规定。“进水管口最低点”即当采用水平进水管时,应以管内底计;当采用水平进水管设置下弯弯头时,应按管口标高计算;当采用从水池顶进入时,应按管口标高计算。

2.1.3  消防水池最低水位确定问题
1 问题描述: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确定有误,有效水位低于单级泵吸水管顶,或低于多级立式泵出水管标高。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11条第4款、《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13条第4款的规定。
3 参考做法:参照图2.1.3的做法,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不低于吸水管管顶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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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消防水池出水管和吸水母管设计问题
1  问题描述:两格(两座)消防水池,每格(座)水池仅布置一根出水管与吸水母管连接,吸水母管上未设置阀门,无法保证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6、5.1.13条第1款的规定。
3  参考做法:吸水母管必须设置检修阀门,不同系统消防水泵应交错布置,并确保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1.5  未按规范规定设置消防水池取水口
1  问题描述: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未设置取水口。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7条第1款、第2款规定。
3  参考做法:项目设置了室外消火栓泵及稳压设备,仍应按相关标准要求布置消防水池取水口。取水口井深度不应大于5m,与建筑物距离不宜小于15m,
与消防水泵接合器距离应为15m~40m,距离路边的距离不应大于2m


2.1.6  消防水池(水箱)通气管设置
1  问题描述:
  1) 仅设一条通气管(呼吸管);
  2) 两条通气管距离过近;
  3) 两条通气管没有高差。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10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通气管应成对设置,并应对角或对边布置,高差不应小于300m

2.1.7  消防水泵吸水管安装问题
1 问题描述:
  1) 消防水泵吸水管采用同心异径管连接;
  2) 消防水泵吸水管采用偏心异径管件管底平接时会产生气囊现象。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13条第2款、第12.3.2条第7款的规定。
3 参考做法:为了避免吸水管水平管段上有气囊和漏气现象,除采用偏心异径管与管顶平接外,还可以采用水泵吸水管与吸水干管之间向上或坡向上连接。消防水泵吸水管与吸水母管间做法见图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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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阀门设置问题
1 问题描述:消防系统阀门未采用明杆阀门或带锁具阀门,容易在被误关闭后不能及时发现或观察阀门的开、关状态导致消防系统供水中断。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13条第5款及第6款规定。
3 参考做法:规范仅对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及消防水箱出水管阀门设置提出要求,为避免出现误关闭,除规范规定应采用信号阀的阀门外,消火栓系统、水自动灭火系统的阀门均应采用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或有开启刻度和标志暗杆阀门或带有自锁装置蝶阀等,见图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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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消防水泵泄压阀设置问题
1 问题描述:
  1) 因设计文件未明确或未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导致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未设置泄压阀;
  2) 泄压阀入口前未设过滤器,管道内杂质容易造成泄压阀动作不灵敏,影响泄压。
  3) 泄压阀入口前未设置控制阀,造成泄阀检修过程中,需关闭一部分系统供水管网。
  4) 泄压阀泄压整定值错误,即泄压阀设定动作压力偏高,超压时不能有效保护系统管网,对管网留下安全隐患;或泄压阀设定动作压力偏低,造成供水压力低于系统最不利点供水压力要求,影响消防给水系统可靠性。
2 参考依据:
  1) 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16条的规定。
  2) 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5.12、3.5.15条第1款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
  1) 错误做法,见图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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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正确做法: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泄压阀;泄压阀前应设过滤器;泄压阀入口应设置控制阀;泄压阀泄压整定值不应小于设计扬程的120%,并不小于0.1MPa

