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中“特殊建设工程”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容】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第51、58号令
特殊建设工程见第十四条,共12项
【浙江(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2024-0101》【内容】
【杭州(消)】《特殊建设工程判定说明》杭建消发〔2025〕105号 【内容】
【杭州(消)】《...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情形判定...》杭建消发〔2025〕202号【内容】
【杭州(消)】《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351号【内容】
【杭州(消)】《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杭建消发〔2020〕289号【内容】
《特殊建设工程判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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