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强)
3.4.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
【条文要点】本条规定了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车取水的基本要求,以满足消防车向火场应急供水的需要。 有关消防水源的水质、消防水池的容量和位置、天然水源的水最或流量、防吸水口堵塞等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等标准的规定。 《<防火通规>GB55037-2022实施指南》3.4.4条,87~89页【实施要点】供水消防车和灭火消防车前往火场时一般会装满水和灭火介质,但消防车到达火场后受火灾持续时间影响,大多还需要就地利用消防水源吸水并向建筑内的消防给水管网加压供水,有的还需要通过消防车加压实施直接灭火和防护冷却。建筑的室外消防水源主要来自江河湖海等天然水体、 水库、 水井、单独设置的消防水池、 市政消防给水管网等 。市政给水管网通过市政消火栓、水鹤或建筑的室外消火栓向消防车供水,消火栓或水鹤均设置在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旁边,可以满足消防车取水的要求,不需要设置专门的取水设施 。消防水池可以通过消防水泵向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以满足消防车经室外消火栓取水的需要,消防车也可以通过取水井直接利用消防水池补水 。
消防车吸水通常是利用车载泵和车载吸水管取水,吸水时进水管必须保持一定的真空度才能将水吸入车载水罐。受真空作用,消防车采用常规水带吸水难以满足要求,而车载吸水管的长度较短,只能满足较小的真空作用,取水距离和吸水高度受限。因此,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取水设施处应设置道路或场地与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或火灾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连通,保证消防车可以接近水源,便千快速取水;当连接消防车道与消防水源的车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根据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设置回车场地或回车道。供消防车取水的水源应设置取水码头、 取水井等设施供消防车直接安全吸水,并应保证吸水高度(即最低吸水水位到消防车车载水泵标准基面的垂直高度)能够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和有效利用水源水量的要求 。天然水源的最低水位应按照该水源在枯水期的最低水位确定。根据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4.5条的规定,消防车的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我国地域广阔,西高东低,西部海拔高度较高,水泵吸上高度小,水泵的安装位置应谨慎考虑,防止出现水泵气蚀而影响水泵效率和运行寿命。水泵进水口的吸水高度受吸水管阻力、 气蚀余量和大气压力的影响 。 为保证消防车可靠取水,在大气压力超过10m水柱的地区,消防车取水口的吸水高度不应大千6m;在大气压力低千10m水柱的地区,消防车取水口的吸水高度可以根据海拔高度计算后确定。不同海拔高度 与水泵最大吸上高度的关系参见表3-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条文说明】由于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一般不大于6m,吸水管长度也有一定限制,而多数天然水源与市政道路的距离难以满足消防车快速就近取水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设置有时也受地形限制难以在建筑物附近就近设置或难以设置在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附近。因此,对于这些情况,均要设置可接近水源的专门消防车道,方便消防车应急取水供应火场。
《<建规>GB50016-2014(2018)实施指南》7.1.7条,362~363页【设计要点】…4.用作消防水源的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和供消防车直接取水的消防水池,均 应设置便于消防车接近水体或水池的道路,并设置 便于消防车车载泵直接吸水的取水点。消防车道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车载泵的最大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取水点附近应视车道的具体情况考虑必要的出口或回转场地。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强)
3.0.7(强)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2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
【条文说明】水质、水量是各类水源用作消防水源的基本性能指标。其中,水质是保障各类水灭火系统能够持续、正常工作的基本条件,对于用水有特殊要求的灭火系统,还需符合相应的水质要求;水量是确保水灭火系统实现相应防护目标的根本保障。另外,当消防水源还需供消防车取水时,应设置取水口,且取水口的最大吸水高度要满足消防车快速、方便和安全取水的要求。本条规定的这些要求是保证实现各类水灭火系统功能的基本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4.3.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 ,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0m ;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 ;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40m ;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 60m ,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 40m 。
4.4.7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这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
5.1.12 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
2 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
3 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
5.4.8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 。
距建筑外缘 5m ~ 150m 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 5m ~ 40m 的市政消火栓可计人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人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当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直接采用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防水池供水的原则性规定。
1 消防水池要供消防车取水时,根据消防车的保护半径(即一般消防车发挥最大供水能力时的供水距离为150m) 规定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为150m ;
2 当建筑物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在建筑物外墙 5m ~ 150m 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范围内可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当建筑物设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其建筑物外墙 5m ~ 40m 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内 ;