2.1.10消防系统减压阀组设置问题
1 问题描述:消防系统减压阀组未设置备用减压阀或附件缺失。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2.4条第3款、第8.3.4条的有关规定。
3 参考做法:
  1) 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相互备用;
  2)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垂直安装时水流向下;
  3) 减压阀的进口端应设置过滤器;
  4) 减压阀前后应设压力表;
  5) 过滤器前和减压阀后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锁具的阀门;
  6) 减压阀后应设置排水阀及流量检测装置,排水管径不应小于DN100;
  7) 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压力超过1.20MPa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8) 当减压比值大于3:1,可采用减压阀串联减压,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阀前后压力差不宜超过0.40MPa。见图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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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消防泵出水管上水锤消除器设置问题
1 问题描述:当消防水泵供水高度超过24m时,出水管上是否要设置水锤消除器及如何设置?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3.3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
  1) 本条规范“消防水泵供水高度超过24m”应理解为建筑高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供水高度,因为消防系统需要0.25MPa或0.35MPa的栓口水压。消防水泵出水管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宜采用水锤消除止回阀。水锤消除止回阀可采用微阻缓闭止回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等。当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应采用水锤消除器。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5S909)图示提示“水锤消除止回阀与水锤消除器不必同时设置。”但《GB50974-2014实施指南(修订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采用水锤消除止回阀外还应增加水锤吸纳器”。
  3) 根据团体标准《水锤吸纳器应用技术规程》CECS425-2016第4.0.4条规定“活塞式水锤吸纳器宜设置在靠近水泵出水口的拐点处下,水平安装(见下图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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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根据团体标准《水锤吸纳器应用技术规程》CECS425-2016第4.0.5条规定“充气胶胆式水锤吸纳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充气胶胆式水锤吸纳器宜设置在水泵出水口止回阀或泵控阀后,充气胶胆式水锤吸纳器宜水平安装、也可立式安装(见下图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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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消防水泵压力开关设置问题
1 问题描述:压力开关设置在止回阀前,由于止回阀的阻隔,屋顶水箱(屋顶稳压设备)的压力传递不到止回阀前的压力开关处。
2 参考依据:
  1) 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4条的规定。
  2) 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1.0.1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压力开关应布置在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

2.1.13消防水泵房未单独设置
1 问题描述:民用建筑内消防水泵房与生活泵房合建,未单独设置。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7条第2款的规定。
3 参考做法:民用建筑内消防泵房应与生活泵房分别独立设置

2.2  消火栓系统
2.2.1  室外消火栓设置问题
1 问题描述:
  1) 室外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小于5m。
  2) 室外消火栓距水泵接合器的距离小于15m;
  3) 地上式室外消火栓本体安装太低,自动排放余水装置被掩埋
2 参考依据:
  1) 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7、7.2.6条的规定。
  2) 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外消火栓》GB4452-2011第5.9条规定。
3 参考做法:室外消火栓安装位置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室外消火栓与水泵接合器的距离宜为15m~40m;应按参考依据设置室外消火栓,除调压型消火栓外,进水口公称通径为100mm的消火栓开启高度应大于50mm,进水口公称通径为150mm的消火栓开启高度应大于55mm。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安装参照《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鹤安装》13S201-15、13S201-19、13S201-25。

2.2.2 室内消火栓箱暗装时墙体耐火极限不足
1 问题描述:暗装的消火栓箱破坏隔墙的耐火性能,未提供保证箱背墙体耐火极限大样做法。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8.1.8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暗装、半暗装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消火栓,设计单位审核人员应督促建筑专业提供大样做法

2.2.3 试验消火栓设置问题
1 问题描述:
  1) 试验消火栓未设压力表;
  2) 压力表未加设缓冲装置;
  3) 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未安装旋塞阀。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9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在设计文件上应完整显示消火栓接口和压力表,并按图施工。

