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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4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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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5: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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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屋面以及与建筑相通的下沉广场、下沉庭院的雨水排水工程。

1.0.3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设计、施工应与土建工程密切配合。

1.0.4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应为维护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5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1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建筑屋面、雨棚、阳台、窗井、与建筑相通的下沉庭院和广场、地下室坡道等雨水排水工程的统称。

2.1.3 87型雨水斗:具有整流、阻气功能的雨水斗。其排水流量达到最大值之前,斗前水位变化缓慢;流量达到最大值之后,斗前水位急剧上升。

2.1.4 檐沟外排水:采用成品檐沟或土建檐沟汇水排入雨水立管的排水方式。

2.1.5 承雨斗外排水:屋面女儿墙上贴屋面设侧排排水口,侧墙设集水斗承接雨水的排水方式。

2.1.6 天沟排水:天沟收集雨水,沟内设雨水斗的排水方式。依据雨水管道设置在室内和室外,分为天沟内排水和天沟外排水。

2.1.7 半有压屋面雨水系统:系统的设计流态处于重力输水无压流和有压流之间的屋面雨水系统,采用87(79)型雨水斗或性能与之相当的雨水斗。

2.1.8 压力流屋面雨水系统:系统的设计流态为重力输水有压流的屋面雨水系统,并设置相应的专用雨水斗。当采用虹吸雨水斗时可称为虹吸式屋面雨水系统。

2.1.9 重力流屋面雨水系统:系统的设计流态为重力输水无压流的屋面雨水系统。

2.1.10 密闭系统:在室内无任何敞开口的雨水排水系统。

2.1.11 内排水:雨水立管敷设在室内的雨水排水系统。

2.1.12 外排水:雨水立管敷设在室外的雨水排水系统。

3 基本规定
3.1.2(原强) 建筑屋面雨水积水深度应控制在允许的负荷水深之内,50年设计重现期降雨时屋面积水不得超过允许的负荷水深。
【条文说明】允许的负荷水深指建筑和结构专业允许的积水深度。建筑屋面的积水深度限制主要来自于结构专业的荷载限制和建筑专业的屋面防水要求。为使积水深度不超过该限制值,可采取两种方法。方法一:控制溢流口设置高度,且有足够的泄流能力。方法二,雨水斗的排水流量(50年重现期)所需要的斗前水深小于该允许值。雨水斗泄流量所对应的斗前水深根据标准试验确定。

3.1.3  建筑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水,可采用管道系统加溢流设施或管道系统无溢流设施排放。采用承雨斗排水或檐沟外排水方式的建筑宜采用管道系统无溢流设施方式排放。

3.1.9(原强)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条文说明】屋面雨水和建筑生活排水各自设置独立的管道排除,即使降雨量很小的干旱地区,或者室外采用合流制管网,屋面雨水也不应和室内生活污废水管道相连。此处建筑屋面雨水也含阳台雨水,阳台设洗衣机时,其排水不得进入阳台雨水立管。有顶棚的阳台雨水地漏可接入洗衣机排水管道。

3.3.5 建筑屋面雨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汇水区域性质、气象特征、溢流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建筑降雨设计重现期宜按表3.3.5中的数值确定。
3.4.5(原强) 民用建筑雨水内排水应采用密闭系统,不得在建筑内或阳台上开口,且不得在室内设非密闭检查井。

4 屋面集水沟设计
3.1.2(原强) 建筑屋面雨水积水深度应控制在允许的负荷水深之内,50年设计重现期降雨时屋面积水不得超过允许的负荷水深。

3.1.9(原强)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5 半有压屋面雨水系统设计
5.1.1 天沟末端或屋面宜设溢流口
【条文说明】半有压屋面雨水系统的设计最大排水流量只取最大排水能力的50%左右,预留了排除超设计重现期降雨的容量。设溢流口的作用是预防雨水斗或管道被树叶、塑料袋等杂物堵塞时紧急排水

