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 发表于 2024-8-4 22:37:18

《宁波市小型综合管廊设计细则》甬DX/JS 028-2024

1 总 则
1.0.1 为集约化利用宁波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工程管线建设标准和运行安全,统筹安排城市工程管线在小型综合管廊内的敷设,保证城市小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小型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和设计。

1.0.3 小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遵循“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协同建设、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小型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

1.0.4 小型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浙江省及宁波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 小型综合管廊工程在设计之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7 附属设施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小型综合管廊常规运营状态不进行日常巡检,常规情况各管线在检修井和端头井内
检修,特殊情况进入标准段检修时,需在移动式附属设施防护下方可进入。

7.2 消防系统
7.2.1 小型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性结构。

7.2.2 除嵌缝材料外,小型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7.2.3 小型综合管廊标准段与检修井(端头井)等需要人员进入作业的节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处安装常闭式甲级防火门。

7.2.4 小型综合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7.2.5 小型综合管廊应在检修井和端头井节点将电力电缆和其他管线间在空间上进行隔离,并设置灭火器、黄砂箱等消防器材。

7.2.6 标准段内的电力电缆采用导管敷设,导管物理性能应满足《城市综合管廊电力用改性聚氯乙烯实壁管》QB/T 5528 相关规定,导管管孔各端头处应设置防火封堵。

7.2.7 标准段内的通信和广播电视线缆采用导管敷设,导管性能应满足《城市综合管廊通信用聚氯乙烯实壁管》QB/T 5527 相关规定,导管管孔各端头处应设置防火封堵。

7.2.8 小型综合管廊内的爬梯、支吊架等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各类管线、配件、保温材料等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 B1 级。

7.3 通风系统
7.3.1 小型综合管廊不设置固定式通风设备。

7.3.2 小型综合管廊在检修井和端头井在内检修时,开启井盖实现自然通风。

7.3.3 小型综合管廊在标准段内检修时,应采用移动式机械通风措施。

7.6 排水系统
7.6.1 小型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7.6.2 小型综合管廊的低点应设置集水坑及自动水位控制排水泵。

7.6.3 小型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宜小于 0.2%。

7.6.4 小型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设置防倒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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