2.2.4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设置问题
1 问题描述:幼儿园、商业、老年人照料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2.4条规定。
3 参考做法: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消火栓系统共用消防水泵的供水管网布置问题
1 问题描述: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消防水泵及供水管网时,供水管道在湿式报警阀后接出。
2 参考依据:
  1) 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0.2.1条的规定。
  2) 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3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
  1) 共用消防水泵的供水管网布置错误做法错误做法:见图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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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共用消防水泵的供水管网布置正确做法:见图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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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防火分区喷头布置问题
1 问题描述:对设置水流指示器的作用不明,或无防火分区示意图,或建筑专业与给排水专业两个专业做好配合协调工作,造成防火分区图纸未能及时更新统一;从而导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跨防火分区设置水流指示器。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3.1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设计单位审核人员应督促建筑专业及时对接防火分区设置和调整,防火分区示意图应清淅准确,喷头不跨防火分区布置

2.3.3  水力警铃设置问题
1 问题描述:水力警铃设置在消防水泵房、管井等场所是否正确?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2.8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水力警铃按相关标准规定应布置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


2.3.4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适用场所不符
1 问题描述: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适用场所不符。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3.1.1、3.1.2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净空高度小于8m的场所、设置有货架影响喷水效果的或不适用水灭火的场所不应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错误做法:见图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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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管道布置问题
1 问题描述: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管道是否可采用枝状管网?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4.1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管道应采用环状管网,同时检修阀门的布置应满足管网检修的需要

2.3.6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组件不完整
1 问题描述:
  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未设置水流指示器。
  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未设置模拟末端试水装置。
  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检修阀门未采用信号阀。
  4) 仅在系统供水总管上设置水流指示器,未在每台(组)装置的供水支管上设置。
  5)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供水支管上未按规范设置自动控制阀和具有信号反馈的手动控制阀。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3.10、4.3.11、4.3.12、4.3.13、4.3.14、4.3.15、4.4.2、4.4.3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基本组成见图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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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自动灭火装置设置问题
1 问题描述: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未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11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2.3.8 储油间自动灭火设施设置问题
1 问题描述:储油间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3条第6款的规定。
3 参考做法:储油间应设置与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2.4  气体灭火系统
2.4.1 泄压口布置问题
1 问题描述:
  1)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泄压口的安装高度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未按照规范进行泄压口面积的计算及尺寸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对泄压口产品的尺寸选择不合理泄压口的有效面积不足。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7、3.2.8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
  1)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按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安装泄压口,并选择泄压有效面积符合设计参数要求的泄压口。设备专业应配合土建专业预留孔洞,预埋套管。建议修改为:土建专业应配合设备专业预留泄压口的孔洞
  2) 灭火剂密度比空气密度大的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喷放后为防止灭火剂从泄压口泄漏,造成灭火浓度降低,施工中应确保泄压口底边高于防护区室内净高的2/3。对于灭火剂密度与空气密度接近的IG541、IG100等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虽然泄压口安装高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从安全角度考虑,建议泄压口底边也按高于防护区室内净高的2/3考虑。
  3) GB50370-2005第3.2.8的条文解释已明确防护区靠近外墙的,应设在外墙上;防护区不存在外墙的,可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泄压口设置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时,应有能及时排出有害气体的技术措施。
  4) 泄压口安装前,建议施工单位先和其他专业沟通确认安装位置,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认真仔细核对施工图纸,现场预留洞口的尺寸应考虑能满足泄压口的有效面积。在选择产品时注意尺寸的选择,应能满足设计所需的有效面积;并确保泄压口安装后能完全开启,也不影响其他专业的正常施工;安装前要看清泄压的正反方向,防止装反。
  5) 气体灭火防护区虽然对围护结构、门窗、吊顶的耐火极限要求不高,但考虑到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大部分都比较重要,在建筑防火方面通常对墙体等建筑构件耐火等级有比较高的要求,因此防护区隔墙上面的泄压口安装后,其边框与墙洞之间的缝隙处,防火封堵措施需要做到位。
  6) 查验单位在设计交底阶段应对气体灭火系统专业图纸设计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阶段与竣工阶段对气体防护区的泄压口的空洞预留及泄压口安装进行现场查验,确保泄压口的安装满足规范要求,并能满足所需有效面积。
  7) 泄压口设置正确做法:见图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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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气体防护区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设置问题
1 问题描述:
  1) 气体防护区未按规范要求设计感温探测器,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不足。
  2) 未按图纸安装独立的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采用复合型感烟感温探测器,不满足消防联动控制的要求。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4.2、6.2.2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
  1) 应按相关标准要求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布置探测器,不应采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
  2)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认真仔细核对施工图纸,如发现现场施工无法满足设计要求时或设计不合理不合规的应及时将问题反馈至设计单位。
  3) 施工单位按图施工。
  4) 查验单位在设计交底阶段应对气体灭火系统专业图纸设计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阶段与竣工阶段对气体防护区探测器的设置进行现场查验,确保探测器的设置及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5) 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确保防护区内感烟火灾探测器或者感温火灾探测器均能完全保护。