消火栓周围应留有消防队员的操作场地,故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00m 。同时,为便于使用,规定了消火栓距被保护建筑物,不宜超过40m ,是考虑减少管道水力损失。为节约投资,同时也不影响灭火战斗,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以计入建筑物室外需要设置消火栓的总数内。
3 本条规定了当市政为环状管网时,市政消火栓按实际数量计算,但当市政为枝状管网时仅有1 个消火栓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主要考虑供水的可靠性。
7.2.6 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
2 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m;
3 市政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7.3.2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0m ,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 10L/s ~ 15L/s 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5.5.13 当室外消防水池设有消防车取水口(井)时,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井)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地。
《消防车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GB7956.2-2014【链接】
4.4.2.2.5 应配置吸水管,每车携带的吸水管长度不应小于8m。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
5.1.4 当设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如市政供水压力满足室外消火栓要求,在入户引入给水管后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其水量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6.1.5 条的规定计入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7.2.8 条的规定。
【GB50974-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GB50974-7.2.8强】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5.1.11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加压供水时,如距离建筑外缘 5~150m范围内设有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可不设取水口。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鄂建函〔2024〕96号
8.2.6 消防水池取水口除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 第4.3.7 条和 6.1.5 条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消防水池分成两格或两座时,每格或每座消防水池均应至少设置一个取水口(井)。
2 当建筑在取水口保护半径内且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可不设置室外临时高压系统,但应设置由市政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
3 当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应在消防给水引入管上设置室外消火栓,当设置有倒流防止器时,应在倒流防止器前设置室外消火栓。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12》
8.2.6 消防水池取水口除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4.3.7 条和 6.1.5 条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消防水池分成两格或两座时,每格或每座消防水池均应至少设置一个取水口(井)。
2 当建筑在取水口保护半径内且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可不设置室外临时高压系统,但应设置由市政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
3 当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应在消防给水引入管上设置室外消火栓。
4 消防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取用方便的要求。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10》湘建设函(2024)159号【内容】
8.2.2 距建筑物最近外墙直线距离 150m 范围内的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均可计入该建筑室外消火栓数量。
8.2.3 消防水池取水井的直径不应小于 600mm;消防水池取水口(井)距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不应小于 5m。
8.2.4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应满足消防车泵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m,消防车水泵离地高度应按不小于 1m 计算。
《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册 房屋建筑)2024-02》
.1.7 图集《消防工程》L13S4 第154 页,消防水池取水口管径为DN400 ;图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15S909 第 24 页,消防水池取水口管径为 DN600 。设计时如何选择?
解答:消防车取水口的设计可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第 5.3.9 条~第 5.3.11条。
3.1.8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分为两格或两座,中间设有连通管,供消防车使用的取水口可否仅设置在其中一格?
解答:两格或两座消防水池均应分别设置消防车取水口。消防水池设置为两格或两座,其目的是确保检修或清洗时有取水口可用。若仅在其中一格或一座设置取水口,设置取水口的水池遇检修或清洗时,将导致无取水口可用,降低了扑救条件保证。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疑难解析)2022-05》
2.6 若建设工程设置了室外消火栓,消防车取水口作为备用,消防车取水口距离消防车道是否需满足不大于 2m?
答:需满足不大于 2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7.1.7 条规定“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 2m”。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03》粤建市函[2023]138号
2.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4.3.7 条,是否所有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都必须设置取水口?如果已经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水泵及稳压设备,是否还需要设置取水口?
答: 是。对于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即使已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泵,仍需设消防取水口。
2.15 单栋或多栋建筑,室外消防无法满足两路水源要求时需建消防水池。如只设室外消防水池及取水口(取水口满足 150m 保护半径的情况),不再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泵,是否可以?