5.1.3  悬吊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悬吊管连接的雨水斗宜在同一高度上,且不宜超过4个,当管道同程或同阻布置时,连接的雨水斗数量可根据水力计算确定;
2  当悬吊管长度超过20m时,宜设置检查口,检查口位置宜靠近墙、柱。

5.1.4  建筑物高、低跨的悬吊管,宜分别设置各自的立管。当雨水立管的设计流量小于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时,可将不同高度的雨水斗接入同一立管,且最低雨水斗应在立管底端与最高雨水斗高差的2/3以上。

5.1.5  多根立管可汇集到一个横干管中,且最低雨水斗的高度应大于横干管与最高雨水斗高差的2/3以上。

6 压力流屋面雨水系统设计
6.1 系统设置
6.1.1 单个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的最大设计汇水面积不宜大于2500m2。

6.1.2 雨水斗顶面至过渡段的高差,当立管管径不大于DN75时,宜大于3m;当立管管径不小于DN90时,宜大于5m。

6.1.3 绿化屋面与非绿化屋面不应合用一套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当两个屋面共用排水天沟时可以合用一套系统。

6.1.4 同一系统的雨水斗宜设置在同一水平面上,且用于排除同一汇水区域的雨水。

6.1.5 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的屋面应设溢流设施,且应设置在溢流时雨水能通畅流达的场所。当采用金属屋面、水平金属长天沟且沟檐溢水会进入室内时,宜在天沟两端设溢流口,无法设置溢流口时,可采用溢流管道系统。

6.1.6 溢流设施的最大溢水高度应低于建筑屋面允许的最大积水深度,天沟溢流口不应高于天沟有效深度。

6.1.7 当采用溢流管道系统溢流时,溢流水应排至室外地面,溢流管道系统不应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6.1.8 压力流系统排出管的雨水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或消能井。检查井应能承受排出管水流的作用力,并宜采取排气措施。

6.1.9 雨水斗应设在天沟或集水槽内。当设于屋面时,雨水斗规格不应大于50mm。

6.1.10 雨水斗在天沟内宜均匀布置,其最大间距不应大于20m,并确保雨水能依自由水头均匀分配至各雨水斗。当天沟坡度大于0.01时,雨水斗应设在天沟的下沉小斗内,并宜在天沟末端加密布置。

6.1.11 雨水斗应设连接管和悬吊管与立管连接。多斗系统中雨水斗不得直接接在立管顶部。当悬吊管上连接多个雨水斗时,雨水斗宜对雨水立管做对称布置。

6.1.12 连接管垂直管段的内径不宜大于雨水斗出水短管内径。

6.1.13 雨水斗出水短管可采用焊接、螺纹、法兰等连接方式。当出现不同材质时,可采用法兰或卡箍连接;当采用相同材质时,可采用焊接或热熔连接。

6.1.14 压力流排水系统应设置过渡段,立管底部应设置检查口。

6.2 系统参数与计算
6.2.8 立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可小于上游悬吊管管径。立管设计流速不宜小于2.2m/s,且不宜大于10m/s。

7 重力流屋面雨水系统设计
7.1.1 重力流雨水系统的雨水进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阳台时,宜采用平箅雨水斗或无水封地漏
    2 当位于成品檐沟内时,可不设雨水斗;
    3 当位于女儿墙外侧时,宜采用承雨斗。

7.1.6 管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檐沟、承雨斗雨水排水管道以及多层建筑外排水可采用排水铸铁管或排水塑料管;
    2 建筑内排水系统的管材应采用镀锌钢管涂(衬)塑镀锌钢管、承压塑料管;
    3 高层建筑外排水系统的管材应采用镀锌钢管、涂(衬)塑镀锌钢管、排水塑料管。

8 加压提升雨水系统设计
8.3.2 地下室汽车坡道和地下室窗井的雨水集水池应设在室内,也可设于窗井内。收集室外雨水的集水池宜设在室外
【条文说明】为避免倒灌,收集室外下沉场所的雨水的集水池应设于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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