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 发表于 2025-9-15 14:35:38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2023-12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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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2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应执行本规范。文物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除外。

2 基本规定
2.1.4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1h㎡。




术语
5   历史文化街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街道、区域。

7 历史建筑: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特色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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