2.4.3 气体防护区机械事故排风系统排风口安装位置的问题
1 问题描述:气体防护区设置机械事故排风时,排风口距地大于0.3m。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2条第3款的规定。
3 参考做法:
  1) 设计文件应注明排风口的安装位置及安装高度,见图2.4.3。
  2) 应仔细核对设计图纸是否满足规范相关要求,及时纠正图纸存在的问题,并第一时间通知施工单位,做好图纸对接事宜。
  3)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认真仔细核对施工图纸,发现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合理的问题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进行对接。在确认施工图无误后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
  4) 查验单位在设计交底阶段应对气体灭火系统专业图纸设计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阶段与竣工阶段对气体防护区的事故排风系统排风口的设置进行现场查验,确保现场安装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事故排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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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灭火器材
2.5.1 灭火器布置超出最大保护距离
1 问题描述: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超出相关标准要求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2.1、5.2.2条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0.0.2的规定。
3 参考做法: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2.1.3条保护距离的定义: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本条条文说明:独立计算单元中灭火器的保护距离,系指由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距灭火器设置点最远的地点)的直线行走距离,可忽略该计算单元(即一个房间,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桌椅/冰箱等小型家具/家电的影响;组合计算单元中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在有隔墙阻挡的情况下,可按从灭火器设置点出发,通过房门中点,到达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路线的各段折线长度之和计算。

2.5.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定性错误
1 问题描述:幼儿园、养老院、客房、医院等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3.2.2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附录D举例,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养老院,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厨房,住院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等灭火器应按严重危险级A类火灾场所配置灭火器

2.5.3 地下车库灭火器配置类别选择错误
1 问题描述:地下车库灭火器配置类别错误。
2 参考依据:
  1) 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3.1.2条的规定。
  2) 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2.7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按GB50140-2005附录D执行,地下车库应按中危险级B类火灾场所配置灭火器

2.5.4 充电桩车库灭火器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问题
1 问题描述:充电桩车库配置灭火器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低于3A。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6.1.7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充电桩车库灭火器配置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应达到3A。

2.5.5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问题
1 问题描述:
  1)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未明确灭火器配置危险等级。
  2)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未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3)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未设置自动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装置)。
  4)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未设置消火栓或消防软管卷盘。
  5)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未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 参考依据:
  1)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
  2) 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的规定。
  3)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的规定。
  4) 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的规定。
  5)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的规定。
3 参考做法:
  1) 结合各地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灭火器配置的要求,建议灭火器采用能适用于A、E类火灾的灭火器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应达到3A。
  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除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的规定。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3) 除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车库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20517-2017的规定。
  4)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mm,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直径应为25mm,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mm,软管长度不应小于30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
  5) 除露天以外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2.5.6 消防控制室、电梯机房等设备间灭火器配置问题
1 问题描述:消防控制室、电梯机房等设备间未配置灭火器。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7.1.1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2.1.2条计算单元术语的条文解释,消防控制室、电梯机房等设备间应理解为“一个特殊的房间”,或是火灾种类与其他区域不同的场所。所以需要在消防控制室内及电梯机房内或门口外侧布置灭火器,见图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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