答: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泵:
1.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1.2 条的建筑应设市政消火栓系统或室外消火栓系统。
2. 市政消火栓系统或室外消火栓系统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 第 3.0.3 条和3.0.4 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7.2 节和 7.3 节的要求。
3. 消防水池的建设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 第 3.0.7 条和 3.0.8 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4.3.7 条的要求,取水口数量(一个取水口流量按 10~15L/S计)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且取水口离消防登高场地、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大于40m。
2.15.1 室内外合用消防水池分两格时,消防取水口、取水管如何设置?消防水池取水口有没有标准做法?
答: 1. 每格消防水池应独立设消防取水管,每格消防水池至少有一个取水口。
2.消防水池取水口可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 15S909、《水消规实施指南》做法。建议一个取水口≥1m×1m,两个取水口≥1.5m×1m。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 600mm。
2.15.2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4.3.7 条要求,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实际上很难做到,该如何处理?
答: 在条件确实不许可时,可以适当缩减距离,但应确保便于消防车取水。
《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豫建设计[2023]278号
2.1.21 一路市政管网供水时,当地块较小仅设室外消防水池和取水口能够满足保护范围时,可否用消防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 如果地块大,能否分散设置室外消防水池和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系统?
答: 取水口布置满足规范要求时,可以代替室外消火栓系统。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在室外生活给水管道上宜增设室外消火栓作为补充。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暖通、给排水)2023-10 》(图审管理中心)
消火栓Q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4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 问:当室外消防栓系统给水由消防水池供水时,市政给水引入管处倒流防止器前是否还需要设置一个室外消防栓?
A: 当室外消防栓系统给水由消防水池供水、市政给水引入管后不接出室外消火栓时,倒流防止器前可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苏建函消防〔2022〕506号
2.2.3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若分为两格或两座并设连通管,每格或每座消防水池的取水口数量如何确定?消防水池取水井井底标高如何确定?
答: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取水口(井)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当保护半径大于 150m 时,应设室外消火栓泵、室外消火栓管网及室外消火栓的临时高(低)压给水系统。系统宜采用稳压装置维持平时管网压力。
2)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不设室外消火栓泵、由室外消防水池+消防车供水时,每格(座)消防水池至少应设 1 个取水口(井),每个取水口(井)宜按 1 个室外消火栓计算,消防水池总取水口(井)数量应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当每格(座)消防水池设多个取水口(井)有困难时,可采取适当加大取水口(井)尺寸来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取水口平面尺寸:供一台消防车取水不宜小于 700mm×700mm,供两台消防车取水不宜小于 1000mm×1500mm。
3)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设置室外消火栓泵的临时高(低)压给水系统时,每格(座)消防水池可设 1 个取水口(井)。
4)消防水池取水井连通管流速可参照消防泵吸水管流速选取。
5)消防水池取水井井底标高不应高于: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取水口连通管水头损失+0.3m)。
《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第一册)》豫建设计2022-214号
1.14 一路市政管网供水时,当地块较小、仅设室外消防水池和取水口能够满足保护范围时,可否用消防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如果地块大,能否分散设置室外消防水池和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系统?
答:可以用消防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取水口布置满足规范要求时,也可以代替室外消火栓系统。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在室外生活给水管道上宜增设室外消火栓作为补充。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疑难问题解答2025-04》【内容】
2.2.1 当设置有室外消火栓加压系统时,室外消防水池是否还要设置取水口(井)?室外消防水池每格(座)都应设置取水口吗?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如何确定?
答:为确保消防车能够直接从水池内取水,室外消防水池每格(座)都应设置取水口;规范规定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确有困难无法满足时,可参照规范关于室外消火栓的规定,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一般不小于5m,当受平面布置条件限制时,可采取设置防护挑檐、防护棚等其他防坠落物砸伤的防护措施。
2.2.6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消防水池只能采用半地下的方式时,其最高水位高出室外地面2m,最低水位低于室外地面2m,采用室外消火栓作为取水口是否可行?
