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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交流]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 50788-2012(2022年10月1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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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4 18: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年10月1日 废止)链接

4 城镇排水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排水系统应具有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处置和利用城镇雨水和污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并防止城镇被雨水、污水淹渍的功能。
4.1.2 城镇排水规划应合理确定排水系统的工程规模、总体布局和综合径流系数等,正确指导排水工程建设。城镇排水系统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
4.1.3 城镇排水体制的确定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应综合考虑原有排水管网情况、地区降水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条件。
4.1.4 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合理确定截流倍数。
4.1.5 城镇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时,严禁雨、污水管渠混接。
4.1.6 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应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4.1.7 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必须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4.1.8 排入城镇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1.9 城镇排水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防灾专项规划。
4.1.10 对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泵站、管道、检查井、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4.2 建筑排水
4.2.1 建筑排水设备、管道的布置与敷设不得对生活饮用水、食品造成污染,不得危害建筑结构和设备的安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4.2.2 当不自带水封的卫生器具与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的泄漏。

4.2.3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的排出。

4.2.4 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出入口等不能采用重力流排出雨水的场所,应设置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保证雨水及时安全排出。

4.2.5 化粪池的设置不得污染地下取水构筑物及生活储水池。

4.2.6 医疗机构的污水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并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4.2.7 建筑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不得影响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并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雨水量。

4.3 排水管渠
4.3.1 排水管渠应经济合理地输送雨水、污水,并应具备下列性能:
    1 排水应通畅,不应堵塞;
    2 不应危害公众卫生和公众健康;
    3 不应危害附近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4 重力流污水管道最大设计充满度应保障安全。
4.3.2 立体交叉地道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4.3.3 操作人员下井作业前,必须采取自然通风或人工强制通风使易爆或有毒气体浓度降至安全范围;下井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服;井下作业期间,必须采用连续的人工通风。
4.3.4 应建立定期巡视、检查、维护和更新排水管渠的制度,并应严格执行。

4. 4 排水泵站
4.4.1 排水泵站应安全、可靠、高效地提升、排除雨水和污水。
4.4.2 排水泵站的水泵应满足在最高使用频率时处于高效区运行,在最高工作扬程和最低工作扬程的整个工作范围内应安全稳定运行。
4.4.3 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室外污水泵站,必须独立设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4.4 排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安全防护、机电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4.5 与立体交叉地道合建的雨水泵站的电气设备应有不被淹渍的措施。
4.4.6 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泵。道路立体交叉地道雨水泵站和为大型公共地下设施设置的雨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泵。
4.4.7 排水泵站出水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受纳水体的使用功能,并应按当地航运、水利、港务和市政等有关部门要求设置消能设施和警示标志。
4.4.8 排水泵站集水池应有清除沉积泥砂的措施。

4.5 污水处理
4.5.1 污水处理厂应具有有效减少城镇水污染物的功能,排放的水、泥和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5.2 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国家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4.5.3 污水处理厂的总体设计应有利于降低运行能耗,减少臭气和噪声对操作管理人员的影响。
4.5.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处理截流初期雨水的能力。
4.5.5 污水采用自然处理时不得降低周围环境的质量,不得污染地下水。
4.5.6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应消毒后排放,污水消毒场所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4.5.7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

4.6 污泥处理
4.6.1 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安全、有效处置。
4.6.2 在污泥消化池、污泥气管道、储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等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 6. 3 污泥气应综合利用,不得擅自向大气排放。
4.6.4 污泥浓缩脱水机房应通风良好,溶药场所应采取防滑措施。
4.6.5 污泥堆肥场地应采取防渗和收集处理渗沥液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
4.6.6 污泥热干化车间和污泥料仓应采取通风防爆的安全措施。
4.6. 7 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车间必须具有烟气净化处理设施。经净化处理后,排放的烟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 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
5.1 一般规定

5.1.1 城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状况编制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规划。

5.1.2 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

5.1.3 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应保障用水安全。

5.2 再生水水源和水质
5.2.1 城镇再生水水源应保障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稳定、可靠、安全。

5.2.2 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医疗机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

5.2.3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水质要求不同时,应首先满足用水量大、水质标准低的用户。

5.3 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
5.3.1 城镇再生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排入管道或水体时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当事故排放时应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5.3.2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再生水储存设施,并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

5.3.3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消毒设施。

5.3.4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

5.3.5 当将生活饮用水作为再生水的补水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防回流污染措施。

5.3.6 再生水用水点和管道应有防止误接或误用的明显标志。

5.4 雨水利用
5.4.1 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应以拟建区域近期历年的降雨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依据。

5.4.2 雨水利用规划应以雨水收集回用、雨水入渗、调蓄排放等为重点。

5.4.3 雨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城镇及周边区域的天然湖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

5.4.4 雨水收集、调蓄、处理和利用工程不应对周边土壤环境、植物的生长、地下含水层的水质和环境景观等造成危害和隐患。

5.4.5 根据雨水收集回用的用途,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必须消毒后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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