答:当半地下式消防水池检修口满足规范取水条件要求时,检修口可直接作为消防车取水口;当不能满足时,可采用取水栓代替取水口,其吸水管的管口应位于最低有效水位线以下,并应满足淹没深度的要求,取水栓口可采用专用产品;当采用室外消火栓作为取水栓口时,必须将泄水孔封闭或改为手动泄水阀,否则车载消防泵无法通过真空泵引水;取水栓口铭牌上应注明“消防水池取水口”(图2.2.6)。

图2.2.6半地下式消防水池取水口示意图
2.2.7 单层的门卫、岗亭、配电房是否也要在取水口保护范围内?
答: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室外消防水池的建筑,应位于取水口的保护范围内,未要求设置室外消防水池的建筑可不考虑。
2.2.8 当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能够保护所有范围时,可否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4、8.1.5和8.1.6条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系统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故不能仅设置消防水池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系统。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5年版)》(2025-0801施)【内容】
10.3.3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
消防水池保护半径指以消防水池取水口(井)为圆心,取水口(井)至建筑物最近一处外墙的直线距离,设计时可采用做图法。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当消防水池分格(座)时,其设置的每一个消防取水口均需符合要求。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适当位置增设室外消防水池(当设置室外消火栓临时加压系统且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能覆盖所有建筑时除外)。
10.3.4 消防水池取水井的直径不宜小于700mm,消防水池有效储水应能全部重力自流至取水井内,取水井内底应低于连接管底不小于300mm。
10.3.5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距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当建筑条件受限,取水口距建筑物的距离小于5m时(与消防泵房的距离除外),可采取设置防护挑檐、防护棚等其他防坠落物砸伤的防护措施。
10.3.6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应满足消防车泵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当设置室外消火栓临时加压系统时除外),消防车取水处地面至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的深度应按当地海拔高度修正,可参考下表执行: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2-08》
10.3.3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当建筑条件确有困难,储存室内消防用水供建筑固定消防泵取水的分建消防水池无法设置取水口(井)时,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防水池除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外,还应增加储存50%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10.3.4 消防水池保护半径指以消防水池取水口(井)为圆心,取水口(井)至建筑物最近一处外墙的直线距离,设计时可采用做图法。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适当位置增设室外消防水池(当设置室外消火栓临时高压系统、且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能覆盖所有建筑时除外)。
10.3.5 消防水池取水井的直径不宜小于 700mm, 消防水池有效储水应能全部重力自流至取水井内,取水井内底应低于连接管底不小于 300mm。
10.3.6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距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当建筑条件受限,取水口距建筑物的距离小于 5m 时(与消防泵房的距离除外),可采取设置防护挑檐、防护棚等其他防坠落物砸伤的防护措施。
10.3.7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应满足消防车泵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m,消防车取水处地面至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的深度应按当地海拔高度修正,可参考下表执行:
表 10.3.7 海拔高度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关系表
海拔高度(m) 200 300 500 700 1000 1500 2000 3000 4000
大气压(m.H2O) 10.1 10.0 9.7 9.5 9.2 8.6 8.4 7.3 6.3
消防车允许最大吸水高度(m) 6.82 6.72 6.42 6.22 5.92 5.32 5.12 4.02 3.98
消防车取水处地面至水池最低有效水位最大深度(m) 5.5 5.5 5.0 5.0 4.5 4.0 4.0 3.6 3.6
《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试行)2021-1201》
4.1.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当设置有临时高压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时,可只设置一个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当消防水池为两格(或座)时,取水口的连通管应与两格(或座)水池都连接 。
《2021年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
7.1.5 (补充 GB50974-2014 第 4.3.7 条)存有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0m。吸水高度大于 6.0m 时,可不设置消防取水口(井),但应设室外消火栓管网及室外消火栓,并增加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
《西安市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点技术指南(2019年版)》
10.2 大于6.0m。吸水高度大于6.0m时,可不设置消防取水口(井),但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加压泵、室外消火栓及管网。
消防水池取水口做法:
《<水消规GB50974>图示》15S909-23~24页
《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DBJT03-22-2005-消防工程05S4》(内蒙古 天津 河北 山西 河南联合编制),135页
=====================
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天津、陕西等北方地标都有图集参考
DWG版本:
消防水池取水口.dwg
(103.57 KB, 下载次数: 6105)
《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DBJT03-22-2005-消防工程05S4》(内蒙古 天津 河北 山西 河南联合编制),13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